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8/11/06 |
公告日期: |
1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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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財調0071 |
案 由: |
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林盛豐委員調查: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頒布之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惟距核四發電機廠房1公里有枋腳斷層、距1.5公里有屈尺斷層、距約2公里有貢寮斷層、澳底斷層。又核四廠兩反應爐間之「低速帶」,兩座汽機廠房正下方長達2公里以上之「S構造」,是否為斷層?民國100年福島核災後重新進行核四廠地質總體檢,地質報告中新發現10條海域斷層,其中7條已認定為活動斷層,陸域斷層與海域線型斷層間之關係為何?根據最新地質調查報告,核四廠址是否仍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所做地質調查報告之審查機制及資訊公開情形為何?均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案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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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本案文件: |
核四地質調查報告-決議版-對外.docx
核四地質調查報告-決議版-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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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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