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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11/07
公告日期: 108/11/07
字  號: 108年劾字第16號
案  由: 被彈劾人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10/07 109年度再字第2153號 再審之訴駁回。
109/07/01 109年度再字第 2144號 再審之訴駁回。
109/03/25 108年度澄字第3548號 陳英鈐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 109/5/4執行懲戒處分。
109/10/07 109年度再字第2153號 再審之訴駁回。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公告).doc 108年劾字第16號彈劾案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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