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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08/06
公告日期: 108/08/12
字  號: 108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李穆生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1月1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判決有罪確定;其不依政府採購法令執行職務,卻假借權力,任由廠商參與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務,復洩漏尚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濫權圖予特定廠商預先得知招標文件秘密之不法利益,其偏頗執行政府採購公務之違失,已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辦理政府採購之信譽,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應予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3/04 108年度再字第2133號 再審之訴駁回。
108/10/30 108年度澄字第3540號 李穆生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8/11/06執行懲戒處分。
109/03/04 108年度再字第2133號 再審之訴駁回。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10號案文(公告版).docx 108年劾字第10號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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