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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06/11
公告日期: 108/06/11
字  號: 108年劾字第8號
案  由: 臺中市和平區區長林建堂於未當選民選區長前之民國(下同)103年3月間,即預以「當選後提供機要秘書一職由王○助推舉之人擔任」為對價,收受王○助交付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賄款,嗣於103年12月25日當選為區長後,即依前開承諾,任用王○助之子王○顯為區公所秘書,涉犯刑法第123條準收受賄賂罪;又其前於96年2月間,與張○煙基於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以其名義為張○煙受讓土地之耕作使用權,使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張○煙得以受讓取得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使用權,然林建堂嗣於106年10月間以存證信函否認前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主張系爭土地權利為其依法購得,拒絕返還該土地而據為己有,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5/25 108年度澄字第3538號 林建堂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09/05/29執行懲戒處分。
109/05/25 108年度澄字第3538號 林建堂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8號案文(公告).docx 108年劾字第8號案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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