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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09/07
公告日期: 109/09/10
字  號: 109年劾字第39號
案  由: 被彈劾人張耀文於任職縣議會秘書長期間,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判決徒刑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已違反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之功能及社會責任,且為持續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遂行不當之請託、關說,而僅為獲取股東分紅之利益為動機與目的,明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核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應予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0/01/14 109年度澄上字第3號 上訴駁回。 110/01/19執行懲戒處分。
109/11/10 109年度澄字第3578號 張耀文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110/01/14 109年度澄上字第3號 上訴駁回。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3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09年劾字第39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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