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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01/17
公告日期: 108/01/17
字  號: 108年劾字第2號
案  由: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涉嫌於105年間收受鄉民交付之烏魚胗20斤,作為其裁示錄用林○○成為該鄉正式清潔隊員之對價,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2/26 108年度澄字第3533號 蔡永常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109/03/03執行懲戒處分。
109/02/26 108年度澄字第3533號 蔡永常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本案文件: 108年度劾字第2號案文(公告版).doc 108年度劾字第2號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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