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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0/09/14
公告日期: 110/09/16
字  號: 110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1/12/16 111年度懲上字第4號 上訴駁回。
111/07/08 110年度懲字第4號 鄭小康被移送於民國94年6月、95年3月、97年農曆春節前後與人飲宴餐會,及97年9月間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2號與97年度訴字第597號行政訴訟案件未自行迴避部分,均不受懲戒。其餘移送部分免議。
111/12/16 111年度懲上字第4號 上訴駁回。
本案文件: 110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0年劾字第1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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