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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01/16
公告日期: 91/01/18
字  號: 091內正0002
案  由: 郭委員石吉提:為內政部函移送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之相關失職人員未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應全部移送,復未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核有不當;而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八十一年執行本案工程,未依規定辦理邀請技術顧問機構事宜並執行對保程序及要求國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工作進度以查核效率,復未對該公司違約情形予以處罰,涉嫌圖利;且該局會計、政風人員未能嚴格執行內部控管及有效發掘貪瀆弊端,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012內三71四汴頭案糾正文.doc 091000012內三71四汴頭案糾正文.pdf 091000012內三71四汴頭案糾正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