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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05/22
公告日期: 91/05/23
字  號: 091內正0016
案  由: 尹委員士豪提:台南市政府於原合約工程仍持續進行,且未辦妥終止協議前,即另辦理BOT廠商甄選,違反行政程序並衍生廠商求償爭議;且與土建承商就工期展延、非工程因素認定、逾期罰款計價等爭議,率以訴請仲裁方式解決,核與原工程合約之規定不符;復未經精確評估,即率爾認為該府於﹁台南市海安景觀道路基地開發經營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即能完成甲方應辦事項︵主體結構工程暨結構安全簽證︶,並交付契約承商使用,惟該應辦事項卻歷時逾二年尚未完成,均有違失。爰依法糾正乙案。( 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060911900308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糾正案文.doc 091000060911900308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糾正案文.pdf 091000060911900308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