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4/03/13 |
公告日期: |
114/03/18
|
字 號: |
114教正0007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興建工程,文化局於預算控管方面,代辦機關於工期及監造管理方面,均未確實遵守預算執行要點,且各分標工程核定展延天數4,351天,高達契約工期之1.17倍,部分展延因素應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單位,明顯未確實控管工程進度;其辦理北藝中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履約爭議調解,未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實體審查,未說明不採納部分委員意見之理由,且調解建議由府函發文提出後又由市長核定是否接受,角色混淆,違反行政一體原則,又未依規定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程序未臻周延,決策過程存有疏漏。臺北市政府主要決策人員未審慎評估即同意調解成立,並未尊重專業及分層負責,其決策錯誤造成公帑浪費,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違失之程度遠高於實際參與工作之被究責人員,恐導致日後工程履約爭議層出不窮。且臺北市政府辦理國際競圖,未將國內環境、實務人力、材料設備及技術工法等因素納入可行性審查,未確實評估經費及工期,亦未於設計階段建立有效之溝通協調機制,致未能確實監督施工階段之工程管理而產生履約爭議,造成工期嚴重延宕及履約爭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7) |
機關改善情形: |
|
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