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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3/05
公告日期: 114/03/13
字  號: 114財正0003
案  由: 林文程委員、浦忠成委員、趙永清委員提:經濟部能源署辦理推動太陽光電業務,於農變要點修法生效後隔年,陸續召開多場會議,以會議形式確定3種態樣審認標準,藉以排除農委會訂定之小二甲禁令,使109年8月1日以後之案件,得以持續依「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辦理,惟除遭太陽光電單一窗口回復當下已110年度,無適用達標計畫之空間外,縱令能源局將110年10月14日審認標準簽報行政院核定,亦不符合上開要點「需在109年7月31日前經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臺南市政府持續受理小二甲案件,造成農地不斷破碎屢遭批評而產生爭議,甚至有112年申請送件並核准案件,臺南市政府遲至112年3月30日始公告,自112年7月31日後提送之興辦事業計畫書一律駁回,導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法公告上開規定「3年後」始完全生效,民怨迭起,損及政府形象,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台南光電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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