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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2/19
公告日期: 114/02/26
字  號: 114社正0002
案  由: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花壇鄉公所前C姓清潔隊員自93年起擔任該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然自108年該公所G姓鄉長上任迄今,該公所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對C員實施3次懲戒解僱,解僱事由分別為侮辱長官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然前2次法院均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且C員於首次復職後未恢復原職,反遭不當調動改派至文書工作,又該公所連續密集懲處C員,頻繁發動懲戒解僱,管理措施顯屬不當。另花壇鄉公所累積對C員之懲處,於年末期間採一次性簽呈辦理,並以發生許久之事由對其懲處,致C員無法於初次違規時即時修正或提出申訴;又懲戒解僱具最後手段性,並應於事發後30日內為之,惟核C員所為,除難謂影響業務遂行嚴重致須解僱外,懲處事由係追溯數月前發生情事,其懲處恐未符比例原則且逾期失效。再者,該公所將C員違失一行為拆為數行為後分次處罰,有違懲戒解僱之程序正當性。爰核上開花壇鄉公所對屬員所為,實難認懲戒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有損C員勞動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花壇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花壇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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