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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2/19
公告日期: 114/02/26
字  號: 114社正0003
案  由: 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要求渠等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事證;且於無預警稽查前先行聯繫雇主,查察過程中,又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查察作為流於形式,核有怠失。又,勞動部作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及時釐清勞雇雙方契約性質,肇致本案白領外籍移工薪資非但低於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其所領薪資甚不足藍領外籍移工之家事移工最低薪資;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保及災保,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凸顯白領外籍移工整體聘僱管理確有闕漏。本案移工遭諸多不合理對待,並經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斲傷政府形象。以上各節,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肯亞移工糾正案文(上網).docx 肯亞移工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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