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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11/21
公告日期: 113/12/11
字  號: 113國正0009
案  由: 林文程委員、葉宜津委員、賴鼎銘委員提:「陸軍司令部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下稱三支部)彈藥庫辦理馬祖超儲120迫擊砲彈回運,彈藥異動單清楚載明戰備彈、訓練彈各若干發,基隆彈藥分庫接收後,經『特別檢查』,判定火工件須更換,變更彈藥等級,將原列2級(堪用品)改列7級(待修),並陳報三支部核定,則肇案之迫砲彈本應逕送整修所整修,不可能將之撥交部隊使用,惟該分庫竟將該高風險7級彈採為駐地訓練用彈,忽略其火工風險,事後則以【撥發前檢分】、『戰備彈/訓練彈帳籍管制區分』云云,掩飾其作業之違失。另本院調查發現,國軍現囤120公厘迫砲高爆彈計31.2萬餘發,其中竟高達17.6萬餘發(56.8%)年限超過30年,顯見國軍部隊為求績效,捨老彈不用,致老批號彈藥推陳成效不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9)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3國正9.docx 113國正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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