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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4/09
公告日期: 113/04/15
字  號: 113交正0004
案  由: 賴振昌委員提,文化部洽請臺北市政府代辦北部流行音樂興建中心工程,受委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與專案管理之建築師事務所分別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既經雙方調解成立,調解協議實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對於機關具有拘束力,機關應依調解成立結果,就超出計畫核定經費之履約爭議款項新臺幣(下同)1.9億餘元,儘速籌劃財源先行墊付廠商,再行釐清爭議款項支付責任歸屬,避免衍生無謂之利息費用支出。然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就該款項支付責任雙方函文往返長達1年多,遲未付款,致衍生鉅額利息費用每月高達80萬餘元,累計需支付千萬餘元,亦乏積極因應作為,此事件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外界訾議聲浪不斷,實嚴重損傷政府威信。又本案工程修正計畫請增經費預算竟未確實調整增編技術服務費,且未確實審查,致廠商於完工後提出爭議請求支付服務費,無相應經費預算可支應,且迄本院調查期間,該二機關就技術服務費編列及支付責任,仍存極大認知差異,爭議未解。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北流工程款爭議-對外公布版.doc 糾正案文-北流工程款爭議-對外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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