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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1/17
公告日期: 112/02/04
字  號: 112內正0001
案  由: 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受理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四湖變電站僅使用1個月15天即取得使用執照,惟設計、強度、規模尺寸大小均相同之臺西變電站,109年7月23日申請後,迄至本院通案清查時,發現逾2年仍未取得,111年11月14日前往現場勘查並寄發約詢通知後,該府始於同年月17日核發使用執照,取得天數長達2年3個月25天,顯未依據該府辦理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允能案糾正案文(上網版).docx 允能案糾正案文(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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