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11/02
公告日期: 111/12/05
字  號: 111財正0011
案  由: 趙永清委員、賴振昌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充裕財源,並衡平對轄區山林保育之影響,於民國(下同)98年間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惟於105年間第3次重行制定本自治條例時,未詳為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大幅調高徵收率達7倍,造成徵納爭訟,致新制定條例遲未獲財政部備查通過,因無徵收法據肇致前揭稅源消失,需以舉債彌補收支短差,影響該府財政健全;又該府未確依規定審核礦石開採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件,核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花蓮礦石開採稅案糾正案文-上網公布.docx 花蓮礦石開採稅案糾正案文-上網公布.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