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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4/20
公告日期: 111/05/02
字  號: 111社正0004
案  由: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際公約、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均已禁止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關係,勞動部並訂有相關措施與機制,以避免女性外籍移工在懷孕後被迫終止聘僱契約回國或發生失聯情事,惟勞動部空有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以致懷孕移工被迫解約情事不斷發生,甚至擔心遭解約回國而隱忍懷孕、未做產檢,該部未能保障懷孕移工的權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111社正4(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111社正4(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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