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0/10/20 |
公告日期: |
1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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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社正0005 |
案 由: |
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自89年間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剝奪其營業資格等加重處罰權限,然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迄今竟未曾落實執行,僅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暴利明顯不成比例的罰鍰,毫無遏阻與懲儆效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更率將「1千萬元以上產品銷售金額」列為「再次違反者」之裁罰啟動門檻,徒增蒐證之行政成本並自我限縮主管機關加重處罰權限,肇使該原則自107年發布迄今3年多以來,未有依該銷售金額加重處罰之案件,衛福部洵難辭監督不力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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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食品廣告(外網).doc
糾正案文食品廣告(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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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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