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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02/04
公告日期: 110/03/03
字  號: 110內正0002
案  由: 王麗珍委員、林郁容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94年4月29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該公告使中藥用硃砂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之構成要件明確,且一般民眾得以合理預見違法者之處罰範圍。詎該部仍對中藥GMP廠複方製劑未予禁用硃砂,顯未能依法行政,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又對於含硃砂成分之藥品許可證之清查未確實,公告禁用之中藥仍在市面流通,甚至導致病人重金屬中毒,該部未能落實執法,使法令規範淪為具文,對於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且衛福部於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卻未清點當時國內硃砂庫存數量、回收銷毀或進行流向管制,顯未落實藥事法第76條規定;又於106年始規定輸入硃砂需取得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但之前未對硃砂從源頭進行有效管理,喪失將可能作為中藥用途之殊砂阻絕於境外之先機,而95年以後已有12,020公斤硃砂原礦輸入國內,但數量及其流向之登錄資料闕如,有被流供作為中藥用途之虞,使中藥安全未能獲得充分保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中藥致鉛中毒案(外網).doc 糾正案中藥致鉛中毒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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