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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7/03/14
公告日期: 110/05/13
字  號: 107司調0007
案  由: 高鳳仙委員調查「據訴:其於99年5月14日21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住處附近遭警方查獲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其涉犯施用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而分別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9月14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1726號判決成立施用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再於100年2月25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判決成立持有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惟兩案互有吸收關係,應屬同一案件,基於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原則,上開99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判決有重複處罰之違法等情。究陳訴人之上開施用毒品與持有毒品行為是否因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上開判決有無一罪二罰之違法情事、本案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均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70314高子員案調查報告(公布版1).doc 1070314高子員案調查報告(公布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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