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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7/01/04
公告日期: 107/01/24
字  號: 107內正0001
案  由: 方委員萬富、陳委員慶財提,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93年間續辦所屬北勢派出所函送陳訴人之告訴案件,竟將案件先行存查歸檔後,未予辦理,遲至105年4、5月間經彭君續訴後始行續辦,顯然怠於偵辦達12年之久,且逾越公文管制時效。隨案函送之2枝改造槍枝,亦未依規定置於專櫃,並辦理建檔、傳真及函送鑑驗等作業,肇致該槍迄今下落不明,該分局偵辦時效、槍枝管理及相關督考機制失效,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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