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0/11/06
公告日期: 90/11/09
字  號: 090內正0042
案  由: 林委員鉅鋃、郭委員石吉提: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所訂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設立之管理機構定位與權責不明,竟不具管理功能,明顯違反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及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原意,致相關管理法令難以落實執行,且規劃廠區之初,未慮及綜合性工業區各事業機構型態、規模及致災潛能不一,未分類管制高危險工廠進駐,對廠區建築違規擴張使用,亦未予監督管理,環境異常通報系統及聯防體系迄未建立,致工業區工安事故一再發生,釀成鄰廠傷亡之重大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制定之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長年以來忽略因人為操作不當而可能致災之潛在高危險工作場所等情,爰提案糾正,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000015790內正042.doc 09000015790內正042.pdf 09000015790內正042.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