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3/05/19 |
公告日期: |
9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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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3內正0015 |
案 由: |
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提「花蓮縣政府辦理九十年度縣府公報勞務採購案,不當限制廠商資格;未保存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且未依簽奉核定之合約書簽訂合約,對保人員未覈實對保,又招標公告與合約內容不符,內部控制機制不彰;另擅自以提撥價款五%補貼承商稅捐;購買消耗性用品不符合約規定用途,且核銷非承商開立之發票價款;所購資訊設備未訂定規格,且本採購案之公報及資訊設備均未辦理驗收作業及製作驗收紀錄;而所購部分資訊設備流向不明,財產設備亦未辦理登記,財產經管有欠周妥,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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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3000053公報採購糾正案文.doc
093000053公報採購糾正案文.pdf
093000053公報採購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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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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