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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10/13
公告日期: 104/10/14
字  號: 104交正0010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臺北市捷運局)辦理木柵線木柵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案,計算臺北市政府與投資人權益分配比例時,未確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及雙方契約內容,扣除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興建成本,致高估投資人建物貢獻總成本,使其獲得較高之權益分配比例,損及臺北市政府權益共計新臺幣(下同)3,669萬3,404元;且該局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間已知悉其受有上開損害,卻遲至104年1月27日始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投資人返還不當得利,惟其僅訴請給付短配權益金額及高估委建成本之溢付金額共計2,514萬1,0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未訴請給付短配權益之資產增值損失1,155萬2,36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4交正10 北市木柵捷運站聯開糾正案文(0).doc 木柵線木柵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權益分配案附表一、二.pdf 104交正10 北市木柵捷運站聯開糾正案文(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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