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2/04/18 |
公告日期: |
1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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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2國正0006 |
案 由: |
錢林委員慧君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解決其居住問題,改建之眷宅乃係國家基於給付行政之目的所賦與,並給與輔助購宅款,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禁止相關處分。惟國防部自眷改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該部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未積極研定符合法制之防弊措施,悖離政府眷改美意,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2000077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doc
102000077糾正案文-上網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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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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