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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9/18
公告日期: 101/09/19
字  號: 101財正0038
案  由: 余委員騰芳、馬委員以工提:行政院疏未落實地方制度法明定之爭議解決規定及環境基本法揭櫫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致迄未主動督同經濟部、內政部及環保署依法對桃園縣轄內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宏碁智慧園區廠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等二廠廢水排放問題積極審慎妥處,並坐視桃園縣政府輕忽本院糾正意旨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決議,肇生桃園、新竹二縣政府之爭議懸而不決,暨二縣縣民之抗爭與陳訴頻頻不斷,斲傷政府形象至鉅。該院復疏於監督,致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怠忽法定職權及國內優質水源亟須積極保護之重要性,迄未就飲用水源之規劃及認定權責確實釐清,猶推諉塞責,肇生管理之疏漏,亦無視霄裡溪依目前相關事證顯難遽認「非屬飲用水源」之事實,肇使桃園縣政府率憑該等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擅再核准系爭廢水持續污染該溪,致國內已臻稀有之優質水源難以確保,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1401012200081糾正案文-上網公布.doc 1010001401012200081糾正案文-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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