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9/05
公告日期: 101/09/05
字  號: 101財正0031
案  由: 黃委員煌雄提︰行政院衛生署未建立署立醫院院長任期制,使部分署立醫院院長長期續任,權力過大,得以直接掌控採購案件,且對於署立醫院醫療儀器之採購與委外合作缺乏有效評估及稽核之機制、採購品項金額缺乏同儕醫院比較、採購醫療設備無醫工專才協助審查、採購承辦人員常由同一人辦理、及委外合作拆帳比率低等問題,未能有效監督,致營運成績不佳,虧損連連,甚且發生弊端,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130署立醫院案糾正案文.doc 101000130署立醫院案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