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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6/07
公告日期: 101/06/08
字  號: 101內正0017
案  由: 程委員仁宏、林委員鉅鋃提,為新北市政府無視轄內新興堂香舖曾有超量囤積、搬運、裝卸、販賣,甚至在拖板車以整排鐵管裝填及施放煙火等既違法又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情事,且明知其適逢媽祖誕辰對爆竹煙火需求甚殷期間,竟怠未督促所屬追蹤列管及加強檢查,毫無取締紀錄,顯縱容業者長期與桃園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有違法妄為可趁之機,致該香舖負責人於100年4月22日確實因媽祖誕辰所需,而將該廠部分殘存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引爆釀成4死38傷之重大災害。桃園縣政府則於該廠爆炸前、後,除怠未依法切實檢查與積極管制,前經本院糾正在案,竟任令該廠業者限期處理及變賣該廠極具危險性之殘存爆竹煙火物品,致業者急欲變賣而與該香舖負責人僱用違法之車輛載運,肇生其於該香舖旁因裝卸不慎引爆釀災;又,內政部、交通部、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分別對於高空煙火施放活動及其運輸行為之管理作為明顯消極怠慢,迄未健全橫向追蹤管制及勾稽查核機制,既不思切實檢討改進,猶推諉塞責,顯置公共安全於不顧,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10000811010528五股大爆炸糾正案(彈劾後修正,經委員核定後送內政委員會版).doc 1010000811010528五股大爆炸糾正案(彈劾後修正,經委員核定後送內政委員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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