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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0/10/05
公告日期: 100/10/05
字  號: 100財正0045
案  由: 洪委員昭男提︰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及供水改善建設計畫,未盡計畫主辦及補助機關之責,致多項計畫工作設施或延宕未結、或未依規劃功能運作、或閒置未用,影響整體供水建設成效;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金湖水庫設計審查工作,未盡周延審慎,察悉設計錯誤後,未能針對問題有效解決,肇致鉅資完成之水庫設施,原規劃功能盡失,虛耗鉅額公帑;又辦理大、小金門等2座海水淡化廠興建先期作業,未妥循規定檢討計畫修正,水利署亦未善盡督導責任,就執行癥結問題決斷處置,致機關間虛擲作業時程結果,形同回到計畫原點,迄未發揮規劃效益,均有嚴重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0000170離島供水設施糾正案-發文.doc 100000170離島供水設施糾正案-發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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