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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0/01/05
公告日期: 100/01/06
字  號: 100內正0006
案  由: 程委員仁宏、劉委員玉山提︰行政院及內政部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多次以函令准予申請延長建築期限合計9年,顯與司法院釋字第367、443、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合法性原則有違,均有違失;又全面實施容積率前(即86年6月16日之前)所核發之建造執照,有僅申報開工,實際並未施工之情形,但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實有失建造執照限期申報開工之意旨;且該類建造執照仍適用申請建造執照時之舊有相關法令,對於結構安全及消防設備不必符合建築時之最新標準,有影響消費者居住安全之虞,顯示相關制度已有缺失,中央主管機關卻未積極檢討改進,洵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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