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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11/03
公告日期: 105/12/06
字  號: 099內正0039
案  由: 余委員騰芳、李委員復甸提:警政署所訂頒警察處理刑案相關標準作業規範及程序過於麤陋,不符執勤員警實際指導之需,且查警方偵查手段,未符法庭證據能力要求;又警勤及電訊裝備,未能配合相關標準作業規範及程序修訂,以落實勤務執行及確保人員安全;且該署對警察出勤處理刑案因公殉職或受傷情形相關查報內容未臻周延;亦因作業規範有欠完善,致使警察自陷於危險之中;另該署未能即時檢討解決北、高兩市警力缺額及針對五都選舉新直轄市成立後相關警力差額暨警政結構更易檢討等問題;復長期對員警教育訓練預算編列不足,嚴重影響整體警察常年訓練執行品質;且對我國警察人員任用制度檢討有欠落實,有違平等原則,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241刑事案糾正文.doc 099000241刑事案糾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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