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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5/05
公告日期: 105/12/09
字  號: 099財正0022
案  由: 黃委員武次、林委員鉅鋃提︰行政院相關跨部會因應失業小組對於國內失業情勢之警訊,迄未提出長期相關對策及促進就業方案,且未發揮規劃整合督導執行功能,致相關部會推動失業方案未妥適規劃整合,業經審計部98年度核認屬實;且據98年該院研考會電話民意調查,又以「求職不易與失業問題」之民怨高居第2位,竟無有效對策,至99年2月失業率達5.76%,肇致民怨高漲,長期失業問題日益嚴重,核有違失。經建會為因應國內失業問題,自91年迄今提出10項短期及中期相關對策及就業方案耗費計1,324.6億元,惟管制作業未盡確實,且短期促進就業方案並非全屬新增之工作職缺,對原有工作機會產生排擠效應及依賴效果,均有不當。勞委會辦理91年至98年促進就業方案,業經審計部查核及研考會評核認其執行結果多所缺失,欠缺合理評估機制,且未能落實資遣通報制度,致無法預先掌握被資遣勞工之訊息,以提供失業勞工失業輔助及再就業機會,確有未當。又行政院及勞委會長期對於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欠缺完整體系,事權不一,仍未能有效整合,影響訓練成效,亦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99財正22.doc 99財正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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