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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9/01/06
公告日期: 99/01/07
字  號: 099內正0004
案  由: 程委員仁宏提:內政部消防署疏未對進口業者爆竹煙火儲存量建立勾稽查核機制,亦未督促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封存、清點作業,肇生多起倉庫儲存總火藥量超出容許限值情事。該署復怠未與交通監理機關針對進口業者就爆竹煙火產品之運輸行為建立橫向聯繫及追蹤管制機制,致滿載具爆炸危險性爆竹煙火之運輸車輛絕大部分未依規定申請通行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又該署疏未對進口業者租用合法爆竹煙火工廠倉庫之行為研訂相關管理規範,對於其儲存場所位置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等規定亦毫無所悉。再者,該署迄未建立進口爆竹煙火源頭工廠之勾稽查證程序,致難以確保國人施放安全及本土業者權益,其上級機關內政部疏於督導,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9000005980106消防署進口爆竹陳訴案糾正案(內、交第23次聯席委員會核定版).doc 099000005980106消防署進口爆竹陳訴案糾正案(內、交第23次聯席委員會核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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