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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06/11
公告日期: 98/06/12
字  號: 098教正0011
案  由: 周委員陽山、馬委員以工、陳委員永祥提:臺北縣政府對於樂生療養院院區保存方案,遲未依法進行審查程序,致其文化資產保存定位之爭議不斷,造成諸多損失及傷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卻對臺北縣政府拖延處理樂生療養院文化資產定位而造成諸多爭端與質疑之情事,迄今仍束手無策,均有違失。又臺北縣政府未依法接受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申請將該院指定為古蹟,並依法定程序審查,甚至藉辭推託敷衍,亦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8000094樂生院 糾正案.doc 098000094樂生院 糾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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