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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3/20
公告日期: 113/04/01
字  號: 113社正0002
案  由: 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提: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亦未通知相關地方政府知悉並邀請加入團隊共同處理,雖對A機構裁處12萬元並限期改善6個月,卻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經本院糾正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即發生受害、院生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衛福部未善盡監督臺東縣政府妥處,亦有違失;嗣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檢討事件責任竟全數歸咎於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未見相關主管有因督導不周而被懲處究責,嚴重打擊公部門基層士氣,核有違失;花蓮縣政府為A機構安置個案來源之大宗,卻對該縣○姓少年個案置之不理、對○姓少年長期遭到機構不當對待求助無門,非但未察覺,也未積極協助輔導轉安置,嚴重損及兒少個案權益,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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