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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8/15
公告日期: 112/09/01
字  號: 112內正0016
案  由: 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對於清潔隊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未能審慎辦理,致予機關首長有藉由該項人事決定權收取賄賂,從中牟取個人私利之機會。又該所111年間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未依新竹縣政府函復建議,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而係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決標,除於公開招標前發生洩漏採購案需求規格予特定廠商之違法情事外,復於審查階段未依規辦理,由該所主管人員不當指示擔任內派評審委員之公所職員不公正評分,甚至由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擅自塗改評審委員之評分,以拉開廠商評分差距,以遂行由機關首長屬意之廠商得標之目的,嚴重悖離政府採購法以公平、公開之程序,以提升採購效能及品質之精神,並斲傷機關形象至鉅。又該所採購監辦人員未發揮監察弊端之功能,任由公所決標予報價最高之廠商,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新豐鄉公所案糾正案上網版.docx 新豐鄉公所案糾正案上網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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