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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12/22
公告日期: 93/12/23
字  號: 093內正0053
案  由: 黃委員武次、馬委員以工、林委員將財提「台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疏於監督,致台北縣獅子頭污水抽水站未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預警機制,並缺乏歲修及緊急應變之標準作業程序;針對事故緊急通報、發布新聞遲延等缺失,前經本院促請改善在案,卻遲未落實相關規定,肇致相同缺失再度發生;復明知獅子頭抽水站緊急溢流設備之缺失早已存在卻未能及時改善。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疏於監督,致台北市、縣環保局迨獅子抽水站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事故發生後三日,始發布新聞,平時亦未適時宣導『淡水河體業經環保署公告為丁類水體』,致沿岸民眾以往長期因不知情而習以為捕漁或親水等用途之誤用,衍生獅子頭抽水站事故發生後之抗爭及紛擾;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爰依法糾正由」之糾正案文。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3000193獅子頭案糾正案文.doc 093000193獅子頭案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