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2/05/17 |
公告日期: |
1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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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社調0011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高涌誠委員調查「據悉,109年10月一彰化17歲少年經人力仲介至桃園做鐵工,遭雇主苛扣薪資及凌虐,包括逼吃屎尿、連射500發BB彈、被電擊致三根腳趾截肢等,少年因而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雇主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本案少年經仲介至桃園工作,仲介過程是否有違法情事?工作環境危險性質為何?是類重大職場霸凌案件涉及未成年兒少,是否為社會安全網服務範圍?主管機關是否有善盡查處之責?針對兒少在職場遭受凌虐或霸凌預防是否有行政違失之處?倘有相關類案發生,司法判決將影響被害兒少權益甚鉅,是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内容是否有依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及程序,確保兒少意見、弱勢處境、兒少福祉均被納入考量?是否訂有程序性保障或審核與修訂等相關機制?是否有踐行被害兒少保護程序?以上均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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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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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彰化少年職場受虐案調查意見(上網).docx
彰化少年職場受虐案調查意見(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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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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