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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12/07
公告日期: 111/12/14
字  號: 111財正0014
案  由: 王榮璋委員、紀惠容委員、鴻義章委員提:公益彩券盈餘應專供社會福利使用,並應善加運用於創新性與實驗性項目,具實質擴充社會福利功能,且為照顧弱勢民眾基本尊嚴之必要支出。惟查,桃園市政府為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之主管機關,該基金107至109年依「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文康、圍棋比賽、宗教祭祖、文化及博覽會等活動,計畫內容與社會福利政策未盡相符。且查,部分活動內容以宗親會敬老表揚、錦鯉博覽會、太極拳錦標賽、釣魚比賽、新春團拜、兒童才藝比賽圍碁研究會圍棋公開賽、外內丹功運動協會、體育促進會歲末聯歡、太極氣功十八式委員會歲末聯歡、音樂協會成果展為主體,福利服務宣導僅30分鐘,或併同餐敘辦理福利服務宣導1小時、45分鐘。卻以該基金補助活動經費逾50%、甚有高達99%者,自籌比例甚低;核定補助項目平均以膳費占比最高、其次為場地布置及器材租金費,再次為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難謂具擴充社會福利及照顧弱勢民眾功能,核有違失。此外,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該基金管理會一年僅開2次會,該府並以此為由將該會之審議及考核功能弱化,補助人民團體實際上僅由該府逐案審查,該府於該會審議基金預算、考核運用情形,及於補助後送請該會備查時,均未提供補助明細與計畫內容及成果予該會,審議及監督效能闕如。經查,自104年第1屆該基金管理會成立至今,均未有委員認為相關補助案件不妥、不予備查之情事。桃園市審計處107至109年連續3年提出「補助計畫內容與基金用途未盡相符」之審核通知,但於基金運用單位提交予該基金管理會之執行成果報告竟隻字未提,亦無補助案件細項計畫內容及執行成果,僅列出受益人次,缺乏效益評估。該基金管理會之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分別由該市副市長與該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已明知桃園市審計處相關審核意見,該基金管理會卻仍就補助案件予以備查,亦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12200063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補助案糾正案文-對外.docx 1112200063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補助案糾正案文-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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