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1/02/23 |
公告日期: |
111/05/27
|
字 號: |
111社調0006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高涌誠委員自動調查,據悉,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利用電子圍籬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更在2020年底跨年夜,將監測對象擴及自主健康管理者,當自主健康管理者的電話信號出現在活動地點周邊,就會自動警示並通知主辦單位。電子圍籬使用的法律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第58條,然而條文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取用居家檢疫、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號碼,用於追蹤位置。該法是否能如此援引適用?如此適用是否侵害人民隱私權卻欠缺立法機關授權?此外,政府請電信業者協助執行電子圍籬,雖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為依據,但在公部門與私人機構都可以取得實聯制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如何確保蒐集個人資料不會外洩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諸多問題,涉及人民隱私權保障,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本案文件: |
調查報告電子圍籬案(外網).doc
調查報告電子圍籬案(外網).pdf
|
其他案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