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調查報告 |
| 審議日期: |
110/12/16 |
| 公告日期: |
1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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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0教調0029 |
案 由: |
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趙永清委員調查:據悉,107年間爆出高雄梁姓金牌體操教練長期性侵女學生,雖爆發後檢方即介入調查,惟多數犯罪已過舊法10年追訴期,110年3月僅認定合併判6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本院近年亦曾調查過臺北市桃源國中、宜蘭縣羅東國中、桃園市青溪國中、彰化縣彰化藝術高中及住宿型學校性平事件等案,但各級學校對學生之身心保護機制是否有重大疏失?未有全面檢討,因此全國體育班及運動隊伍之合理訓練及監督管理機制,有否加強教練、導師、家長及學生對性平及身體界線的認知,並設立保護專線、完善保護機制,以杜絕憾事再次發生,實有深入查明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10教調29) |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 本案文件: |
11012體育教練案 調查報告 上網公告版(處理辦法).docx
11012體育教練案 調查報告 上網公告版(處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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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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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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