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0/11/03 |
公告日期: |
1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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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0財調0024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調查:據訴,有身心障礙者向郵局申辦存簿帳戶,屢遭以「未經監護宣告」為由拒絕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第12條第5項規定,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擁有或繼承財產之權利,掌管自己財務」。CRPD第1號一般性意見第23點指出,「必須根據第12條第3項,為行使法律能力提供支持,以此取代剝奪身心障礙者行使財務方面法律能力的作法」。106年CRPD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38-39點指出,「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在許多情況下不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無法表達其意願、偏好或行使自主權,包括…處分財產、取得金融服務」,國家應「依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1號一般性意見設置輔助決定制系統,包括為其提供適當資源」。究竟郵局和銀行,是否提供身心障礙者足夠的協助措施使他們可以開立帳戶、管理自己的財務?主管機關有無善盡公約義務,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助以支持他們取得金融服務?有深入調查之必要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00831995CRPD案-對外.docx
1100831995CRPD案-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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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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