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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08/18
公告日期: 110/09/07
字  號: 110社正0002
案  由: 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下稱金山區公所)自民國(下同)106年11月起,以秘書室課員職務代理人之名義進用陳姓僱員,其後至109年8月止計2年8個月餘之僱用期間內,陳員所代理之職務迭經更易,共歷經4次調動、5次代理職務轉換。惟其實際辦理之業務則仍始終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屬於該公所秘書室及主管人員職掌事項為主,該公所便宜行事之作法,除致生約僱人員之職務與工作內容名實不符、權小責大之訾議外,與前揭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是否相符,亦不無疑義。又該公所自108年9月起,復指派陳員擔任新媒體小組之組長,並統籌新聞發布等業務,顯係以陳員具備新聞、公關專業才能為由,使其以課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之職級,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實難謂職級與權責相當,且有悖行政倫理。陳員於109年8月4日猝死,在他過世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之每月平均加班時數亦均超過80小時,他任職期間亦為金山區公所加班時數最高之員工。陳員長期工時過長、工作過重,經新北市政府專案審查小組審認為因公死亡,再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專業醫師審認符合「職業上的工作負荷」造成心臟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職業病。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令陳員長期處於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下,終致過勞而亡,肇生無法彌補之憾事。又該公所為部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政府機關,卻誤用法令,以陳員非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未將其列為異常工作負荷檢核對象,並依法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致未能及時發現其工作負荷過重情形,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04330047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1104330047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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