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d1p1:xsi="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xmlns:d1p1="schemaLocation"><channel><title>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中文版監察委員新聞稿</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aspx?n=125&amp;sms=8912</link><language>zh-tw</language><copyright>監察院全球資訊網</copyright><item><title><![CDATA[雲林西螺國中處理羽球隊學生遭體罰與不當管教案處置失當，監察院糾正西螺國中，並促雲林縣政府、教育部及運動部澈底檢討]]></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81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5)年7月24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之調查報告，針對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下稱西螺國中）羽球隊廖姓教師（下稱廖師）及蔡姓鐘點教練(下稱蔡教練)體罰及不當管教學生，學校處置不當等重大違失，提案糾正西螺國中，並促請教育部、運動部及雲林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教評會推翻校事會議解聘建議，引發「師師相護」訾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指出，雲林西螺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原建議解聘廖師並3年內不得任教師、蔡教練予以終止聘約，<strong>然該校</strong><strong>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以「缺乏錄音錄影」及「高比例學生肯定教練」為由，推翻校事會議對廖師及蔡教練「情節重大」的事實認定，且決議不予解聘，已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2條第3項，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調查報告的規定</strong>，招致「師師相護」之訾議，且審議過程耗時近1年，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調查報告指出，西螺國中廖師及蔡教練，慣以粗鄙言詞辱罵學生，體罰手段包括搧巴掌、持球拍或球筒打學生、罰作拱橋及處罰跑步過量等。監察院調查期間，受害學生表示，因受限於師徒制威權、競技成績導向及考量未來運動生涯發展，往往選擇隱忍，甚至有學生誤以為此乃不成文的球隊傳統文化。監察委員呼籲，學校應加強實施相關正向管教訓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未普查全體學生，致學生證詞歧異、爭議難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調查指出，<strong>本案源起於112年11月22日西螺國中體育班羽球隊家長座談會，家長反映球隊選拔不公、非大型比賽費用不清等問題。</strong>雲林縣政府接獲檢舉後，<strong>未督導學校針對全體約32名羽球隊學生實施全面問卷或回溯普查歷屆學生，導致調查過程中受害學生與力挺教練學生證詞相互歧異之亂象。</strong>此外<strong>，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為從經驗法則判斷，6名受訪學生及蔡專任教練並無陷害或汙衊廖師之動機，從而認定其證詞具有高度之可信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故</strong><strong>未曾訪談另12名疑似受害學生即逕為認定，未盡事實調查義務，以致事後發生被指認受害之學生竟具文聲明並無受害之事</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廖師及蔡教練不當管教案，同隊蔡專任教練參與作證，不久也被部分羽球隊學生及家長舉發疑有體罰學生行為，然校方並未及早通報調查，衍生出案外案。<strong>後續又發生受害學生交叉支持不同教師及教練之亂象，以致爭議迄今難解，顯有未當</strong>。又，最終懲處結果與調查認定之「情節重大」顯有落差，雲林縣專審會未敘明變更懲處之理由，難昭公信，<strong>雲林縣政府應續予釐明涉案人員實際違失情形</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期間未暫時停聘行為人，學校人事安排亦有不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廖師自113年1月遭檢舉至114年2月終局停聘確定，期間長達1年，<strong>西螺國中明知多位學生受害，卻未依教師法第22條規定召開教評會決議是否暫時停聘廖師，且於113學年度派涉案調查中的廖師兼任體育組長，嚴重減損學生及家長對學校的信任</strong>。另，有關教師停聘期滿後之輔導復聘機制，雲林縣政府允應審酌本案行為人違失情節，督導學校適時安排行為人接受教育或輔導課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終止聘約」懲處無實質效果，行為人仍可應聘原校：</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蔡教練因體罰案經雲林縣專審會決議「終止聘約」，然因現行法規未列入不適任人員通報條件，竟發生蔡教練遭處分後，隨即再次報名原校羽球教練甄選，並獲積分審查第1名，使懲處形同具文</strong>。此外，蔡教練雖遭註銷教練證，卻保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仍可至他校任職，反而更可以接觸學生，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運動部檢視並研議修正相關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處理延宕，難保兒少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廖師長期擔任中華羽協選訓委員，職司國手選拔權力。儘管運動部於114年2月已知悉廖師不當行為，卻未即時督導中華羽協儘速暫停其委員職務，並撤銷其教練證，以致廖師在被通報為不適任人員後，仍持續出席選訓會議，直至媒體披露後，中華羽協才於同年4月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並通過其請辭選訓委員案。<strong>中華羽協欠缺主動調查及即時停權機制，運動部宜強化各特定體育團體對於運動教練及內部成員之相關主動調查及管理機制，以確實保護未成年選手之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羽球隊企業贊助款與比賽獎金欠缺監督管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廖師與蔡教練以學校名義帶隊參賽並收受賽事獎金與企業贊助款，經調查確實用於選手訓練，但未依「雲林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要點」匯入學校指定帳戶，亦未公開支用明細，致衍生爭議，調查報告要求雲林縣政府應確實落實對於所屬學校運動團隊的財務監督及管理機制。</p>]]></description><pubDate>Fri, 31 Jul 2026 06: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教育部對於臺師大教師執行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涉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運動部亦未確實詳查釐清，過往補助大專校院執行之運科支援計畫是否已具備人體研究的要件，而卻未將申請IRB列為審查要件，監察委員呼籲行政院積極督飭所屬澈底檢討改進，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本其權責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80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3年11月間爆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研究團隊核有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之情事，嗣經擴大清查案內臺師大陳師及周師歷年來相關研究計畫，發現尚有其他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之計畫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5年7月24日通過蔡崇義、賴鼎銘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本其權責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察委員表示，案經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擴大清查陳師歷年約31件研究案，查悉自101年起，除前案違規情事外，陳師另有6件主持或共同參與之補助研究計畫（含國科會5件及教育部已撤稿1件），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等缺失。惟，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且對於臺師大112年函報之博士生執行相關人體研究計畫等違法個案，亦怠未積極查處，復未研擬通案妥適作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調查報告指出，前體育署運用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助計畫，執行過程核有計畫經費未按規定編列及審核、對於各計畫所涉之關係對象未踐行知情同意程序、部分已涉及人體研究之計畫案卻未送審查會審查，以及計畫報支之受試者費用嗣後又回繳而未實際由受試者支領等諸多違失，足徵前體育署於該等計畫辦理之初未審慎周詳謀度，且其委託專案管理之國體大專業團隊對於相關計畫之行政管理與實地查核程序亦有未盡落實之處，允應由運動部儘速依法釐明事實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核處，並針對未來運科相關計畫之辦理方式進行健全周延之籌劃，以利助益競技運動之初始目標，並兼顧對於運動員權益之維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蔡崇義、賴鼎銘強調，非以成年人為對象之人體研究，係屬例外狀況下始得進行之研究，並應格外重視該等研究對象之權益保障。惟自本案調查過程中發現，無論是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是各大專校院向前體育署申請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助計畫，均涉及以未成年人作為研究對象，卻未依法踐行合規的知情同意要件，嚴重忽略對於未成年人相關權益保障之情事，除應由相關經費補助機關注意加強宣導外，並應由教育部及衛福部分別督導所轄之審查會對於受理之相關審查案件加強把關及查核工作之落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3項規定，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然現行法規對於違反該條項規定之行為卻未設有任何罰則，致實務上存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於後續執行階段逕由計畫主持人變更研究計畫內容卻未再報經審查，而審查會亦疏未查悉此情之案例，相關研究人員及其所屬之機構卻無何相應之罰則，恐損及規範之遵循度，衛福部允宜藉此詳予通盤檢視「人體研究法」有無研修之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調查報告亦提及，國科會前於媒體透露未經證實之訊息，且對本案凸顯之「掛名研究」等制度問題尚未通盤清查，相關作為難謂妥適，均待積極會同檢討。</p>]]></description><pubDate>Fri, 31 Jul 2026 02:38: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院究責南投縣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及嚴重體罰學生案，權責機關已加重議處7名違失人員，5名被害人獲補助，教育部並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專案查察機制，避免類案再度發生]]></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9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自112年6月立案調查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案，同年9月7日通過糾舉劉育成</strong><strong>、</strong><strong>113</strong><strong>年3月7日通過彈劾</strong><strong>、</strong><strong>同年3月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南投縣政府，並於114年7月10日發動全院質問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本案迄今清查已有近40名女學生受害，劉育成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判15年8月，115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判決上訴駁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調查發現，<strong>早在85年劉育成任職南投縣雲林國小期間，就有猥褻學生情事，當時確有數名教育人員知情，卻未依據當年的「兒童福利法」向主管機關報告，反而私下要求劉員調校、跟家長和解了事，無從阻斷劉員繼續在教育界傷害年幼女學生</strong>。92年5月，劉員在該縣延平國小任教，有2名遭受性猥褻的女學生試圖向師長求救，然同樣劇情再度上演，<strong>時任校長及輔導主任未將事件進行通報，僅告誡劉員應潔身自愛。更離譜的是，此件「延平國小學生輔導紀錄」被當作不能說的秘密，代代相傳，放在輔導主任們的抽屜中，歷任校長也知情。</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監委明確指出，本案中知情的南投縣教育人員均違反當時法定通報義務，然<strong>南投縣政府卻認為「未通報的校長情節輕微」、「未通報的主任，既已通報校長即盡了主任的職責」，初期對於相關知情不報者多以「不懲處」處理。後經114年7月發動質問，要求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嚴謹究責，教育部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督導南投縣政府釐清相關人員違失懲處原則。截至115年7月止，相關違失人員達7人(不含行為人)，業予變更加重獎懲額度，包括：張姓校長記過2次、陳姓校長記過1次、陳姓及王姓校長、陳姓組長、王姓主任及魏姓教師等5名教育人員申誡1次，陳姓組長並裁罰新臺幣3萬元罰鍰之處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strong>本案目前已有5名被害人獲得律師費或及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教育部也因應本案，針對重大侵害學生之人權問題已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之專案小組」之專案查察機制查處，該機制之適用條件為：(1)經媒體、社群或網路披露事件。(2)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3)行為人或被害人為2人以上之事件。</strong>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之專案小組，將遴聘兒少保護或該事件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律師，搭配教育部國教署業務單位組成，提供地方政府或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與指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監委表示，本案凸顯校園性別事件存在結構性問題，如：師師相護型塑包庇狼師之校園結構與文化、校園師生間權勢不平等、教育人員性平意識不足、童年時期受害欠缺信任求助管道致延遲揭露逾刑事追訴期等。值得欣慰的是，<strong>今(115)年7月7日立法院甫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兒少性侵追訴期正式改為年滿20歲起算，後續仍有兒少受害者平反及賠償機制等重大基本人權議題尚待處理，應由行政院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權責機關，研謀修法及因應改善之道。</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description><pubDate>Fri, 31 Jul 2026 01:5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對於市售蘿蔔糕，有以玉米澱粉、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甚至未含蘿蔔一事，食藥署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確有欠當，且對「限量」使用的修飾澱粉，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也未檢討限量使用規範的合理性，監察院促請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9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3年4月28日媒體報導「早餐店蘿蔔糕沒蘿蔔？專家：澱粉香料速成版」(註1)，揭露傳統蘿蔔糕作法，耗時又費工，部分蘿蔔糕以修飾澱粉及香料製成，甚至不含蘿蔔成分等情。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食藥署對於市售蘿蔔糕產品，有以玉米澱粉、修飾澱粉及添加物製成，甚至未含蘿蔔一事，非但未研議訂定蘿蔔含量標示之規範，長期來僅以品名與成分標示等「文字核對」方式，即表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衛福部自97年11月20日起，雖已規範辛烯基丁二酸鋁澱粉等3項修飾澱粉之使用限量，惟食藥署迄今怠未建立檢驗方法(意即無法檢驗)，遑論抽驗市售產品該3項修飾澱粉之含量情形，致該限量規範形同虛設。此外調查發現，食藥署復未曾探究該3項修飾澱粉必須限量使用的原因、對於人體健康危害的暴露風險，甚未知悉該等澱粉實際應用的加工範圍及產品，對其應有認知明顯不足，顯未依法定職責適時檢討相關法規等。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5年7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曾於102年11月29日公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含米量100%者始可標示為「純米粉」或「純米絲」；含米量達50%以上者可標示為「調合米粉」或「調合米絲」；另含米量未達50%者，不得使用「米粉」2字作為品名，且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此外，衛福部於103年1月21日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針對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圖示，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其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應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10%者，應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原汁含有率。復於103年2月19日公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明定調製乳粉產品應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見簡報p.5-6)。可見，針對品名直接以食品原料名稱標示之產品，衛福部前已有針對米粉、果汁及乳品等訂定「含量」標示規範之先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據本案諮詢專家學者指出，日本對於食品名稱或包裝上強調某原料(例如：宇治抹茶蛋糕、大根餅)之產品，按日本「食品表示法」規定，含量最高的原料，必須標示該原料之產地，並未強制規範原料必須揭露的百分比或使用量，但日本消費者廳仍建議業者標示，以避免費者誤解。另歐盟亦藉由Quantitative Ingredient Declaration(下稱QUID）制度，強調對於定量標示管理之重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有關食藥署對於蘿蔔糕未含蘿蔔的查核方式，該署表示略以，針對市售蘿蔔糕產品標示符合性稽查，110至112年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後市場查核計462件(註2)，均未涉有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之情節，另目前尚無檢驗方法可檢驗食品中蘿蔔含量，倘查獲產品有標示不實之疑慮需進一步查證，得視個案情形移請製造業者所轄衛生局查察。然調查發現，110年至今年6月30日止，食藥署針對所抽查後市場端及早餐店供應共計1,028件次蘿蔔糕產品，均未因此赴製造廠稽查蘿蔔實際投料情形，僅對於品名標示為「蘿蔔糕」者，核對其外包裝成分欄位是否有載明蘿蔔，此流於形式的「文字核對」稽查方式，無法確認產品是否確實含有蘿蔔，難以確保食品內容物與標示相符(見簡報p.11)。</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有關「目前尚無檢驗方法可檢驗食品中蘿蔔含量」的說法，本案專家學者表示，依食藥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資料，白蘿蔔每100公克約含1.1公克膳食纖維，又在來米無麩質，其膳食纖維含量以零計算；而蘿蔔糕在蒸熟過程中，主要的「脫水率」來自蘿蔔絲受熱釋放水分，一般而言，蘿蔔絲在炒煮後會釋出約占重量約15至20%的水分，該等水分會進入粉漿成為「總液體」的一部分，因此若品名為「蘿蔔糕」，其蘿蔔含量理應超過50%，倘蘿蔔糕一片以80公克計，其濕重約94公克(註3)，膳食纖維含量約為0.5公克(註4)，並非完全無法檢驗其含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有關蘿蔔糕與修飾澱粉之關係，蘿蔔糕為傳統美食，製作方式係將在來米加水磨成米漿，利用在來米中澱粉受熱糊化產生之黏度，將白蘿蔔絲均勻分散其中，接著利用蒸煮使澱粉結構定型而成，惟天然澱粉冷卻時易釋出水分，且不具抗凍性，為改良此現象，相關業者將天然澱粉以物理、化學或酵素處理，以改變其結構，使之具耐熱、耐酸或不易老化出水等特徵，此即為「修飾澱粉」，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所列之「粘稠劑(糊料)」，目前核准使用的修飾澱粉計17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也指出，醋酸澱粉及磷酸澱粉為食品加工普遍使用之食品添加物(修飾澱粉)，前者主要應用於冷凍麵食、冷凍湯圓、水晶餃&hellip;&hellip;等，後者主要用於冰淇淋、冷凍肉製品、乳酸飲料、烘焙食品&hellip;&hellip;等。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該等修飾澱粉並無限量使用規定，惟市售產品含修飾澱粉是否如實標示，食藥署宜建立相關稽查管理作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專家學者說明，磷酸澱粉因含磷酸鹽，對於慢性腎臟病患者具健康危害風險，根據2025年美國腎臟資料系統(United States Renal Data System , USRDS,註5）資料，2023年臺灣末期腎臟疾病每百萬人口有3,824人(註6)，盛行率為世界第一；另有關兒童及青少年第2型糖尿病發生率文獻指出，2008至2019年在英國等14個國家中(註7)，臺灣的發生率最高（63例/10萬,註8），而醋酸澱粉屬於高升糖指數（Glycemic Index）食物，除容易誘發糖尿病外，也會干擾糖尿病患者對血糖控制的穩定度，食藥署宜加強教育宣導或採取其他因應措施，避免消費者於毫無警覺情況下過度攝取，造成飲食安全隱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1：資料來源：【聚焦真相】早餐店蘿蔔糕沒蘿蔔？專家：澱粉香料速成版@東森新聞 CH51。</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2：資料更新110年至115年6月30日止，食藥署針對所抽查後市場端及早餐店供應共計1,028件次蘿蔔糕產品。<br>註3：濕重計算方式為：80公克/(1-15%)=94公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4：膳食纖維含量計算方式為：94公克*50%*1.1/100=0.5公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5：為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轄下國家糖尿病暨消化暨腎臟疾病研究所（NIDDK）所支援的全國性資料庫。</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6：資料來源：United States Renal Data System. (2025). USRDS annual data report: Epidemiology of kidney disease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ational Institute of Diabetes and Digestive and Kidney Diseases.</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7：指英國、斐濟、奧地利、美國、中國、丹麥、愛爾蘭、沙烏地阿拉伯、紐西蘭、蘇丹、加拿大、日本、印度及臺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8：資料來源：Zeitler, P., Arslanian, S., Fu, J., Han, J., &amp; Hannon, T. (2020). Country-specific prevalence and incidence of youth-onset type 2 diabetes: A narrative literature review. Annals of Nutrition and Metabolism, 76(5), 289&ndash;296. https://doi.org/10.1159/00042882</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OTgvMWQwNjIzOTktZTEzYS00NTEwLWE1MzItMzZlMzExM2ViOWUxLnBkZg%3d%3d&n=6Ji%2f6JSU57OV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蘿蔔糕案簡報檔">蘿蔔糕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31 Jul 2026 01:1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食藥署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自接獲百○食品有限公司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案，遲近4個月始進行稽查並回收問題產品，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相關規定，監察院促請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90</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張菊芳、田秋堇、蔡崇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下稱屏東衛生局)自接獲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公司)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並販售，作業地點藏匿於貨櫃屋內，進出管制嚴格等情案，延遲近4個月始進行稽查並回收問題產品，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1條關於針對有使用未經許可食品添加物之虞者，得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封存產品之規定，且從未發掘該業者未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另該公司作業場所位於「屠宰作業範圍」及「食品加工場域」之模糊界線處，衍生「三不管地帶」之食安漏洞；以及以「個人」名義購買工業級化學物質，再販售予食品業者違法使用之管理斷點等。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張委員菊芳、田委員秋堇、蔡委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按食安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註)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且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該管理措施。故食藥署及屏東衛生局對於有使用工業級雙氧水進行食品加工行為之虞者，本於預防性原則，應採行限制加工、封存、下架等必要管理措施。惟其自接獲百○公司違法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並販售情事，延遲近4個月始進行稽查並回收問題產品，其基於保全證據請檢調協助之考量，最終得以破案查獲不法，固非無由，然該期間任由業者持續進行違法加工並販售，對消費者食用安全造成威脅。有關及刑事責任食安事件之查處作業程序，食藥署因本案已針對行政稽查介入點，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亦有賴食藥署與檢察機關建立緊密的協調合作機制，避免問題食品流入市面，保障民眾食安目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百○公司於102年11月8日即取得公司登記，衛福部早於103年10月16日公告具工廠、商業、公司、稅籍登記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販售業者等，屬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對象，然食藥署及屏東衛生局於114年10月1日聯合查緝發現該業者以工業級雙氧水清洗豬腸之違法情事時，始進一步查獲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食藥署雖稱每年均有辦理食品專案稽查，然各項專案係以產業(品)類別為對象，且倘業者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自不在稽核名單中，故該署各項年度稽查專案，難以發掘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違法情事，肇生食安管理漏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百○公司違法進行豬腸清洗作業之場所，係以貨櫃改裝，位於欣○公司廠區圍牆內，卻在該公司附設的屠宰場之外，農業部及食藥署均認為非屬法定轄管範圍，農業部甚於獲悉本案檢舉後，仍於114年9月16日核定通過該屠宰場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證明書，該部例行年度實地稽查及114年8月4日之現場驗證查驗，均未曾警覺該屠宰場旁設置貨櫃之原因及用途；另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及該府衛生局亦未能主動察覺，行事均有欠積極，益見屠宰作業範圍及食品加工場域之模糊界線處，衍生「三不管地帶」之食安漏洞，有待行政院正視並建立管理機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百○公司工業級雙氧水來源，係購自於「個人」(某化工公司離職員工)，也就是該員工自化工公司購買後，再轉售予百○公司，但目前對於「個人」購買過氧化氫的行為，並無相關登記管理制度，即使食藥署及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稱化學署)因應本案，已將過氧化氫定位為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但藉由第三方個人名義購買後，再轉售予食品業者的方式，仍難藉由食品雲及化學雲篩選發掘，此食安管理鏈斷點，有待該2機關研謀共同解決之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食品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運送、貯存及販售。</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30 Jul 2026 02:4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我國現行法令對網路賭場無法有效管制，致近年網路賭場蓬勃發展，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部分甚至結合詐騙，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監察委員呼籲政府機關正視問題之嚴重性，並積極研謀防杜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文程、賴振昌、張菊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明文納入處罰。惟近年來網路賭場蓬勃發展，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部分甚至結合電信詐騙，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一些民眾甚至傾家蕩產，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日前通過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除函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檢討改進外，調查意見亦送請行政院研處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下稱遊戲分級辦法)第6條第6款所定之「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弈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核心要素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由數發部主管的線上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間，實僅一線之隔。加以數發部對於遊戲軟體之行政管制鬆散，由於遊戲非特許產業，線上遊戲非採事前審查後上市之機制，爰遊戲不會預先通過審查後上市。現行遊戲分級辦法所採之分級管理制度，係要求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自主依該辦法標示分級資訊。而實際上使用該等遊戲軟體之用戶端，是否確實具備各該遊戲軟體級別所對應之年齡要件，由於實務上基於「個資最小化原則」與保護消費者隱私考量，遊戲軟體之會員註冊並未採行實名認證制，爰尚無從確實進行檢核把關。至於業者若未正確標示遊戲級別，或未依該辦法規定標示相關警語，雖有罰則規範，數發部卻均以成立自律委員會抽查、輔導改正之方式處理，未動用罰則。倘線上遊戲涉及賭博行為，現行法制面迄未明定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或裁罰措施，致數發部將查禁網路賭博之責任全面推向警察機關，核有法制欠備情形，顯不利遏止遊戲軟體變相成為網路賭博平臺之歪風，允應積極研謀改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政府近年來於政策上支持遊戲產業持續發展，於相關產業鏈中也附帶造就一批從事以遊戲幣與法定貨幣間兌換為業之遊戲幣業者(俗稱幣商)，網路博弈業者或成立幣商或結合幣商以規避從事賭博之事實，惟既有法令對於此等業者之規範付之闕如，長久以來甚至連主管機關都沒有。然而，此一未納管現象不僅形成遊戲軟體業者得藉以規避賭博刑責之法外空間，更已成為不肖之徒從事洗錢之管道，行政院允應通盤研議並儘速擇定妥適之主管機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委調查亦發現，針對目前充斥於電視、各大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之博弈類線上遊戲廣告，相關權責機關畫地自限或互相推諉，致許多網路賭博業者可堂而皇之公然於電視或網路媒體大肆宣傳，不僅使未成年人暴露於輕易即可接觸賭博平臺之網路環境，亦有誤導社會大眾錯認透過該類線上遊戲進行賭博屬合法範疇之虞，亟待政府跨部會協調與規劃，針對該等廣告施以必要且合理之規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調查報告亦提及，我國目前尚乏針對特定賭博網站之及時阻斷機制，是否有必要參採他國之類似運作機制，以有效降低非法賭博網站之危害性，誠值行政院所屬相關各部會共同審慎研析，辨明利弊。</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30 Jul 2026 02: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陳欽生遭誣陷為「馬共」冤獄12年，監察院首次針對加害者進行調查，呼籲行政院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立法，釐清壓迫體制及加害人責任，以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社會和解]]></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7</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范巽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民國（下同）60年間馬來西亞僑生陳欽生、陳水祥、蔡勝添等人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以叛亂罪判刑12年等情（馬來西亞共產黨案，下稱馬共案），受難者雖業經政府撤銷判決及補償，但該案的緣起背景、偵辦經過、決策指揮及執行之加害者身分等核心問題，迄未能釐清。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受理陳欽生先生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本（7）月21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u>調查發現，全案係威權統治時期，情治、軍法機關依其嚴密的指揮架構及分工，迫害人權的國家暴力事件。</u>然因壓迫體制及加害者識別之資料不全，政治偵防之人事檔案迭失，相關立法工作延宕，致轉型正義迄未竟全功，故函請行政院應督飭所屬相關部會系統性清查相關人事檔案，訪談現仍在世之參與者，建立受難者與加害者對話與和解的機制，並儘速推動「加害者識別及處置」之立法工作，以落實轉型正義，促進社會和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緣於郵件檢查及情治人員搶功的寃假案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范巽綠指出，1970年代前後，臺灣發生多起馬來西亞僑生因閱讀左派書籍或收聽大陸廣播，甚至僅因身分背景，遭情治機關秘密逮捕、刑訊、遣返、判刑入獄之寃錯案件。<u>本件「馬共案」緣於57年8月警總特檢處在郵電檢查時，查獲中興大學植物病理系僑生陳水祥寄給馬來西亞怡保市崇德國小副校長梁漢珊的信函內</u>，有譏諷臺灣為蔣家天下的「反動文字」，<u>經國家安全局指示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佈線監控</u>。因該信件係由<u>同校昆蟲系僑生蔡勝添租用之信箱寄出</u>，調查局於<u>59年7月24日</u>在無任何事證下逮捕蔡勝添進行疲勞審訊，始發現該信函與蔡無關，但仍將錯就錯，誘騙蔡勝添抄寫不實自白，以叛亂罪嫌移送警總軍法處。<u>其後調查局將陳水祥列為偵辦對象</u>，適逢<u>59年10月12日及60年2月6日臺南美國新聞處及臺北市美國商業銀行陸續發生爆炸</u>（下稱美新處爆炸案），警總雖於60年2月23日宣告偵破該案，稱係李敖、謝聰敏、魏廷朝等人受陰謀勢力指示所為。然調查局為求搶功及貪圖破案獎金，在毫無現場跡證與證人的情況下，僅憑成功大學化工系僑生陳欽生與陳水祥同為馬來西亞崇德國小畢業，及陳欽生經常至美新處閱讀書報等不當連結，誣陷爆炸案為陳水祥及陳欽生二人共同所為，分別於60年2月26日及3月3日秘密逮捕陳水祥及陳欽生，施加酷刑折磨。後雖查無任何犯罪事證，辦案人員仍不願作罷，亦羅織陳水祥、陳欽生受共黨諜報訓練、奉派來臺情蒐及陰謀破壞、為匪宣傳等罪名。<u>蔡勝添、陳水祥、陳欽生三人移送警總軍法處後，均被判處12年徒刑。</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秘密拘捕、強迫失蹤、酷刑逼供、枉法裁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依《禁止酷刑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大規模或有組織的強迫失蹤及酷刑行為，構成國際法所界定的「危害人類罪」，不適用任何傳統刑事追訴時效的限制，亦無任何理由可豁免其違法性。本案辦案人員在上級指揮示意下，為下列國家暴力行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秘密拘捕及假造訊問筆錄</u>：調查局三處於60年3月3日誘捕陳欽生並私行拘禁於「招待所」內，實施疲勞訊問及刑求，同年3月8日始「發函」警總辦理羈押。警總軍法處對調查局違法拘禁不但視若無睹，甚至在陳欽生未解送至軍事法庭訊問的情形下，軍事檢察官郭政熙竟配合製作陳欽生於「60年3月4日」在軍事法庭自白之訊問筆錄、點名單、押票回證，將陳欽生「發交調查局協助偵查」2個月，漠視憲法及相關法律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u>刑求</u>：調查局對受難者進行50小時疲勞訊問（陳欽生被迫坐在板凳上，不准喝水、進食上廁所，一閉眼即被連續重搧耳光打落3顆牙齒）、倒吊灌水（陳欽生被以麻繩倒吊綑綁，並以抹布摀住口鼻灌水，大量積水從眼、鼻、耳湧出。致視力永久模糊、失去嗅覺、耳內長期流出液體）、大頭針刺指甲縫（夾指頭放血）、脫褲坐冰塊（陳水祥被強迫脫下褲子，赤裸坐在冰塊上。皮肉與冰塊相互黏合，剝離時撕裂皮膚，痛苦不堪言）、皮鞋猛踢腹部（陳欽生遭踹後當場吐血，導致內臟嚴重受損的長期後遺症）等重大暴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u>強迫失蹤</u>：調查局於60年2月26日及3月3日分別拘捕陳水祥與陳欽生，卻隱瞞相關訊息，<u>嗣因馬國媒體於60年4月13日大幅報導留學生因收聽中國大陸廣播被捕</u>，在外交部與駐吉隆坡總領事多次查證下，迄<u>同年5月14日始承認兩人因「叛亂罪嫌」遭逮捕</u>。其後馬國指派駐臺領事人員於同年9月21日探視被押學生，警總疑因陳欽生不斷喊寃，為避免真相被公諸於眾，滋生國際事端，竟技術性阻絕陳欽生與<u>馬國助理領事查賈立</u>會面，並向外交部謊報查賈立已於當日接見陳欽生，使其處於孤立無援境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u>枉法裁判：軍事檢察官郭政熙在全案尚未審理前</u>，無視全案毫無客觀事證及陳欽生刑求抗辯，完全依據調查局虛構之移送內容，簽報警總總司令核定「犯罪事實」及請示國安局處理方式。其後軍事法庭審判官王雲濤、呂達勇、孟廷杰在明知全案疑點重重下，<u>竟將陳水祥遭刑求誘騙取得之自白，作為陳欽生「未遭刑求」的補強證據</u>，以叛亂罪名<u>判處12年徒刑</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沈之岳單線領導，加害者升官發財</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范巽綠表示，全案經調閱現存政治檔案、訪談受難者、追查並約詢當時參與辦案人員，可確認係情治機關在嚴密指揮架構下，採單線領導方式，<u>由調查局局長沈之岳面示三處處長朱韻濤、一科科長張繼田、專員鄭元超及臺中市調查站主任蔡寧遠、副主任杜爾彭等人執行逮捕及審訊工作</u>，隨時將偵訊情形逐級上報，<u>經沈之岳核定後陳報國安局</u>，並由<u>三處副處長翁文維、陳宏烈及該處張愧生、趙作棟、毛鍾新、陸炳文等人支援相關工作。</u>案件移送後，相關辦案人員<u>獲頒豐厚的「破案」獎金，多人日後逐級晉升至局長、副局長、處長層級</u>（第三處副處長翁文維其後升任至調查局局長；陳宏烈、張愧生、趙作棟等人升任至副局長；鄭元超、毛鍾新、商錫富等人升任至處長；張繼田調任至人二系統，升任至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副處長），沈之岳於67年卸任調查局長後，轉任國民黨社工會主任等重要黨職及總統府國策顧問，長期擔任政府高層諮詢角色（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識別加害者的三大困境：人事檔案佚失、機關否認罪行、官方資料庫失焦</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認為，本案雖已大致究明當年參與之公務員身分及責任，<u>但有以下缺憾之處</u>，有待行政院協調相關機關儘速檢討，速謀改善之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人事資料非政治檔案範疇</u>，且事發迄今歷時久遠，致無法查明當時調查局第三處之組織、職掌、人員、獎懲等完整的人事資料。「馬共案」破案出力人員名冊等重要檔案亦已迭失，加以參與者多已過世，相關指揮執行及分工細節仍難以完全釐清，不利於還原歷史真相與識別加害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本案受難者遭秘密逮捕及酷刑折磨的鐵證如山，<u>調查局卻未正視歷史真相，仍全盤予以否認，欠缺反省的勇氣</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u>「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u>作為官方釐清歷史真相及識別加害者之資料來源，所揭示之參與者仍以政治案件最後階段之軍事審判為主，<u>完全未觸及核心之情治機關人員，難以釐清壓迫體制及加害者責任</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受難者在承受長期身心傷害下已逐漸凋零，轉型正義仍欠缺「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最後一塊拼圖&nbsp;</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自105年以來，政府積極落實推動轉型正義，系統性啟動轉型正義工程，並積極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包含平復國家不法、回復受難者權利、處置威權象徵、審定保存不義遺址、療癒政治暴力創傷，及徵集、保存、開放政治檔案等事項，均有具體之進展。然而<u>「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條例」仍未依社會共識完成立法</u>，<u>依據促轉會於111年進行之民意調查顯示，多數民眾認同對壓迫體制各類成員應負加害責任</u>，亦肯認情節重大加害者應遭公開識別及追究刑事、行政責任之處置方案。欠缺轉型正義促進社會與政治和解的最後一塊拼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在承受長期身心傷害下已陸續凋零，曾參與之公務員亦多已過世，<u>臺灣社會深切期盼還原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u>，此一環節之推動確已刻不容緩。本案發生時距今已55年，主要負責者已大多凋零，經再三查詢人事資料，方獲得調查局三處陸炳文（32年次）、姚慶華（33年次）及軍法官呂達勇（30年次）、書記官郭泰煌（36年次）等4名現存者之聯絡方式，其中陸炳文仍未能約詢到案，尚待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繼續追綜。依現有檔案，可<u>確認參與本案之部分公務員涉及強迫失蹤、酷刑、濫權訴追等重大侵害人權暴行</u>，且該等公務員因職務關係，在威權統治時期重要政治案件中具有高度重疊性。行政院有必要以本件個案為基礎，督導相關部會儘速檢討現行真相揭示不足之處，系統性清查戒嚴時期調查局第三處、警總保安處、軍法處、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機關二人系統等，負責<u>國內外政治偵防暨審判業務公務員之人事檔案，訪談現仍在世之參與者、研議建立和解機制的可行之道</u>，並儘速推動加害者條例草案之立法工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如何平復受難者出獄後所受迫害，仍未竟其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本案受難者陳欽生於<u>72年3月2日蒙冤遭囚12年獲釋後</u>，調查局拒不發還逮捕時扣押之身分證明文件；警總不允許其出境，又不發給身分證，<u>致其流浪街頭長達3年，剝奪其歸鄉權、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基本人權。然陳欽生於112年申請平復行政不法</u>，行政院及法務部漏未調查重要事證，草率認定當時政府「並無故意沒收當事人護照或拖延其領取身分證之情事」，無異對政治受難者的二次傷害。又促轉條例所定之「行政不法」，限於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未正視政治受難者出獄後受情治機關嚴密監視下，歸鄉權、工作權、生存權受剝奪等恐懼及心理威脅之持續性傷害，故函請行政院檢討並研修相關法令。</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沈之岳擔任調查局長13年半，雖官方評價其為「調查局之父」，然其任內大肆拘捕異議人士，手段嚴酷，有將之稱為「臺灣的希姆萊」（註：二戰納粹蓋世太保頭目），沈晚年以情治首長身分赴大陸治療癌症，受中共高層特殊禮遇，亦引發「雙面諜」之疑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nbsp;</p>]]></description><pubDate>Thu, 30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科會就臺灣活動斷層災害之情境模擬量能不足，內政部就災害模擬結果欠缺減災成效評估，均促請行政院加強督導]]></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9</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日本政府於2025年12月間發布『首都直下型地震』災損報告，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就我國類似地震災害評估機制成效如何啟動調查，並於今年4月約詢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下稱行政院災防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下稱災防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下稱國震中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消防署、交通部暨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經濟部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下稱地礦中心）等單位，並諮詢專家學者，完成調查報告。 &nbsp; &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函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檢討改善之理由要點如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國科會辦理臺灣活動斷層地震情境模擬量能不足、進度緩慢且經費有限，促請行政院災防辦加強督導改善：</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107年11月28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9次會議決定（主席兼召集人：賴清德院長）請國科會研發對臺灣「重要斷層」錯動造成地震之情境模擬與災損推估等辦理事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經查，國科會由107年迄今辦理7次大規模地震情境模擬，僅完成山腳斷層（模擬規模6.6）、新城斷層（模擬規模6.9）、大甲斷層（模擬規模6.5）+彰化斷層（模擬規模6.5）合計4條斷層之情境模擬，然我國都會人口密集地區轄內19條斷層，加上鄰近6條斷層合計共25條活動斷層，以<u>國科會每年僅於國家防災日時方「配合」內政部辦理</u><u>1</u><u>次地震災害情境模擬之速度觀之</u>，比例太低，<u>尚須</u><u>10</u><u>餘年方能完成人口密集地區、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災害模擬，量能顯有不足</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亦發現，<u>國科會情境模擬</u>經費極其有限，<u>山腳斷層僅以南段模擬發生規模</u><u>6.6</u><u>地震</u><u>1</u><u>組數據，模擬總長度僅</u><u>1/2</u><u>且非最大規模情境</u>，相較於<u>日本首都地震模擬</u><u>30</u><u>組情境（且有極限模擬）</u>，國科會有美化數據之嫌，恐誤導相關單位防災準備，無法充分保障國人安全，行政院災防辦允應加強督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trong id="isPasted" style="font-weight: 700; 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二、</strong> 內政部對於模擬結果之減災成效難以具體評估，地震情境模擬應用流於形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內政部於</u><u>106</u><u>年</u><u>12</u><u>月</u><u>7</u><u>日</u>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7次會議（主席兼召集人：賴清德院長）中，<u>設定該部</u><u>10</u><u>年內擬將「山腳斷層」地震傷亡人數減少一半（由</u><u>4,100</u><u>人降為</u><u>2,050</u><u>人）</u>等目標。然查，內政部迄今<u>已過</u><u>8</u><u>年餘，針對上開目標仍難以提出具體數據</u>，又該部對於國科會送交內政部<u>7</u><u>次大規模地震情境模擬結果</u>，內政部雖有相關研議作為，仍<u>欠缺減災具體評估成效，模擬結果流於形式</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相較於<u>日本首都（東京）直下地震</u><u>2013</u><u>年已設定</u><u>10</u><u>年後之減災目標，並於</u><u>2025</u><u>年檢驗其降低之達成率</u>，如：「推估死亡人口數」由2.3萬人降為1.8萬人、「房屋毀損」由61萬棟降為40萬棟，「避難人數」由720萬人降為480萬人&hellip;&hellip;等。此外，日本政府亦<u>提出多項減災對策</u>，如提升住宅與建築物的耐震化率，及救災沿街建築之耐震化，<u>特別針對「特定緊急輸送道路」兩旁的建築，強制或鼓勵進行耐震補強，以防止倒塌後阻礙救災車輛通行</u>等（見調查報告P.84），均值得借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院災防辦亦應強化督導內政部，落實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目標，仍有可精進之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trong id="isPasted" style="font-weight: 700; 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strong id="isPasted" style="font-weight: 700; 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三、</strong></strong> 我國地震防災體系分散，專家學者建議可參考日本設立「防災」專責機關，系統累積並整合防、救災資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指出，<u>地震乃是臺灣歷年單一災害事件傷亡人數最多之災害</u>，超過水災、旱災、火災、交通事故，「地震災害之預防」理應受到應有之重視。<u>然相較於日本</u>2025年12月公開首都（東京）直下型地震模擬結果並提醒日本國民做好防災，<u>我國地震防災體系不但分散於各機關，且每年國家防災日偏重「救災」任務演練，對於災害模擬經費及各種資源投入量能不足</u>，研議結果多欠缺具體數據（如建物耐震改善成效），此外，<u>對於交通、維生管線等基礎設施提升耐震性能之評估數據，亦欠長期追蹤</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日本於2026年3月6日內閣會議通過「防災廳」相關設置法案設立專責防災機關，本院諮詢之專家學者均建議行政院宜參考設立「防災」專責單位，系統累積並整合各種防救災資訊，以面對各種災害風險之挑戰。</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zkvMzRiZmYzYzYtYTJhYi00NDc0LTgzMjctZGJjYzg5YTcyNDEzLnBkZg%3d%3d&n=5pel5pys5Zyw6ZyH6aCQ6Ziy6Kq%2f5p%2bl5oSP6KaL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日本地震預防調查意見簡報.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30 Jul 2026 01:2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衛生福利部A機構所屬保育員涉虐童、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等行為，有怠於執行職務及督導不周，嚴重損害安置兒少應受保護與妥適照顧之權益，核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生福利部A機構]]></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2</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A機構某保育員於輪值夜班時，以課業輔導或教導課程為由，對多名家童有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等行為，A機構怠於執行職務及督導不周。A機構另涉有包庇勞務採購得標廠商違法轉包等情，經監察委員王幼玲、張菊芳調查後，發現A機構相關行政管理作業存有系統性缺失，內部申訴機制失靈，嚴重損害安置兒少應受保護與妥適照顧之權益，核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A機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某保育員以教授○○○課程為由，利用輪值夜班讓家童進入保育員值勤室，卻發生不當對待情事，保育員私自授課卻未曾向A機構提出正式申請，亦未經A機構核准於勤務期間對家童進行教學活動；授課期間曾有家童向乙保育員反映，○○○課程讓渠等感到不舒服，乙保育員卻缺乏敏感度，告知家童自行向保育科申訴，未依A機構保育（生輔）人員工作手冊（下稱工作手冊）危機處理規定，進行通報及其他必要處置；時任保育科○○於知悉某保育員有留宿行為，僅口頭勸告，卻未積極追蹤瞭解其後續留宿情形，甚且○○○課程尚有場地安全議題，A機構卻未有相關主管人員實際瞭解該保育員授課情形及成效，未能及時發現不當對待事件，致使受害家童人數多達十幾人。且案發前，A機構對於工作人員於非值勤時間留宿及使用值勤室，未制定明確規範，未有工作人員課程申請管理制度，顯見A機構相關行政管理作業存有系統性缺失，未能迅速妥善處理，導致事態擴大，嚴重損害安置兒少應受保護與妥適照顧之權益，確有怠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A機構發生保育人員不當對待事件，其中2件透過外部系統舉發後，始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內部申訴機制失靈，恐影響兒少申訴意願與信任，顯見該兒少安置機構人員通報、內部溝通管理及督導機制，亟待檢討改進。再者因兒少安置機構需輪班，且兒少照顧需求較高，致使機構面臨人員流動性高、人力不足情形，亦加重人員照顧負荷，不利兒少身心健全發展。衛福部允應以本案為鑑，對於如何內化工作人員專業知能、建立支持系統、強化機構內部溝通等事項，研謀策進作為，以提升工作人員專業度與安置兒童獲妥適照顧之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A機構處理生活廢棄物管理及清運作業，未發現得標廠商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違法轉包情形，且資源回收物長期委託單一民間團體協助，雖係無償清運，卻未經簽報首長同意及進行公開程序，仍有獨厚特定團體之訾議。2位監委呼籲衛福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持續督促A機構及所屬機構，落實採購契約監督管理責任，並妥適處理資源回收物清運作業，以杜爭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至於陳訴人所訴A機構有職員違法兼職及加班未覈實報核等節，前經衛福部查處發現，該職員係經機構首長同意依規定申請加班，進行相關才藝授課，且未支領講師費，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A機構已檢討訂定工作人員課程申請管理要點，明確規範課程申請方式，衛福部並請A機構應確實留有相關課程及加班紀錄，避免招致非議。至於加班未覈實報核部分，經A機構現任人事管理員逐筆確認112至115年加班補休申請資料，尚無人員加班補休時數重複申請，A機構加班費紙本核銷資料，亦無重複請領加班費情形。衛福部允宜就A機構及所屬機構，工作人員於颱風天值勤與授課機制，依相關規定覈實申報並加強督考，以杜爭議。</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zIvZTE3Y2Q0OWQtOWEwOC00MDY3LWJhMGQtOGY3ODkxMzE1YTY2LnBkZg%3d%3d&n=6Kq%2f5p%2bl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調查簡報">調查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4977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4977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30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調查楊珍妮職場霸凌案，籲請行政院重視政務人員霸凌防治機制及我國經貿談判人才與組織之長遠發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6</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稱經貿辦）115年3月間傳出政務委員兼任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涉職場霸凌案，行政院並於115年6月26日公告行政調查報告認定楊珍妮涉職場霸凌。<strong>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於今年4月正式立案調查，監察院於本(7)月17日通過兩位監委所提彈劾案，指出楊珍妮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復有對同仁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違失</strong><strong>情節重大，爰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月23日並已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所凸顯之制度性議題，亟盼行政院審視及檢討改進現行職場霸凌防治作為，並正視本案所凸顯我國經貿談判人才與組織運作之如下困境：<strong>&nbsp;</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我國雖已透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逐步建構公務機關職場霸凌之處理程序及防治機制，但於本案行政院調查期間，因楊珍妮為政務人員，其所處職位為特別任命，爰於行政調查尚未定案前，難以在現行體制內找到對等職務進行過渡性調整，致仍於經貿辦持續擔任總談判代表職務，恐有影響證人作證意願並造成心理壓力之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政務人員於收受霸凌成立之決定書後，亦缺乏體制內明確之救濟與答辯途徑，凸顯現行公務機關職場霸凌防護機制於政務人員身分適用上之實務困境。尤其行政院調查結果於115年6月26日公布後，楊珍妮隨即於當日晚間對外發表聲明回應指出相關認定對她並不公允，並針對調查結果對外解釋答辯。但因所述內容進一步公開顏慧欣生病請假等情，已使顏員之家屬難以容忍。此顯示政務人員因缺乏體制內之法定救濟途徑，而透過大眾媒體對外說明，非但無助於事實釐清，更易透露案件敏感之細部情節，流於對被害者家屬之二次傷害，實非健全體制下之互動模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兩位監委說，鑒於政務人員來源與背景多元互殊，肩負國家施政與機關管理之政治重任，尤須明確之行為指引，引導其於遂行國家重大政策與追求行政效率之同時，亦能確立權力行使之合理邊界，深化良善治理，行政院允宜會同考試院針對相關議題審慎研議，以促公務機關職場霸凌防治之全面落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報告亦指出，經貿辦擔負我國對外多邊、區域及雙邊經貿談判重責，自105年改隸行政院後業務不斷膨脹，組織人力由最初之29人增至52人，其中逾7成人力均由經濟部借調、支援或聘僱，其公務預算亦由經濟部編列，至114年已達新臺幣6,700餘萬元。顯見經貿辦於人力及經費需求上已具相當規模，然現行人力運用與組織型態，難謂符合相關人事法規之立意，且易生排擠經濟部預算執行與常態業務之訾議。行政院允宜通盤檢視經貿辦長期定位、人力運用及任務編組常態化現象，正視我國涉外經貿談判及談判人才培育之長期需求，積極研議妥適改善作為，以維國家長遠利益。</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9 Jul 2026 07:0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因應少子女化延攬全球人才 監察院高度關切境外生權益]]></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4</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田秋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7月2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針對境外生在臺就學權益等議題，促請教育部精進招生機制，以吸引國際優秀生源，俾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田秋堇指出，少子女化衝擊我國高等教育，各大專校院積極延攬境外生源，惟教育部對於招生資源整合猶嫌不足，致部分大專校院因缺乏官方推廣管道而衍生單兵作戰，甚至仰賴校外機構之招生亂象。教育部允宜因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借鏡先進國家延攬人才之國際前瞻視野，加速跨部會資源整合，精進招生機制，以吸引國際優秀生源，俾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澳洲為健全境外生權益，制定「海外學生教育服務法」與「促進與保護國際學生人權原則」，制度深具前瞻性，從人權高度落實保障境外生在就學、生活及醫療等權益，足資我國借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兩位監察委員表示，華語文能力測驗（下稱華測）為境外生來臺求學之語言標準，其聽、說、讀、寫能力直接影響在臺學習成效。惟經實地履勘及座談發現，部分境外生實際華語程度與測驗結果存有落差，致入學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達到華測門檻而遭退學，後續更衍生學籍異常通報及出境追蹤等行政負擔。教育部允宜精進海外華測之品質控管，俾切實維護我國高等教育之品質。</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再指出，面對全球人才流動與產業發展趨勢，人才已成為國家競爭力之重要關鍵。教育部自113學年度起推動「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中程實施計畫（113-116年）」，並透過開設新型專班，期擴大吸引境外生來臺就讀學位後留臺就業，推動迄今固獲大專校院正面評價，惟因全球景氣波動與地緣政治等外部環境影響，致企業參與意願趨向保守，實際開班成效未盡如預期。又實務執行上，迭有契約文字缺乏境外生母語版本、實習內容專業性不足等情事，教育部允宜正視並督導改善新型專班之教學與實習品質，完善查核機制，俾切實保障境外生權益，彰顯我國高等教育引進國際人才之政策效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明，建構校園宗教友善環境與尊重文化多元性，為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價值、吸引並留住優秀境外生之核心關鍵。惟實務上部分大專校院雖設有穆斯林祈禱室及淨下設施，然尚待持續優化，以更加落實國際化友善人權校園。教育部允宜持續督導大專校院妥善完備相關設施，俾營造具國際吸引力與多元共融之高等教育留學環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田秋堇強調，境外生為我國延攬全球人才之重要來源，亦為推動國際交流之重要基石。本院實地履勘與問卷調查發現，就醫療保障、交通安全及居留權益等面向，仍存有諸多未竟之處，且非大專校院得以獨力解決。教育部允宜積極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會同各該權責機關，健全橫向聯繫機制，以保障境外學生在臺權益。</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zQvYzgxMTAxMWEtNWZhYi00YmMyLTkzMTItMmI1ZDBiNDI4MzdkLnBkZg%3d%3d&n=5aKD5aSW55Sf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境外生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4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9 Jul 2026 06:37: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積極齊心合作，讓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大同之家、自由之家未來成為政府主導、全民共享、彰顯臺灣政治、經濟發展歷程之三合一園區]]></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7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近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之調查報告，針對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含網球場）之再利用方向，請行政院督導有關機關成立跨機關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三合一園區之上位計畫，在古蹟所在之重要區域內，成為論述臺灣政經發展脈絡之重要場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3</strong><strong>處國定古蹟具歷史連結性，允宜擘劃三合一園區之上位計畫</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調查發現，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陸續於91年1月23日、107年8月22日指定為國定古蹟，共同見證政府遷臺後重建時期、財政改革、國際外交、美援合作及民主發展等重要歷史，三者具有密不可分之歷史脈絡與共生共營關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然而，文化部、該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社團法人嚴前總統家淦先生紀念協會（下稱紀念協會）自108年起對於該3處古蹟經營模式及再利用之方向，多年未能達成共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為化解歧見，監委於115年4月15日邀集行政院馬永成政務委員率領文化部、財政部、文資局、臺銀、紀念協會履勘，並召開座談會議溝通討論，會中馬永成政務委員表示：</p><ul><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一定要<strong>對外開放</strong></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臺灣今天最了不起的成就之一，除了民主之外，其實就是我們的經濟發展，臺銀和財政部在中華民國經濟發展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這個區域對面就是總統官邸，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不應該是辦公區域，應該把它當作是<strong>臺灣經濟發展重要的代表</strong>，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有機會與嚴家淦故居和總統官邸來做通盤的思考。</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臺銀作為龍頭，跟著臺灣一步一步成長走到今日，整個品牌價值的意義絕對高過於單純的營業所得或收入。今年已經115年，臺灣居然沒有1個經濟發展館，實在很可惜，請臺銀及財政部積極考慮。</li></ul><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院續於115年5月7日開會確立<strong>自由之家</strong>、<strong>大同之家</strong>遵循「<strong>對外開放</strong>」與「<strong>彰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strong>」原則，與<strong>嚴家淦故居</strong>相得益彰，打造<strong>政府主導</strong>的<strong>三合一園區</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強調，行政院擬以此整體建築群作為呈現臺灣政經發展歷程的重要場域，允宜請該院進行跨機關整合，並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成立專案小組研議，以利擘劃此三合一園區之上位計畫。另有關嚴家淦故居策展研究案，亦宜請行政院督導文化部偕同文資局以國家整體發展史為核心論述，建立具國家高度之重要歷史展示據點，提升文化保存效益及社會教育功能。並與嚴前總統家屬及紀念協會建立良好溝通協調機制，化解多年歧見，釐清展示需求，促成具歷史意義之文物回歸故居展示典藏，由國家負責保管修復，俾順利推動政府主導之三合一園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自由之家、大同之家再利用計畫過於狹隘，與行政院整體政策未盡一致，臺銀應摒棄本位主義</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認為，臺銀提報文化部114年7月10日核定之「國定古蹟大同之家（含網球場）及自由之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載述，大同之家將作為臺銀文物館，對外開放範圍為大同之家內部展示空間及南側庭院管制線前；自由之家將作為臺銀經濟研究所文史典藏與辦公空間，平時不對大眾開放，其再利用方向難免狹隘，且財政部亦認為應遵循行政院115年5月7日會議結論檢討修正再利用計畫。為促使自由之家、大同之家成為全民共享、彰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的代表性園區，行政院允應落實該次會議結論，督導財政部偕同臺銀摒棄本位主義，檢討修正再利用計畫。又，考量歷史文獻原件保存不易，行政院實應督導財政部偕同臺銀檢討2.5萬册戰後至西元1990年文獻移入自由之家之妥適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行政院允應督導財政部偕同臺銀編列中程數位典藏經費，加速珍貴文獻史料數位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臺銀文物館多侷限於該行自身的詮釋，展示內容豐富度不足，格局有限。其次，臺銀疏於保存維護2.5萬冊戰後至西元1990年文獻紙張，欠缺專業化管理，致使存放於書刊典藏室之部分珍貴史料文獻已呈現泛黃、模糊甚至破損，臺銀陸續於101、102、115年與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寄託保存及數位典藏事宜，並由中研院進行具研究價值之書刊篩選。鑑於歷史文獻原件具高脆弱性，且數位化經費完全由中研院自行負擔，囿於數量、規模龐大，影響數位化進度，臺銀應查詢其他機關、圖書館是否已完成相關數位化，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挑選具研究價值之重要史料分批數位化。行政院亦應督導財政部偕同臺銀編列相應經費，制定3~5年完成數位化之計畫，俾利促進後續本土研究之成果及主權AI之發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期盼，嚴家淦故居、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儘快修復完成，對外開放，早日讓國內外訪客能從頗具規模之三合一園區認識臺灣政治、經濟發展脈絡，以及彰顯國定古蹟之重要價值。</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zMvZDg5YzM2ZjYtOWZiOS00NDNiLTk4YmYtYzE2MGYxMDdlYTdlLnBkZg%3d%3d&n=5ZyL5a6a5Y%2bk6Lmf5Zq05a625rem5pWF5bGF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3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9 Jul 2026 06:08: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兩岸青年學子交流形成單向不對等現象，教育部雖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但部分學校與教師仍未核實填報或透過私下管道招攬學生，政府難以掌握活動，事涉學生安全及突發狀況救援責任，監察院促請陸委會及教育部精進管理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63</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悉，中國大陸近年持續透過各項科研、才藝競賽等多元手法，吸引臺灣青年學子赴陸交流，兩岸青年學子交流形成單向不對等現象。監察院委員林文程、田秋堇啟動調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7）月21日通過調查報告，針對兩岸教育交流失衡、學校漏報學生赴陸資訊及政府管理措施漏洞等節，促請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及教育部檢討改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委員表示，中共長期將臺灣青年視為統戰重點，而且統戰對象從大專學生延伸到中小學。自112年疫情緩和後，臺灣學生赴陸交流人數大幅增長。根據統計，111至114年臺灣大專校院赴陸學生由2,196人增至5,745人，高中職由676人增至1,161人，國中由0人增至1,021人，國小學生更由38人暴增至1,045人，隨團教師由661人增至1,281人(簡報第4頁)。反觀，來臺參與陸委會活動之陸生人數逐年減少，由111年76人降至114年僅16人，且多具共青團背景(簡報第5頁)，近年除研修生外，很少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參與教育活動，陸方自109年4月起片面停止陸生新生來臺就讀學位之後，使兩岸青年交流已形成極度單向、不對等交流現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發現，教育部雖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填報，然該平臺功能未盡發揮：</p><ul><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黑數漏報情形嚴重：</strong>108至114年間，共有32校次、19項活動因漏報或違規被處置，其中不乏多次漏報之學校（如東海大學高達5次）。學校常以「行政疏漏、不熟悉規定」或「僅協助公告」為由未落實填報，未建立完整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機制，教育部顯未能確實督導。</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事後登錄」流於形式：</strong>教育部要求學校應於返臺後1個月內至平臺回報活動概況，惟該「事後登錄」無核實機制，交流行程及內容填報多屬虛應故事，使政府難以掌握活動是否涉及統戰或行程變更。</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教師私人招攬漏洞：</strong>多起案例顯示教師利用校內職務或LINE群組私自招攬學生赴陸，對個別教師自行招攬學生赴陸交流，校方往往表示毫不知情，然家長極易誤信該活動係學校辦理且學校均掌握相關行程安排及安全性，惟氣候變遷，風雲莫測，天災事故頻仍，若發生重大緊急安全事件，家長才發現該活動係教師自行招攬，校方並不知悉亦未向教育部填報，學校事後即使表示「活動訊息非由校方公告、校方未公告活動訊息、係教師自行招攬」，然事涉學生安危，家長豈能接受？若發生天災或人身安全事故，責任歸屬與救援將面臨重大風險。此外，本院約詢時，依教育部說明，中國大陸學校並不會公告臺灣的教育交流活動訊息，亦不會以微信、微博轉發，形成不對等交流現象。</li></ul><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目前人民團體透過網路或在校園張貼廣告等管道招攬學生赴陸亦成為監管死角，由於民間團體非屬學校系統，極易規避教育部平臺機制。此外，針對人民團體招攬學生赴陸參與活動，倘涉違反《兩岸條例》之人民團體裁罰權責，陸委會、內政部與教育部3部會意見不一，教育部甚至表示「尚無裁罰非該部主管之人民團體前例」，法規落實出現漏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最後強調，賴總統已於114年3月針對國安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指示，要求提高赴陸風險意識並落實登錄。陸委會與教育部允應依賴總統指示，切實精進登錄制度，責成學校站在第一線，為兩岸對等、健康教育交流把關。</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jMvZGE2NWY1YzMtODEwNC00ZmY1LTkzMGUtYzU4ZWZkZGZhZWNkLnBkZg%3d%3d&n=5a2455Sf6LW06Zm45pWZ6IKy5Lqk5rWB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4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9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下稱南聰)隱匿教師對學生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南聰，並建請行政院嚴予正視該校校務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6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南聰多年前曾發生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並經監察院2度糾正(註)，對於性平事件之處置理應更為周妥，然經監委王幼玲、田秋堇調查發現，該校經本院糾正後，仍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於112年7月知悉乙師對學生(下稱甲生)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件時，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進行正確通報，更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等情，遲至臺南市家防中心轉知始揭發本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115年7月16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田秋堇表示，教師對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事件存在於權力不對等，致學生產生創傷，已納入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規範。然本案事發後，南聰以「親師衝突」通報、延宕性平事件的處理，並且召開「危機處理會議」企圖隱匿，且未依法對甲生提供保護措施，更將事件歸咎於甲生，甚至案件被揭露後，汙名化、否定甲生；南聰校內有教職人員察覺乙師和甲生互動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並曾提醒過乙師，相關主管人員竟稱毫無所悉，造成學生受到持續且加劇之傷害，嚴重違反教育人員保護學生及依法行政之職責，核有嚴重違失。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行政調查認定並建議，學校相關主管應處以至少記大過以上之懲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田秋堇並指出，教育部每年挹注南聰經費逾1億5千萬元，各界均期待南聰能確實改善。然該校卻仍發生學校相關主管人員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進行正確通報，更涉及隱匿證據等錯誤情事，突顯該校相關權責人員自成封閉系統，造成調查困難，教育部行政調查報告並指出「該校相關權責人員並非出於欠缺法令認知，而係欠缺依法行政之信念」；且該校自101年2月改隸南大後，南大監督南聰力道薄弱，未能發揮監督功能，再加上南聰部分行政人員固著心態，漠視學生權益及法令規定，顯示南聰重整校務迫不及待。行政院允應督導教育部、南大及南聰，嚴予正視南聰校務改善問題並予以重整，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南聰經本院第4屆監察委員立案調查南聰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下稱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該校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漠視宿舍及校車內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造成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本院於101年7月16日審議通過彈劾16名教育人員，並糾正南聰、教育部、內政部、臺南市政府，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共計32人次。嗣後，南聰於自101年2月1日起改隸附屬於國立臺南大學(下稱南大)，第6屆監察委員再度申請自動調查，調查發現該校後續改善有限，對學生軍事化管理、性平處理機制及校園空間問題等諸多缺失仍持續存在多年，損及身障學生就學權益，加以教育部、南大監督不力，糾正教育部、南大及南聰。</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jIvNGYzOTNkYTYtYTRjMC00ZjI0LThkZjMtZTQzMTNmN2NlNmI2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1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1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28 Jul 2026 07:48: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境外器官移植病患有高度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及醫師之現象，衛福部允應釐清其轉介、後續開立抗排斥藥之情形，是否符合國際公約及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並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5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醫師會及歐洲理事會等國際組織，均禁止器官商業化，嚴正反對器官移植旅遊及強摘器官等危害人權行為，然陳堯俐醫師於任職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期間，97年起多次有償仲介病患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5年，引發外界對於醫師管理制度與醫療倫理之質疑。事涉國際人權規範、醫師醫學倫理教育，針對國人赴境外移植器官之溯源機制、現行醫師管理制度與規範，以及主管機關就法院判處陳醫師所涉違反醫師倫理規範行為相關行政調查情形，監委田秋堇經長期函詢相關單位蒐集資料，於115年4月30日立案調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經調查發現，本案除涉及違法仲介器官移植外，亦凸顯相關機關查處不力、境外器官移植追溯管理不足及器官捐贈宣導仍待精進加強等問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註)、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2012年世界醫師會相關聲明，以及2015年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等國際規範，均以禁止器官商業化、保障人權、維護醫學倫理、強化追溯機制透明性為核心精神，逐步將器官販運及非法仲介行為納入刑事制裁，並加嚴監管範疇，我國於104年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與國際接軌，將有償仲介器官移植納入刑事處罰。惟本案陳堯俐醫師仍於105年起，安排至少9名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或腎臟移植，獲利約1,466萬元，案經法院認定其確實具有「有償仲介器官移植」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5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陳堯俐醫師有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行為，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僅處其停業6個月及接受額外20小時醫學倫理教育，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則認定違法情節重大，廢止其醫師證書。此案處理過程，引發社會矚目，亦凸顯我國雖已透過修法與國際規範接軌，惟就涉犯仲介器官移植行為之處理，對於相關法令瞭解及其所涉醫學倫理之嚴重程度仍有待深入教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蓋<u>器官移植非僅單純之醫療行為，因其必然牽涉另一人之器官、身體，甚至生命，醫師若協助病患取得來源不明之器官，即非僅為照顧病患，亦可能間接參與、助長侵害他人生命與尊嚴之行為</u>。衛福部允宜偕同教育部及各醫師學會、公會及相關團體，檢討現行醫師倫理教育，確保國際公約規範落實於醫療實務及醫學倫理教育，持續重申我國嚴禁仲介器官移植之規範及精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彰化縣衛生局早於97年間即接獲陳堯俐有仲介器官移植之檢舉，卻未積極查處，致涉案醫師其後仍持續仲介病患赴境外移植；法院判決確定後，對移付懲戒程序仍處理遲緩，該局雖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必須尊重其所聘請之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然該局未能本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就其等違法動機、目的、手段、事實、情節及對醫界秩序及醫學倫理所生之損害，為適當且必要之處置，顯有失當（見簡報P.10~17）。</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104年至114年間，我國共通報611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惟部分個案移植醫院或醫師資料登錄不完整，健保署允應依法依規加強執行成效、落實登錄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據衛福部提供資料，104年至114年間，共計通報611名境外移植個案，移植地點以中國為大宗（507人），其次為美國、柬埔寨（各37人）。主要境外移植醫院包括：中國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111人）、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70人）、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45人）、長沙中南大學湘雅醫學第三附屬醫院（23人），以及柬埔寨Preah ket Mealea醫院（35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國人在中國接受器官移植有82人主治醫師為袁○鵬醫師（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28人主治醫師為陳○醫師、15人主治醫師為潘○輝醫師（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接受袁○鵬醫師移植之病患，有64人返國後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追蹤治療，其中51人均由A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此外，113、114年間赴柬埔寨接受器官移植個案中，有27人之主治醫師均為Khun&nbsp;○醫師（見簡報P.21、22）。</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就境外移植病患高度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及醫師之情形，衛福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允應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釐清是否涉及不當轉介，以維護器官移植制度之透明性與合法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伊斯坦堡宣言揭示：「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防止器官衰竭並禁止器官買賣、器官移植商業化及遏止器官移植旅遊」。器官捐贈大多係將捐贈者身後不再使用之器官移植予有需要之病人，可謂「我棄人取」，不僅可挽救生命，亦實現人道關懷精神。然部分民眾因對器官捐贈制度認識不足，或受傳統觀念及文化因素影響，對器官捐贈之簽署仍存疑慮；另，對器官捐贈意願註記及相關法律程序不甚瞭解，亦導致部分具有捐贈意願者未能順利完成捐贈意願。調查報告指出，我國每年有上萬名病患等待器官移植，器官來源長期不足，平均每日約有3.3人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衛福部允宜全面檢討現行器官捐贈相關法規、宣導經費及器官勸募獎勵制度，提高國內器官捐贈意願，強化我國器官移植自給能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伊斯坦堡宣言」是在國際器官移植學會（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 TTS）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相關專家於2008年4月30日至5月1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召開的高峰會議中通過。</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TMvYWY4OThjNDctNTkyNy00YjgyLTgyMTUtYjE2NzJlNzcwN2YzLnBkZg%3d%3d&n=5Luy5LuL5aKD5aSW5Zmo5a6Y56e75qSN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28 Jul 2026 01: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教師涉犯對學生進行數位性剝削，該校性平會審議與申復機制嚴重失能，任由不適任教師掌握行政權力，監察院提出糾正]]></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52</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7月24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所提之調查報告。針對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下稱萬芳高中）劉姓教師假借管教指導名義，利用師生不對等權勢關係，要求學生拍攝裸露影片實施數位性剝削，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等情案，對萬芳高中提出糾正。兩位監委調查發現，萬芳高中性平會審議及申復機制嚴重失能，首份調查報告未審酌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作成「不構成性騷擾」之悖離事實結論；且校方於調查及判決期間，竟再度聘任劉師擔任行政主管，形同在校園內庇護行為人，嚴重忽視受害者權益並造就結構性不友善氛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萬芳高中性平會審議與申復機制失能，嚴重違反兒少權益及專業倫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調查指出，劉師利用擔任專題指導教師及兼任試務組長之權勢，強迫學生建立擬制父子關係、過度監控隱私，甚至實施要求學生拍攝裸露上半身影片之數位性剝削行為。萬芳高中接獲陳情後雖進行通報，並由該校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進行調查，然首份調查報告竟漏未審酌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作成「不構成性騷擾」之悖離事實結論；嗣後經家長申復及主管機關多次函請修正，校方仍敷衍塞責，直至臺北市政府性平會逕依職權發動調查，方導正認定本案確構成違反性別專業倫理行為。本案凸顯該校性平會審議及申復機制運作流於形式，成員雖具專業資格，卻未能發揮把關功能，顯有嚴重怠失。教育部允宜針對學校人員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機制進行檢視，強化對「性平三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認知與判斷，並結合個案研討以掌握實務運作，以期實質保障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之權益，避免「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與審議制度流於形式。 &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萬芳高中處置及任用劉師前後矛盾，造就性別不友善校園環境</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萬芳高中於114年2月案發初期曾暫時調整劉師之行政職務，卻於同年8月1日起再度聘任其擔任研發處試務組長。此後歷經北市府性平會調查成立、校事會議記過、考績會記大過，乃至臺北地院一審判決有罪，校方均未再調整其職務，任其掌握校園行政資源與權力。此等消極作為與初期處置前後矛盾，實質在校園內部形塑偏袒行為人之情狀，壓抑潛在受害者的求助意願。另校方未將「是否辦理普查」之評估實質提交性平會決議，程序亦有未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未善盡適法監督職權，均有不當。 &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萬芳高中性平會外聘調查委員有集中特定人員或單位之虞，教育部應澈底檢視人才庫延聘機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發現，本案萬芳高中延聘之調查小組與申復審議小組成員中，有數名委員任職於同一單位；且另一遭當事人公開質疑有重大適法性疑義之校園性別事件（業經申復為有理由，刻正重審中）亦出現相同之調查委員組合，顯示外聘委員已有集中於特定人員或機構之疑慮。《性平法》規範外聘調查制度係為確保獨立與客觀性，若委員間具有固定合作或僱傭等密切關係，恐減損獨立判斷功能。教育部目前專業人才庫已登錄1,500多名成員，允應積極進行數據比對與檢視，完善延聘及迴避機制，以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之實質正義。 &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萬芳高中數位學習實驗班資源分配與資訊透明度有待精進，地方主管機關應落實實質監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本案陳訴人指出萬芳高中數位學習實驗班資源過度傾斜等疑義，經核行政運作尚符現行規定；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該校赴日國際交流帶隊師長經費補助說明前後不一，且畢業典禮部分獎項獲獎名單在群班間確實極為懸殊，加上該校研發處行政主管未具數位實驗課程專業卻集中授課等核心疑義，均未給予妥適說明。該局對此等爭點不應流於形式審查，允應針對上開未臻明確之處實質釐清，並持續滾動督導該校落實校內資源分配之檢討，督導校方將畢業獎項等標準於高一、高二入學初期即及早公開宣導、強化親師生之民主參與機制，以徹底消弭基層疑慮並維護全體學生之良性學習環境。</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TIvOGM0ZTAyNjAtZDc3MS00MGZiLWJiZmUtODJmMWNjMjMzYzgzLnBkZg%3d%3d&n=6JCs6Iqz5qGI57Ch5aCx5YWs5biD54mI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萬芳案簡報公布版.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2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2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28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教育部發生職場霸凌案，監察委員王幼玲、賴鼎銘提案糾正教育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50</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賴鼎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王幼玲、賴鼎銘所提教育部法制處職場霸凌案調查報告，指出該處李姓前處長任職期間多項言行逾越合理主管權限，對所屬同仁造成長期精神壓力及不友善職場環境，已違反行為時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註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註2)明定機關人員應遵守職場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對他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下稱職場不法侵害）之法定義務。教育部對於法制處同仁長期遭受李姓前處長職場不法侵害，未能及時察覺、有效介入及妥為處理，確有怠失，兩位監委提案糾正教育部。&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李姓前處長言行失當，難謂適任主管職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賴鼎銘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李姓前處長在教育法制專業上雖獲肯定，惟經教育部及監察院訪談法制處同仁發現，多數同仁對李姓前處長在情緒管理和業務溝通持負面評價，具體指出李姓前處長言行失當，綜合訪談及證據顯示李姓前處長部分言行已超出合理主管業務監督與職場互動範疇，致部屬長期承受高度精神壓力並否定自我價值，對部屬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顯已逾越社會通念下主管管理權限之合理範圍，構成實務認定「精神攻擊」及「過度要求」態樣之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並有權力濫用之虞，教育部認定李姓前處長成立職場霸凌，尚非無據：</p><ol><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部屬或機關同仁之部分負面言行，表面上為對部屬實施管理權，惟內容全然無涉職務或業務指導，實屬利用職務上機會，針對特定人之不當情緒發洩。</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業務指導過程之言行流於苛刻，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合理指導之範疇，難以為常人所接受；該等具羞辱性之言行，客觀上足以致使部屬產生強烈挫折感或反感。</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業務溝通過程未慮及實務可行性，責罵合理表達不同意見者，或未注意已向部屬交辦超量及超時工作，對屬員或部內同仁造成困擾與痛苦等精神壓力。</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以「法制圈很小，認識的法制長官很多，商調以後會讓其不好過，在法制圈混不下去」之威脅言語強令屬員撤回商調。</li><li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自定不合理內規「D19教育部法制處加班處理原則」，限制加班未達2小時以上不得申領加班費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凌駕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及教育部人事法規。</li></ol><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各級主管依法應維護部屬人格尊嚴與身心健康</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說明，主管之管理職能，不僅應熟稔專業領域，更須於團隊中扮演關鍵領導角色，具備跨域思維、溝通協調、業務妥適規劃與執行，以及培育部屬成長等能力，在工作場域內的言行互動及主管管理權之行使，均應於法律框架內，以專業、理性、合乎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尤其我國於103年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已將職場不法侵害之定義從傳統物理或化學等危險源所致危害，擴展至對人身及精神上侵害行為，故各級主管均有依法遵守職務(場)安全及衛生措施義務，不得以逾越職務上所必要或欠缺適當性之行為對待部屬。</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職場霸凌案件調查程序應兼顧申訴人保護與受調查者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表示，李姓前處長及教育部法制處同仁在監察院調查期間，均向兩位監委反映教育部調查程序涉有不當或不公。經查，教育部辦理本案調查期間，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尚未制定完善之職場霸凌申訴與調查規範，致相關當事人權益保障未臻周延，嗣保訓會已於114年9月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教育部後辦理此類案件，應確實依前開原則審慎處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賴鼎銘進一步表示，前開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仍偏重於機關法制及申訴人面向之規範，對受調查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主管機關宜於該原則中，增訂有關受調查者程序權益保障之實質內容，以臻完備，並就受調查者對於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申請權、提出有利證據及陳述意見等基本權利，亦應有更明確之告知規範與行使保障。另受調查者如利用職權實施報復或干預調查，將阻礙真相釐清，惟現行法制對此尚乏具嚇阻力之規範及保護措施，主管機關宜通盤檢討有關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主管機關應完善職場霸凌法制工作</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王幼玲、賴鼎銘認為，職場霸凌申訴對受調查者而言，無疑是職涯中最為沉重的指控，因此，職場霸凌案件之調查程序及證據採認均應秉持嚴謹原則。惟現行法制仍有明顯不足，加重機關第一線人事承辦人員之工作負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汲取第一線實務運作經驗，針對制度不足之處適時檢討修正，以完善相關法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1：114年6月29日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2：教育部法制處編制內公務人員21人，勞工身分之約聘用人員9人，依其身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3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4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7 Jul 2026 02:2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調查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違法竊錄、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已有8件涉犯刑事責任，高達97名女性受害。其中臺北市警局轄下2名員警，違法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長達2至3年，所屬主管機關竟渾然未察，就未盡監督責任糾正臺北市警局；另就員警涉違法偷拍、數位性剝削及濫查個資等重創人民信任之案件，促請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確實檢討改進員警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問題]]></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4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近<strong>年來多起不肖警察人員涉及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經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立案調查後，於115年7月21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糾正臺北市警局未盡監督責任，並促請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確實檢討改進員警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問題</strong>，並澈底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建置性別友善職場環境，維護警政機關之信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臺北市警局轄下派出所前員警黃仕奇、郭昇翰，長期違法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所屬主管機關竟渾然未察，未善盡指揮監督之責】</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紀惠容發現，臺北市警局前警員黃仕奇，於109年10月至113年7月間<strong>曾於住家、駐地廁所及同所女警租屋處裝設密錄器竊錄他人私密影像</strong>，於113年7月被女性同事發現；前警員郭昇翰於111年5月間在駐地廁所內預先裝設密錄器，<strong>竊錄女性同事、未成年人及洽公民眾如廁畫面影像，於113年10月間始被檢察機關偵辦「創意私房」色情網路論壇案件循線獲悉發現該等違失行為等情。郭員及黃員長期違法裝設密錄器，竊錄他人性隱私影像，據警政署統計<u>被害人計有80名</u>女性(成年77名、未成年3名)、1名男性。</strong>雖黃員及郭員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有罪及相當刑責，臺北市政府亦分別核予1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strong>惟渠等違失行徑係屬長期不法侵害同事、成年民眾及未成年人身體隱私權益，對被害人身心產生不良影響甚鉅，臺北市警局及所屬機關竟長期渾然未察，顯未依法落實提供保障同仁及民眾免於性騷擾及數位性剝削之性別友善環境，核有重大違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高雄市警局轄下派出所前員警凃博旻，113年12月22日違法竊錄女性報案人身體隱私影像，反映出該局內部稽核、受理報案程序、數位證據保全程序等方面均有重大漏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發現，<strong>高雄市警局前警員凃博旻於113年12月22日利用職權、假借「檢查傷勢」或「偵查」名義，強迫並偷拍女性報案人Y女身體隱私，甚至將女性報案人照片利用AI技術合成不實性影像等惡劣行徑，嚴重踐踏公權力尊嚴，更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strong>；另被害人Y女當日申訴後，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始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院當日即核發搜索票，<strong>檢警人員於翌日即對凃員辦公室及住處搜索，並扣押其手機，然手機系爭影像檔早已被凃員刪除，關鍵證據早已滅失等情，均反映出高雄市警局內部稽核、受理報案程序、數位證據保全程序等方面均有重大漏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委表示，雖凃員於115年4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核予免職，然高雄市警局允應以此為鑑，除落實警察風紀管考制度外，亦<strong>應重新檢討報案處理流程與採證程序，掌握偵辦及扣押相關證據黃金時效，防止涉案員警刪除、湮滅數位影像證據，並嚴禁員警與報案者單獨密室接觸，落實「密錄器全程監管」與數位工具科技防弊</strong>，促使第一線執法過程公開透明，以維護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屏東縣警局轄下派出所前員警劉汶燁，違法使用警政設備及系統查詢性影像被害人個資，反映警政系統管理鬆散，嚴重侵害民眾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委調查發現，<strong>前警員劉汶燁於就讀警專時，即自106年間起假冒警察身分，詐騙3名未成年少女取得性影像、販售獲利</strong>。嗣其<strong>擔任屏東縣警局警員時，違法使用警政設備及系統查詢民眾個資等情</strong>，劉員雖經刑事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警政署亦核予免職處分在案，然<strong>劉員事件不僅凸顯警專生之品格教育尚待加強外，對於警政單位查詢民眾個資系統管理鬆散，法治及性平素養不足，嚴重侵害民眾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警政署允應就警政查詢民眾個資系統之管制措施，儘速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意旨，落實<strong>事前審核</strong>及<strong>事中勾稽</strong>之管制機制，依各項警政系統之資訊種類及內容，衡酌其必要性及目的性，審慎檢討管控流程，並在<strong>事後稽核</strong>部分，透過系統輔助，<strong>有效過濾發現異常情形</strong>，提升稽查績效，杜絕不肖員警，以避免濫用警政查詢系統所形成弊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近3年內多名基層員警涉嫌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等相類違失行為之醜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本案調查發現，近3年多名基層員警涉嫌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販賣性影像等相類違失行為之醜聞，且已有8件違失事件涉犯刑事責任，被害人共有97名女性(已成年89名、未成年8名)、1名男性，引發外界譁然訾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委剴切表示，<strong>身為第一線維護治安、保護被害人的執法者，卻淪為數位性暴力的加害者，不僅重創警察機關形象，更嚴重斵傷人民對警察人員執法之信賴。此類事件凸顯警察人員在品格紀律、法治素養、性平意識等層面亟待加強</strong>。警政署為警衛社會安全及秩序維護主管機關，對於<strong><u>警察人員形象與品格之要求應更為嚴謹</u></strong>。是以，<strong>警政署應督同所屬對於所屬人員<u>品格</u>、<u>法治素養</u>、<u>性平意識</u>等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通盤檢討</strong>，強化人員恪遵警紀及相關法令，並澈底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以維護警政機關之信譽。</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DkvOTAyZGE3MjUtYWNhNy00YWRhLWIyOGQtY2Y4N2IyM2Q4NGNk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Sat, 25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麥當勞公司前主管涉性侵未成年女工讀生案，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未按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本案、未及時依性工法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供被害人運用，且跨局處間橫向聯繫不足。另並促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福部，針對未成年工讀生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過程尋求多元證據]]></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4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臺北市某未成年少女（下稱A女）於就讀高職期間至麥當勞餐廳擔任計時服務員（時未滿17歲），疑遭餐廳主管權勢性侵，最後墜河輕生。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5年7月22日通過監委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strong>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僅檢視麥當勞公司是否完成通報職場性騷擾案件及結果，未</strong><strong>及時依性工法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供被害人運用，也未進行跨局處聯繫，直至A女輕生、家屬陳情，該局始知悉A女疑似遭性侵害，但仍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責任通報。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後，該局始依</strong><strong>113年新修正施行之性工法</strong><strong>重罰麥當勞100萬元，核有怠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報告指出本案五大重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麥當勞因A女申訴時已離職，故未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輔導、社會福利等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未善盡企業責任與保護義務，導致對A女處遇延宕，顯有輕忽企業對於保障未成年員工免遭職場性暴力之責任</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A女於111年11月至112年7月未成年期間，疑遭餐廳主管於上班時間，在餐廳後區、後樓梯、更衣室及乾貨間等監視器死角，多次違背其意願進行性侵害與強制猥褻。113年2月A女離職，因遭主管性侵害先向臺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妨害性自主），之後又向雇主麥當勞提出性騷擾申訴，<strong>經麥當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認定有性工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權勢性騷擾」，並建議視A女需要提供法律救濟及轉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惟</strong><strong>麥當勞因A女申訴時已離職，故未依法主動詢問及提供協助資源，遭臺北市勞動局重罰100萬元。</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指出，麥當勞雖早訂有性騷擾防治政策與通報系統，但<strong>案發餐廳存在諸多監視器死角，提供行為人可乘之機；且</strong><strong>麥當勞於本案發生時輕忽A女身兼「勞工」與「兒少」之雙重身分，故未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善盡企業責任及法遵義務，肇致對A女處遇延宕</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未成年學生擔任工讀生遭遇職場性騷擾，牽涉性工法、兒少權法及性平法等多法規適用問題。<strong>相較於建教生或實習生，本案凸顯出一般未成年工讀生因缺乏與學校端橫向聯繫及通報之協助，導致其在遭受職場性騷擾後，易陷於孤立無援之弱勢境地。故</strong><strong>勞動部允應會同教育部及衛福部，</strong>針對未成年工讀生強化雇主防治責任，並<strong>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建立跨部會通報機制，供地方機關與事業單位遵循，確實保障未成年勞工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未按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本案、</strong><strong>未及時依性工法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或轉介必要資源供被害人運用，且跨局處間橫向聯繫不足，核有怠失，爰依法糾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麥當勞公司於113年3月25日接獲A女申訴性騷擾後，於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進行二階段通報，<strong>登載內容已明確標註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及涉「性侵害」。惟臺北市<strong id="isPasted" style="font-weight: 700; 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政府</strong>勞動局認為，性工法有關職場性騷擾案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僅係課予雇主應負防治責任及義務，增修之性工法第13條第4項亦是為課予雇主通報義務，而非課責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查處，</strong><strong>故僅檢視麥當勞公司是否有完成結果通報，</strong><strong>未於第一時間啟動跨局處橫向聯繫</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strong>勞政人員亦為法定之責任通報人員</strong>。<strong>遲至113年12月9日勞動局接獲A母陳情，始知悉A女疑似遭性侵害，惟仍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責任通報</strong>。勞動局於通報系統已知悉性侵害情事下，<strong>並未主動向社政或教育機關橫向聯繫、確認學校端是否介入或個案保護是否完整。</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由於勞動局未按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本案，及時依性工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將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2項各款之措施，跨局處間橫向聯繫不足，且未依法進行責任通報核有怠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勞動部允宜研議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收受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警示案件後之統一作法，對於涉及未成年或性侵害之案件，應依法主動通報社政機關並進行跨網絡示警，以完備社會安全網落實對未成年被害人之實質保護</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據勞動部統計，全國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中，113年度行為時被害人未滿18歲者計23件（其中2件為性侵害）；114年度未滿18歲者增至46件（另有1件為性侵害）</strong>。<strong>另清查臺北市各事業單位通報結果，亦有14件被害人未滿18歲、7件屬性侵害類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勞動部雖已於114年2月底完成「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之功能改善，針對<strong>行為時或申訴時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或涉有「性侵害」之案件，於通知電郵標題自動註記為「警示案件」</strong>。然而，<strong>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到此類「警示案件」後，其行政查處、主動關懷或橫向轉介之具體作為，仍欠缺全國一致且積極之標準作業規範（SOP）</strong>，恐使保護機制因各地方政府差異而出現落差。</p><p>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本案發生後提出精進作為，凡接獲「警示案件」即主動介入，發函要求雇主提供資料並採取立即糾正補救措施，隨即至衛福部「關懷e起來」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並視被害人身分副知教育主管機關。<strong>勞動部允宜本於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權責，研議並建置全國統一之處理規範，督導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涉及未成年或性侵害之案件，必須主動進行社政通報，並依被害人身分啟動跨部會（如教育、警政等）之橫向示警與合作網絡</strong>，從制度面落實國家對兒少性暴力被害人之實質保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四、勞動局未積極督導麥當勞妥為運用相關資源協助A女，致被害人僅能自力救濟尋求創傷輔導資源，使政府補助機制形同虛設，該局應就權益告知及督導機制，全盤檢討改進。另勞動部允宜研議是否修法明定雇主對所屬員工之性騷擾防治義務不因員工離職而免除，以資明確，並督同所屬加強心輔機制宣導，使民眾知悉政府資源運用管道</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按<strong>性工法第13條第5項</strong>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2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11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第1次行政調查報告指出，麥當勞公司確實未於接獲此申訴案後對被害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資源，係因該公司誤以為對於離職員工不必依規定提供或轉介諮詢等服務。另據114年7月15日第2次行政調查報告，該公司之回復為：「訪談當時，由於申訴人A女口頭告知並提供醫療證明，表示已經有看心理醫生，故不提供心理諮商&hellip;&helli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本案諮詢專家意見指出，<strong>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修法前後都不會區分勞工是否已離職，因許多申訴人都是離職後才申訴，法院判決也未因被害人離職而免除雇主上開義務</strong>。勞動部允宜研議是否修法明定雇主對所屬員工之性騷擾防治義務不因員工離職而免除，以資明確，並督同所屬加強心輔機制宣導，使民眾知悉政府資源運用管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五、法務部允宜檢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是否採納積極同意模式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過程尋求多元證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CEDAW公約第5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指出，西元2021至2024年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僅約3成，不起訴案件中約95%被告為嫌疑不足。</strong>此係因《刑法》以違反意願為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而司法人員對利用權勢之嚴格認定，及對「完美被害人」之刻板迷思，致使具隱密性之性侵害案件舉證與起訴極其不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於113年5月8日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後，士林地檢署分別於114年3月25日、115年2月兩度作成不起訴處分，115年5月間臺灣高等檢察署再度將本案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易，除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固須補強證據，但所謂<strong>補強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表示，<strong>經查本案不起訴理由，有關證人親自見聞A女之心理狀態，並非單純轉述A女遭被告性侵害過程，性質上並非累積證據，而屬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之證詞並未予採納，也未見本案成立性騷擾係發生於A女未成年期間，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應變，或應變能力有所不足等情，誠屬遺憾。政府允宜檢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成立要件，研議是否採納積極同意模式，以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中尋求多元證據，並完備國家對未成年人與傳聞證人證據補強之保護機制。上述意見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研議修法。</strong></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DgvYWRiODk1ZGMtZTZmYi00ZDE3LWIwZDgtN2M1YTRlMzM1YzMzLnBkZg%3d%3d&n=6ZmE6YyE44CB5YW35a2455Sf6Lqr5YiG5LmL5bu65pWZ55Sf44CB5a%2bm57%2bS55Sf5Y%2bK5bel6K6A55Sf6YGt5oCn6ai35pO%2b5LmL5rOV6KaP6YGp55So5Y%2bK6JmV6YGH6KGo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附錄、具學生身分之建教生、實習生及工讀生遭性騷擾之法規適用及處遇表">附錄、具學生身分之建教生、實習生及工讀生遭性騷擾之法規適用及處遇表.pdf</a></li><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DgvMWRmNmM4YzYtYjFlMy00Y2M5LWIzZTctOThjZGI5YzMxNDk3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6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24 Jul 2026 05: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針對被喻為「臺版地面師詐騙案」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有關機關應檢討改進及審慎因應]]></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47</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浦忠成、林文程、趙永清</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7月21日通過浦忠成、林文程、趙永清3位委員調查「詐騙集團勾結員警、戶籍員、法院書記官、律師（公證人）及新北市永和區多名里長等人，違法查詢個人資料，偽造往生者遺囑，詐領遺產等情案」被喻為「臺版地面師詐騙案」之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調查委員首先指出，近年資通訊發展飛快，詐騙集團不當利用科技工具及手法，致使詐欺犯罪惡潮席捲世界各國，我國亦遭受侵襲，民眾更是深惡痛絕，打擊詐欺實為當前施政要務。而且公務員洩漏民眾個資案件層出不窮，顯見政府對於可查調民眾個資之公務員管制及處罰上，顯有疏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緣起於臺北市地政局112年11月向臺北地檢署告發，疑似有集團偽造代筆遺囑詐取獨居老人過世後遺留的房產，經指揮警調偵辦，於113年11月起訴44人，3年詐騙近1.4億元。據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以，長期從事土地整合業務之全○有限公司蔡姓負責人，發現有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在國外之往生者不動產有利可圖，遂經由新北地方法院書記官游立綸、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戶籍員葉濬誼及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駱勁達等人，違法取得民眾個資，再由從事民間公證人業務之蔡姓律師認證偽造代筆遺囑，並邀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第2、3屆里長鄧長安；永和區永樂里第2、3、4屆里長許政鎧；永和區店街里第2、3屆里長陳茂己；中和區中安里第3、4屆里長李謙國等人，擔任偽造遺囑之見證人或遺囑執行人等，共犯詐騙行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調查委員認為，就司法院缺失部分，乃是具有查詢民眾個人資料之司法人員，卻受詐騙集團之利用而違法洩漏民眾個人資料，嚴重斲喪司法公信力，而司法院卻以本案係游立綸書記官個人違法亂紀行為，尚無主管行政監督不周情事，實難令國人信服。爰為防範後續再有假借法官授權而私自查詢個人資料情事發生，司法院允宜通盤檢討各級法院人員於查詢、調取與個人資料相關者，除由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外，法官、司法事務官若因辦理案件，有依權責查詢之必要者，應親自於查詢單核章（以圓形職名章為準），不得授權法官、司法事務官以外之人持用代查。再者，本案新北地院於110至112年派員至所屬兼職民間公證人蔡姓律師事務所實地檢查，均有發現相關缺失，卻未能防範於機先，致其得以利用公證業務之疏漏遂行詐欺犯行，司法院應引以為鑑，要求各級法院落實檢查所屬公證人執行職務情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再者，本案尤為甚者，乃是具有主管民眾個人資料之戶政人員及打擊犯罪之員警，卻受詐騙集團之利用而違法洩漏民眾個人資料，其中員警並為詐騙集團之共犯，嚴重斲喪政府公權力及警譽。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應以本案引以為鑑，督導所屬持有民眾個人資料之相關機關（如戶政、地政、警察、稅捐等），加強所屬人員查調民眾個人資料稽核管制作業，增加稽核頻率、對象，交叉稽核減少抽核盲區，以瞭解所屬人員是否有異常查詢。另應強化具有查調民眾個人資料權限之同仁遵守使用規定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各主管檢視該等人員是否行為操守不佳、私下借貸、頻繁通訊或交友複雜等特殊情事，倘有異狀者，應立即解除其查調民眾個人資料及機敏資料權限，防範於機先。最終，新北市政府對於涉案多名里長，應即時掌握審判情形，倘有被羈押、通緝或判決確定之情事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進行停職或解職處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調查委員最後強調，本案不同於一般詐騙案，詐騙集團勾結員警、戶籍員、法院書記官、律師（公證人）及新北市多名里長等人，違法查詢個人資料，偽造往生者遺囑詐領遺產等犯行，且詐得之不動產價值及金額甚鉅。本案更嚴重的層面，乃在法律賦予持有及查調民眾個資之公務員；律師、公證人及地政士之職業專業資格，渠等本應秉持良知及專業能力守護公義，卻知法犯法成為詐騙集團的一份子，受損害的不僅是無辜民眾的財產，更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及專業職業人員制度的信賴，其嚴重性不言可喻。因此，有關權責機關更應審慎因應。</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NDcvZmU0MDMxODEtYzE3My00NThkLWJhNDUtM2Q4N2I2Yjg3NGRl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24 Jul 2026 03:0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總統府憲兵211營賴姓士官等3名先後期同袍，因不禁利誘自110年始賡續加入共諜組織，刺蒐府內公務機密交付中共情工換取不法酬勞，嚴重危害總統府辦公處所安全維護，並間接影響元首人身安全，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嚴肅籲請行政院應督同國防部成立專案，針對涉案部隊各項缺失深切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36</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第6屆第22次會議，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23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調查總統府憲兵211營賴重宇等3名士官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原指揮管制防護大隊基隆作業隊上兵陳文豪等人，遭中共情工組織利誘刺探洩漏總統府安全防護有關機密的調查報告。因本調查報告援引機關復函文件而列機密，故不對外公開，爰以新聞稿方式摘要說明本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浦忠成、蔡崇義委員特別指出，憲兵202指揮部所屬211營負責總統府區警衛安全維護任務，職責重大且屬機敏任務單位，因該營每一位成員皆身負保衛國家元首及中樞機構重責，可譽為「天下第一營」的鐵衛部隊，而憲兵在挑選該營成員時也都特別嚴謹，每一位服役官兵都以身為「憲兵中的憲兵」為榮。然該營中士賴重宇110年底至112年間，因個人財務問題求助借貸網站，旋遭中共情工利誘吸收，進而刺探、收集部隊公務機密再轉傳中共情工收受。不僅如此，賴重宇將調離211營之際，竟探詢仍在該營任職之中士黎育爾意願，獲其同意續為相同的犯罪行為，並藉此朋分中共情工給付的不法利得。其後黎育爾因退伍在即，仍又探詢該營下士林裕凱接續為之，形成國軍僅見「代代相傳」、「永續交棒」擔任共諜竊資換酬的荒誕現象，不僅嚴重損害總統府整體維安工作，同時也斲傷憲兵軍譽與形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兩位監委調查指出，憲兵202指揮部與所屬211營對於基層士官的選訓、考核、晉升相關人事作業未臻嚴謹周妥；又211營雖知悉賴重宇財務發生困難，並曾介入協助處理，惟未能落實人員後續追蹤與輔導，致不及遏止本案不法情事的發生；另該營衛哨管制查驗與幹部每日勤務檢查仍有罅隙，致使涉案士官違規夾帶未奉准手機入營，作為翻拍公務機密的工具；復因211營公務資料未限制閱覽及妥善存管，致涉案士官得利用定期公布勤務等資訊的機會，趁隙翻拍後傳送中共情工；更重要的是本案211營發生3員士官先後涉入共諜案，期間超過2年以上但營內竟無人警覺並提出舉發，凸顯保防工作效能不彰，均核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浦、蔡兩位委員特別提醒國防部，本案涉案人員雖都是基層士官故所能接觸部隊資訊等級不高，惟據本案偵辦機關調查局表示，賴重宇等3人均係負責總統府衛戍任務，若未能及時查獲，其等可能持續洩密，恐使中共情報單位精準掌握總統府周邊兵力配置、換哨時間、撤離路線、緊急應變程序等，有利中共特工滲透執行「斬首行動」，且若長期未緝獲，待其等職位提升後，亦可能接觸較高等級機密，衍生後遺不容小覷。因此，兩位監委要求國防部除應專案督導憲兵202指揮部與211營澈底檢討改進外，亦宜協調府方主責單位共同協力針對本案缺失研具精進措施，確維總統府維安工作之萬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發現，資通電軍上兵陳文豪共諜案，其夾帶未奉准智慧型手機拍攝張貼於站臺公布欄屬一般公務機密之多件公告得逞。本部分比較特殊之處，陳文豪任職站臺與空軍戰術管制聯隊第六雷達中隊同駐石門營區，二者均屬機敏單位且具軍事戰略價值，故衛哨門禁統由專業的憲兵專責執行檢查，惟仍無法及時查獲夾帶入營違規手機，凸顯單憑衛哨人力執行檢查成效並不足恃，仍需搭配智慧型手機科技偵測相關系統設備，始能發揮查察違規與嚇阻僥倖的功能。國防部允宜責成所屬共同研議衛哨檢查配搭智慧型手機偵測系統最適之配置與運用方案，以資因應。</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浦忠成、蔡崇義兩位委員注意到，近年來中共刻意透由揭露我資通電軍指揮部所屬相關人員名單與部隊職銜任務等，進行認知作戰與心理壓迫，試圖削弱我方網戰能量的信心，進而影響部隊官兵士氣。行政院宜責成國防部分別在心理與人員防護、輿論與認知反制、駁斥長臂管轄與聯合國際抗衡等面向，積極研採跨部會的實質反制與防衛作為，致力達成「對內穩定」與「對外防禦」的兩大政策目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兩位監委總結調查多起國軍共諜案件的經驗，認為現行國安案件偵辦機制，國防部如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發，一般而言並不具「告發人」的地位，故檢察官偵結後起訴書與後續歷審法院判決書依法皆無需送達國防部收受，不無影響國防部與國軍涉案單位及時掌握完整案情，並遲滯從速針對保防破口研謀改善的契機。因此監委呼籲行政院宜責成國防部、法務部於最短期間內研議最適當的處置作法；另因國安案件屬性深具特工科技內涵，近年檢調發現涉案官兵曾持中共情工給予智慧型手機，內安裝特定程式得規避國軍智慧型手機偵測系統（MDM），另也查獲中共情工交付被告使用極光測繪儀測量臺灣道路地理圖資等蒐情作為。為及早查察並遏制中共情工前開反監偵及對我進行科技偵蒐企圖，國防部亦宜協調法務部於檢方偵查期間，即得協請檢察官依職權或依法聲請鑑定扣案證物，提供國防科研單位深入研究分析，以資遂行破解與反制作為的有效運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浦忠成、蔡崇義兩位委員同時也注意到，針對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或其他影響國防安全等重大刑事案件，國防部為了「適時、主動」向司法機關表達軍事機關的立場，已訂定「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衡諸本案確屬影響國防安全與領導統御重大的國安案件，惟國防部未能依上揭規定檢附陳述意見狀，具體陳述案件對於部隊紀律、領導統御所生影響，以及對被告刑度表示意見，顯不洽當。另查國防部與法務部115年6月曾舉辦「115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會中達成結論：檢察官可視具體個案情狀，於偵查中傳訊業管人員或通知軍事機關提供意見，加以參考並列為證據。惟上述作法規定及會議決議能否有效運作施行，端賴軍事機關直言不諱且無所顧忌向司法機關陳明，以使檢察官、法官對於涉案官兵犯行造成具體實際損害的影響充分瞭解，得以形成心證與適當評價，進而妥適求刑及量刑，發揮刑罰懲儆效尤的效果，亦能符合國人對於國安案件應「妥適量刑」的殷切期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description><pubDate>Thu, 23 Jul 2026 06:3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在俄烏戰爭、中共混合戰威脅及人工智慧（AI）快速進展之大環境下，我國現行軍事人才教育及訓練確有進步，惟相關課程仍須與時俱進，俾以提升國軍整體戰力；另國防部允宜督同國防大學與其餘軍事校院協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積極合作，充實國防大學學研中心之研發能量，俾以提升國防科技研發實力]]></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3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浦忠成</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23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浦忠成調查報告，針對國防軍事教育預算欠缺法律規範及客觀標準、且要奠定國軍現役人員與軍事校院學子之「國家、責任、榮譽」國軍信念、國防部所轄軍事大學之校長，相對於教育部所轄大學校長任期較短等情，將促請國防部檢討改善；另為符合「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3條所揭櫫該校負有培養國防科技人才之使命與宗旨，建請國防部督同所屬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深化國防大學學研中心之研發能量，以提升國防科技研發實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指出，人才是國軍最重要之基石，在教育上允應培育高素質專業軍事人才，藉此厚植國軍戰力，確為首要之務。就長期而言，建立常態性國防軍事教育預算編列模式，方能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力。惟本案調查發現，我國防軍事教育預算缺乏如教育部之固定比率機制，致難據以編列穩定之補助規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現役軍人（含志願役）具有原住民身分比率約8.82%，且國防部所轄各軍事校院之學生具有原住民身分比率約5.56%，資料顯示原住民從軍與就讀軍校之比率不低，目前僅海軍軍官學校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該部宜本於權責盤點所轄其餘軍事校院，依法推動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另國防部允宜鼓勵軍事校院積極爭取教育部競爭型補助計畫，藉此強化資源。</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進一步表示，中共以常態化灰色地帶襲擾，結合三戰（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與認知作戰暨敘事戰等混合式威脅手段，是我國最直接的安全威脅。基此，國防部允宜與時增進認知作戰相關課程，堅定國軍現役人員與軍事校院學子之「國家、責任、榮譽」國軍信念。</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察委員調查亦指出，因國軍各級軍官均需有經管歷練考量，使國防部所轄軍事大學之校長，近三任校長平均任期僅約2~3年間，相對於教育部所轄大學校長，任期皆較短，引發辦校理念延續與校務發展穩定之疑慮，國防部宜積極研處解決之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監委補充，國科會與國防部合作推動國防科技學研中心專案計畫，藉以培養素質優秀之人才。惟查，當前國防大學學研中心雖屬專案計畫中之一執行機關，並於該校成立「先進系統工程研究中心」，然國防大學學研中心目前未有具體研發項目，實屬缺憾，國防部允宜督同國防大學與其餘軍事大學校院協同國科會積極合作，俾以提昇國防科技研發實力。</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4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23 Jul 2026 03: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處理職場妨害性自主案件，未依法令規定處置，造成被害人持續且加劇之傷害，監察院通過紀惠容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請警政署應重為議處違失人員、加強員警專業知能，並請行政院研議改善性侵害成年被害人勇於揭發後之困境]]></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34</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p><p id="isPasted">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於處理86年間警員劉○懷(下稱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89年間警員黃○林(下稱黃員)偷窺如廁等情案，未依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工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置，造成被害人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身心受創嚴重，確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115/07/21)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strong>。</strong></p><p><strong>一、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於處理86年間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89年間黃員偷窺如廁等情案，未依刑法、性工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置，造成被害人A女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而身心受創嚴重確有違失：</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監委紀惠容表示，航警局高雄分局於86年間A女在值勤處所留宿時，疑遭劉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事發當下A女立即向主管投訴，然<u>該主管採私下協議方式處理</u>而未陳報，處置明顯失當。</p><p style="margin-left: 20px;">A女因受近年#MeToo運動影響，於112年8月23日向航警局高雄分局提出申訴，該分局於知悉後，僅以消極調整A女之勞動條件及工作地點為不利之變更，不符採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規定；且以非性侵害專責人員承辦A女申訴案件，誤解性工法未包含性侵害樣態，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勸說A女撤銷性騷擾申訴案，改以向檢調機關提出告訴，並遲至113年7月2日始進行性侵害案件通報，延遲案件法定通報期限近1年時間，事後亦未提供A女協助。</p><p style="margin-left: 20px;">調查結果指出，劉員確有言行失檢情事，航警局及高雄分局對懲處權行使期間引用錯誤的函釋，以罹於時效為理由，讓違失人員(劉員及主管等人)迄今均未獲應有之處分。由於高雄分局處置不當，航警局亦未能及時導正，致A女不但求助無門，更造成其持續且加劇之傷害，身心受創嚴重，核有嚴重違失。</p><p style="margin-left: 20px;">另，A女復於89年間執勤時遭另一名行為人黃員偷窺如廁，航警局高雄分局於112年8月23日知悉後，竟將該案以人民陳情交查案件，未依刑法、性工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亦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隔離雙方，致使A女陷於再度被害風險中，實有欠當；事實上，黃員在犯上開案件之前，曾涉犯相關案件，航警局並未予以列管及事先防範，再生本案，核有違失。</p><p><strong>二、內政部</strong><strong>警政</strong><strong>署遲至113年5月23日接獲本院函文始知上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且應強化警員對是類案件之專業知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監委紀惠容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對所屬警察機關處理員警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案件負有督導責任，然以本案觀之，航警局及所屬高雄分局處理員警涉犯該等案件時，核有未落實通報、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提供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事後亦未提供被害人協助等諸多缺失，而該署遲至113年5月23日接獲本院函文始知上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且允應強化警員對這類案件之專業知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p><p><strong>三、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視並研議改善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以維護其等權益：</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監委紀惠容並指出，人身安全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本案凸顯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包括「性侵害被害人勇於揭發時，已逾刑事追訴期」、「應尊重被害人考量刑事告訴及行政調查之意願」及「被害人勇於揭發後，違失人員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等情。目前兒少性侵被害人於成年後勇敢揭發，已獲修法追訴期延至20歲以後起算，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視並研議改善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困境，以維護其等權益<strong>。</strong></p><p>&nbsp;</p>]]></description><pubDate>Thu, 23 Jul 2026 02:57: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調查115年1月6日空軍F-16型機事故，發現空軍未就導航系統故障風險適當控管且存有修護作業違紀情形，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3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宜津、賴鼎銘</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5年1月6日空軍F-16型機(6700號機)於東部外海發生重大事故，飛行員辛柏毅上尉迄今仍未尋獲，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5年7月23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葉宜津、賴鼎銘所提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空軍未就導航系統頻繁故障風險適當控管且存有修護作業違紀情形，核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宜津、賴鼎銘指出，由於飛行紀錄器(俗稱黑盒子)尚未完成解讀，事故原因尚未確定，但就目前紀錄顯示，6700號機在發生事故前一週內，導航相關系統有重複(Repeat)或間歇性(Recurring)故障傾向，空軍雖均有進行故障排除及檢試通過，惟未適當控管導航系統故障對夜航飛行之風險；此外調查也發現修護作業存有諸多違反規定問題，包括修護紀錄工單應填而未填，及未確實保存事故證據等情，品管作業失靈，實有嚴重違失，確有依監察法提起糾正之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紀錄顯示辛員在發現導航系統故障後，即以目視編隊方式飛行，最後才因驟然進雲與長機失散而導致空間迷向並發生事故，空軍為強化飛行員處置應變能力，已就時差調適及模擬訓練等面向予以精進，包括增加雙座飛行批次等，調查委員予以肯定。監委指出，訓練固然重要，以112年12月11日美國空軍駐群山基地F-16型機類似事故為例，該事故飛行員在儀器飛行狀態下發生導航系統故障，僅飛行約5分鐘就因產生錯覺而被迫跳傘；而美軍普遍有「Leave No One Behind」之文化，不僅派飛決策及修護作業應盡力控制風險以建立雙方信賴，在空中遭遇非預期之故障時，飛行員亦信賴同袍會盡全力搜救而適時跳傘逃生，避免固守「機在人在」之窠臼，爰空軍實應同步強化該等文化之建立，才能有效提升人機安全係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最後補充，外界對本次事故迭有防寒衣及自動防撞地系統相關質疑。經查證，空軍新購千餘件防寒衣已於115年第1季全數完成配撥，而當時辛員所屬部隊已有獲撥防寒衣，惟以當時海溫條件尚無需穿戴，且防寒衣生效須以跳傘成功為前提，爰難遽認空軍有所違失；至於自動防撞地系統部分，監委表示經查證與美方合作之構改作業相關紀錄，確有客觀之技術挑戰存在，且自動防撞地系統對該等導航系統故障樣態難有直接助益，惟基於整體F-16機隊之飛行安全，監委仍強調空軍務必督促美方加速完成構改，以有效降低事故風險。</p>]]></description><pubDate>Thu, 23 Jul 2026 02:37: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臺北市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因都更　致使單號側、雙號側先後解除列冊　國立臺灣大學不僅未能對建築群落價值據以力爭，更在文資審議會後火速拆除無配住宿舍　監察院提案糾正，並請臺大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檢討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2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針對臺大在歷次文資審議會<strong>未能對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之建築群落價值據以力爭，反而為配合都更而期待解除列冊</strong>，致使溫州街52巷1、3、5、7單號及2、4、6、8雙號先後解除列冊，且該校<strong>只要宿舍無配住戶即火速拆除</strong>，甚至<strong>8號尚有遺眷續住，仍拆除雙併之6號半棟建物</strong>，致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走向凋敝。國立臺灣大學核有重大缺失，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調查發現，臺大前於<u>92年委託該校城鄉所完成調查研究報告</u>，認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u>群落保存良好，建議整體保存</u>，且歷年來學者之調查研究亦認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建物<u>群落明顯，建築樣貌完整有特色，建議優先保存</u>；107年7月文資審議會亦<u>決議「列冊追蹤」</u>，並有文資委員建議<u>啟動「聚落建築群」調查研究及審議</u>，可見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確具「聚落建築群」保存價值。而臺大為我國最高學府，又為溫州街宿舍的管理者，卻未能考量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之歷史脈絡及群落風貌特色，<u>竟積極配合民間都更規劃，無視文資保存之歷史價值</u>，任由都更單元劃設而恣意切割，且歷次文資審議會該校不僅<u>未能對建築群落價值據以力爭，反而期待解除列冊</u>，致使溫州街52巷1、3、5、7單號及2、4、6、8雙號先後解除列冊。更有甚者，中研院<u>曹永和院士居住於6號約40年</u>，提出臺灣島史觀，為臺灣史研究先驅；<u>陳奇祿院士居住於7號約18年</u>，係文建會首任主委，我國首部文資法，即在此構思討論成形，奠定我國文資保存政策，均可稱一代巨擘。惟臺大歷年來不僅未正視其人文價值，<u>且為配合都更，更在文資審議確定不具文資身分後，只要宿舍無配住戶即火速拆除</u>，甚至<u>8號尚有遺眷續住，仍拆除雙併之6號半棟建物</u>，致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走向凋敝。</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認為，溫州街52巷<u>僅餘「8號」半棟建物</u>，卻因<u>文資價值審查專案小組5次會勘均未能進入勘察</u>而成遺珠，若住戶一旦遷出，恐亦難逃拆除命運。臺大雖承諾透過辦理策展與學術推廣活動彰顯陳奇祿院士、曹永和院士之重要事蹟，並於陳奇祿故居原址規劃設置戶外展示牆、紀念性設施，以記錄該場域之歷史記憶，然造成之破壞已無法恢復。臺大作為最高學府，除應主動對文資保存提出脈絡性的看法，更應<u>積極評估保存日治時期水道町僅存的判任官乙種官舍「溫州街52巷8號」，留存臺大師生往來記憶</u>，以彰顯溫州街52巷之人文價值及文化意涵，並可成為附近社區重要的紀念設施與都市遺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指出，<u>89年</u>〈台北市日式宿舍調查研究專案報告書〉、<u>91年</u>「台北市歷史建築清查」建教合作計畫案、<u>92年</u>〈臺大管有之殖民時期建物及宿舍調查研究報告〉等均認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u>群落保存良好、建物群落明顯、形成完整群落關係</u>，並建議<strong><u>整體</u></strong><u>優先保存</u>。文資法於105年7月修法明確定義「聚落建築群」後，市府文化局因民眾提報，經<u>106年12月會勘結論「列冊追蹤」</u>，至<u>107年7月審議會仍持續列冊追蹤</u>，並有文資委員建議「<u>儘速啟動聚落建築群登錄審議程序</u>」，然市府文化局僅委託臺科大於110年完成〈溫羅汀日式宿舍調查研究及再利用可行性評估成果報告書〉，<u>遲未啟動「聚落建築群」登錄審議程序</u>；111年3月起，因都更案<u>分別</u>對「溫州街52巷1、3、5、7號」及「溫州街52巷2、4、6、8號」之文資審議程序更<u>以單一戶號為個案，逐一票選決議</u>是否同意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是否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是否同意登錄為紀念建築，<u>不僅未考量雙併建築物，遑論建築群落整體性</u>，且<u>因投票選項過於分散，招致質疑</u>。嗣後因<u>本案115年啟動調查</u>，市府文化局乃重新檢討票單設計，<u>調整為先勾選是否具文資價值</u>，續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文資種類勾選，惟文資法經歷次修法，<u>文資保存概念與時俱進</u>，然該局卻仍欠缺整體性、前瞻性思維。且臺大未能依據文資委員建議，啟動<u>列冊追蹤範圍內聚落建築群相關調查研究</u>，避免都更案零星切割具保存價值之建築群落，亦有疏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表示，臺大辦理溫州街52巷5、7號宿舍拆除工程前，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移除3株樹木，市府文化局嗣根據提報資料<u>認定1株為受保護樹木</u>。目前倖存之樹木，見證曹永和院士及陳奇祿院士的生活、學術研究及思辨，並<u>陪伴經典民歌「橄欖樹」的誕生</u>，承載社區居民、臺大師生甚至全民之歷史人文記憶，引導世代對話；也與鄰近擁有300年歷史、<u>臺北市定古蹟「霧裡薛圳」支流共構的藍綠帶生態系統</u>，具備調節微氣候、涵養水源及保護生物多樣性功能。為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低碳社區的示範場域，臺大允應重視其公共價值，妥善維護管理。</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MjgvM2FjNTU1MjctMDcwOS00YmIzLTg1ZTEtOTZjYzQ4ZGFhMTg0LnBkZg%3d%3d&n=5rqr5bee6KGXNTLlt7fml6XlvI%2flrr%2foiI3nvqTlj4rogIHmqLnpga3mi4bpmaTjgIHnoI3pmaTmoYjnsKHloLHmqpQucGRm&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溫州街52巷日式宿舍群及老樹遭拆除、砍除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1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1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2 Jul 2026 02:02: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運動部職場霸凌案調查程序六大瑕疵，監察院查明促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26</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所提之調查報告，指出前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並業於114年9月9日升格為運動部）在114年初查處該署某主管之職場霸凌檢舉案時，行政程序存有明顯瑕疵，且改制後之運動部在缺乏合理正當理由下，逕自大幅加重對當事人之處分，不僅違背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之建議，更牴觸相關法規意旨，要求運動部應督飭所屬澈底改善，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體育署調查過程草率 存有曲解陳述、缺乏查證等六大瑕疵</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范巽綠、紀惠容調查發現，體育署在處理該件匿名檢舉案時，調查程序難謂正當，主要違失包含：</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strong>曲解受訪人真意且事證不明確</strong>：受訪的9名同仁中，多數（7人）並不認同檢舉函中關於「愛閒聊」、「私下批評別人」等指控，體育署卻未進一步查證，逕以受訪者能聯想到當事人即認定指控屬實，顯屬率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strong>混淆管理風格與職場霸凌</strong>：關於「會議時間較長」或「公文陳核時效」等事項，充其量僅屬領導統御風格範疇，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之「職場霸凌」要件不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strong>未給予陳情人實質申辯機會</strong>：體育署雖有進行訪談，卻未針對特定關係人的指控情節詢問陳情人，致使陳情人「實質上」無從進行有意義的說明，違反正當法律程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strong>缺乏基本查證作為</strong>：體育署僅憑部分關係人的片面說法即認定霸凌成立，對於公文流程、調職紀錄等客觀事證完全未予查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應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之規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五、<strong>忽略證人與當事人間之嫌隙</strong>：調查顯示主要證人與陳情人共事期間已多有齟齬且嫌隙頗深，其陳述之證明力本應商榷，體育署卻未加考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六、<strong>首長對陳情人系爭期間之考績結果明顯異於常情</strong>：陳情人於體育署服務期間，歷年之年終考績結果均堪稱優異，惟113年度正值體育署改制運動部之際，陳情人負責之單位可謂業務繁重，然受評人在未有重大違誤情況下(另評核當時亦尚未收到有關陳情人職場霸凌之檢舉函)，考績卻驟降至70分，且為連續第2年考績乙等，該評核結果顯然異於常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運動部加重懲度缺乏正當理由 實質架空公務員陳述意見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雖認定霸凌成立，但明確審認「非屬情節重大」，且多數委員建議僅給予「書面或口頭警告」；然而，改制後之運動部考績會卻在未具備合理正當理由下，將懲度大幅提升為「記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范巽綠、紀惠容委員強調，運動部加重處分的理由主要認為陳情人「無悔意」，但陳情人進行無違失答辯係憲法保障之制度性救濟權利，若以此作為加重處分理由，將造成未來公務員在類案中陷入「寒蟬效應」，不敢發言力爭，實質架空「陳述意見權」。此外，運動部在審議時雖援引衛福部相關懲處案例作為參考，卻因未查證完整資料而產生錯誤認知，誤以為調查結果不成立職場霸凌之案件，仍至少要予申誡2次以上之處分，導致處分結果不符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范巽綠、紀惠容委員嚴肅指出，職場霸凌之防治固然重要，但行政機關在落實紀律之餘，亦須嚴守程序正義。運動部應針對本案之調查瑕疵與懲處爭議虛心檢討改善，方能導正機關風氣，維護公務紀律與人權保障之平衡。</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MjYvMGUwZDE3NDQtZGQzMy00NDlkLTgwMjctNDk2NTY1ZjU3YjFhLnBkZg%3d%3d&n=6YGL5YuV6YOo6IG35aC06Zy45YeM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運動部職場霸凌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0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21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鄭南榕75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75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78年鄭南榕因拒絕遭警方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之行使，係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且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檢討]]></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24</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悉，行政院前於105年核定以追求言論自由為志之鄭南榕先生逝世之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然鄭南榕曾於75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羈押237天，嗣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該羈押處分及刑事審判疑為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司法不法；另鄭南榕於78年4月7日警方攻堅《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時，因拒絕為警逮捕而自焚身亡，究當時公權力行使是否係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為行政不法？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7月15日決議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檢討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指出：本案經以「鄭南榕」為關鍵字搜尋相關檔案後，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供相關案卷442宗，共101,618頁資料，另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及提供資料，並於114年12月24日前往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115年1月30日前往檔案局檢閱相關檔案原件；復函請臺北市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協助訪查案關人員。同年4月29日諮詢國史館館長陳儀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謙誠法律事務所李勝雄律師及證人陳元芬先生；同年5月11日諮詢洪貴叁法律事務所洪貴叁律師、國立政治大學教授；同月25日詢問前臺北地院司法警察楊文標及廖金溪；另分別於6月22日及6月26日約請前臺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惟該2人並未到院說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深入調查後發現以下問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鄭南榕75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75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係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的藉口，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75年3月28日、4月11日臺北地院傳票送達證書上載送達處所為臺北市錦州街，同月22日拘票上載住居所為臺北市錦州街。同年5月30日通緝書上載住居所：臺北市錦州街、臺北市民權東路。同年6月2日中山分局員警則於臺北市民權東路逮捕鄭南榕後將其移送於臺北地院。對於上開送達及拘提過程，詢問75年4月30日前往拘提鄭南榕之前臺北地院法警楊文標及廖金溪，其2人均稱是否有去拘提鄭南榕已沒有印象，<strong>惟上開拘提報告書所寫「職奉命按照該址前往拘提被告鄭南榕1名，去了兩趟均無人在家，經職向左右鄰舍打聽，不知該地址所住何人，致無從拘提到案」等，並不是他們所寫。</strong>並說明如果拘提不到，他們自己會填寫報告，不會由其他人去填寫。顯見上開拘提不到報告書似有偽造之嫌。又本案訴訟系爭文章為自由時代雜誌社(民主天地週刊)所刊出、發行，而該社設於臺北市民權東路550巷3弄11號3樓，卷證明顯。法院明知當事人平日在民權東路，卻未向其所在之事務所送達，而僅向錦州街為送達及簽發拘票，造成「抗傳」、「逃亡」，而後員警竟於民權東路拘提到「本人」，上開送達過程顯有疑義。&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鄭南榕於75年6月2日上午遭中山分局員警逮捕後，移送臺北地院後隨即遭裁定羈押，並移送至土城看守所等候宣判，直到76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當天才被釋放。惟本案所犯違反戡亂時期選罷法案件，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顯不合75年當時之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01條羈押規定，卻遭羈押237天。而一審判決鄭南榕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8月。對比當時75年5月間同類事實之判決，如「曾蔡美佐、蘇洪月嬌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演講傳播不實之事，判決蘇洪月嬌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曾蔡美佐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刑度亦顯有過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查鄭南榕75年3月間於自由時代週刊第111期發表「爭取100%的解除戒嚴」，並於「總編輯報告」謂：「今年的5月19日是國民黨戒嚴臺港第38週年紀念日，讓我們一起來『紀念』這個日子。讓我們想像今年5月19日那一天，全臺灣的人一出門，就可看到處處綠色飄揚紀念戒嚴，正是你我共出一口氣的大好景象」等文字，藉以宣傳「519綠色行動」；嗣鄭南榕被控告違反戡亂時期選罷法，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75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係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的藉口，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法務部自宜儘速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調查後，按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理，以平復司法不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78年4月7日鄭南榕於警方攻堅《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時，因拒絕遭警方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之行使，係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且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並造成被害者死亡，該侵害人民生命之事實行為，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顯有未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法務部78年函說明：「鄭南榕係時代雜誌創辦人兼總編輯，自76年4月起至11月止，在三重市等地，一再公開向群眾演講，主張臺灣獨立。復於該週刊第254期刊登『臺灣新憲法草案』全文及該草案起草人許世楷致臺灣鄉親之文章，其內容略以臺灣即將獨立，並要創建獨立之『臺灣共和國』云云。因認鄭南榕、許世楷不無觸犯刑法第100條第2項陰謀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罪嫌。經檢察官先後於78年1月27日及78年2月25日傳喚出庭應訊，詎鄭南榕拒不出庭，檢察官認鄭某經2次合法傳喚未到場，乃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於本年4月4日簽發拘票，交由中山分局執行拘提。」</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然如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所述：「鄭南榕在雜誌刊登許世楷憲法草案的行為，即便依據懲治叛亂條例也無法成罪。再者，一個憲法草案要通過也必須通過相當程序，光是主張一個憲法草案，根本不可能有叛亂的意圖，自不構成叛亂罪。」、「刑法第100條原條文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實行』能因時代雜誌第254期刊登許世楷教授的臺灣新憲法草案而入罪乎？質言之，臺灣新憲法草案之刊出，構成當時刑法第100條著手實行或預備或陰謀叛亂嗎？稍具憲法意識者，均知其不然。」、「不管主張台獨或是憲法草案，都是挑戰當局威權，因此，本案不管偵查、起訴、審判，都已經算是促轉條例中所述的司法不法，亦即，以叛亂罪起訴、審判、拘提都是當時不應該存在的國家行為。如果當時行為不存在，就不會發生後面的自焚等事件，所以這是有因果關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依78年4月10日警政署督察室專案督導調查報告所載之檢討分析中提及：「高檢處欲拘提鄭南榕，早在3週前即已提出要求，希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關單位妥加規劃，該管中山分局即據以訂定執行鄭南榕拘提方案，執行拘提方式，經研擬為甲、乙、丙3案，並預知鄭某拒捕心態非常明顯，而且其雜誌社內置放汽油桶（彈）等危險物品，故建議上級暫緩拘提或實施乙案以強行拘提之。中山分局於4月4日接獲高檢處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在執行拘提前，針對已知狀況策劃進行拘提之警力分配及任務編組，以及執行拘提任務之程序、方法與步驟，並假設可能有點燃汽油引起火災之狀況，而預先通知泡沫消防車到場警戒。」且鄭南榕曾數度明白表示，並於雜誌宣明『他們抓不到我的人，祇能抓到我的屍體』，備妥汽油自囚於雜誌社，為週知之事實，當局亦不可能不知，否則，豈會動用數單位、數十名員警，並事先備有消防大隊前往拘提。顯見本案為當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可見當時警方執行方式顯有未妥，並進而造成被害者死亡之結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因此，前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督導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且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已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允宜妥予就本案之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之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尋求侵害之賠償，以符促轉條例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3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0 Jul 2026 03:32: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空軍防砲指揮部中士蔡學良槍擊死亡命案，臺高檢署已依監察院調查意旨轉囑臺東地檢署重啟「他」字案偵查，另國防部亦允諾全力配合檢方實彈測試]]></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2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民國97年間空軍防空砲兵中士蔡學良因槍擊身亡乙案，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受理蔡母尤瑞敏女士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115年4月23日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決議通過，函請法務部及國防部檢討辦理，並請法務部轉囑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於本案最新進展，蔡崇義委員說明，臺灣高等檢察署就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之應釐清事項，已轉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正式分「他」字案件重啟偵查；另國防部也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承諾未來司法機關認有進一步調查、鑑定或實彈測試之必要，該部將全力配合辦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對於過往部隊與軍事檢察署處置軍人遺體之爭議，國防部於復函監察院說明，現行軍中發生死亡案件時，將依規定立即通知轄區憲兵隊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並先行實施現場封鎖、管制及錄影存證。檢察官辦理檢驗或解剖時，亦得依法通知家屬到場，必要時指定專業醫學人員參與。國防部強調，遺體須符合規範要件始得火化，符合監察院提醒國軍應「原則解剖，暫不火化」之要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強調，為撫平家屬深層之心理創傷，國防部已協請中華修復促進協會向家屬說明修復式程序與操作模式，俟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後，將由家屬聲請進行修復式程序，俾促進當事人間之溝通與關係修復，兼顧家屬權益與司法正義之實現。</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蔡崇義委員重申，本案後續監察院仍將促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督責承辦檢察官克盡職責妥適偵處，唯有透過檢察官公正透明之科學實證偵查作為，始能有助釐清命案真相，杜絕家屬與民眾疑慮，進而穩定軍心、重建各界對國軍及司法體制的信任。</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4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at, 18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新竹市政府辦理市立棒球場統包工程未驗收即先使用；統包商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有安全疑慮；市府及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督導過程之查核意見，竟錯誤指示成球員兼裁判；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資格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2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新竹市立棒球場自民國（下同）66年啟用後設施老舊損壞，新竹市政府於105年8月8日函送計畫，向原教育部體育署（114年9月9日升格為運動部）申請新臺幣（下同）3億5,300萬元全額補助（含新建地下1層停車場1.5億元）。嗣市府又多次至行政院協商爭取經費，最終教育部於106年11月16日核定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計畫經費8億7,643萬1,580元（中央核定補助6億1,350萬元【補助比率70％】）。工程發包決標後施工，市府在工程尚未竣工之情況下，於111年7月22日辦理職棒開幕賽營運，發生球員受傷事件，引發外界對球場工程品質提出質疑。案經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及張菊芳調查後，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調查報告指出新竹市政府及運動部有下列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截至111年7月20日止實際進度99.913％，已接近完工狀態，如欲部分先行使用，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並無不可，惟應踐行「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程序。新竹市政府配合中華職棒大聯盟同年7月22日賽程前，雖於同年5月13日、24日、6月13日、7月11日、18日先行辦理5場次部分空間點交會議，並註記點交項目缺失，惟該程序並不等同於「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過程有欠嚴謹，且監辦單位亦未參與，點交缺失並未透過驗收作業程序進行改善，率即辦理球場開幕賽事，致釀成球員受傷事件風暴，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巨佳公司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如球場未能於30分鐘內排水，未清除表土層中直徑大於3公分之所有石礫、混凝土塊，及其它有害草種生長之雜物等）；復因球場覆土下方設計地下停車場，實際覆土厚度超過結構分析許可之重量，斷面強度並未達到我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所可確保之「安全程度」，有安全性疑慮，致須將超載覆土移除並辦理一連串改善作業，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提升效率及品質之立法意旨。且專案管理（含監造）廠商艾奕康公司亦未嚴格把關發揮品質管理功能，致於111年7月22日球場開幕賽發生球員受傷事件後，因巨佳公司履約瑕疵改善等爭議處理延宕，球場迄今仍無法正常營運使用，新竹市政府監督管理不周，核有嚴重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新竹市政府基於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之「專案管理」與「監造」合併委託艾奕康公司辦理，該公司於108年9月25日第3次提送工程監造計畫送審，經市府於同年10月3日核定，符合本案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附件「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惟於市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提出「專管未落實審查監造計畫」缺失意見後，艾奕康公司重新於110年3月19日第6次提送修正監造計畫送審，再由艾奕康公司於同年月23日自行核定，市府竟仍於同年月26日同意備查，此舉形同艾奕康公司自己審查核定自己辦理的監造計畫，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避免服務項目發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立法目的未合，教育部及新竹市政府疏未詳查本案「專案管理」與「監造」併辦特性，竟將艾奕康公司原先符合契約規定之正確作法，錯誤指示而形成球員兼裁判，實有失督導專業，核有重大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且與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五、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招標延宕，歷經流標檢討會議後決定減項發包施作決標，然於施工過程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程序時，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因其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市府錯誤引用適用法條，衍生工程會函頒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3位監委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市府將棒球場工程之「專案管理」與「監造」合併委託廠商辦理，履約過程卻角色混淆，出現監造工程師執行專案管理之工程督導業務；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廠商有部分應專職人員違約兼職他案情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金額1,541萬5,900元，原係以統包工程建造費用3億5,300萬元估算辦理，嗣因配合計畫核定金額大幅度增加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為巨額採購，逕採限制性招標通知原廠商議價變更契約，以2,951萬4,622元決標之妥適性；以及本案棒球場下之地下停車場已獲教育部經費補助，嗣後又重複向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註：112年9月15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申請經費補助等違失，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進。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審查評比原則，未能防杜重複申請補助經費漏洞，亦請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至於本案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究責，因相關刑事案件尚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由於行政責任之究責與刑案偵辦資料有所關聯，爰擬俟該署偵辦情形，再行處理。</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0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72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Jul 2026 03:3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為終結「偽自組」登山亂象，拒絕搜救成本由全民買單！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應正視山岳界呼籲，推動「山域嚮導證照市場化」與研議制定山域專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1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蕭自佑</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偽自組」登山團氾濫，衍生山域事故案件居高不下、搜救風險與社會成本外部化等亂象。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蕭自佑所提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應正視內政部消防署山域事故統計數據之背後警訊。監委指出，現行山域管理制度存在闕漏，導致「偽自組」商業團游走於法規灰色地帶，政府應正視山岳界呼籲，研議將山域嚮導證照導入市場化，並強化「一站式服務網」預警功能，以落實責任登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消防署統計，114年度全國山域事故救援通報共計531件，涉及727人，其中雖有93.54％獲救，但仍有34人不幸死亡。分析事故主因：以迷路38.61％、創傷19.40％、墜谷8.10％等為大宗。尤為關注的是，依登山身分類別統計，「自組隊伍」（55.85％）與「獨自登山」（21.46％）合計占比高達77.31％。監委強調，這項數據反映出當前主流「自組」型態中，實則隱藏了大量缺乏專業風險評估能力「偽自組」商業團。此類團體假借自組名義規避管理責任，一旦出事，便將搜救風險與社會成本外部化，全由全民買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114年山域事故案件統計，50至69歲中高齡族群占比最高，約達49％。然現行「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卻缺乏針對特定年齡「身體狀況評估」，亦無高風險路線的主動式預警提示。此外，該平台目前呈現「虛擬整合、實質分治」的弊端，且該平台至今未與運動部「合格山域嚮導資料庫」介接，導致民眾無法從該平台直接查詢合格山域嚮導資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監委強調，行政院雖推動山林開放政策，但不能忽視專業治理。政府宜積極引導山域嚮導機制進入市場化，健全商業登山契約規範，加速審查「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明確規範商業登山活動宜配置合格嚮導，並研議公告山域嚮導違規名單，並宜深化山域嚮導對於高山環境實務訓練、導入國際野外急救標準，建立定期換照複訓制度，以及結合原住民族山林智慧，推動以「部落為主體」之山域共管機制。唯有透過法規與市場機制之雙管齊下，從法制與實務面全面深化「開放山林、責任登山」政策根基，方能維護我國山域活動與環境永續發展。</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0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Jul 2026 03:2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瑞芳深澳漁港拆屋還地爭議疑源自70年間測量成果瑕疵，監察院促內政部、新北市政府檢討妥處，並呼籲基隆地院釐清後再行處理]]></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0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7月15日通過調查委員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該報告針對新北市瑞芳區重測前某地段224-118、224-153及224-156地號間之經界位置，研判自70年間分割以來，極有可能因原始測量成果或圖籍訂正過程存在錯誤或瑕疵，故經決議函請內政部督同所屬國土測繪中心及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見復。調查委員並於7月17日召開記者會，<u>呼籲基隆地院審酌本案特殊情形，依法衡酌是否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俟相關事實及制度性問題確實釐清後，再行處理</u>，以維護人民權益，避免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調查委員施錦芳表示，本案土地位於瑞芳區深澳漁港舊聚落，相關土地於70年及72年間陸續辦理分割。107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因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嗣經不動產糾紛調處及法院確認經界判決確定，並衍生拆屋還地訴訟，目前正辦理強制執行。<u>依據陳訴人最新收到的通知，基隆地院預定於</u><u>115</u><u>年</u><u>9</u><u>月</u><u>9</u><u>日上午執行拆除</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指出，綜合聚落現況、原地主分割出售模式、81年間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及地政士證述等事證，224-118地號與224-156地號地上建物間供居民通行之通道，是否原屬224-118地號分割出售範圍，顯非無疑。尤其依現行地籍資料，該通道竟以斜角方式劃入224-118地號，不僅與既有建物及通道使用現況未盡相符，亦與一般土地分割及買賣交易常情有違，極可能於70年間分割測量或後續圖籍訂正過程即已存在錯誤或瑕疵。</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107年間地籍圖重測、重測異議調處及法院審理確認經界事件過程，均未進一步檢驗原始分割成果是否正確，亦未充分探究土地形成沿革、交易原意、長期使用現況、既有協議及聚落通行等重要證據，仍以既有圖籍、鑑定成果及土地登記面積等資料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致可能使原始錯誤經由重測程序及司法判決持續被採認，錯失藉由地籍圖重測釐正歷史錯誤、化解長年紛爭之契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強調，土地面積係界址確定後計算所得之結果，並非決定界址之原因。界址認定應回歸土地形成沿革、原始分割及交易真意、建物配置、道路通行及長期使用現況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不宜過度著重各宗土地面積增減之平衡，而使其凌駕於歷史事實及土地使用現況之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最後表示，地籍測量、圖籍演變及界址認定涉及測量技術、地籍制度及土地法制等跨領域專業知識，建議司法院研議加強法官相關教育訓練，並適時與地政機關、測量專業機構建立交流機制，增進法官對地籍測量制度、圖籍判讀及界址認定原則之理解，使裁判結果更能符合客觀事實，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3MDkvOGYzMTU4MWUtMzRiOS00MzJlLWFiNzYtMTk0YTQyMTk2ZTI4LnBkZg%3d%3d&n=55Ge6Iqz5rex5r6z5ryB5riv5Zyf5Zyw55WM5Z2A54it6K2w5qGI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瑞芳深澳漁港土地界址爭議案.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71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Jul 2026 02:11: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捷運綠線GM01標及GC03標工程，統包商及專案管理單位涉有把關疏失，衍生未察採購中國建材及停權廠商產品之爭議；另有車站地磚施工縫寬度審查核定過程，疏未依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捷運局有督導管理不周之行政疏失，監察院促請桃園市政府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0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4年10月27日媒體報導，興建中的桃園捷運綠線GM01標及GC03標工程，違法使用中國建材及採購停權廠商產品石英地磚；又為提前通車趕工，部分站體出現積水、儀控設備遭雨淋等情；另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劉○○局長於同年9月率員赴歐洲考察，疑有接受廠商招待情事。<strong>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strong><strong>7</strong><strong>月</strong><strong>14</strong><strong>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針對相關案件督管疏失提出</strong><strong>5</strong><strong>點意見，要求桃園市政府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捷運GC03標工程統包商送審裝修用石材花崗岩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石材進場施工前，廠商應提供合法使用文件，惟捷運局及專管顧問監造廠商中興/亞新專管顧問監造審查時疏未注意竟予通過。<strong>嗣施工前經統包商發現中國廈門前程公司產品為大陸製後，已主動更換為國內廠商送審合格</strong>，車站實際施工並無使用大陸製材料，而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strong>惟捷運局於統包商辦理工程設計階段，未注意工程會相關函釋，致對核備材料供應商資格送審文件中出現中國廠商名稱及五星標誌等情，未生警覺與主動釐清，迨逾年餘始由統包商發現與更換，有督導不周之行政疏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統包商提報GM01標工程材料供應商精工公司時點，正處於遭工程會停權之3年期間，<strong>送審文件卻登載查詢精工公司之拒絕往來廠商資訊為「無符合條件資料」，顯未符實情，捷運局及專管顧問監造廠商卻不察予以核定；嗣專管顧問監造廠商於審查材料樣品時始發現精工公司有停權情事，爰請統包商重新檢討並將原核定作廢</strong>。<strong>顯見捷運局未能確實監督專管顧問監造廠商覈實審查統包商提報文件，及未能察悉疑義即核備履約文件過程，核有行政疏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捷運局辦理GC03標工程項下G11車站建築公共區地坪裝修之崗石地磚施工縫寬度，<strong>統包商擬依契約施工規範將原核定設計圖</strong><strong>6</strong><strong>&plusmn;</strong><strong>mm</strong><strong>改為</strong><strong>3~10mm</strong><strong>，卻未即時於</strong><strong>114</strong><strong>年</strong><strong>9</strong><strong>月</strong><strong>6</strong><strong>日施工前之</strong><strong>D</strong><strong>、</strong><strong>E</strong><strong>版設計圖予以修正，以致有媒體報導未依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情事之爭議</strong>；雖統包商相關施作尚符施工規範，但專管顧問監造廠商審查核定流程有違「依核定設計圖發展製作施工圖」之程序規定，未及時追蹤及發現施工圖與設計圖不符情事，顯有履約疏失，捷運局監督管理不周，亦有疏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捷運局為達成市府捷運綠線北段7站於115年底通車政策目標，<strong>奉市長核示將捷運局局長前往德國協商行程與捷運車站公共藝術設置出國考察計畫併辦，遭媒體報導有接受廠商招待情事。</strong>經查市府出國人員回國填寫之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經費核銷，業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扣除生活費日支數額8％費用，並返還廠商合餐共食代墊費用3萬元差額；<strong>惟捷運局未於行前陳報市長核定之出國計畫相關內容揭露有廠商同行，致引發外界疑慮</strong>，<strong>允應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五、捷運局為達成市府捷運綠線北段7站於115年底通車政策目標正積極趕工，GM01標工程行控中心建築屋頂頂版澆置完成後，監控及資料擷取系統設備亦提前於114年5月進場安裝，<strong>惟受屋頂飛簷鋼構基座尚未完成，以致影響後續防水工程之施作，而統包商亦未對該機電儀控設備做好安全防護，致有媒體報導之「儀控設備遭雨淋」情事，引發外界疑慮</strong>，捷運局允應督導統包商檢討改進，並盡早完成防水工程之施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strong>GC03</strong><strong>標工程車站材料交貨供應商精工</strong><strong>公司，因另案早已於</strong><strong>113</strong><strong>年</strong><strong>4</strong><strong>月</strong><strong>23</strong><strong>日遭工程會停權，卻因本標案磁磚供應鏈各廠商間簽約時點均早於停權生效日，捷運局逕依法律事務所對工程會函釋之見解，就政府採購法第</strong><strong>103</strong><strong>條第</strong><strong>1</strong><strong>項之規定，認該公司非分包商故仍得繼續履約。惟如此有失政府採購法藉由停權「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再危害機關」之立法意旨。</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兩位監委表示</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工程國際標案衍生之供應鏈廠商停權規範爭議問題，</strong><strong>工程會表示，近期已就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預計將「供應廠商」增列為第</strong><strong>103</strong><strong>條第</strong><strong>1</strong><strong>項不良廠商停權對象</strong>。監察院促請工程會允應以本案為鑑妥為評估修法，以保障政府採購品質並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16 Jul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基隆市環保局辦理旭川河、田寮河水質處理工程， 迄未發揮應有功能，監察院糾正基隆市政府]]></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70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基隆市環保局辦理旭川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田寮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及水環境營造工程，該二工程完工後無法正常使用，迄未發揮應有功能，嚴重影響機關權益，損及政府施政形象，有嚴重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15年7月14日通過3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基隆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於糾正案文指出，基隆市環保局辦理旭川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施工廠商僑福公司於履約期間，計有39項機電設備及土建工程未依契約圖說施作或甚至未施作，工程主（查）驗人員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確實查驗該等工項，仍予以審認合格、同意結算付款，顯見該局並未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檢驗標準，落實分段查驗及驗收作業。時任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技正等主管人員負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責，亦未能及時發現錯誤並導正，顯未善盡採購督導考核之責。旭川河水淨場於111年4月22日驗收後無法正常運轉，前揭主管人員亦未曾召開檢討會議、釐清問題癥結，遲至112年3月始發現本工程有諸多機電設備故障或未施作。僑福公司不願進場修復，亦不履行契約「運轉測試」及「成效評估」等項目，環保局主管人員亦未督促所屬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追究施工廠商僑福公司與監造廠商艾奕康公司之契約責任、損害賠償及刊登拒絕往來廠商，致須另案發包修復，損失公帑406萬餘元，並使耗費7,515萬餘元興建之旭川河水淨場完工後無法正常使用。雖經環保局持續改善，最近3個月（114年12月至115年2月）每日污水處理量平均已達1,500公噸，惟距離設計標準4,500公噸，仍有顯著差距，難謂已發揮應有功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田寮河水質改善現地處理工程及水環境營造工程也有類似弊失，施工廠商僑福公司於履約期間，有49項機電設備及土建工程未依契約圖說施作或甚至未施作，基隆市環保局查驗人員也未依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確實查驗該等工項，且同樣予以審認合格、同意結算付款；時任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技正等主管人員亦未善盡採購督導考核之責，及時發現錯誤並導正。田寮河水淨場自112年1月18日竣工後未能完成驗收，前揭主管人員亦未及時督促所屬依契約及採購法追究施工廠商僑福公司與監造廠商艾奕康公司之契約責任、損害賠償及刊登拒絕往來廠商，致須另案發包修復，損失公帑415萬餘元，並使耗費8,427萬餘元興建之田寮河水淨場完工後無法正常使用，雖經環保局持續改善，115年2月每日污水處理量已可達2,187公噸，惟距離設計標準3,400公噸，仍有顯著差距。</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案內兩工程均係基隆市政府列管5,000萬以上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計完工後可改善旭川河、田寮河水質及周邊景觀，以打造優質水岸生活環境，其執行良窳攸關民眾生活福祉。惟機關估驗、查驗及驗收不實，相關違失人員業經審計部基隆市審計室依法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監察院除對基隆市政府通過糾正案外，亦要求該府依法議處環境保護局違失主管人員。</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14 Jul 2026 08:4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中油公司長年容任煉製事業部首長濫用人事遷調權限，架空採購專業，導致「冰水機案」預算竟暴增五倍；而部分員工涉及標案洩密、不實驗收、虛偽記載工期、不當飲宴與接受廠商招待等情事，顯示公司內控與防弊機制全盤失靈，存有嚴重系統性結構問題。另標案掮客得以持貴賓證自由進出廠區，門禁形同虛設；以及該公司縱容遭聲押人員仍獲考績甲等並領取優渥獎金之荒謬情事。上開等情，嚴重斲傷政府信譽與官箴。監察院通過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中油公司]]></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94</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p><p>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自民國（下同）108年起，利用辦理該事業部冰水機案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工程師黃榮泰依其指示執行，勾串不肖廠商，將原預算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之冰水機採購案，虛增預算至近2億元；徐漢再與廠商、掮客計3人朋分其利益至少達4,200萬元；前經理歐文豐藉由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前經理張子房在另一採購案亦向廠商收賄，並與徐漢朋分賄款40萬元。偵查機關搜索徐漢辦公室時，竟扣得鉅額不明來源現金高達2,710萬元。本案經監察委員深入調查發現中油公司內部存在嚴重系統性結構問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5年7月8日審查通過王麗珍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中油公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前揭徐漢等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部分，日前監察院業已彈劾並移付懲戒法院審理。並經調查發現，中油煉製事業部辦理採購存有嚴重系統性結構問題如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前執行長徐漢撤換持不同意見之承辦與主管，許諾下屬職位調陞，全然配合廠商報價，致使預算大幅虛增，並因該公司採購預算審議機制形同虛設並未有實質審查，容任預算暴增；徐漢操弄採購評選委員會內部委員，讓行賄廠商取得有利評選結果；另在標案正式公告招標前，即私自將辦理進度（或標案資訊）告知特定廠商得於提前備標，或協助勸退其他有投標意願廠商。而冰水機案件洽詢毫無冷凍專業廠商報價，降低廠商資格並容許得標；產地限制與驗收條件設定，全然配合廠商，率爾全盤接受遷就廠商訴求，乃至付款過程均全力協助。此種中油煉製事業部主管全面性主導、再誘使屬員配合之結構性問題，業經法院認定為勾串不肖廠商榨取公款以供分贓之不法行為，且部分中油員工更於事件中無所忌憚接受廠商招待，澈底破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冷凍空調業屬特許行業，須領有登記證書始得營業，中油煉製事業部冰水機案預算金額近2億元，已達巨額採購，然該公司卻參納不具該行業專業之廠商報價。且招標過程中，該公司以「非供公眾使用」為由，亦未報請主管機關釋疑，即自行放寬投標廠商行業限制，容任不具專業登記廠商跨業投標，明顯規避相關法規對於廠商專業能力之要求。足證該公司採購部門未能秉持專業，預先防範，終致本案釀成該公司重大採購弊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中油煉製事業部辦理共融公園案，片面要求廠商配合增設工程項目，然卻無預算增加給付契約價金，僅以勸導方式變相要求廠商自行吸收該項成本；復明知工項增加致履約期程緊迫，亦未給予合理工期並辦理契約變更，迫使廠商面臨趕工壓力，以致該案承辦主管及人員為達成主管要求，竟在停工報告書中虛偽記載。足見中油煉製事業部未確依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原則，造成其履約困難，進而使該採購案件淪為高層主管索賄標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採購標案公告招標前，應善盡保密責任，然中油煉製事業部人員竟為使其屬意廠商得標，於短期內多次與廠商至有女陪侍場所消費時，洩漏採購案件資料，且有廠商代為支付消費款項而獲得不正利益情事，顯示中油內部人員管理機制已然失能，造成所屬風紀敗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五)中油煉製事業部訂定貴賓證發放作業要點，發放對象原則為採訪媒體之線上記者及其上級特派員、主任，與睦鄰範圍內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長及地方仕紳等人；卻浮濫發放予非屬上開對象之工程標案「掮客」，使其得以自由進出該事業部辦公室。調查發現，該名掮客竟直接赴大林煉油廠廠長辦公室，要求催辦相關採購案件。此外，案發後中油公司卻未檢討限縮發放對象，竟反而擴大發放。</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六)最後，銓敘部109年4月27日函文要旨，已明白指出機關應本於權責主動檢討人員違失，得視情況予以撤銷重辦受考人涉及違失年度之年終考績。惟中油公司卻以本件涉案人員考績已報經濟部核定為由(均為甲等)，未主動依前揭函釋予以重新核評涉案年度考績。經本院於詢問時要求該公司檢討，始函詢經濟部釋疑後，遲至115年4月始撤銷重辦相關涉案人違法失職年度年終考績，變更為丙等。</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委員強調本案顯示：(1)中油公司相關人事制度、預算審核覆核與內控機制完全失靈，亟需檢視整頓闕漏，導正前述「高階主管違法指示凌駕法令規範」之企業文化。(2)採購部門未能秉持採購專業，預先防範予以制止業務單位過度配合廠商，終致本案釀成該公司重大採購弊案。(3)部分採購案件刻意製造行政障礙，損害廠商權益亦造成其履約困難，進而使該案件淪為高層主管索賄標的，更導致基層員工罹於罪責。(4)部分員工多次與廠商至有女陪侍場所消費，洩漏採購案資料，並由廠商代為支付消費款項，顯示中油公司人員管理機制已然失能，所屬風紀敗壞。(5)不肖「掮客」得以取得貴賓證，假藉主管權勢，自由進出該事業部辦公室，甚至要求催辦特定採購案件，顯示其門禁管制失當。上述匪夷所思情節，在在顯示該公司積弊已久，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應全面痛定思痛、深化採購稽核與內控機制，改造組織風氣，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本案歷經詳實調查並將相關人員予以彈劾，獲民眾來函肯定與建言，並表謝忱。民意之期許，乃本院行使監察職權、澄清吏治之核心動力。本院將持續秉持客觀公正、不枉不縱之原則，嚴密追蹤相關機關後續之改善成效與落實情形。期能藉由個案之權責釐清與體制健全，實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不負國人對本院捍衛社會正義與廉能政治之殷切期盼。</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9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08 Jul 2026 03:5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三叉坑部落族人歷經21年漫長等待，921災後重建土地價購計畫終見曙光。監委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持續追蹤原民會督導臺中市政府及和平區公所，目前已籌編完成土地價購費用，續促請原民會協同地方政府與受災戶協商取得土地使用最大共識，以安民心]]></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93</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strong>&nbsp;</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今日（7/7）表示，有關臺中市和平區自由村三叉坑部落因九二一大地震引發之重建保留地土地產權糾紛案，自112年10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要求儘速依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早日將重建屋基地上之私人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後，持續追蹤迄今，三叉坑部落族人歷經21年漫長等待，購地計畫終見曙光！</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位監委歴經二年多調查報告的追蹤，確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已於115年3月完成價購公證契約編撰，並於6月間與私有地所有人辦理契約簽訂、公證及調解，待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售地同意文件、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移轉登記國有後，受災戶未來可不再受房地權利分離之不確定狀況，甚至因深陷訴訟導致身、心、靈長期處於恐懼與傷害</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指出<strong>本案肇因於三叉坑部落重建區域建物自94年間先行竣工後，建築基地卻因當年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疏漏，未確實要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配合辦理拋棄所有權並完成國有登記，因而導致部分私有建築基地於110年間遭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移轉登記予第三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此項行政疏失，不僅造成受災族人陸續面臨新地主訴請「拆屋還地」之訴訟，更讓受災戶長期身處財產權受損與被迫流離失所的恐懼中，嚴重侵害原住民族之居住權益。</strong>監委於提出調查報告後，持續督促原民會發揮中央主管機關之責，並嚴格監督臺中市政府及和平區公所完成土地取得及國有登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表示因監察院積極介入調查、糾正，促使該重大災後重建產權紊亂案件，能於延宕21年後終能回復受害原民族人生活秩序外，也督促原鄉事務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應以本案為鑑，嚴肅正視原鄉災後重建工作管考之落實，並能以「適足居住權」政策保障族人基本居住人權。而未來相關機關在研議受災戶建物基地是否能合法移轉或其他「永久使用方式」等關鍵方案時，務必深入部落並與受災戶進行充分溝通，以取得最大共識，安定原鄉災民民心</strong>。</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49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49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07 Jul 2026 06:5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行政院遲未推動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專法管理，監察院籲珍惜國人健康，保障高強度勞動族群生命權]]></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91</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蕭自佑</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自西元2003年早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為保障國人健康，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及蕭自佑於民國(下同)109年即立案調查，並於<u id="isPasted">110年11月糾正行政院</u>對於檳榔危害防制作為過於消極，且怠於重新檢視並推動專法管理，坐視國人口腔癌及食道癌發生率居高不下，甚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之事實等情。本案經3位委員長期追蹤行政院改善情形近6年之久，期間衛福部曾於<u>113年12月18日預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u>，經彙整各界意見並修正後，<u>於114年5月26日函報行政院將辦理第2次預告作業</u>，惟行政院迄今仍未核定，竟表示目前仍需進行民調，以瞭解社會大眾對於專法立法必要性之認知、支持程度等，該院對於研訂檳榔專法進度及相關管理措施，顯然停滯原點。3位委員於<u>115年6月1日</u>再次詢問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石崇良部長及農業部胡忠一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對於專法研訂進度延宕事宜，強烈表達不滿，嚴正要求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長期關注主管機關就檳榔健康危害之管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早在十幾年前自第四屆開始，尹祚芊委員、程仁宏委員與楊美鈴委員即針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nbsp;西元2003年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我國政府卻允許國人嚼食檳榔，且口腔癌之醫療費用卻由全民負擔等情進行調查，並於102年對行政院提出糾正。後續第五屆監察委員林盛豐、田秋堇與蔡崇義也關心檳榔議題，對於政府坐視檳榔農藥濫用、完全未納管等情，於108年也進行調查。而本屆(第六屆)趙永清委員、范巽綠委員及蕭自佑委員持續關心檳榔對於國人造成健康危害的問題，顯見監察院長期以來，相當重視此議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屆3位調查委員說明，本案自110年向行政院提出糾正迄今，積極藉由巡察行政院、詢問及質問等程序，要求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檢討改善，包括：</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於110年12月28</u>日巡察行政院時，就「檳榔危害防制」議題提出發言，時任<u>衛福部陳時中部長</u>表示略以：「關於檳榔問題，不在於要不要管，而是要如何管&hellip;&hellip;輔以各類的法規相配合，並加強教育的宣導、社會的宣導，以解決問題。」時任<u>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吉仲主任委員</u>回應略以：「這個問題我的建議是比照菸害防制的專法，訂定一個檳榔跟荖葉的專法，進行宣導，讓嚼食檳榔的需求從需求端大量減少，並同步進行檳榔轉作，否則這個問題永遠無法解決&hellip;&hellip;二、三十年之後，我們還是會在討論這樣的一個問題。」<u>時任行政院蘇貞昌院長</u>表示略以，關於檳榔所引發問題，教育是必要的，另外就是朝產業鏈轉作等方式處理&hellip;&hellip;各部會通力合作解決檳榔問題。(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因未見行政院具體改善事項，<u>於112年1月13日詢問時任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其承諾：「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及結論，若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問題，就立專法</u>。」以及時任<u>衛福部薛瑞元部長表示：「回去研議在口腔健康法進行規範</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行政院仍無具體管理進展，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33次聯席會議於<u>113年8月21日請行政院到院接受質問</u>，由陳時中政務委員率時任衛福部邱泰源部長、農業部黃昭欽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出席說明，並就監察院的<u>質問回應：「將立專法管理，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預定於113年底至114年初送行政院！</u>」陳時中政務委員說明，過去因檳榔涉及環境、經濟、文化等層面，問題盤根錯節，但為保障國人健康，制定專法的時機到了，預計113年底提出草案；其他關於檳榔廢園轉作誘因強化、勞工職場環境及青少年衛教宣導、原住民族文化對策等，也將一併檢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衛福部於<u>113年12月18日預告制定</u>「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蒐集相關意見並修正後，<u>於114年5月26日函報行政院</u>，惟行政院仍未核定，以致迄今未辦理預告作業。3位調查委員於<u>115年6月1日再次詢問</u>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衛福部石崇良部長及農業部胡忠一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其表示因各界反饋意見，為求周延，<u>需進一步進行民調</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於「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造成國人健康危害，尤其口腔癌及食道癌發生率居高不下，甚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國人必須付出慘痛的健康代價及社會沉重的醫療支出，尤其嚼食者，多為經濟弱勢的藍領工作族群，其健康生命權，更應值得珍惜及尊重，3位調查委員重申，既然目前的法規無法涵蓋檳榔各層面的管理，例如檳榔添加物(紅白灰)食用安全，且對於健康危害嚴重，<u>應以專法管理之理由如下</u>：</p><p id="isPasted" style="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font-weight: 400;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span style="font-size: 1em;"><strong>一、我國口腔癌發生率列屬世界第一</strong></span></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西元2020年國際公共衛生的研究統計，全世界每10萬人中有4.1人罹患口腔癌，而我國口腔癌發生率歷年來約每10萬人有21人，遠高出世界值；復依據臺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108年「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政策說帖」指出，西元2016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公告口腔癌世界第一為巴布亞紐幾內亞（每10萬「男性」中有32.3人罹患口腔癌），然我國同一年度每10萬「男性」中有42.4位罹患口腔癌，因此我國實際上口腔癌發生率列屬世界第一。</p><p style="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font-weight: 400;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span style="font-size: 1em;"><span style="font-size: 0.875em;"><span style="font-size: 1.12em;"><strong>二、我國每年罹患口腔癌、食道癌人數超過1萬人，且死亡人數仍居高不下</strong></span></span></span></p><p style="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span style="font-size: 0.875em;"><span style="font-size: 1em;"><span style="font-size: 1.12em;">以最新112年的統計資料得知，一年約有8,522人罹患口腔癌、3,000人罹患食道癌(口腔癌+食道癌人數計11,522人次)；113年口腔癌死亡人數計3,687人、食道癌死亡人數計2,076人，總計5,763人次，死亡率居高不下。</span></span></span></p><p><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1/3/123c59a5-89d5-412e-9a2b-ae17f7a17f08@710x470.jpg" style="width: 60%;" class="fr-fic fr-dib fr-fil" alt="附表"></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支出逐年增加近2倍</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口腔癌及食道癌之全民健保醫療支出逐年增加，114年口腔癌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計111億餘點、食道癌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計41億餘點，兩者相加已超過152億點(監察院調查本案時，109年口腔癌及食道癌健保支出約為80億餘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四、青少年對於檳榔是致癌物的認知率僅有5成</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調查，106-108年高中職學生嚼食檳榔之比率分別為2.55%、2.10%及2.14%，而其對於檳榔致癌性之認知率則分別為49.60%、51.10%及51.89%。衛福部、教育部雖稱近年來持續辦理「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推廣實施計畫」、「反菸拒檳教育亮點策略」&hellip;&hellip;等方案，惟據<u>112年國健署調查顯示</u>，青少年學生曾經嚼檳率為2.8%，<u>對於檳榔致癌性之認知率</u>(認為檳榔子就是致癌物、嚼食就會導致癌症)<u>為57.2%</u>，可見多年以來，認知率仍約僅有5成，沒有顯著提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五、衛福部說檳榔不是食品，且紅白灰、祖傳秘方等，使檳榔毒上加毒，卻無法可管</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院總表示，可由各部會本其專業權責及主管法規，推行檳榔危害防制相關工作即可，但有很多亂象是無法可管的，例如<u>檳榔包裝警語及紅白灰添加物等，因衛福部認定檳榔不是食品，所以無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u>。3位調查委員一再提醒，在推行專法管理前，應先行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檳榔健康危害一再擴大，但行政院遲未有管理作為，癥結在於：「無法可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有關「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之警訊，我國檳榔包裝卻未能有相關警語標示，因無法可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檳榔常搭配紅白灰食用，紅白灰含有什麼成分？以及是否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未知毒素？均無從得知。此外，檳榔業者還可能添加防腐劑、香料及來源不明的中藥等，這些未知毒素，使檳榔「毒上加毒」，嚴重危害健康，但一切均無法可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六、種植檳榔有害水土保持，且檳榔不是農作物，種植面積卻僅次於稻米，輔導轉作未見成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檳榔樹冠細小、葉片大且集中在頂端，單層林的結構缺乏雨水緩衝，對水土保持造成相當危害。此外，<u>102年國內檳榔種植面積約計4萬5千餘公頃，種植面積僅次於稻米</u>，農業部雖自103年起即辦理檳榔廢園及輔導轉作(「103-106年檳榔管理方案」)，當時以4,800公頃為目標，惟實際執行<u>結果僅有720公頃，達成率僅15%</u>；後陸續執行「108-110年度輔導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及「1l2-ll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截至<u>114年10月</u>，國內檳榔種植面積<u>仍高達3萬6千餘公頃</u>，顯見農業部廢園及輔導轉作成效相當有限。</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七、土耳其將檳榔列為毒品</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土耳其</u>認定「檳榔鹼」含有致幻性質，業於西元2014年將之列為「毒品」並以政府公告方式周知，禁止進口、銷售、個人嚼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u>泰國</u>為檳榔主要生產及消費國，因口腔癌為該國第一大癌症，經逐步推動管制運動，已禁止檳榔進口及販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u>澳洲、紐西蘭</u>規定不得進口、銷售或加工處理以供販售之檳榔及含檳榔成分之食品。且依據澳洲毒物標準將檳榔鹼列於「處方藥」，未經授權持有或銷售係屬違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檳榔子為一級致癌物，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早於西元2003年發布，迄今已超過20年，行政院及衛福部不應再坐視檳榔對國人造成的健康危害，<u>儘管衛福部表示，嚼食率已從102年的5.8%，下降至110年的3.5%</u>，惟該嚼食率的推估及統計方式，該部並無法清楚說明，且110年的數據，迄今已超過5年，並未能代表現況，反之，觀察國人口腔癌及食道癌之發生率及死亡率、全民健保醫療支出&hellip;&hellip;等，皆為近年來的數據，上述事證在在顯示，檳榔有百害而無一利，長期以來政府對於農民輔導、衛教宣傳&hellip;&hellip;等相關措施，執行成效已到極限，難再突破現況，已到制定專法管理之時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重申，監察院自第四屆起，即開始關注主管機關對於檳榔健康危害之管理措施，第五屆及第六屆(即本案)持續調查，<u>監察院針對檳榔危害問題，此次為第2次向行政院提出糾正</u>，希望行政院及各界能重視，嚼食檳榔確實造成國人健康危害，其所造成的成癮性，更令人擔憂，而嚼食者多為勞動力的藍領階層，其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u>檳榔不僅危害個人健康，也會對家庭安定造成嚴重衝擊</u>。因此，行政院及衛福部實責無旁貸，應持續積極朝制定專法方向前進，也希望立法院考量保障國人健康宗旨，支持並加速制定專法管理，<u>專法管理並非全面禁止嚼食檳榔</u>，而是希望在現行法規無法涵蓋之處，<u>能防制或降低檳榔所造成的健康危害，以確實珍惜國人健康、保障高強度勞動族群生命權！</u></p><p>&nbsp;</p><p>註：<a href="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528&s=22115" title="監察院110年12月28日「趙永清委員就『健全環境檢驗測定之法制作業及檳榔危害防制』議題發言」新聞稿">監察院110年12月28日「趙永清委員就『健全環境檢驗測定之法制作業及檳榔危害防制』議題發言」新聞稿</a></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1769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1769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07 Jul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導盲犬遭拒致不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案，監察院調查發現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修正通過迄今已20餘年，實務上仍不乏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遭拒或增加限制條件情形，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及自立發展，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公部門拒導盲犬入內即裁罰並公布]]></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9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3年5月臺北市發生某視覺障礙者至餐廳用餐，遭店家以寵物不得入內為由，拒絕陪同之合格導盲犬進入，因9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span style="font-size: 0.75em;">（明定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span>，通過20年後，仍見導盲犬被拒、視覺障礙者遭到傷害等情事，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因此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該拒絕導盲犬進入非單一事件，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112至114年共有47件拒絕導盲犬事件，然因違法者多表示不熟悉法令，各地主管機關僅要求限期改善，皆未依身權法第100條裁處罰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期間，發生去（114）年10月25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拒絕導盲犬進入之爭議事件，該場館表示，已備有導盲犬專用襪套，不料該位志工擅自拒絕導盲犬進入。然據合格導盲犬訓練團體指出，導盲犬於訓練過程中並沒有練習穿襪套、鞋子或其它輔具，且並非每一隻導盲犬都會願意穿著，因此林保署嘉義分署已回應，該場館不再額外要求導盲犬穿襪套，並於入口懸掛「導盲犬可進入」標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調查指出，<u>導盲犬是視覺障礙者的「眼睛」</u>，然100年11月卻發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span style="font-size: 0.75em;">（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span>法官告知視覺障礙者「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至113年5月發生上開餐廳拒絕導盲犬進入事件、114年臺南市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事件，每次發生拒絕導盲犬事件，皆再一次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鑑於<u>身權法第60條規範迄今已20餘年，公部門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謹遵循法律，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公信力，因此衛福部允宜積極檢討，研議修正相關法令，於公部門相關機關（構）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時，不需勸導即直接予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u>，透過嚴謹執行與公開透明之機制，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之功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3位監委調查表示，<u>導盲犬須具備穩定性格，經過專業訓練取得認證後方可成為合格之導盲犬，不同於一般寵物</u>，然餐廳、旅宿業、計程車&hellip;&hellip;仍不時發生拒絕導盲犬事件，<u>拒絕原因多為</u>不瞭解導盲犬，<u>將其誤認為一般寵物</u><span style="font-size: 0.75em;">（擔心狗會吠叫或攻擊行為）</span>，致使視覺障礙者遭遇挫折、傷害，甚至退縮不願使用導盲犬。然<u>導盲犬除協助視覺障礙者更安全、更有效率的行進外，亦提供情感支持，減輕視覺障礙者外出的恐懼與不安，提升獨立生活能力，參與、融入社會生活</u>。衛福部允宜偕同經濟部、交通部及教育部，透過多元宣導模式，提升國人對導盲犬知能、瞭解生命教育與友善導盲犬環境之重要性，共同創造友善共融之社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患有妥瑞氏症、曾於國中任教之曾老師於本案調查期間，亦提供其赴美留學獲得妥瑞氏工作犬之經歷，以及工作犬如何協助其居家、工作、外出、搭機&hellip;時一旦發病，即可發揮安撫、鎮定作用，對其幫助極大，可惜國內其他妥瑞氏症者，難以從國外獲得工作犬。調查報告指出，現行提供人類服務之工作犬如搜救犬、緝毒犬、導盲犬等，其中搜救犬、緝毒犬已有動物保護法明文規範相關保護措施，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亦有身權法規範，<u>惟實務上仍有許多提供人類協助之輔助/服務犬如妥瑞氏症工作犬等，未有相應之法令規範</u>。有鑑於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之重要指標，如何保障民眾接受工作/服務犬隻提供服務之品質與權益，並兼顧對動物之尊重與保護生命，均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與相關法律，研議精進國內法規，俾利同時兼顧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動物福祉。</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2OTAvZjMzMDg2NjktYmQ2Ni00MTQ5LTk5NzQtZmM4YTI1ZGIwZmZjLnBkZg%3d%3d&n=5bCO55uy54qs6YGt5ouS6Ie05LiN5b6X6Ieq55Sx6YCy5Ye65YWs5YWx5aC05omA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導盲犬遭拒致不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案簡報檔">導盲犬遭拒致不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un, 05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114年11月芬普尼雞蛋事件，彰化縣政府衛生及農政單位間橫向聯繫不足，食安事件移動管制處理流程權責分工不明，致問題雞蛋流入市面難以回收，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並強化農藥管理制度及加速蛋雞產業轉型友善飼養，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8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彰化縣衛生局於去(114)年10月27日抽驗轄內洗選蛋並於11月4日檢出農藥殘留「芬普尼代謝物(Fipronil-sulfone)」（下稱芬普尼）0.03ppm，超出法規殘留容許標準0.01ppm，經溯源追查為該轄內畜牧場，該畜牧場負責人及蛋行負責人明知超標，仍將芬普尼雞蛋透過不同蛋行銷售至9縣市，引發社會矚目。經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蔡崇義立案調查，並經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彰化縣衛生局及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於本案中雖已對問題雞蛋執行檢驗、下架回收、停止販售及移動管制等作為，然在污染來源尚未釐清前，防疫所即解除移動管制，造成業者出售5萬多顆問題雞蛋而無法回收，該府衛生局、農業處間橫向聯繫不足，且衛福部及農業部於本院約詢時對於移動管制處理流程及權責分工事項，仍各執己見，權責分工問題懸而不明(見簡報P.4)。</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亦指出畜牧場負責人曾具農民身分可購得農藥再違法使用，農藥管理制度成效不彰(見簡報P.6、P.7)，此外蛋雞場經由妥適的牧場管理、環境控制及友善飼養環境即可減少不當用藥，但國內蛋雞場仍有8成採用傳統籠飼，其飼養條件及環境衛生問題皆有待改進，爰要求行政院督促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及彰化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彰化縣衛生局、防疫所於去年11月間發現芬普尼殘留雞蛋，分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就市場端及畜牧場端之雞蛋執行檢驗、下架回收、停止販售及移動管制等作為，惟查該畜牧場明知已遭移動管制處分，竟將違規雞蛋售出，且下游蛋商亦知悉此事卻未主動下架回收。此外，於污染來源尚未釐清前，彰化縣防疫所僅以畜牧場採樣雞蛋未檢出芬普尼，率爾認定管制要件消滅而解除移動管制，輕忽彰化縣衛生局於市場端再採樣檢出雞蛋不符規定情形，以致解除一日後再次移動管制。然業者已售出問題雞蛋5萬餘顆，又因散裝籃蛋流入市場追蹤困難，無法回收，造成食品安全風險，應切實檢討改進。另於本院詢問時，衛福部及農業部對本事件檢討移動管制處理流程及權責分工事項，仍各執己見，權責分工問題懸而不明，亟待行政院切實研謀妥適處理措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農藥管理法」規範販賣業者應詢問買者用途、登錄販售資料等措施，且芬普尼農藥不得使用畜牧場，然本事件畜牧場負責人曾具備農民身分，可購得農藥芬普尼，去年因發現畜牧場內蛋雞有寄生蟲「雞蝨」問題，竟混合芬普尼等多種農藥噴灑於雞舍與雞籠，然該農藥行多年前已無營業，彰化縣政府難以追查本案芬普尼農藥來源(見簡報P.6及P.7)，顯見對於具有多重或刻意隱瞞身分者，難以防範購買並違法使用農藥之可能，農藥管理制度成效不彰，應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目前畜禽動物用藥監測管理分別由農政機關、衛生機關於畜牧場端及市場端抽驗，雖近3年除本事件外並未檢出雞蛋含有芬普尼，然本案諮詢之學者專家指出，國內年產蛋80~88億顆，抽驗僅5000餘顆，比率甚低。以本事件為例，係去年10月27日彰化縣衛生局自市場端抽驗雞蛋檢出芬普尼雞蛋，彰化縣防疫所二星期後於畜牧場端第2次採樣方檢出問題雞蛋，應重新檢討相關執行方式，以避免畜牧場業者規避主管機關執行雞蛋抽驗作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106年我國曾發生嚴重芬普尼雞蛋事件，108、114年均再發生相同事件，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蔡崇義亦指出，蛋雞場經妥適的牧場管理、環境控制及友善飼養環境即可減少不當用藥，然國內多數蛋雞場仍有近八成採傳統籠飼，不但產蛋率僅約6成餘，遠低於其他先進國家（約8成），又因環境衛生問題造成鄰避效應。而韓國於2018年已要求新建蛋雞場飼養面積每隻大於（等於）750平方公分(註)、2025年要求完成轉型，歐盟更早於2012年起禁止使用、2015年完成淘汰傳統籠飼。農業部推動我國蛋雞產業轉型雞蛋友善生產措施，仍僅於訂定指南、輔導轉型或推廣活動等，未有具體推動時程以引領產業轉型，應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 便於雞隻在籠中展翼活動、清除雞蝨，維持健康。</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2ODkvZGFlNjE2Y2QtNjM0Ny00OTI5LWIwNWYtYWI5ZTE0ZDUyOGZkLnBkZg%3d%3d&n=6Iqs5pmu5bC86Zue6JuL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芬普尼雞蛋案簡報檔.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Sat, 04 Jul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疑涉職場霸凌等情案，監察院已於4月22日立案調查]]></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6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有關外界關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疑有發生職場霸凌事件等情案，本院已於115年4月22日立案調查，現持續調查中。監察院定儘速釐明事實，以昭公信，並慰逝者。</p>]]></description><pubDate>Wed, 01 Jul 2026 11:2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政府追查中國國民黨政治檔案延宕近6年，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同主管機關確實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16</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高涌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高涌誠調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清查政黨持有政治檔案，及後續移歸為國家檔案等轉型正義工作辦理情形，發現促轉會於109年7月展開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未通報持有政治檔案之主動調查工作，然而促轉會及承接該會政治檔案業務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註1，下稱國發會)，<u>未能及時落實政治檔案調查、審定、命移歸及保全職權，應確實檢討改進</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缺了政黨的政治檔案 轉型正義無法完整</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及高涌誠表示，<u>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u>，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負有主動通報義務；經促轉會審定為政治檔案者，並應移歸為國家檔案。另依<u>《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規定</u>，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由此可見，<u>政治檔案並非任何政黨得以自行處分或長期占有的私有財產，而是人民理解威權統治歷史、還原歷史真相、保障知情權及深化民主法治的重要公共資產</u>。唯有完整徵集、妥善保存並依法開放政黨所持有的政治檔案，臺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始能完整落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促轉會發現國民黨未為完整通報政治檔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報告指出，促轉會於111年5月提交行政院「任務總結報告」敘明，國民黨於促轉條例施行後，雖然於107年10月向促轉會通報43,095筆政治檔案，然而<u>促轉會發現國民黨尚有組織工作會、大陸工作會等黨內單位之政治檔案</u>(註2，以下稱工作會檔案)<u>未為通報，惟國民黨數次函復促轉會稱「並無其餘檔案可通報」</u>，經促轉會於<u>111年4月27日認定該黨黨工A有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情形</u>，依促轉條例第16條第6項規定裁罰黨工A，並依違反促轉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註3)，<u>於111年5月將相關事證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u>。其中，黨工A裁罰案之行政法院定讞判決(註4)所認定事實，<u>黨工A曾親自協同政大人員前往國民黨板橋庫房進行檔案之清點，知悉政大清點整理之託管清冊檔案中有工作會檔案，然為規避促轉會之調查，卻為不實陳述；而政大人員曾實際進入板橋庫房，目擊大量裝箱檔案及移動式檔案櫃</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促轉會解散後承接機關未能積極追查政治檔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調查發現，促轉會及承接政治檔案業務之國發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面對國民黨持續消極不予提供工作會檔案或不配合進入板橋庫房現地調查之情形，<u id="isPasted">經多年等待與國民黨協商未果</u>，<u>國發會始自114年9月起發函命國民黨配合辦理；惟國民黨屢以辦理黨內各種選舉及無人力可配合為由向國發會拒絕配合(詳如附表)，遲至115年5月26日檔案管理局人員始進入板橋庫房調查</u>。<u>國發會等承接機關</u>未應積極運用促轉條例所賦予的調查、封存、攜去及留置權限，並與司法機關建立有效合作機制，<u>使工作會檔案審定為政治檔案工作，延宕將近6年，致相關珍貴政治檔案長期處於可能流失、毀損或滅失的風險</u>；而臺北地檢署自111年5月促轉會告發後，幾無釐清案情作為，難謂已積極履行刑事訴訟法之偵查職責。</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國發會應依法儘速完成攜回檔案審定工作</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及高涌誠表示，檔案管理局人員雖然已於115年5月26日依促轉條例第15條規定，至板橋庫房攜去國發會114年9月15日函(註5)請國民黨提供工作會檔案226箱，對於還原歷史真相及落實轉型正義而言，是遲來但關鍵的一步；然而，取得檔案並不是終點，而是後續審定、保存、修復、數位化、移歸及開放應用工作的起點。國發會應儘速召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建立明確審定時程，確認檔案內容、數量及保存狀況，對具政治檔案性質者依法命其移歸國家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開辦理進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1：<u>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第3項</u>：「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實際執行業務為檔案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註2：促轉會於110年1月12日函請國民黨補正通報該黨秘書處、政策委員會、組織工作會、大陸工作會、海外工作會、文化工作會、社會工作會、青年工作會、婦女工作會、第一組至第七組、設計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訓練委員會、革命實踐研究院、海外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單位尚未通報之政治檔案、數量及其存放地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3：促轉條例第19條第1項：「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第1項：「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6號、11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5：國發會114年9月15日函附目錄請國民黨提出檔案合計4,060筆，內容摘要及數量彙整如下：(1)文工會：3,287筆，含有辦理文工會媒體聯繫協調、輔導管理、政治宣傳、政令宣導、影視及藝文內容審查、書刊查禁及進口管制等事務之檔案；(2)海工會：705筆，含有涉及偕同情治機關及駐外單位實施海外宣傳、監控海外人士、打擊海外臺獨活動以及推動對匪鬥爭等事務之檔案；(3)組工會及幹部管理處：57筆，涉及辦理各級黨部發展之策劃及指導，其中含有在軍隊、政府機關、大專院校等設立黨部之相關檔案；(4)社工會：11筆，涉及與國家安全局、調查局等情治機關之往來聯繫，以及在軍隊、政府機關、警察機關內設置黨部活動情形之相關檔案。</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2MTYvMDllOTJjMWEtY2JiMC00MDFkLTg0OWYtODI2NWU4Y2Q0ZmNlLnBkZg%3d%3d&n=6ZmE6KGoICDlnIvnmbzmnIMxMTTlubQ55pyI6LW36IezMTE15bm0M%2baciOi%2bpueQhuaUv%2bm7qOaUv%2bayu%2baqlOahiOiqv%2bafpeWkp%2bS6i%2biomOS4gOimveihqC5wZGY%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附表  國發會114年9月起至115年3月辦理政黨政治檔案調查大事記一覽表">附表  國發會114年9月起至115年3月辦理政黨政治檔案調查大事記一覽表.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8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30 Jun 2026 01:1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委員林盛豐及趙永清巡察新北市 關切明德高中校園空間改造、美術館營運及捷運三鶯線通車時程規劃情形]]></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0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於115年6月12日赴新北市巡察，關切該市明德高中校園空間改造、新北市美術館營運現況、捷運三鶯線通車時程、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辦理進度等議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上午前往新北市立明德高中，聽取負責該校校園空間改造規劃之實踐大學建築設計學系簡報，明德高中為1所具有體育專班及提供住宿之特色學校，2位委員十分關心其校園空間改造成果，分別就計畫之長期規劃及執行、學生及社區之參與、透過空間改造建立學生美學素養及結合食農教育、太陽光電板融入空間改造設計等議題，與設計團隊、出席之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人員交換意見，林委員認為，空間改造並非一定要投入大筆經費，可以透過「修景」方式，例如地面平整化、建立基本美學等，微調校園景觀。市府表示，雖然受限於預算，經費無法一次到位，惟學校可與設計團隊盤點須施作之工項，排定優先順序，分年向教育局申請預算，期待數年後可看到具體成果，並作為新北市校園改造之示範點，供其他學校學習觀摩。另教育部表示，該部校園美感環境再造計畫為競爭型計畫，學校亦可依規定向該部提出計畫，經評選後核給預算補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下午2位委員前往新北市美術館，聽取美術館營運現況、捷運三鶯線通車時程、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辦理進度等簡報，並實地巡察新北市美術館及捷運三鶯線。2位委員對於美術館新穎美觀之建築，獲得多項國際建築大獎，並榮獲國際藝術雜誌「Contemporary Lynx」評為「2025年全球十大必訪美術館」，留下深刻印象。趙委員亦非常關切美術館之定位、館藏、展覽及與周邊觀光資源之整合，建議美術館可藉著現代藝術展館之定位，整合鄰近代表傳統藝術之陶瓷博物館、客家文化園區、三峽及鶯歌老街等觀光資源，並搭配即將通車之捷運三鶯線，辦理聯合行銷，以吸引市民參觀，提升市民美學素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鶯地區缺乏大眾捷運系統，致發展相對受限，市府推動捷運三鶯線工程，即將於今(115)年通車，委員相當關切工程之規劃及進度，並期許三鶯線正式通車後，能帶給民眾更便捷之交通，活絡地方發展，並提醒市府捷運局記取環狀線高架段因地震受損之經驗，加強三鶯線之耐震能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有關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委員對於市府各局處合作無間，排除萬難，完成塭仔圳市地重劃，表示肯定。惟委員亦提醒市府，塭仔圳市地重劃係市府重大政績，應妥善規劃公園綠地、人行空間，並注意都市防災規劃，儘速推動重大建設；對於地主提出之異議案件，應妥為輔導處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就「環狀線十四張站暨南機廠捷運開發案」議題，趙委員表示，該開發案辦理迄今已歷時約15年，甫於去(114)年底與最優投資人團隊簽訂投資契約，開發過程尚需9年，總計開發時程耗時近25年，過於漫長，有損害私地主權益之虞，請市府加速辦理；中永和地區之瓦磘溝長久以來未妥為整治，有礙都市景觀，雖已於111年至112年間陸續完成渠底、水質及流況改善工程，達成不發臭之目標，且顧問公司刻正辦理沿岸景觀規劃基本及細部設計，將於今年6月辦理工程招標，惟仍請市府加速用地取得，評估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用地之可行性，並透過公開競圖，評選最優方案，據以進行綠美化及整治，期能將瓦磘溝打造為媲美臺中市綠川柳川之都市河川。</p><ul><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立明德高中，瞭解校園空間改造規劃情形，與秘書長邱敬斌、教育局局長張明文、明德高中校長陳棟遠及設計團隊進行意見交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66488472-8fcf-4bbb-badf-7d0fe25eb5c1.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66488472-8fcf-4bbb-badf-7d0fe25eb5c1@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立明德高中，瞭解校園空間改造規劃情形，與秘書長邱敬斌、教育局局長張明文、明德高中校長陳棟遠及設計團隊進行意見交流"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美術館，瞭解美術館硬體設施、館藏及觀光資源整合情形，並與館長賴香伶進行意見交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e8a4e3cc-0f48-46b9-87d0-93caeba364cf.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e8a4e3cc-0f48-46b9-87d0-93caeba364cf@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美術館，瞭解美術館硬體設施、館藏及觀光資源整合情形，並與館長賴香伶進行意見交流"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捷運三鶯線，瞭解通車時程規劃，並與秘書長邱敬斌、捷運局局長李政安進行意見交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6b717e1d-894c-4428-becb-d5ad985939bf.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605/6b717e1d-894c-4428-becb-d5ad985939bf@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林盛豐、趙永清115年6月12日實地巡察新北市捷運三鶯線，瞭解通車時程規劃，並與秘書長邱敬斌、捷運局局長李政安進行意見交流"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25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稅收估測長期失衡與資訊揭露黑箱惹議  監察院促財政部檢討並研議超額歲入制度]]></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0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振昌、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振昌、田秋堇自動調查財政部歷年稅課收入歲入預算數與實際徵收數間存在長期而顯著之落差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現行稅課收入估測機制受預算編製時程、所得稅落後申報特性及總體經濟變動等因素影響，預測誤差固難完全避免，惟自104年至113年計10年度之稅課收入，除109年度外，其餘9年度實徵數均高於預算數，尤以110年至113年連續4年度中央政府稅收實徵超逾預算規模高達新臺幣近3千億至4千餘億元為甚，已非短期偶發現象。詎財政部遲至112年間始委外研究並成立專案小組，顯示該部長期未積極檢討精進，放任鉅額且持續性之預測偏差情形，足見其對稅收估測失衡問題之重視及改善作為均有不足，實有失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指出，財政部長期對關鍵模型、估算公式、誤差分析及敏感度變化等核心資訊揭露有限，遭質疑形同黑箱作業，亦致外界迄難完整理解及驗證稅收推估過程；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連年實徵數大幅高於預算數，社會普遍以「稅收超徵」稱之，並衍生政府「多收稅款」或「應返還人民」等爭議，然財政部未明確承認其預測偏保守或估測失準問題，復對外說明仍多停留於稅收執行優於預期之結果描述，亦未能積極釐清其本質多係景氣成長、企業獲利增加、股市交易熱絡及產業結構變動所形成之「稅基擴張」結果，致社會長期混淆「實徵數高於預算數」與「稅收多徵」間之根本差異，影響財政制度理性討論及政府公信力，足見該部確有資訊揭露及政策溝通嚴重不足，亦有可議之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中央政府近年稅課收入實徵數屢屢鉅額高於預算數，雖依現行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得優先減少債務舉借及增加債務還本，惟現行制度對於超出預期之歲入，欠缺明確且具拘束力之制度化運用規範。爰相關制度於超額歲入之優先用途及債務還本機制等面向，均尚待財政部會同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研議強化，以兼顧財政紀律、世代公平及社會信賴。</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2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4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新竹縣竹北土地重劃相關圖籍錯誤，致圖、地、簿不符，地政機關長年「盲目配賦、敷衍更正」一再將錯誤風險轉嫁民眾，導致一堵牆越界爭議引發十數年民怨糾紛！監察院通過糾正新竹縣政府，促其全面檢測釐正]]></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60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提出調查報告，針對新竹縣竹北市貓兒錠段土地，因58年間新竹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時製圖有誤，長期存在登記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之重大瑕疵，而新竹縣政府暨所屬竹北地政事務所卻於歷次辦理土地分割、複丈時，僅盲目進行面積配賦，將行政錯誤之負擔隨土地轉嫁不知情地主;近年更因辦理鄰地鑑界，導致長年共識認知之「圍牆」變越界，引發十數年之界址糾紛，主管機關卻未能重新檢視檢討錯誤原因，並以釐正圖籍，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與民眾財產保障權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依法提案糾正，要求新竹縣政府確實檢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調查發現，本案爭議土地（竹北市貓兒錠段後面小段556地號等多筆土地）源自58年新竹縣政府辦理之貓兒錠農地重劃整理之土地，由該府以「農地重劃區劃餘地及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方式出售予土地所有人。經查，該地在重劃後繪製相關圖籍時即存有嚴重錯誤，如556地號土地重劃登記面積為1,542平方公尺，但地籍圖實際面積卻達1,649平方公尺，公差高達（正）107平方公尺，顯然高出法定容許公差甚多，地政機關明知此一重大瑕疵，卻於73年、75年及81年毗鄰地辦理分割複丈時，流於敷衍、盲目，未予即時更正，導致地籍錯誤資訊不斷累積遞延，實有重大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位監委指出，新竹縣政府早在69年間辦理556-1地號土地分割時，即發現面積短少79平方公尺（誤差達-6%），當時卻僅辦理該筆土地之面積更正，未能檢視與鄰地556地號存有圖、地、簿不符情事，並即時清查釐正。直至112年間556-3、556-5地號土地所有人申請更正面積（增加）時，亦未能檢視面積增加之原因是否涉及相鄰土地界址有錯誤。此種將錯誤遞延的局部更正作為，更導致民眾長年共識之「圍牆」與地籍經界線現況不符，進而造成陳訴人權益受損、周遭土地界址爭議歷經十數年仍無法平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位監委更強調，陳訴人所有土地係向縣府購買農地重劃後之劃餘地，維持地籍與登記面積之正確性本為主管機關法定職責。新竹縣政府面對民眾陳訴，不查錯誤之根本係源自政府的行政作為，衍生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私權爭議，如造成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財產權益受損，新竹縣政府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除通過糾正新竹縣政府外，並函請內政部積極督導地方落實圖籍清查，並要求新竹縣政府應本權責積極協處，以息民怨。</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8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68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4 Jun 2026 07:1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中國製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未經許可輸入，卻屢見於國內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販售，監察院要求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兩岸貨品流通安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中國製未經許可輸入、含過量添加物之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不但沒有申報查驗資料，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貨品，卻屢見於我國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違規販售，衍生諸多食安疑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經長期行文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啟動調查發現，非法輸入之中國製零食，多為「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涉及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明與標示完整性不全等食安疑慮；非法輸入可能管道包括：違法夾藏私運、虛報個人自用、違規進口郵包及旅客行李攜入等途徑。112至11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於後市場端查獲違規非法販售之中國食品計135家次，皆無法查獲案貨實際來源及輸入管道，可見中國製零食違法輸入情形猖獗，確有強化管理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規定(註1)，蠟瓶糖、螺螄粉、辣條及麻辣花生等中國製零食，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食品，進口人應先向國貿署申請，取得專案許可才能輸入。然而貨品輸入時填報「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皆由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基於誠實申報義務自行填報，但實務上誤報、偽報情形不時發生，甚至申報籠統不實貨名、錯誤稅則號別，以偷漏稅捐、規避簽審或逃避管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以中國製辣條為例</u>，多以麵粉或豆製品為基底製成，若因主成分之差異而分屬不同貨品分類號列，適用輸入規定則迥然不同：<u>核歸為「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u>註2）<u>者，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核歸為「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u>註3)<u>者，則無須經專案許可即得逕行輸入，實為中國製零食之監管破口</u>（見簡報p.9、10）。為維護國境安全及國民健康，關務署、國貿署及食藥署允宜建立跨部會溝通管道，並就易生爭議之食品品項，研議統一輸入規定及防弊配套，俾符實際管理需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為因應民眾小量輸入個人自用食品之需求，衛福部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開放供個人自用，<u>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u><u>（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u><u>之輸入食品，得免驗輸入</u>。然近年多次出現單一進口人年度進口報單破千份、申報天數逾200日之極端異常現象；甚<u>有民眾年度輸入水產品近8,000公斤、速食麵逾2,000公斤等情，顯已嚴重悖離「個人自用」之常理範疇</u>（見簡報p.13~15）。</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指出，114年起，衛福部已查獲多起以自用名義輸入未經查驗之食品，進而違規轉售等不法情事，足證<u>現行以個人自用輸入食品免申報查驗之措施，已淪為不肖業者化整為零、規避正規邊境查驗之法律漏洞</u>。為守護我國食安防線，亟待衛福部針對個人自用免驗之輸入頻率、總量限制及資格審核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以健全相關管理規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強調，網路購物已成民眾消費常態，惟民眾網購時，往往難以知悉賣家是否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輸入食品有無取得許可或食品標示是否完整，有礙消費者知情權保障（見簡報p.18）。</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於電商平臺管理情形，2位監委詢問相關主管機關，<u>數發部表示</u>，數發部負責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電商平臺業者間搭建即時溝通管道，至於<u>電商平臺內特定商品或行為之實質規範，則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管法規管理</u>；<u>衛福部則表示，電商平臺內違規販售之食品，因食安法裁處對象為賣家，電商平臺僅被視為數位賣場提供者；</u>然而衛福部並非電商平臺主管機關，平臺業者不見得會協助提供非常完整的賣家資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此外，本院諮詢專家學者針對電商平臺管理提出建言：電商平臺不應僅被視為中立之技術提供者，</u><u>而應在營運架構中，承擔一定程度之公共治理責任與監管義務</u>，相關作法可包括：參考<u>歐盟數位服務法案，明確要求大型線上平臺及線上市集，對其服務中可能出現之非法或高風險商品，負有與其規模及影響力相稱之事前風險評估、風險緩解及事後即時處置責任</u>；<u>強化電商平臺「事前審核」責任</u>，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於食品上架前，對賣家落實基本查核，包括：是否完成我國食品業者登錄、是否揭露食品原產地、成分與添加物資訊；<u>課予電商平臺「來源揭露與責任歸屬」義務，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明確標示販售食品賣家身分及產品來源</u>，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於平臺販售之食品已完成合法查驗，實際卻購得未依規定輸入之食品等（見簡報p.2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反觀我國目前針對違反食安法案件之查處，係由衛福部透過關鍵字搜索，於查獲違規後協調電商平臺配合下架，然而並未明確課予電商平臺業者審核上架商品之責任義務，亦未明訂平臺業者於賣家販售違規食品時之連帶罰則，致使網路違規食品販售迄今仍無有效管理機制，不利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落實，亟待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1：相關規範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國貿署85年12月20日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專案核准之輸入條件」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2：「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9.90-3，輸入規定為F01及MP1，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3：「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1.12.06，輸入規定僅為F01，無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p><div id="ftn3"><br></div><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ODIvMmY3ZGM2YzItMjE2NC00ZTk4LWJjZDUtNGRkMjI3YmY0MTgwLnBkZg%3d%3d&n=57Ch5aCx5qqUX%2bWAi%2bS6uuiHqueUqOWQjee%2bqei8uOWFpemjn%2bWTgeahiFBQVCjkuIrntrIp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_個人自用名義輸入食品案PPT(上網).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7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新青安貸款、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因管控及監督機制欠周延，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高達萬餘件，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監察院調查後各權責主管機關已通盤檢討導正，並收回補貼利息新臺幣2億餘元。監察院促請各權責主管機關允應審慎周延制訂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79</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葉大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葉大華調查「新青安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監管機制」等情案，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5年6月16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指出<strong>新青安、農安貸款及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因管控及監督機制欠周延，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高達萬餘件，已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雖經跨部會通盤檢討導正已收回補貼利息新臺幣2億餘元，但相關管控措施後續仍待權責主管機關整體會同落實執行，以確保政府有限資源精準運用於政策核心目標，落實居住正義。</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調查指出，新青安貸款、農安貸款在政策執行階段，因缺乏完善的貸前審核與貸後稽核配套措施，管控及監督機制有欠周延，導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strong>截至115年初統計，青安貸款（即舊青安貸款加上新青安貸款）與農安貸款違規案件分別達10,499件與299件（註）；且金管會針對第一線承作新青安及農安貸款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檢查亦發現，包括人頭戶、還款來源證明缺乏合理性評估、未評估核貸戶是否為投資型借款人等缺失，顯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strong>。又，<strong>內政部為住宅基金管理機關，惟辦理住宅基金補貼新青安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之支用管理作業欠周，未能掌握利息補貼實際核撥情形、溢發案件之應收未收資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經跨部會通盤檢討導正後，財政部及農業部已強化貸前審核、貸後管理及稽查等積極措施因應，<strong>就違規案件已分別收回青安貸款利息補貼新臺幣2億1,000萬餘元、農安貸款399萬餘元；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建立機制及進行監理；另內政部亦已建立相關管控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調查指出，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由承辦銀行負擔半碼、住宅基金支應政府負擔之1.5碼利息，合計補貼2碼，政策推行後，因尚乏限貸一次之規定，且未訂定排富條款等篩選機制，致有將不動產出售後再次申貸之異常情事，或有借款人短期持有房屋後轉售交易利得高達500萬元以上、或貸款標的房屋為高價住宅、或借款人為年所得超過400萬元以上之高所得族群等未盡合理情事，甚至存在部分貸後轉租違規案件之借款人身分，竟為無年收入，欠缺實質還款能力之學生等情狀。基此，財政部已將高所得者及無財力學生申貸新青安貸款之合理性議題，納入重點研議範疇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表示，鑑於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將於115年7月及9月相繼到期，倘欲續行推動，則各權責機關允應殷鑑過往，併衡酌國內房地產市場供需等外在環境趨勢，通盤考量相關措施間之交互影響，完備制度配套，審慎周延制訂政策，防範政策美意反遭扭曲成為投機者套利與推升房價之助燃器，以落實居住正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監委又調查發現，<strong>內政部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由住宅基金補貼自購住宅者，亦享有與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借款人相同之加碼利息補貼，然卻不受自住使用之限制。此舉與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自購住宅貸款補貼政策之間，存有購置房屋限制自住使用不一之情事，政策公平與一致性不足，進而衍生貸後轉租之違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已有740件貸款進行轉租之違規情事，顯與住宅法為協助弱勢者購屋之政策美意相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上述情形經內政部檢討導正後，<strong>已於114年修正發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明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房屋應全部作自住使用之實質要件</strong>，同時對於自購住宅貸款申請戶是否符合房屋作自住使用，已建立稽查機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青安貸款清查截至115年3月；農安貸款截至115年2月統計資料。</p>]]></description><pubDate>Sat, 20 Jun 2026 01: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在漏水船上打掃甲板！」我國紡織廠遭國際「透明組織」點名涉強迫勞動，監委紀惠容、王幼玲籲勞檢須接軌國際、補上結構漏洞，且合法服務費悖公平聘僱原則，促請勞動部、經濟部檢討改進，並正視95%紡織中小企業人權合規因應問題]]></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我國紡織業享有「紡織矽谷」美譽，然高達9成5為中小企業，普遍面臨人權合規量能不足的隱憂。114年2月，美國「透明組織」（Transparentem）揭露我國9家紡織供應商涉有移工支付高額招聘費、扣留護照等強迫勞動情事。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指出，先前已有我國製造業大廠遭美方實施暫扣令，<strong>此國際制裁對臺灣出口製造業是警醒之「重錘」也是「轉捩點」</strong>。而紡織業同為製造業，其在產業轉型與人權防護上有下列亟待改善之處，促請勞動部、經濟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勞檢機制流於形式，難以辨識強迫勞動，亟待對接國際標準：</strong>面對國際組織指控，勞動部交辦5地方政府實施勞檢，卻多僅超時加班等一般性違規，而對於單月延長工時高達134小時、連續工作23天無休等情況，<strong>裁罰金額僅約新臺幣2萬至15萬元不等，對大型企業顯缺嚇阻力</strong>。更甚者，對核心強迫勞動指控悉以「查無不法」結案，亦未會同司法警察單位啟動聯防。委員提醒，若不解決深層的強迫勞動問題，現行勞檢宛如「在漏水的船上只忙著打掃甲板，卻不肯堵住底部的結構性破洞」，<strong>勞動部亟應將國際強迫勞動指標內化為實質查察要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債務束縛往往為強迫勞動根源，我國法規允許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作法罕見於國際，而勞動部已擬三年後實施零付費原則，值此之際，政府應正視中小企業之困境</strong>：合法「服務費」悖於國際公平聘僱原則，移工每月遭定額扣除薪資，實務上卻衍生部分仲介涉「收錢不辦事」未提供實質服務之爭議，勞檢近年對此亦全無查獲。又，未來若全面落實零付費招募(雇主付費原則)，<strong>每名紡織業移工之聘僱成本平均約增加7.6萬至13.4萬元</strong>，對中小型紡織業者無疑是嚴峻財務挑戰，對此，本院諮詢學者也強調品牌責任，建議國際品牌要求高人權標準時，允宜合理提高採購成本，是政府應通盤檢討現行法制，並正視中小企業如何過度至國際標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strong>現行1955專線缺乏實質救濟效力，應建構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救濟管道及稽核防護機制：</strong>官方1955專線僅具「通報」轉介性質，缺乏提供金錢賠償或正式道歉等實質修復損害之救濟效力。政府冀望資源匱乏的中小企業自行建置內部管道，極易淪為「球員兼裁判」導致勞工噤聲；<strong>同時也忽略「連大型跨國企業都難以獨力建置受國際信任之第三方申訴機制」的實務困境，應檢討策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強調，面對全球供應鏈對人權標準的日益嚴格檢視，<strong>臺灣企業已進入關鍵時刻，必須從「低價競爭」轉向「負責任的品質競爭」</strong><span id="isPasted" style="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font-weight: 400;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float: none;">，</span>落實零付費與防杜強迫勞動，是維繫我國產業於全球供應鏈競爭力與國際聲譽的「通行證」，期盼政府、企業與國際品牌商公私協力堵住制度的結構性破口，共創臺灣製造業的永續發展。</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7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9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觀光署東管處推動「綠島朝日度假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ROT）案」，監察院調查促東管處應加強溝通說明，並應儘速興建污水處理廠，解決民生污水排放問題，以減緩對珊瑚礁生態的不良影響]]></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及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東管處）推動「綠島朝日度假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ROT）案」及綠島觀光發展、環境承載管理等事項進行調查，認為東管處辦理園區更新及招商作業雖有其政策合理性，惟<u>對於環境承載、生態保育及開發風險等疑慮，仍應加強溝通說明與環境監測</u>，因此函請交通部觀光署督促東管處確實檢討改進；另<u>有關人權園區修復、污水處理、非法旅宿及環境管理等事項，則函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朝日度假園區興建應加強溝通說明：</strong><br>調查委員表示，綠島朝日溫泉、朝日旅遊服務中心及紫坪露營區等設施已使用逾30年甚或逾40年，部分設施因長期受風災及鹽害侵蝕而老舊劣化，確有整體更新及提升旅遊服務品質之需求。東管處因原ROT契約將於114年底屆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能量，推動景區活化及觀光服務轉型，政策及管理上有其合理性。然東管處於招商及甄審階段即規劃納入住宿、露營、泡湯及餐飲等複合型觀光設施，至於<u>環境影響評估、海岸利用管理審查、保安林解編及土地使用管制調整等事項，仍須視後續開發計畫及主管機關審議結果而定，或於開發營運階段逐步落實，易使外界對生態保育、環境承載及開發風險有所疑慮</u>。東管處允應就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關切事項加強溝通說明，並持續強化環境監測、量化分析及資訊公開機制，以建立社會信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綠島珊瑚覆蓋率高，珊瑚群聚健康、穩定，但仍存有隱憂：</strong><br>本案諮詢學者專家認為，綠島珊瑚整體狀況雖然較佳，係世界級的潛水勝地，但是整體珊瑚狀況是正在衰退中，因為綠島沒有興建污水處理廠，民生污水導致近海海域優養化是珊瑚惡化主因。另有<u>學者專家指出，黑皮海綿與蝕骨海綿的爆發被視為珊瑚礁疾病的一種表現</u>，雖然綠島周邊有黑潮經過稀釋海水，但<u>綠島近海區域因為缺乏污水處理系統</u>，營養鹽濃度極高，<u>提供上述兩種海綿快速生長的環境，黑皮海綿與蝕骨海綿的大量增生是水質惡化的具體信號</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綠島仍應研擬適當登島遊客警戒閾值：</strong><br>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綠島擁有世界級海底溫泉、火山地質、珊瑚礁生態及人權歷史文化資產，具有高度保育及觀光價值。雖近年全島遊客量約26.7萬人次，且呈逐年下降趨勢，未如小琉球出現大量遊客湧入情形，但<u>東管處辦理之遊客最適規模評估</u>，主要著重交通運輸、旅宿及公共服務等觀光發展面向，<u>未充分納入海洋生態及環境承載因素</u>。觀光署應督導東管處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u>重新檢討綠島遊客人數上限及遊憩承載量，研擬適當之登島遊客警戒閾值</u>，作為未來遊客總量管理、遊憩行為管制及開發強度規範的重要依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應特別重視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綠洲山莊亦應加速修復：</strong><br>調查委員另表示，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為戒嚴時期重要的人權歷史場域，亦為<u>綠島最具特色的人文景觀之一，近3年每年平均遊客達127,958人次，為綠島遊客參訪人數最多的景點</u>，東管處在推動觀光旅遊時允應特別重視。惟綠洲山莊部分設施修復進度緩慢，影響民眾對歷史場景之完整認識，權責機關應廣納政治受難者意見，加速修復與展示工作，忠實呈現歷史原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污水處理、非法民宿及環境維護措施應儘速改善：</strong><br>此外，調查亦發現綠島目前<u>尚未建置完整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非法旅宿比例偏高、環島公路沿線可見廢棄物及閒置設施堆置，以及大量燃油機車使用衍生空氣品質疑慮</u>。惟<u>經監察委員要求，國土署同意綠島污水處理計畫從臺東全縣計畫中抽離獨立出來執行</u>。國土管理署、臺東縣政府及東管處允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兼顧觀光發展、生態保育及居民生活品質。</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9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境之南，不應成為觀光治理的孤島」 恆春半島觀光轉型與重生，挽救其觀光傾頹之勢 監察院函行政院通盤檢討 ]]></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3</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15年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針對恆春半島（含墾丁）近年觀光人次大幅下降、生態保育與觀光發展整合、跨機關治理與區域永續發展等情進行全盤檢視，發現恆春半島長期缺乏整體觀光治理平台與發展藍圖，致觀光資源未能有效整合，促請行政院督飭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指出，恆春半島長期為我國重要觀光據點，擁有熱帶海岸景觀、珊瑚礁地形、山海資源、多元族群文化、歷史聚落、溫泉、生態景觀及海洋遊憩等豐富觀光資源，區域內涵蓋墾丁國家公園、佳樂水風景區、四重溪溫泉及恆春古城等重要景點，兼具自然、生態、人文與海洋特色，<strong>具備發展國際觀光之潛力</strong>，另恆春半島之自然生態、部落文化、歷史聚落及地方產業，<strong>亦符合全球永續旅遊與體驗經濟之發展方向</strong>。然而，觀諸恆春半島旅遊人次自<u>103年高峰838萬人次，至114年降至213萬餘人次</u>，減幅超過7成，外界更以「墾丁觀光雪崩式下滑」形容其觀光衰退現象，其中雖有COVID-19疫情影響，惟後疫情時代，臺灣各地景點觀光人次逐漸復甦，僅恆春半島仍未見起色，<strong>這不僅是數字的減少，更是觀光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的警訊，足徵區域觀光發展已面臨結構性挑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恆春半島觀光衰退有跡可循，監察院籲補上國家風景區最後一塊拼圖</u></em></strong><em><u>」</u></em>：</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屏東縣恆春半島為我國之「國境之南」，鵝鑾鼻、墾丁大街、佳樂水等景點，承載著無數國人之回憶，惟歷經數十年發展，去（114）年首見「墾丁遊客雪崩式下滑」報導，南島觀光受重創，究其原因，<strong>墾管處、林保署之機關職責為「保育」，而屏東縣政府、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等地方機關資源亦需整合觀光資源</strong>；綜觀臺灣舉世聞名之景點，如日月潭、阿里山、花東、東北角、北海岸等，均有觀光署成立在地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綜理區域觀光行銷事宜，惟獨漏恆春半島，爰衰退其來有自，<strong>行政院允宜研議評估成立「恆春半島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可行性</strong>，以挽救恆春半島觀光傾頹之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讓世界看見恆春半島，促中央地方共擘恆春半島永續發展藍圖」</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恆春半島長期為我國重要觀光據點，擁有豐富自然景觀、生態資源及人文特色，區域範圍涵蓋墾丁國家公園、佳樂水風景區、四重溪溫泉、恆春古城等，兼具國際觀光潛力。然觀諸我國整體觀光市場漸復甦，恆春地區旅客人次卻呈雪崩式下降，仍係<strong>長期缺乏整體發展策略，且面臨「交通壅塞、資源分配不均、旅宿與餐飲價格爭議頻傳、地方品牌力不足及青年外流導致缺工等」等多重課題</strong>，顯見整體觀光發展已面臨轉型的迫切性，行政院允應督同相關機關正視，<strong>共同研議恆春半島整體觀光與永續發展藍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旅客去哪裡了？掌握真實旅遊行為，促建立完整觀光監測系統」</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觀光旅遊人次統計」係政府掌握觀光發展與旅遊市場變化之重要基礎工具，視為觀光政策、交通規劃、公共設施及景點建設之參考依據。目<strong>前恆春半島觀光人次計算，係以鵝鑾鼻、貓鼻頭等收費或指標性據點入園人數作為基礎，偏重傳統定點式「數人頭」模式</strong>，由於近年旅遊型態轉變，<strong>恐存侷限性</strong>，<strong>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討現行觀光統計方式，研議結合多元資料來源</strong>，建立較完整觀光監測與分析機制，以掌握實際旅遊活動量及遊客行為變化，作為未來觀光政策、交通規劃、景點分流及永續旅遊管理之重要參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佳樂水翻身大計啟動，避免淪為『重硬體、輕永續』觀光建設」</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佳樂水風景區」位處恆春半島東海岸，擁有特殊海蝕地形、山海景觀及自然生態等觀光資源，過往曾為恆春半島重要觀光景點之一，惟佳樂水整體觀光能見度及遊客停留效益逐漸下降，<strong>屏東縣政府已爭取「北回之巔旗艦計畫－微笑南灣IN臺灣計畫」項下之「佳樂水國際山海體驗園區環境營造計畫」</strong>，計畫期程為115至118年，強調「跨域整合」理念，即整合觀光署、國家公園署、屏東縣政府資源，<strong>經費高達6.6億餘元，為少數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執行之大型觀光建設計畫，相關機關允宜審慎考量</strong>，兼顧地方特色與永續利用，<strong>應避免僅偏重大型硬體建設或短期觀光人潮導向</strong>，提升整體旅遊品質與區域觀光競爭力。</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3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8:0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促請國防部就國防產業供應鏈、學研合作及軟體定義作戰轉型等不足處積極改善，以建構具備韌性防衛能力之國防體系]]></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0</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的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在與建立國防產業供應鏈息息相關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與國科會合作促進學研能量加速技術突破的「國防科技前沿探索計畫」，以及由硬體為核心之思維轉型為「軟體定義作戰」等作為，均有積極檢討強化之必要，並促請國防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及蕭自佑指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旨在「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建立國防武器裝備供應鏈與市場規模」，但調查發現該條例施行至114年度之有效合格供應商僅44家，合格證僅260張，年度採購金額約88億，其規模及組成尚不足以構成完整之國防產業供應鏈；且經分別訪談陸用、海用、通資及飛彈關鍵模組合格廠商，廠商不約而同反映目前「一案一審」審查過程普遍超過1年以上，對於採購效率及技術銜接開發極為不利，而且國內軍品採購多未透過本條例或更早期之「產合會報」模式籌獲，導致最低標、欠缺合作經驗或研發投入極低之廠商輕易得標，與國防產業供應鏈追求「合格供應商名單制度」及「區分生產性與非生產性採購廠商資格」等制度尚有相當差距；調查委員以「RDX海掃更」採購案為例說明，該案在沒有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證據情形下仍遭到非議，癥結在於欠缺「先成為供應鏈廠商，才有投標資格」的概念，國防部實應思考如何健全國防產業供應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國科會與國防部依據該條例推動「國防科技前沿探索計畫」，提升學研能量突破技術瓶頸，在科技業磁吸效應嚴重影響國防科研人才進用之挑戰下，不失為具前瞻性之構想；惟經履勘部分學研中心並與計畫主持人辦理座談後歸納其意見，仍可發現在測試資源、協作緊密度及計畫人力穩定性等方面有所不足。以測試資源為例，各學研中心均反映無人載具，特別是海用、空用載具及電磁頻譜等測試場域及資源極為稀缺，甚至水上/水中載具尚欠缺法律規範可資依循，影響技術驗證及研發時效甚鉅，而國防部及國科會也表示相關測試資源並非單一部會可以協助；調查委員則強調，學研能量對未來國防科研的重要性勢必日漸增加，相關需求宜由行政院出面跨部會協調解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也指出，美國重量級智庫近年分別提出「軟體定義作戰」概念，建議美軍由工業時代以硬體為中心的國防體系，轉型為數位時代以軟體為定義的戰爭模式，其優勢除降低單點失效造成系統性失能之風險外，亦能縮短擊殺鏈、透過持續交付降低硬體升級成本及整合不同廠商裝備，以有效提高作戰韌性；而觀察美軍近年成立國防創新小組(DIU)及數位與人工智慧長辦公室(CDAO)、推動「適應性採購框架」（AAF）及「Blue UAS」，以及導入「GenAI.mil」等，顯示美軍正在積極轉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指出，國軍雖然在政策面之「國防四年期總檢討」已朝「去中心化運作」及「商用成熟技術」等發展，組織面也成立「國防創新處」及「人工智慧專案辦公室」，裝備面零星導入覺知應用套件(TAK)等，顯示國防部已掌握「軟體定義作戰」相關元素，惟於組織能力、裝備系統籌獲管道、戰術驗證及作戰訓練實踐等方面，對於「軟體定義作戰」之轉型幅度及深度尚有不足；三位監委並以建構「台灣之盾」(T-Dome)為例說明，「台灣之盾」需整合異質廠牌及格式之感測器及火力單元資料數據，即需藉由「軟體定義作戰」概念，由軟體層面之介面構改來達成，國防部必須積極克服「系統自動化」及「作業自動化」之挑戰，以建構具備韌性防衛能力之國防體系。</p>]]></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2:59: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所提「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諮商學系張景然、黃宗堅及王智弘等3位教師性平案件」彈劾案，並就彰師大調查程序未周全、諮商心理師執業監管機制不足，以及諮商輔導領域礙於師徒制權勢關係而陷入求助困境及機構背叛效應等結構性問題，要求衛福部會同教育部儘速研謀妥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6月11日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所提「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多名資深教授涉性平案件」調查報告</strong>。調查報告指出，<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張景然(下稱張員)</u></strong>於擔任彰師大學諮中心主任期間，對乙女傳送性與性別相關之不當訊息，諸如：「祝你幸福、性福」、「你不覺得女人身體真是美嗎？」、「私密部位毛髮旺盛嗎？」等；復<strong>於111至112年間邀請甲女一同看色情影片、要求甲女送他內褲，並向甲女展示他收集之女用內褲等，經彰師大調查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成立」並受彰化縣政府裁處在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認為，相關證據顯示甲女、乙女均將張員視作師長，以「老師」稱呼張員，張員對甲女、乙女所為性騷擾行為，彰師大實不應僅以「張員行為時，對方是否為在學學生」輕率認定不具權勢關係；又張員於甲女對他提起性騷擾之申訴調查期間，明知應避免接觸甲女，卻意圖透過乙女勸說甲女接受和解，且與乙女、甲女以外之其他學生，也查有逾越師生、性別分際之不當聯繫、互動。<strong>張師之行為，顯已有害教師專業形象與彰師大校譽，並涉有性騷法第2條第2項權勢性騷之行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黃宗堅(下稱黃員)</u></strong>任職彰師大教育學院院長期間，<strong>對丙生「共同裸體泡湯並按摩丙生身體」之行為構成性侵害、對丁生「碰觸大腿、頭部，有具性暗示意味之不受歡迎言行」構成性騷擾，業經彰師大行政調查成立並分別核處終身解聘、解聘2年在案</strong>；且黃員多次以協助教學活動為由，接受學生提供如開車接送、伴遊等與教學無關服務，<strong>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教師法甚明</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再者，<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王智弘(下稱王員)</u></strong>任彰師大輔諮系教職逾30年，曾兼任該校系主任、所長、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學生事務長等行政主管職務，並曾調任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教學及行政資歷完整豐富，於專業領域之權勢地位不言自明，卻<strong>經查於10幾年間有「對6名學生持續注視胸部」、「對ㄅ生為性別歧視言論」、「環抱ㄋ生數秒」、「碰觸ㄍ生右大腿」等行為，共計成立9件性騷擾，業經彰師大調查認定屬實且核處解聘1年在案，違反性平法及教師法至明。前述3人均經監察院彈劾通過</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另指出，<strong>彰師大輔諮系除了前述被彈劾之3名教師外，尚有另一名王姓教師亦經調查認定「對被害學生有顯屬性暗示之邀約、撫摸耳朵等，對被害學生身體之冒犯，且造成被害學生畏怖、恐懼甚至長達多年時間，符合性騷擾之要件甚明，構成性騷擾」並核予停聘1年處分。惟因其歷年未有法定行政兼職，故<u>無</u>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葉大華指出，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函示，彰師大應將查證屬實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報告主動函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惟彰師大處理「黃員對丙生行為構成性侵害之事件」，在<strong>該校性平會調查報告114年6月12日確認完竣後，卻遲至今(115)年1月28日方將調查報告提供地方檢察署。教育部應以本案為鑑，強化對學校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宣導，以避免影響犯罪偵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114年8月以前，彰師大已知輔諮系有張、黃兩名資深教師遭指控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彰師大卻未敏覺2位教師基於專業領域之高位，不當行為之慣性有否導致更多潛在被害人之可能，僅將張員相關事件視為單一事件、對黃員相關事件以「6件問卷」進行清查，均難謂積極；此後為回應114年8月間網路「StandbyMe平台」輿論壓力，該校雖擴大問卷普查範圍至111至113學年度畢業生與在學生發出1,099份問卷，然<strong>案內教師均屬資深、資歷豐富，教學及專業服務足跡不限於該校系，則該校「普查」作法未盡符合「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之學校發掘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之其他管道，有檢討餘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strong>該校系教師之行為違反性別平等原則，規模可觀，又年代久遠者可追溯至十餘年前，顯證該學系之性騷擾歪風，在114年8月曝光前，並無完善之通報與阻斷機制，致被害人數不斷增加。此外，調查發現部分被害者在學時遭遇疑似性騷擾行為，曾向彰師大教師求助，卻得到「自行注意安全」之回應，並無教師明確鼓勵其提出申訴或協助通報。依據性平法施行前之彰師大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或者現行之性平法，彰師大應續行查究案關人員通報責任疏失情形，毋枉毋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紀惠容、葉大華認為，<strong>本案教師不乏兼具諮商心理師執業資格或專業督導之身分者，行為人教師於接獲性別事件申訴後，有主動停止執業、退出公會，然卻非透由相關機關間之聯繫機制處置</strong>；因此，至監察院調查時，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表示「至今未取得彰師大對案內4人所為行政調查成立性騷擾、性侵害之處分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strong>顯示諮商心理師涉及違反專業倫理規範或法令之監管機制猶未周全，有檢討空間，應由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紀惠容、葉大華呼籲，本案凸顯諮商輔導專業領域，自其在學培育階段乃至於執業工作階段，<strong>權勢關係綿密程度恐較一般科系/專業領域為高，亦相當程度影響該專業從業人員之自我覺察及求助意願，導致本來應以助人為職責的諮商與心理專業，卻深陷難以自助之困境，甚至產生機構背叛效應</strong>。事件看似爆發於校園內，實則牽動各界對諮商輔導專業領域之信任，<strong>後續應由教育部及衛福部共同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對於師資培育、諮商心理師執業監管及專業倫理督導等事項積極研處，俾修復受害人及各界對諮商輔導專業之信任</strong>。</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jkvODI5YTdiZGItMjI5Yi00YzVlLWE3NGQtYWYxYjBhNmM4OWI4LnBkZg%3d%3d&n=5b2w5bir5aSn6LyU6Kuu57O75pWZ5o6I5raJ5oCn5bmz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彰師大輔諮系教授涉性平案簡報">彰師大輔諮系教授涉性平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5&s=4964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1:30:00 GMT</pubDat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