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d1p1:xsi="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xmlns:d1p1="schemaLocation"><channel><title>監察院全球資訊網中文版監察委員新聞稿</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aspx?n=125&amp;sms=8912</link><language>zh-tw</language><copyright>監察院全球資訊網</copyright><item><title><![CDATA[中國製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未經許可輸入，卻屢見於國內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販售，監察院要求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人健康及兩岸貨品流通安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中國製未經許可輸入、含過量添加物之蠟瓶糖、螺螄粉、辣條、麻辣花生等零食，不但沒有申報查驗資料，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貨品，卻屢見於我國實體通路及電商平臺違規販售，衍生諸多食安疑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田秋堇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經長期行文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啟動調查發現，非法輸入之中國製零食，多為「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涉及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明與標示完整性不全等食安疑慮；非法輸入可能管道包括：違法夾藏私運、虛報個人自用、違規進口郵包及旅客行李攜入等途徑。112至11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於後市場端查獲違規非法販售之中國食品計135家次，皆無法查獲案貨實際來源及輸入管道，可見中國製零食違法輸入情形猖獗，確有強化管理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表示，按照我國相關規定(註1)，蠟瓶糖、螺螄粉、辣條及麻辣花生等中國製零食，並非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食品，進口人應先向國貿署申請，取得專案許可才能輸入。然而貨品輸入時填報「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皆由進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基於誠實申報義務自行填報，但實務上誤報、偽報情形不時發生，甚至申報籠統不實貨名、錯誤稅則號別，以偷漏稅捐、規避簽審或逃避管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以中國製辣條為例</u>，多以麵粉或豆製品為基底製成，若因主成分之差異而分屬不同貨品分類號列，適用輸入規定則迥然不同：<u>核歸為「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u>註2）<u>者，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核歸為「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u>註3)<u>者，則無須經專案許可即得逕行輸入，實為中國製零食之監管破口</u>（見簡報p.9、10）。為維護國境安全及國民健康，關務署、國貿署及食藥署允宜建立跨部會溝通管道，並就易生爭議之食品品項，研議統一輸入規定及防弊配套，俾符實際管理需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為因應民眾小量輸入個人自用食品之需求，衛福部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開放供個人自用，<u>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u><u>（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u><u>之輸入食品，得免驗輸入</u>。然近年多次出現單一進口人年度進口報單破千份、申報天數逾200日之極端異常現象；甚<u>有民眾年度輸入水產品近8,000公斤、速食麵逾2,000公斤等情，顯已嚴重悖離「個人自用」之常理範疇</u>（見簡報p.13~15）。</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指出，114年起，衛福部已查獲多起以自用名義輸入未經查驗之食品，進而違規轉售等不法情事，足證<u>現行以個人自用輸入食品免申報查驗之措施，已淪為不肖業者化整為零、規避正規邊境查驗之法律漏洞</u>。為守護我國食安防線，亟待衛福部針對個人自用免驗之輸入頻率、總量限制及資格審核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以健全相關管理規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林文程、田秋堇強調，網路購物已成民眾消費常態，惟民眾網購時，往往難以知悉賣家是否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輸入食品有無取得許可或食品標示是否完整，有礙消費者知情權保障（見簡報p.18）。</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於電商平臺管理情形，2位監委詢問相關主管機關，<u>數發部表示</u>，數發部負責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電商平臺業者間搭建即時溝通管道，至於<u>電商平臺內特定商品或行為之實質規範，則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管法規管理</u>；<u>衛福部則表示，電商平臺內違規販售之食品，因食安法裁處對象為賣家，電商平臺僅被視為數位賣場提供者；</u>然而衛福部並非電商平臺主管機關，平臺業者不見得會協助提供非常完整的賣家資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此外，本院諮詢專家學者針對電商平臺管理提出建言：電商平臺不應僅被視為中立之技術提供者，</u><u>而應在營運架構中，承擔一定程度之公共治理責任與監管義務</u>，相關作法可包括：參考<u>歐盟數位服務法案，明確要求大型線上平臺及線上市集，對其服務中可能出現之非法或高風險商品，負有與其規模及影響力相稱之事前風險評估、風險緩解及事後即時處置責任</u>；<u>強化電商平臺「事前審核」責任</u>，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於食品上架前，對賣家落實基本查核，包括：是否完成我國食品業者登錄、是否揭露食品原產地、成分與添加物資訊；<u>課予電商平臺「來源揭露與責任歸屬」義務，要求電商平臺業者明確標示販售食品賣家身分及產品來源</u>，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於平臺販售之食品已完成合法查驗，實際卻購得未依規定輸入之食品等（見簡報p.2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反觀我國目前針對違反食安法案件之查處，係由衛福部透過關鍵字搜索，於查獲違規後協調電商平臺配合下架，然而並未明確課予電商平臺業者審核上架商品之責任義務，亦未明訂平臺業者於賣家販售違規食品時之連帶罰則，致使網路違規食品販售迄今仍無有效管理機制，不利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落實，亟待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1：相關規範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國貿署85年12月20日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專案核准之輸入條件」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2：「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9.90-3，輸入規定為F01及MP1，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3：「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2106.90.91.12.06，輸入規定僅為F01，無須經國貿署專案許可。</p><div id="ftn3"><br></div><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ODIvMmY3ZGM2YzItMjE2NC00ZTk4LWJjZDUtNGRkMjI3YmY0MTgwLnBkZg%3d%3d&n=57Ch5aCx5qqUX%2bWAi%2bS6uuiHqueUqOWQjee%2bqei8uOWFpemjn%2bWTgeahiFBQVCjkuIrntrIp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_個人自用名義輸入食品案PPT(上網).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新青安貸款、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因管控及監督機制欠周延，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高達萬餘件，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監察院調查後各權責主管機關已通盤檢討導正，並收回補貼利息新臺幣2億餘元。監察院促請各權責主管機關允應審慎周延制訂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79</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葉大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葉大華調查「新青安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監管機制」等情案，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5年6月16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指出<strong>新青安、農安貸款及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因管控及監督機制欠周延，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高達萬餘件，已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雖經跨部會通盤檢討導正已收回補貼利息新臺幣2億餘元，但相關管控措施後續仍待權責主管機關整體會同落實執行，以確保政府有限資源精準運用於政策核心目標，落實居住正義。</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調查指出，新青安貸款、農安貸款在政策執行階段，因缺乏完善的貸前審核與貸後稽核配套措施，管控及監督機制有欠周延，導致無法即時防堵投機炒作，衍生人頭戶、貸後轉租及涉有營業行為等未符自住目的之違規行為。<strong>截至115年初統計，青安貸款（即舊青安貸款加上新青安貸款）與農安貸款違規案件分別達10,499件與299件（註）；且金管會針對第一線承作新青安及農安貸款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檢查亦發現，包括人頭戶、還款來源證明缺乏合理性評估、未評估核貸戶是否為投資型借款人等缺失，顯偏離協助民眾購屋自住之政策初衷</strong>。又，<strong>內政部為住宅基金管理機關，惟辦理住宅基金補貼新青安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之支用管理作業欠周，未能掌握利息補貼實際核撥情形、溢發案件之應收未收資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經跨部會通盤檢討導正後，財政部及農業部已強化貸前審核、貸後管理及稽查等積極措施因應，<strong>就違規案件已分別收回青安貸款利息補貼新臺幣2億1,000萬餘元、農安貸款399萬餘元；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建立機制及進行監理；另內政部亦已建立相關管控措施</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調查指出，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由承辦銀行負擔半碼、住宅基金支應政府負擔之1.5碼利息，合計補貼2碼，政策推行後，因尚乏限貸一次之規定，且未訂定排富條款等篩選機制，致有將不動產出售後再次申貸之異常情事，或有借款人短期持有房屋後轉售交易利得高達500萬元以上、或貸款標的房屋為高價住宅、或借款人為年所得超過400萬元以上之高所得族群等未盡合理情事，甚至存在部分貸後轉租違規案件之借款人身分，竟為無年收入，欠缺實質還款能力之學生等情狀。基此，財政部已將高所得者及無財力學生申貸新青安貸款之合理性議題，納入重點研議範疇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表示，鑑於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將於115年7月及9月相繼到期，倘欲續行推動，則各權責機關允應殷鑑過往，併衡酌國內房地產市場供需等外在環境趨勢，通盤考量相關措施間之交互影響，完備制度配套，審慎周延制訂政策，防範政策美意反遭扭曲成為投機者套利與推升房價之助燃器，以落實居住正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監委又調查發現，<strong>內政部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由住宅基金補貼自購住宅者，亦享有與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借款人相同之加碼利息補貼，然卻不受自住使用之限制。此舉與新青安貸款及農安貸款自購住宅貸款補貼政策之間，存有購置房屋限制自住使用不一之情事，政策公平與一致性不足，進而衍生貸後轉租之違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已有740件貸款進行轉租之違規情事，顯與住宅法為協助弱勢者購屋之政策美意相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上述情形經內政部檢討導正後，<strong>已於114年修正發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明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房屋應全部作自住使用之實質要件</strong>，同時對於自購住宅貸款申請戶是否符合房屋作自住使用，已建立稽查機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青安貸款清查截至115年3月；農安貸款截至115年2月統計資料。</p>]]></description><pubDate>Sat, 20 Jun 2026 01: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觀光署東管處推動「綠島朝日度假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ROT）案」，監察院調查促東管處應加強溝通說明，並應儘速興建污水處理廠，解決民生污水排放問題，以減緩對珊瑚礁生態的不良影響]]></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及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針對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東管處）推動「綠島朝日度假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ROT）案」及綠島觀光發展、環境承載管理等事項進行調查，認為東管處辦理園區更新及招商作業雖有其政策合理性，惟<u>對於環境承載、生態保育及開發風險等疑慮，仍應加強溝通說明與環境監測</u>，因此函請交通部觀光署督促東管處確實檢討改進；另<u>有關人權園區修復、污水處理、非法旅宿及環境管理等事項，則函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朝日度假園區興建應加強溝通說明：</strong><br>調查委員表示，綠島朝日溫泉、朝日旅遊服務中心及紫坪露營區等設施已使用逾30年甚或逾40年，部分設施因長期受風災及鹽害侵蝕而老舊劣化，確有整體更新及提升旅遊服務品質之需求。東管處因原ROT契約將於114年底屆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能量，推動景區活化及觀光服務轉型，政策及管理上有其合理性。然東管處於招商及甄審階段即規劃納入住宿、露營、泡湯及餐飲等複合型觀光設施，至於<u>環境影響評估、海岸利用管理審查、保安林解編及土地使用管制調整等事項，仍須視後續開發計畫及主管機關審議結果而定，或於開發營運階段逐步落實，易使外界對生態保育、環境承載及開發風險有所疑慮</u>。東管處允應就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關切事項加強溝通說明，並持續強化環境監測、量化分析及資訊公開機制，以建立社會信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綠島珊瑚覆蓋率高，珊瑚群聚健康、穩定，但仍存有隱憂：</strong><br>本案諮詢學者專家認為，綠島珊瑚整體狀況雖然較佳，係世界級的潛水勝地，但是整體珊瑚狀況是正在衰退中，因為綠島沒有興建污水處理廠，民生污水導致近海海域優養化是珊瑚惡化主因。另有<u>學者專家指出，黑皮海綿與蝕骨海綿的爆發被視為珊瑚礁疾病的一種表現</u>，雖然綠島周邊有黑潮經過稀釋海水，但<u>綠島近海區域因為缺乏污水處理系統</u>，營養鹽濃度極高，<u>提供上述兩種海綿快速生長的環境，黑皮海綿與蝕骨海綿的大量增生是水質惡化的具體信號</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綠島仍應研擬適當登島遊客警戒閾值：</strong><br>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綠島擁有世界級海底溫泉、火山地質、珊瑚礁生態及人權歷史文化資產，具有高度保育及觀光價值。雖近年全島遊客量約26.7萬人次，且呈逐年下降趨勢，未如小琉球出現大量遊客湧入情形，但<u>東管處辦理之遊客最適規模評估</u>，主要著重交通運輸、旅宿及公共服務等觀光發展面向，<u>未充分納入海洋生態及環境承載因素</u>。觀光署應督導東管處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u>重新檢討綠島遊客人數上限及遊憩承載量，研擬適當之登島遊客警戒閾值</u>，作為未來遊客總量管理、遊憩行為管制及開發強度規範的重要依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應特別重視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綠洲山莊亦應加速修復：</strong><br>調查委員另表示，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為戒嚴時期重要的人權歷史場域，亦為<u>綠島最具特色的人文景觀之一，近3年每年平均遊客達127,958人次，為綠島遊客參訪人數最多的景點</u>，東管處在推動觀光旅遊時允應特別重視。惟綠洲山莊部分設施修復進度緩慢，影響民眾對歷史場景之完整認識，權責機關應廣納政治受難者意見，加速修復與展示工作，忠實呈現歷史原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污水處理、非法民宿及環境維護措施應儘速改善：</strong><br>此外，調查亦發現綠島目前<u>尚未建置完整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非法旅宿比例偏高、環島公路沿線可見廢棄物及閒置設施堆置，以及大量燃油機車使用衍生空氣品質疑慮</u>。惟<u>經監察委員要求，國土署同意綠島污水處理計畫從臺東全縣計畫中抽離獨立出來執行</u>。國土管理署、臺東縣政府及東管處允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兼顧觀光發展、生態保育及居民生活品質。</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9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在漏水船上打掃甲板！」我國紡織廠遭國際「透明組織」點名涉強迫勞動，監委紀惠容、王幼玲籲勞檢須接軌國際、補上結構漏洞，且合法服務費悖公平聘僱原則，促請勞動部、經濟部檢討改進，並正視95%紡織中小企業人權合規因應問題]]></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我國紡織業享有「紡織矽谷」美譽，然高達9成5為中小企業，普遍面臨人權合規量能不足的隱憂。114年2月，美國「透明組織」（Transparentem）揭露我國9家紡織供應商涉有移工支付高額招聘費、扣留護照等強迫勞動情事。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指出，先前已有我國製造業大廠遭美方實施暫扣令，<strong>此國際制裁對臺灣出口製造業是警醒之「重錘」也是「轉捩點」</strong>。而紡織業同為製造業，其在產業轉型與人權防護上有下列亟待改善之處，促請勞動部、經濟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勞檢機制流於形式，難以辨識強迫勞動，亟待對接國際標準：</strong>面對國際組織指控，勞動部交辦5地方政府實施勞檢，卻多僅超時加班等一般性違規，而對於單月延長工時高達134小時、連續工作23天無休等情況，<strong>裁罰金額僅約新臺幣2萬至15萬元不等，對大型企業顯缺嚇阻力</strong>。更甚者，對核心強迫勞動指控悉以「查無不法」結案，亦未會同司法警察單位啟動聯防。委員提醒，若不解決深層的強迫勞動問題，現行勞檢宛如「在漏水的船上只忙著打掃甲板，卻不肯堵住底部的結構性破洞」，<strong>勞動部亟應將國際強迫勞動指標內化為實質查察要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債務束縛往往為強迫勞動根源，我國法規允許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作法罕見於國際，而勞動部已擬三年後實施零付費原則，值此之際，政府應正視中小企業之困境</strong>：合法「服務費」悖於國際公平聘僱原則，移工每月遭定額扣除薪資，實務上卻衍生部分仲介涉「收錢不辦事」未提供實質服務之爭議，勞檢近年對此亦全無查獲。又，未來若全面落實零付費招募(雇主付費原則)，<strong>每名紡織業移工之聘僱成本平均約增加7.6萬至13.4萬元</strong>，對中小型紡織業者無疑是嚴峻財務挑戰，對此，本院諮詢學者也強調品牌責任，建議國際品牌要求高人權標準時，允宜合理提高採購成本，是政府應通盤檢討現行法制，並正視中小企業如何過度至國際標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strong>現行1955專線缺乏實質救濟效力，應建構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救濟管道及稽核防護機制：</strong>官方1955專線僅具「通報」轉介性質，缺乏提供金錢賠償或正式道歉等實質修復損害之救濟效力。政府冀望資源匱乏的中小企業自行建置內部管道，極易淪為「球員兼裁判」導致勞工噤聲；<strong>同時也忽略「連大型跨國企業都難以獨力建置受國際信任之第三方申訴機制」的實務困境，應檢討策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強調，面對全球供應鏈對人權標準的日益嚴格檢視，<strong>臺灣企業已進入關鍵時刻，必須從「低價競爭」轉向「負責任的品質競爭」</strong><span id="isPasted" style="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font-weight: 400;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float: none;">，</span>落實零付費與防杜強迫勞動，是維繫我國產業於全球供應鏈競爭力與國際聲譽的「通行證」，期盼政府、企業與國際品牌商公私協力堵住制度的結構性破口，共創臺灣製造業的永續發展。</p>]]></description><pubDate>Fri, 19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境之南，不應成為觀光治理的孤島」 恆春半島觀光轉型與重生，挽救其觀光傾頹之勢 監察院函行政院通盤檢討 ]]></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3</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15年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針對恆春半島（含墾丁）近年觀光人次大幅下降、生態保育與觀光發展整合、跨機關治理與區域永續發展等情進行全盤檢視，發現恆春半島長期缺乏整體觀光治理平台與發展藍圖，致觀光資源未能有效整合，促請行政院督飭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林盛豐、施錦芳指出，恆春半島長期為我國重要觀光據點，擁有熱帶海岸景觀、珊瑚礁地形、山海資源、多元族群文化、歷史聚落、溫泉、生態景觀及海洋遊憩等豐富觀光資源，區域內涵蓋墾丁國家公園、佳樂水風景區、四重溪溫泉及恆春古城等重要景點，兼具自然、生態、人文與海洋特色，<strong>具備發展國際觀光之潛力</strong>，另恆春半島之自然生態、部落文化、歷史聚落及地方產業，<strong>亦符合全球永續旅遊與體驗經濟之發展方向</strong>。然而，觀諸恆春半島旅遊人次自<u>103年高峰838萬人次，至114年降至213萬餘人次</u>，減幅超過7成，外界更以「墾丁觀光雪崩式下滑」形容其觀光衰退現象，其中雖有COVID-19疫情影響，惟後疫情時代，臺灣各地景點觀光人次逐漸復甦，僅恆春半島仍未見起色，<strong>這不僅是數字的減少，更是觀光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的警訊，足徵區域觀光發展已面臨結構性挑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恆春半島觀光衰退有跡可循，監察院籲補上國家風景區最後一塊拼圖</u></em></strong><em><u>」</u></em>：</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屏東縣恆春半島為我國之「國境之南」，鵝鑾鼻、墾丁大街、佳樂水等景點，承載著無數國人之回憶，惟歷經數十年發展，去（114）年首見「墾丁遊客雪崩式下滑」報導，南島觀光受重創，究其原因，<strong>墾管處、林保署之機關職責為「保育」，而屏東縣政府、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等地方機關資源亦需整合觀光資源</strong>；綜觀臺灣舉世聞名之景點，如日月潭、阿里山、花東、東北角、北海岸等，均有觀光署成立在地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綜理區域觀光行銷事宜，惟獨漏恆春半島，爰衰退其來有自，<strong>行政院允宜研議評估成立「恆春半島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可行性</strong>，以挽救恆春半島觀光傾頹之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讓世界看見恆春半島，促中央地方共擘恆春半島永續發展藍圖」</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恆春半島長期為我國重要觀光據點，擁有豐富自然景觀、生態資源及人文特色，區域範圍涵蓋墾丁國家公園、佳樂水風景區、四重溪溫泉、恆春古城等，兼具國際觀光潛力。然觀諸我國整體觀光市場漸復甦，恆春地區旅客人次卻呈雪崩式下降，仍係<strong>長期缺乏整體發展策略，且面臨「交通壅塞、資源分配不均、旅宿與餐飲價格爭議頻傳、地方品牌力不足及青年外流導致缺工等」等多重課題</strong>，顯見整體觀光發展已面臨轉型的迫切性，行政院允應督同相關機關正視，<strong>共同研議恆春半島整體觀光與永續發展藍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旅客去哪裡了？掌握真實旅遊行為，促建立完整觀光監測系統」</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觀光旅遊人次統計」係政府掌握觀光發展與旅遊市場變化之重要基礎工具，視為觀光政策、交通規劃、公共設施及景點建設之參考依據。目<strong>前恆春半島觀光人次計算，係以鵝鑾鼻、貓鼻頭等收費或指標性據點入園人數作為基礎，偏重傳統定點式「數人頭」模式</strong>，由於近年旅遊型態轉變，<strong>恐存侷限性</strong>，<strong>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檢討現行觀光統計方式，研議結合多元資料來源</strong>，建立較完整觀光監測與分析機制，以掌握實際旅遊活動量及遊客行為變化，作為未來觀光政策、交通規劃、景點分流及永續旅遊管理之重要參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em><u>「佳樂水翻身大計啟動，避免淪為『重硬體、輕永續』觀光建設」</u></em></strong><strong>：</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佳樂水風景區」位處恆春半島東海岸，擁有特殊海蝕地形、山海景觀及自然生態等觀光資源，過往曾為恆春半島重要觀光景點之一，惟佳樂水整體觀光能見度及遊客停留效益逐漸下降，<strong>屏東縣政府已爭取「北回之巔旗艦計畫－微笑南灣IN臺灣計畫」項下之「佳樂水國際山海體驗園區環境營造計畫」</strong>，計畫期程為115至118年，強調「跨域整合」理念，即整合觀光署、國家公園署、屏東縣政府資源，<strong>經費高達6.6億餘元，為少數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執行之大型觀光建設計畫，相關機關允宜審慎考量</strong>，兼顧地方特色與永續利用，<strong>應避免僅偏重大型硬體建設或短期觀光人潮導向</strong>，提升整體旅遊品質與區域觀光競爭力。</p>]]></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8:0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促請國防部就國防產業供應鏈、學研合作及軟體定義作戰轉型等不足處積極改善，以建構具備韌性防衛能力之國防體系]]></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80</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的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在與建立國防產業供應鏈息息相關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與國科會合作促進學研能量加速技術突破的「國防科技前沿探索計畫」，以及由硬體為核心之思維轉型為「軟體定義作戰」等作為，均有積極檢討強化之必要，並促請國防部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及蕭自佑指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旨在「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建立國防武器裝備供應鏈與市場規模」，但調查發現該條例施行至114年度之有效合格供應商僅44家，合格證僅260張，年度採購金額約88億，其規模及組成尚不足以構成完整之國防產業供應鏈；且經分別訪談陸用、海用、通資及飛彈關鍵模組合格廠商，廠商不約而同反映目前「一案一審」審查過程普遍超過1年以上，對於採購效率及技術銜接開發極為不利，而且國內軍品採購多未透過本條例或更早期之「產合會報」模式籌獲，導致最低標、欠缺合作經驗或研發投入極低之廠商輕易得標，與國防產業供應鏈追求「合格供應商名單制度」及「區分生產性與非生產性採購廠商資格」等制度尚有相當差距；調查委員以「RDX海掃更」採購案為例說明，該案在沒有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證據情形下仍遭到非議，癥結在於欠缺「先成為供應鏈廠商，才有投標資格」的概念，國防部實應思考如何健全國防產業供應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國科會與國防部依據該條例推動「國防科技前沿探索計畫」，提升學研能量突破技術瓶頸，在科技業磁吸效應嚴重影響國防科研人才進用之挑戰下，不失為具前瞻性之構想；惟經履勘部分學研中心並與計畫主持人辦理座談後歸納其意見，仍可發現在測試資源、協作緊密度及計畫人力穩定性等方面有所不足。以測試資源為例，各學研中心均反映無人載具，特別是海用、空用載具及電磁頻譜等測試場域及資源極為稀缺，甚至水上/水中載具尚欠缺法律規範可資依循，影響技術驗證及研發時效甚鉅，而國防部及國科會也表示相關測試資源並非單一部會可以協助；調查委員則強調，學研能量對未來國防科研的重要性勢必日漸增加，相關需求宜由行政院出面跨部會協調解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也指出，美國重量級智庫近年分別提出「軟體定義作戰」概念，建議美軍由工業時代以硬體為中心的國防體系，轉型為數位時代以軟體為定義的戰爭模式，其優勢除降低單點失效造成系統性失能之風險外，亦能縮短擊殺鏈、透過持續交付降低硬體升級成本及整合不同廠商裝備，以有效提高作戰韌性；而觀察美軍近年成立國防創新小組(DIU)及數位與人工智慧長辦公室(CDAO)、推動「適應性採購框架」（AAF）及「Blue UAS」，以及導入「GenAI.mil」等，顯示美軍正在積極轉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指出，國軍雖然在政策面之「國防四年期總檢討」已朝「去中心化運作」及「商用成熟技術」等發展，組織面也成立「國防創新處」及「人工智慧專案辦公室」，裝備面零星導入覺知應用套件(TAK)等，顯示國防部已掌握「軟體定義作戰」相關元素，惟於組織能力、裝備系統籌獲管道、戰術驗證及作戰訓練實踐等方面，對於「軟體定義作戰」之轉型幅度及深度尚有不足；三位監委並以建構「台灣之盾」(T-Dome)為例說明，「台灣之盾」需整合異質廠牌及格式之感測器及火力單元資料數據，即需藉由「軟體定義作戰」概念，由軟體層面之介面構改來達成，國防部必須積極克服「系統自動化」及「作業自動化」之挑戰，以建構具備韌性防衛能力之國防體系。</p>]]></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2:59: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所提「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諮商學系張景然、黃宗堅及王智弘等3位教師性平案件」彈劾案，並就彰師大調查程序未周全、諮商心理師執業監管機制不足，以及諮商輔導領域礙於師徒制權勢關係而陷入求助困境及機構背叛效應等結構性問題，要求衛福部會同教育部儘速研謀妥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6月11日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所提「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多名資深教授涉性平案件」調查報告</strong>。調查報告指出，<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張景然(下稱張員)</u></strong>於擔任彰師大學諮中心主任期間，對乙女傳送性與性別相關之不當訊息，諸如：「祝你幸福、性福」、「你不覺得女人身體真是美嗎？」、「私密部位毛髮旺盛嗎？」等；復<strong>於111至112年間邀請甲女一同看色情影片、要求甲女送他內褲，並向甲女展示他收集之女用內褲等，經彰師大調查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成立」並受彰化縣政府裁處在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認為，相關證據顯示甲女、乙女均將張員視作師長，以「老師」稱呼張員，張員對甲女、乙女所為性騷擾行為，彰師大實不應僅以「張員行為時，對方是否為在學學生」輕率認定不具權勢關係；又張員於甲女對他提起性騷擾之申訴調查期間，明知應避免接觸甲女，卻意圖透過乙女勸說甲女接受和解，且與乙女、甲女以外之其他學生，也查有逾越師生、性別分際之不當聯繫、互動。<strong>張師之行為，顯已有害教師專業形象與彰師大校譽，並涉有性騷法第2條第2項權勢性騷之行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黃宗堅(下稱黃員)</u></strong>任職彰師大教育學院院長期間，<strong>對丙生「共同裸體泡湯並按摩丙生身體」之行為構成性侵害、對丁生「碰觸大腿、頭部，有具性暗示意味之不受歡迎言行」構成性騷擾，業經彰師大行政調查成立並分別核處終身解聘、解聘2年在案</strong>；且黃員多次以協助教學活動為由，接受學生提供如開車接送、伴遊等與教學無關服務，<strong>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教師法甚明</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再者，<strong>彰師大<u>前教授王智弘(下稱王員)</u></strong>任彰師大輔諮系教職逾30年，曾兼任該校系主任、所長、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學生事務長等行政主管職務，並曾調任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教學及行政資歷完整豐富，於專業領域之權勢地位不言自明，卻<strong>經查於10幾年間有「對6名學生持續注視胸部」、「對ㄅ生為性別歧視言論」、「環抱ㄋ生數秒」、「碰觸ㄍ生右大腿」等行為，共計成立9件性騷擾，業經彰師大調查認定屬實且核處解聘1年在案，違反性平法及教師法至明。前述3人均經監察院彈劾通過</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另指出，<strong>彰師大輔諮系除了前述被彈劾之3名教師外，尚有另一名王姓教師亦經調查認定「對被害學生有顯屬性暗示之邀約、撫摸耳朵等，對被害學生身體之冒犯，且造成被害學生畏怖、恐懼甚至長達多年時間，符合性騷擾之要件甚明，構成性騷擾」並核予停聘1年處分。惟因其歷年未有法定行政兼職，故<u>無</u>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葉大華指出，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函示，彰師大應將查證屬實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報告主動函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惟彰師大處理「黃員對丙生行為構成性侵害之事件」，在<strong>該校性平會調查報告114年6月12日確認完竣後，卻遲至今(115)年1月28日方將調查報告提供地方檢察署。教育部應以本案為鑑，強化對學校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宣導，以避免影響犯罪偵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114年8月以前，彰師大已知輔諮系有張、黃兩名資深教師遭指控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彰師大卻未敏覺2位教師基於專業領域之高位，不當行為之慣性有否導致更多潛在被害人之可能，僅將張員相關事件視為單一事件、對黃員相關事件以「6件問卷」進行清查，均難謂積極；此後為回應114年8月間網路「StandbyMe平台」輿論壓力，該校雖擴大問卷普查範圍至111至113學年度畢業生與在學生發出1,099份問卷，然<strong>案內教師均屬資深、資歷豐富，教學及專業服務足跡不限於該校系，則該校「普查」作法未盡符合「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之學校發掘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之其他管道，有檢討餘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strong>該校系教師之行為違反性別平等原則，規模可觀，又年代久遠者可追溯至十餘年前，顯證該學系之性騷擾歪風，在114年8月曝光前，並無完善之通報與阻斷機制，致被害人數不斷增加。此外，調查發現部分被害者在學時遭遇疑似性騷擾行為，曾向彰師大教師求助，卻得到「自行注意安全」之回應，並無教師明確鼓勵其提出申訴或協助通報。依據性平法施行前之彰師大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或者現行之性平法，彰師大應續行查究案關人員通報責任疏失情形，毋枉毋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紀惠容、葉大華認為，<strong>本案教師不乏兼具諮商心理師執業資格或專業督導之身分者，行為人教師於接獲性別事件申訴後，有主動停止執業、退出公會，然卻非透由相關機關間之聯繫機制處置</strong>；因此，至監察院調查時，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表示「至今未取得彰師大對案內4人所為行政調查成立性騷擾、性侵害之處分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strong>顯示諮商心理師涉及違反專業倫理規範或法令之監管機制猶未周全，有檢討空間，應由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紀惠容、葉大華呼籲，本案凸顯諮商輔導專業領域，自其在學培育階段乃至於執業工作階段，<strong>權勢關係綿密程度恐較一般科系/專業領域為高，亦相當程度影響該專業從業人員之自我覺察及求助意願，導致本來應以助人為職責的諮商與心理專業，卻深陷難以自助之困境，甚至產生機構背叛效應</strong>。事件看似爆發於校園內，實則牽動各界對諮商輔導專業領域之信任，<strong>後續應由教育部及衛福部共同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對於師資培育、諮商心理師執業監管及專業倫理督導等事項積極研處，俾修復受害人及各界對諮商輔導專業之信任</strong>。</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jkvODI5YTdiZGItMjI5Yi00YzVlLWE3NGQtYWYxYjBhNmM4OWI4LnBkZg%3d%3d&n=5b2w5bir5aSn6LyU6Kuu57O75pWZ5o6I5raJ5oCn5bmz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彰師大輔諮系教授涉性平案簡報">彰師大輔諮系教授涉性平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1: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東○醬油宣稱古法釀造案，臺南衛生局對於該公司所購入的生醬汁，並未檢驗總氮量，亦未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有欠周延，另所凸顯釀造進油科學判定指標問題，食藥署堅持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卻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有損消費者權益，監察院促衛福部督同食藥署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72</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醬油係以華人使用最多，我國使用量更不容小覷，不論煨、滷、燜、燒、炒等，都會使用醬油，尤其滷味品所使用醬油的量更多，醬油年平均生產量近14萬公噸，銷售值高達53億餘元，是國人飲食不可或缺的調味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3年3月間媒體報導市售東○醬油產品，疑購入半成品生醬汁再經調味、烹煮、沉澱、充填及包裝而成，惟於產品標示及網路廣告宣稱「稟承古法釀造」，事涉醬油製程及標示等情，經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立案調查，提出臺南衛生局對於本案東○公司所購買生醬汁之查核作為，有欠周延；另食藥署長期以來堅持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卻又遲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有損消費者權益等，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確實檢討改進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調查指出，東○公司醬油產品因購入他廠生醬汁、自行調味加工後販售，惟於官網宣稱「秉持古法釀製」等詞句，經媒體批露，臺南衛生局稽查後，請食藥署函釋，認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進行裁處。有關「釀造醬油」定義及標示一節，本院前已調查衛福部及食藥署107年3月8日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罔顧行之多年的CNS423標準及專家學者建議，率爾刪除鑑別醬油製程為釀造與否關鍵指標之「果糖酸」含量規定，無從達成該公告讓透明醬油製程、為食安把關之初衷，於108年2月14日糾正在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自本院糾正迄今，食藥署仍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因此維持以總氮量0.8（g/100ml）以上，為釀造醬油之唯一檢驗標準，並表示釀造醬油除檢驗總氮量外，「尚需輔以製程實地稽查，始能釐清是否為釀造醬油」等語。然以本案觀之，臺南衛生局針對東○公司所購入的生醬汁，並未檢驗總氮量，亦未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僅憑該公司出具的內部檢驗報告及官網所載宣傳性質之「醬油製造流程」，即認定該生醬汁係以釀造方式產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東○公司以向其他醬油廠購入生醬汁所產製的產品包括白曝油、原汁醬油、壺底白曝油、白豆油、天釀蔭油、原汁特調醬油、天釀醬油及大目降白曝油等8項，臺南衛生局僅抽檢其中「天釀蔭油」及「壺底白曝油」2項產品之總氮量，其可信度與推論力不足；再者，此乃重要輿論事件，卻僅憑廠商自行出具的內部檢驗報告為認定依據，缺乏政府或具公權力單位的抽驗或第三方驗證，其客觀性與公信力誠有不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關於本案所凸顯的「釀造醬油」科學判定事宜，本院針對衛福部訂定釀造醬油之品質及標示相關規定竟較CNS寬鬆等情，早於108年2月14日提出糾正，當初調查即發現，食藥署對於醬油中「果糖酸」限量之研議過程，其105年7月19日第一次預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時，並沒有加入果糖酸限量規定，106年10月16日第二次預公告該標準時才加入，但107年3月8日公告該標準時，卻又刪除果糖酸限量規定，刪除的理由，卻僅是因未具真實身分民眾（署名may MAY）表示反對意見，本院調查期間一再詢問當時食藥署官員，may MAY到底為何人，皆一問三不知，然該署卻率予參採該意見，令人十分費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嗣後經本院糾正後未改善，陳時中前部長於108年10月3日赴本院接受質問後，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醬油果糖酸之監測與調查」，該院於市面採購137件標示為「釀造醬油」之果糖酸檢驗結果，136件均未檢出果糖酸，僅1件輸入產品檢出果糖酸含量0.26%(來自香港)，然食藥署即據以作為果糖酸無法判定醬油釀造與否指標之理由，卻未曾探究該來自香港之醬油產品宣稱為釀造製程的標示是否屬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國衛院對於該委託計畫的結論與管理政策建議：「果糖酸無法作為準確判定釀造或非釀造醬油產品的單一指標，應佐以稽查。」其理由包括：「反推果糖酸小於0.1%的產品，未必是釀造醬油。」然此判定標準的建立，未必需具反推原則，因為<u>原CNS423規範釀造醬油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0.1%，即未有反推小於0.1%即為釀造醬油的規定，該規範僅單純表示釀造醬油應符合2項條件（即含氮量0.8 [g/100ml]以上、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0.1%）</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食藥署114年7月15日「醬油標示案專家學者會議」部分專家學者亦指出：「我覺得CNS的標準很對，釀造醬油的果糖酸必須要低於0.1%，但沒有說低於0.1%的醬油就是釀造醬油。」、<u>「CNS423於77年制定並公布，果糖酸低於0.1%是釀造醬油的一個指標，就是它的特徵</u>。但是不能倒過來講，小於0.1%就是釀造醬油，大於0.1%就不是。」、「依國衛院的報告，108件國產與29件進口釀造醬油，只有1件果醣酸含量大於0.1%，其實符合率還蠻高的。<u>所以單向將果糖酸含量低於0.1%列為釀造醬油品質指標，基本上應該是沒問題</u>，但是不宜倒過來推測。」等語印證，可見國衛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對於果糖酸抽驗的結果，與該計畫所提的結論及管理政策建議，未盡相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委說明，食安法第1條明定：「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果糖酸雖無涉食品安全，然攸關醬油釀造品質，亦應值政府重視；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即調查釀造醬油製程及標示等情案，自108年2月14日提出糾正迄今，<u>食藥署</u>仍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u>仍維持以總氮量0.8（g/100ml）以上，為釀造醬油之唯一檢驗標準，且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難以保障堅持以釀造方式產製醬油的產業，恐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食藥署雖表示釀造醬油除檢驗總氮量外，尚需輔以製程實地稽查，始能釐清是否為釀造醬油等語，<u>惟本案東</u><u>○</u><u>公司購買他廠生醬汁再自行調味加工一節</u>，臺南衛生局僅能依現行「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檢驗產品總氮量，以作為判斷包裝標示「釀造」之依據，<u>該局並未實地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顯見該署認為輔以製程實地稽查之作法，於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力不足情形下，顯難確實辦理</u>，本案並非經由稽查人員實地查核得知，乃經媒體揭露始公諸於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況且，<u id="isPasted">實地稽查製程的作法，並無法規範輸入產品</u>，以國衛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辦理結果，計1件果糖酸含量大於0.1%的釀造醬油產品為例（自香港輸入），<u>實務上食藥署難以赴國外稽查該廠商的產品製程</u>，故迄今無法判定該產品是否為釀造醬油，同理可證，對於28件果糖酸含量低於0.1%的輸入醬油產品，食藥署何以僅憑總氮量大於0.8（g/100ml）即判定為釀造醬油？故食藥署目前對於國產及輸入產品的管理，可謂「一國兩制」，未盡公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以上，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就此次東○醬油事件，所凸顯釀造醬油科學鑑別指標問題，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確實檢討改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zIvNDEwZTllYjktNmI1Zi00MmRmLWJiMTItN2MxNzZjMzkyZTMwLnBkZg%3d%3d&n=5p2xMOmGrOayueahiOewoeWgsS5wZGY%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東0醬油案簡報">東0醬油案簡報.pdf</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18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放任重大違章建築與違章工廠破壞農地長達10年，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糾正高雄市政府]]></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訴，高雄市永安區文興段1007地號土地疑有違章建築，經民眾多次向高雄市政府反映，惟迄未拆除等情。案經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6日通過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深入調查發現，高雄市永安區文興段1007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卻於105年至106年間遭違法興建鐵皮建物及鋪設水泥地面達1,034.88平方公尺，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規定屬應優先執行、即查即拆之「新違建」。然高雄市政府於106年10月24日首度裁罰後，即予懸置7年，怠不執行促其恢復原狀及強制拆除程序之公權力，直至接獲舉報方於113年9月3日再度啟動裁罰並移送刑事偵辦。此種「消極懸置」、「以罰代拆」之行政不作為，放任該重大違章建築長期存續，危害優良農地之土壤生物活性與涵養水源功能，無異變相縱容違法，不僅危害國土秩序，更造成「農地水泥化」之不可逆破壞，行政怠失至為灼然。高雄市政府應按115年5月4日在本院約詢會議中「將限期(2週)違法行為人自行拆除，未拆除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之承諾，確實依法妥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同時指出，高雄市政府針對本案違章工廠面積認定，1年內出現高達12倍的巨大落差，顯示其稽查標準前後寬嚴不一，嚴重與產業實務脫節，落入違法業者「化整為零、規避執法」之陷阱，最後竟需仰賴「舉報照片」方再重啟執法。高雄市政府任令違法業者藉由變更空間定性等投機手段對抗工廠管理防線，形同默許違章工廠合法化，不僅造成國家對工廠管理機制流於形式，更使政府執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行政缺失至為明確。</p>]]></description><pubDate>Wed, 17 Jun 2026 03:07: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陳景峻調查，臺鐵公司辦理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多數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部分執行期程展延至118年，其委託廠商開發新型電子式遮斷機，有進度緩慢及故障頻仍，且所建置現代化中央行車控制系統，先期規劃作業欠周，又未落實計畫管考等情案，糾正交通部暨所屬臺鐵公司]]></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6</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陳景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有關臺鐵公司辦理「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下稱本計畫），其委託廠商開發新型電子式遮斷機（下稱新型遮斷機安裝）案，有進度緩慢及故障頻仍等情；其所建置現代化中央行車控制系統（下稱CTC系統建置）案，先期規劃作業欠周，且未落實計畫管考等情，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陳景峻對交通部暨所屬臺鐵公司提出糾正案，經本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決議糾正交通部暨所屬臺鐵公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督導臺鐵公司辦理本計畫，於106年4月12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新臺幣（下同）306.1億元，執行期程106至113年度，計畫項下包含「號誌基礎設施提升計畫」、「電訊基礎設施提升計畫」、「電力基礎設施提升計畫」、「中央行車控制系統新建計畫」等4項子計畫16項工程所組成，惟至113年底僅「ATP地上設備效能提升」工程如期完成，各項子計畫「號誌基礎設施提升計畫」中的建置號誌遠端狀態監控系統、計軸器雙重化、號誌連鎖系統更新，「電力基礎設施提升計畫」中的變電站設備容量擴增工程、「中央行車控制系統新建計畫」中的CTC系統建置及電力遙控系統新建、行車調度無線電化系統網管中心搬遷及應變中心資訊整合等6項工程，完工期程皆展延至118年，展期長達6年，其中CTC系統建置工程完工期程已從原訂的112年底延至118年底，功能目標難以如期達成，且計畫經費增加，從25億元增至41億元，又平交道新型遮斷機安裝案亦因開發及安裝進度緩慢，至契約期滿日，尚未達成第1批應完成安裝且試驗合格數量之30％約427套的目標，交通部沒有善盡督導之責，臺鐵公司執行落後、造成損失，核有怠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臺鐵公司辦理新型遮斷機安裝案，契約規定廠商須於決標次日起360日曆天內即111年3月11日前完成原型機樣品測試合格，卻遲至112年2月16日才完成測試合格，逾期天數達305日曆天，另截至113年底止，列管契約工期已達1,312日曆天，超出契約變更展延後的總天數1,297日曆天，僅完成安裝試驗合格的遮斷機數量計396套，占總數量1,424套的27.81％，尚未達成第1批應完成安裝且試驗合格數量之30％，約427套的目標，顯示開發及安裝進度嚴重緩慢，履約管理未臻確實；又，在安裝啟用後，從112年12月至113年底止，故障或異常次數達205次，故障原因最多者為「環境因子」，達91次，占44.39％，包括蟲蟻入侵48次、濕度過高23次，凸顯未確實監督施工品質，導致設備啟用後故障頻仍，嚴重影響平交道防護設施的功能、穩定度及可靠度，恐危及行車安全，核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臺鐵公司在推動總部搬遷案時，僅以臺北車站可出租創造收益為由，原籌劃將總部及行控中心搬遷至南調場都更案分回的南港企業大樓，卻未就總部搬遷的財務成本效益及對償還長期債務的影響研擬替代方案進行綜合評估，且CTC系統建置工程與南調場都更案開發期程高度連動，卻輕忽都市更新審議程序複雜且費時，仍以CTC系統建置案於109年進場施工及112年底完工為管控目標，致103年起推動總部遷移案歷經8年後，經綜合評估結果顯示「企業總部續留臺北車站」較符合成本效益，最終於111年1月決議總部續留臺北車站，將CTC系統建置案地點改為臺北車站，顯見籌劃過程缺乏嚴謹性，亦未就採購標的特性妥適研擬採購策略，致計畫推動初期即陷於延宕，核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再者，臺鐵公司辦理CTC系統建置規劃設計服務採購，首次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因與廠商協商變更設計未成，新增需求逾原契約廠商服務範圍而終止契約，導致計畫推動耗費設計服務費345萬餘元，經重新委託廠商辦理基本設計後，履約歷經3年5個月始完成內部核定成果文件，審查執行流程嚴重延宕、失控，導致計畫推動已屆原核定執行期限113年底，仍未完成工程發包，造成原核定計畫期程由112年須延長至118年，並須增加經費16億元，總經費達41億元，延宕計畫目標達成時效，核有違失。</p>]]></description><pubDate>Wed, 17 Jun 2026 02:12: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近來重大工安事故仍頻發生，未記取起重機吊臂掉落致中捷旅客傷亡遭監察院糾正之教訓，監察院重申勞動部職安署應落實監督與管理]]></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王麗珍、葉宜津</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近來於115年6月15日捷運木柵機廠旁工廠發生吊掛作業時鋼板疑似鬆脫掉落重擊工人、115年5月30日於嘉義縣東石鄉發生吊掛作業時疑因地面固定地樁失衡致棒槌失控重擊司機，這兩個月已經接連兩起重大工安事故，已失去兩條寶貴生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院王幼玲、王麗珍、葉宜津三位監察委員，前針對112年5月10日台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往南開往高鐵臺中站之列車，因來不及應變撞上飛落至捷運軌道上的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1死15傷一案，復針對112年內接連多起移動式機械意外，先後展開調查，分別於113年4月9日及10月16日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等單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長年以來，起重機或吊車因超過額定荷重而發生的職安事故，卻仍屢見不鮮，令人質疑該等檢查之有效性，職安署允應確實檢討改進。基於營造業乃屬重大職災高風險產業，且經勞動部職安署115年第1季重大職災死亡統計，營造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高達27人，居全產業之冠，勞動部允應以此為鑑，積極落實監督與管理，遏止工安悲劇再次上演。</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勞動部職安署未落實要求雇主依職安法規定，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國內營造工程普遍存在層層分包，負責現場實際施工的小包往往缺乏工程專業及安衛意識，業者操作之起重機是否仍處於合格狀態等情，該署遲至112年9月8日始發布「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致吊掛物超過起重機額定荷重此種應避免、能避免，卻未避免的低階錯誤一再發生。甚且，該署雖已於112年勞動檢查方針中，將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與鄰近軌道之營造工程是否依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將外伸撐座伸至極限位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等列為重點檢查及精準檢查項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嗣勞動部檢討並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包括：作業人員應遵守相關作業標準、注意防止他人傷害，以及發生災害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與接受講習等規定；另針對事業單位，該部亦於同法新增第1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並於第43條、第45條增訂相關罰則。上開條文修正案亦經立法院114年12月2日三讀通過。然近來重大工安事故仍頻發生，顯見並未記取起重機吊臂掉落致中捷旅客傷亡遭本院糾正之教訓，3位監察委員重申勞動部職安署應落實監督與管理。</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67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891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17 Jun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查大湖公園是浪費資源？監委：我們查的是官僚傲慢！戳破的是「公共碼頭私人化」亂象，爭的是全民親水權]]></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4</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根據115年6月15日中時新聞網「這屆監委讓人不信任！游淑慧翻出曾查一案：有意義嗎？」報導<a href="#_ftn1" name="_ftnref1" title=""></a>(註)指出：「監察委員提名名單後，引發在野黨質疑，台北市長蔣萬安更拋出修憲廢監院，引發政壇熱議。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14日在《TVBS戰情室》中說道，&hellip;&hellip;連大湖公園為什麼不能划獨木舟都來調查，知不知道是滯洪池來著，調查這個有意義嗎?」對此，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今(16)日發表嚴正聲明，指出此類言論是嚴重的「斷章取義」與「政治抹黑」。監察委員強調，監察院查的從來不是「能不能划船」，而是「政府對人民的誠信」、「公有碼頭有沒有被私有化」、「還水於民政策能否落實」等問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不是查「划船爭議」，查的是「行政誠信」與「法治精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我們完全尊重內湖在地居民維護生態與寧靜的聲音」，監察委員范巽綠與蘇麗瓊委員澄清，大湖公園案的源頭，是一群熱愛水域的民間團體依法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活動。然令人痛心的是，<strong>台</strong><strong>北市政府明明有法規禁止公園划船，卻不肯在第一時間老實告知、依法駁回，反而像「玩弄人民」一樣，要求民眾不斷補正保險、公文等繁複資料。</strong><strong>等到民眾投入許多人力、物力和財力後，市府才輕飄飄地拿出一張早已存在的法規與生態理由將其否准，引發申請團體與在地民眾的對立與怨氣</strong>。監察院查的，就是這種「虛應故事、朝令夕改」的官僚傲慢。政府對人民如果沒有最基本的誠信，那就是國家法治的崩壞，監察院依法調查，責無旁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揭開「私人碼頭、禁止進入」黑幕！把基隆河還給全體市民：</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更讓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震驚的，是藏在基隆河畔的「特權黑幕」。當時台北市政府向監察院辯稱：「雖然公園沒開放，但市民可以去基隆河沿岸的迎風、迎星、百齡、雙溪等4座水域碼頭自由划船。」然而，當監察委員到現場實地履勘時，映入眼簾的景象卻令人憤怒&mdash;&mdash;<strong>這些原本屬於全體市民的公有碼頭，竟然全被委外廠商高高掛上「私人碼頭、禁止進入」的告示牌！</strong>一般市民被拒於門外，熱愛水上活動的市民被迫只能帶著裝備，冒著生命危險從設施簡陋、無人管理的救難碼頭下水。更危險的是，天然河流一遇到退潮，岸際會露出大片濕滑的爛泥陷阱，稍有不慎就會發生公安意外。「拿人民的納稅錢蓋碼頭，卻縱容廠商標示為私人產權，這叫什麼原則開放？」監察院強力介入，當頭棒喝，要求台北市政府全數強制拆除這些特權告示，務必真正還市民一個安全、便利的近水環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1/3/1dff58d7-0fdf-4255-b564-dec9db1aaa64.jpg" data-id="25270" data-type="image" data-name="/001/Upload/3/relpic/-1/3/1dff58d7-0fdf-4255-b564-dec9db1aaa64.jpg" alt="/001/Upload/3/relpic/-1/3/1dff58d7-0fdf-4255-b564-dec9db1aaa64.jpg" data-tag="w1" data-url="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1/3/1dff58d7-0fdf-4255-b564-dec9db1aaa64.jpg" class="fr-fic fr-dib" style="width: 6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從個案出發進行全國體檢，促成「水域解嚴」4大變革：</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於本案調查過程發現，大湖公園案只是一面鏡子，照出政府推動水域解嚴、還水於民政策面臨的困境，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開放水域遊憩活動申請規定如多頭馬車，一般民眾無所適從</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u>水域管理機關可禁止或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然卻欠缺具體衡量標準與民眾參與</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u>公務員害怕指責，不願積極開放水域，不利水域遊憩活動發展</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四)<u>開放水域設施未提供友善的無障礙環境與服務</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經監察院函請行政院持續督飭所屬積極研議改進，已產生以下革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u>推動水域大解嚴：如促成茂林廢止荖濃溪禁令、南澳海域全年度開放等，實質還水於民</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u>看見輪椅族的眼淚，捍衛身障親水權：過去身障朋友想看一眼水庫風景、體驗一次划船，是遙不可及的夢。但監察院由國際人權公約(CRPD)出發，與中央地方一起努力，促成曾文水庫正式動工興建「雙軌戶外觀景電梯車廂」，克服高達&nbsp;33&nbsp;公尺的陡峭地形高低差，讓坐輪椅的朋友也能尊嚴登船；同時促成澎湖、臺東採購身障專用&nbsp;SUP&nbsp;與造型竹筏，實現真正的社會共融</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u>法制作業科學化：交通部通令，未來任何機關要禁止水域，必須先完成「專業學術研究」與「地方說明會」共識，嚴禁一紙公文盲目禁絕</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鄭重申明，監察院查的是官僚行政瑕疵，目的在努力促成地方法治透明、全國水域開放與弱勢平權。部分政治人物將攸關「全民權利、公產正義、弱勢平權」的宏觀調查，惡意扭曲並冷嘲熱諷為「連大湖公園不能划獨木舟都要查」，不僅完全抹殺了無數基層公務員與監察院共同努力催生的法治轉型績效，更是對台灣跨向自由、進步社會的一大打擊。監察院將持續站在捍衛人民權益的第一線，用斑斑可考的實質成果，證明監察院身為憲政機關守護台灣社會的存在價值。</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註: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5001279-260407</p>]]></description><pubDate>Tue, 16 Jun 2026 09:2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糾舉琉球國中前校長蘇傳桔，促使涉及職場霸凌及不當管理之不適任校長解職並回任教師]]></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1</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下稱蘇員），涉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監察院114年12月11日通過葉大華、施錦芳委員所提糾舉案，並於12月22日公告糾舉該校蘇前校長後，屏東縣政府於次日即召開審議小組決議受理，並<strong>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strong>組成調查小組，先將蘇員調整職務暫調體育發展中心支援，校務改由蔡督學代理琉球國中校長職務。本案接續由屏東縣政府遴聘之外部調查小組負責釐清案情，復於115年3月3日至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嗣於同年3月23日訪談蘇員等，作成調查報告提送審議。</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屏東縣政府遴聘之外部調查小組指出：「<strong>被調查人（即蘇員）有怠於履行職業安全義務而違反職安法；於學校公開會議不當指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教師職災給付案證人作偽證，構成職場霸凌；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不依規定程序，自行主導調查特定教師是否有不當言行等行為，已合於『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而有不適任校長一職之情形</strong>」。屏東縣校長事件審議會於115年4月14日及4月30日先後召開2次會議。在第2次會議中，經出席委員14人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最終以10票同意、4票不同意，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法定門檻，<strong>決議依規定由主管機關解除其校長職務並改任其他職務。屏東縣政府已於115年5月19日起確定解除其校長職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強調，各級教育機關應以本案為鑑</strong><strong>，</strong><strong>落實地方教育人員之誠信管理與校園職業安全機制，方能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本院後續將持續密切追蹤地方政府對轄內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的落實情形，並督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本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職權調查積極作為，以切實維護相關當事人及家屬之合法權益</strong>。</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6&s=4937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3546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39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16 Jun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興建史博文物典藏庫房」計畫用地申請撥用耗時3年1個月作業延宕；該館向文化部、行政院報核過程審查冗長，計畫修正耗時1年6個月，導致規劃設計廠商要求終止契約，文化部監督管理不周，均核有疏失，監察院通過糾正 文化部、國立歷史博物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60</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趙永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史博館係政府遷臺後為加強社會教育設置的第1座國立博物館，自44年開館以來，年逾60的館舍面臨設備老舊、空間不足、環境凌亂等困境，爰提報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史博館初期計畫（即主計畫）報請文化部轉行政院於104年5月25日核定。初期先行啟動史博館本館整修作業，至於興建文物典藏庫房，俟行政院104年11月4日同意撥用新北市中和區原國防管理學院積穗營區進修樓房地後，方才納入主計畫後期計畫修正，經行政院於106年8月14日核定主計畫第1次修正計畫中新增，所需經費4億1,288萬元由主計畫內其他分項計畫調整勻支，原核定主計畫總經費10億413.5萬元不變，預計109年完成庫房新建工程，111年完成文物搬遷及整飭盤點。惟據審計部函報，稽察史博館興建文物典藏庫房計畫執行情形，有效能過低情事。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蔡崇義及趙永清調查後發現，史博館及文化部有下列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一、史博館辦理「興建史博文物典藏庫房」分項計畫用地申請撥用作業，未確實調查國有不動產使用狀況，落實檢查撥用不動產計畫書等文件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土地撥用審查過程遭國產署5次（含所屬北區分署1次）退件修正，歷時3年1個月餘始獲行政院於104年11月4日同意撥用，致未能及時整合納入行政院已於104年5月25日核定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史博館初期計畫」中推動，須配合主計畫修正時機將所需興建經費納入，經行政院於106年8月14日同意主計畫第1次修正後，始能啟動後續文化典藏庫房規劃設計作業，延宕興建文物典藏庫房推動期程；文化部為其上級機關監督審核不周，均核有疏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史博館於「興建史博文物典藏庫房」分項計畫擬訂階段，未覈實訂定計畫所需經費以致低估；又於併入行政院核定之史博館升級發展計畫第2次修正計畫報核過程，因營建物價指數波動及文物典藏庫房構造型式反覆作業等影響，遭行政院2次退回修正，嗣歷經1年6個月餘始完成計畫修正，致期間文物典藏庫房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因暫停執行逾6個月要求終止契約，除衍生已結算支付735萬餘元之不經濟支出外，另須重新辦理文物典藏庫房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作業，延宕計畫執行期程；次查文物典藏庫房工程用地獨立並非在大南海文化園區內，與史博館本館修復及再利用比較相對單純，卻併入史博館升級發展計畫中辦理，未與國發會、工程會等積極溝通協調單獨立案及SRC結構對庫房之重要性，核其辦理過程，共歷經8任館長（含代理）、5任部長，從行政院106年8月14日核定，至預定完工期限116年11月12日，耗時近10年3個月，效能低落，文化部位居關鍵性主導地位，監督管理不周，均核有疏失。</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jAvZTk1NWIyMzgtNmU2OS00Y2VkLWFjMzgtMDNjZjE4ZDNjZGQwLnBkZg%3d%3d&n=5Y%2by5Y2a6aSo6IiI5bu65paH54mp5YW46JeP5bqr5oi%2f6KiI55Wr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史博館興建文物典藏庫房計畫案簡報檔">史博館興建文物典藏庫房計畫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3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16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法務部調查局近年頻生強制猥褻、偷拍及權勢性騷擾案件，監委紀惠容、范巽綠調查指出該局疏於監督、制度闕漏，已重創政府形象，監察院糾正調查局，要求法務部督飭所屬澈底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57</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strong>&nbsp;</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肩負國家安全、犯罪防制及維護社會安定重責，近年卻接連爆出多起令人震驚的風紀與性犯罪案件。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調查局，並籲請法務部儘速督同調查局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局人員對外侵害人民，對內權勢性騷擾，均重創政府形象</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表示，CEDAW及我國憲法均明確揭示國家應禁絕對婦女之侵害，惟調查局111年起陸續發生多起所屬人員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案件，<u>如</u><u>111</u><u>年</u><u>A</u><u>科長於捷運車廂內強制猥褻女乘客</u>、<u>112</u><u>年</u><u>B</u><u>調查官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性影像</u>、<u>113</u><u>年</u><u>C</u><u>調查專員廁所內放置密錄器偷拍民眾如廁畫面</u>，<u>又</u><u>114</u><u>年</u><u>D</u><u>調查官於便利商店嘗試拍攝國中女生裙底等</u>，涉案者不乏擔任科長要職或曾借調國家安全局者，種種犯行，嚴重悖離調查局防制犯罪之職責本分，已重創政府整體形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指出，調查局<u>內部的職場性騷擾問題同樣極為猖獗</u>，據<u>109</u><u>至</u><u>114</u><u>年之性騷擾申訴及非申訴案件共</u><u>23</u><u>件顯示</u>，性騷擾案件扣除不成立案件，計18件，<u>受害者均為女性，計</u><u>34</u><u>人次，屬職場性騷擾者即有</u><u>15</u><u>件</u>，案件中存在單一行為人同時、長期性騷擾多位受害者之情形，且不乏同時運用言語及肢體騷擾者，<u>其中屬於「主管對下屬」的權勢性騷擾超過六成，而「學長對學妹」的階級壓迫更高達八成</u>。高度不對等的權力結構致被害人因懼怕職場壓迫、報復，產生「寒蟬效應」，而延遲申訴或不正式提出申訴，據案件數據資料，<u>受害者第一次受害至申訴，有時隔</u><u>1</u><u>、</u><u>2</u><u>年始提出，亦有</u><u>7</u><u>年後才申訴，超過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時效，致未能確實懲處之情形</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表示，調查局所屬人員近年涉犯多起嚴重侵害民眾與內部同仁權益之惡行，顯示該局自人員養成、遴任、法治意識形塑，乃至建構免受恐懼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等層面，皆存有重大闕漏，致使侵害受害者權益的犯行一再重複發生，應澈底檢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局對嚴重犯行者缺乏汰除機制 「性騷擾零容忍」流於口號</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近年各行政機關、學校為落實性別平權與性別暴力防治，針對所屬人員涉性騷擾、性侵害，若事證明確或經行政調查認定屬實，不乏不待司法判決確定，即果斷採取嚴懲、免職等處置。<u>以人事總處提供之</u><u>110</u><u>至</u><u>114</u><u>年共</u><u>102</u><u>件一次記</u><u>2</u><u>大過免職、解聘案件觀之</u>，其中事由<u>為性騷擾、性侵害、偷拍性影像等情事，計有</u><u>19</u><u>件</u>，顯示各機關面對所屬人員涉犯重大性別事件時，多能透過免職、解聘等實質手段汰換不適任人員，維護公務紀律與職場安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照調查局近年對於所屬人員涉及嚴重之言語、肢體侵犯或存有職務隸屬之權勢性騷擾案件，<u>多以申誡、記過處分</u>，又對於明確已違反刑法之強制猥褻及拍攝女性、兒少私密性影像等妨害性隱私之犯行，<u>最重多僅予以</u><u>1</u><u>大過之處分，並無以</u><u>2</u><u>大過汰除不適任人員之機制，顯有輕縱寬貸之虞</u>。該局對此，稱因114年11月19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性騷擾」皆未明列於懲處基準，故該局僅得援例予最重1次記1大過處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表示，行政機關對重大違失人員之免職權，為憲法賦予行政權不可或缺之核心權限，調查局長期怠於發揮監督所屬之實效，導致內部紀律鬆弛，未能有效遏阻所屬職員侵害人民權益，亦難以根除內部權勢性騷擾之沉痾，確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強調，<u>調查局作為國家之執法機關，更應高標準要求所屬之人品、紀律，銓敘部已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於</u><u>114</u><u>年</u><u>11</u><u>月</u><u>19</u><u>日修正明列性騷擾、性侵害等規定是為強調政府態度，但於修法前，公務人員如有重大違失行為，機關本得依修正前考績法規定落實懲處，該局過去僅以輕懲為之，允應針對相關案件逐案重新檢視，從重處置，方能儘速導正機關風氣，挽回國人信心</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局性騷擾案件處理存制度性闕漏 衍生吃案、隱匿情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說明，性騷擾係對個人身心及人格尊嚴之嚴重侵害，受害人除需承受身心創傷與揭露案件之壓力，於案件調查期間，亦須再次回憶遭受性騷擾時的情境脈絡，故為防範受害人於性騷擾案件之處理過程遭遇二度傷害，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均要求處理人員應具專業性，且於調查、審議程序亦強調應納入外部專業意見，以避免因權力結構不對等而影響被害人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調查局對於正式提出申訴之性騷擾案件，依循「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及「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處理，交予該局性騷擾申訴處理會（含外部專家）調查、審議，惟對於礙於權勢未提出正式申訴之性騷擾案件，內部僅交由該局督察處調查處理，先天即缺乏申處會之性平專業與外部專家把關，後天亦無實質防治或環境改善建議，且由各駐區督察人員逐級陳報，則衍生吃案、隱匿情事，已然形成制度性闕漏。導致該局人員須不斷循外界管道檢舉，以伸張正義，除損害局譽，亦加深所屬職員於體制內之二度傷害，確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以應酬為名，行騷擾之實」之職場文化 亟需澈底導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進一步調查指出，調查局多起性騷擾案件是於餐敘酒後發生，甚有行為人稱是為了工作需要而飲酒、不勝酒力，藉詞以酒後失態合理化其酒後性騷擾行為。部分性騷擾、強制猥褻行為是於主管帶同下屬餐敘飲酒後發生，且不僅於進入調查局工作後，有長官帶頭邀集下屬或特意找女下屬飲宴而發生性騷擾等違紀情事，調查人員於訓練期間，即有發生餐席間開放學員飲酒，酒後性侵害之案件，顯示調查局人員從訓練起至後續職場之文化，亟需通盤檢討。調查局對此表示，現行透過各場合宣導提醒同仁避免無謂飲宴，也要求若長官要帶同仁飲酒，應評估有公務交流之必要，且不得過度飲酒、不可發生不檢言行。法務部對於該局之應酬文化，亦認為不可鼓勵，表示將透過舉才策略逐步改善風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紀惠容、范巽綠沉痛呼籲，性騷擾等犯行，非但違反法規、破壞機關信譽，且往往涉及職場權力濫用，而不當飲酒則易造成紀律鬆散，輕則影響職務執行效率，重則觸犯法律，該局若未妥為監督，無疑縱容「以應酬為名，行騷擾之實」之職場文化。行政機關各級主管本應擔負確實監督屬員之責，該局允應針對因酒犯紀與不當飲宴之涉案人員及主管，從嚴處理並落實再教育，方能確實整飭風紀。</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TcvMjE1MzY1YzItMzgwNS00MzZmLWI2OGItNTJlMzcwMmE0NTBiLnBkZg%3d%3d&n=6Kq%2f5p%2bl5bGA5qGI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調查局案簡報">調查局案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3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65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15 Jun 2026 01:21: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產署長期採優先輔導合法化處理砂石場占用國有土地案件，遏止及究責作為不足，使用補償金計收機制亦未符土地實際經濟價值，監察院促請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42</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5年6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所提調查報告，針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長期處理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效能不彰，未能有效遏止違規占用行為，且使用補償金計收機制未能反映土地實際經濟價值及占用獲利情形，致占用成本偏低，難以發揮嚇阻效果等情，函請財政部督飭該署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國產署對於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長期採取「優先輔導合法化」之處理模式，雖係配合國家砂石供應政策及產業管理需求，並稱近年已強化巡查、列管及科技監測等管理措施，使列管案件數逐步下降。然而，截至114年6月底止，列管案件仍高達92家，占用面積達116萬餘平方公尺，規模龐鉅，且其中仍有25家尚未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另有6家列管逾20年迄未有效排除，部分案件更因延宕處理而罹於刑事追訴時效。顯示該署對於砂石場違規占用行為，長期欠缺積極有效之遏止及究責作為，未能充分落實國有財產管理責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進一步表示，國產署雖曾於110年間研議重大占用案件差異化處理機制，包括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於刑事程序主張沒收犯罪所得等措施，以加強追償及究責，惟迄今尚無針對砂石場占用案件實際請求損害賠償或成功沒收犯罪所得之案例，相關差異化處理機制未具體落實，對重大違規占用行為之嚇阻效果有限。長期以來，砂石場占用案件多循輔導合法化途徑處理，如未能建立具體明確且積極有效之遏止及究責機制，易使違規業者產生「先占用、後合法化」之預期心理，衍生「先占先贏」之道德風險。</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另指出，國產署係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按占用土地類型及法定租金基準追收使用補償金，其中砂石場占用基地部分，長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作為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計收標準。惟砂石場屬高營利產業，其營運收益遠高於一般土地利用型態，而申報地價本即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復以固定年息5%計收，所得金額與業者實際營運利益顯不相當，難以反映國有土地經濟價值及應有收益。相較於財政部已允許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營業使用時，得視使用方式、區位條件、市場行情及稅費支出等因素彈性調整租金標準，國產署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卻仍長期沿用單一固定標準，未衡酌土地用途、產業特性、使用強度及實際獲利情形加以區分，致違規占用成本偏低，對於長期、大面積且高獲利之占用行為難以形成有效嚇阻，不利國有財產權益維護。</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1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Jun 2026 23: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商發署對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審查，態度消極，導致小股東股權遭強制剝奪，監察院提出糾正]]></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5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振昌、趙永清、林郁容</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賴振昌、趙永清、林郁容調查「商發署受理公司申辦減增資變更登記，疑未善盡審查之責，即率爾核准」案，監院於本月3日通過3位委員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商發署，並要求檢討相關責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多數決剝奪股權，法院判決無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源於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公司）於106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將公司資本額由7億元大幅減資降至10元，並於同次會議決議增資9億元。由於減資後產生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該特定人即為大股東，此舉導致其他小股東股權全數歸零，強制剝奪其股東身分及表決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認定，此種利用多數決壟斷公司股份之行為，顯已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落入恣意差別對待之範疇。法院判定該減資案及隨後因超過章程額定資本而違法之增資案決議均為無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商發署審查態度消極，導致小股東股權遭強制剝奪，本院提出糾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東○○○公司之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於106年9月由商發署核准在案，雖商發署主張公司之登記採「形式上書面審核」，但在面對東○○○公司減資至10元、股東僅剩1人等極端且異常之情形時，未審慎判斷其是否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此外，該次增資股款9億元在匯入後短短幾日內即大量匯出，類此重大疑慮，主管機關竟未進一步查核，發揮行政審查功能以保障小股東權益，亦未針對書面資料之疑義要求說明，即核准登記，態度明顯過於消極，故提出糾正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指出，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責任，旨在維護登記之正確性與公信力，對於「公司減資至10元」此種極端異常、顯具剝奪股權意圖之決議，又資金流向似有釐清必要時，主管機關未依職權進行把關，已背離法律授權之本旨。行政機關之作為不應僅止於最低限度的法律形式，更應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嚴正強調，公司登記審查權力可以下授，但監督責任絕不容卸責。公司假減資之名行剝奪股權之實，少數股東持股瞬間歸零，公司利用多數決暴力，達成壟斷經營權並強制驅逐少數股東之目的，手段極端且違法，主管機關反以「形式審查」為由推諉塞責，並以「會計師簽證」作為行政怠惰的擋箭牌，已嚴重影響少數股東權益。主管機關應加強對異常案件之審查，避免股東平等原則流於形式，否則主管機關之審查將形同虛設，其把關功能將蕩然無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委期盼商發署重視小股東權益保護</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少數股東表示自106年間時喪失股東身分起，長達多年無法監督公司營運，對於公司累積虧損高達20.5億元卻求助無門。商發署雖已於114年3月5日發函撤銷原核准之減資及增資登記，並將公司登記回復至105年之狀態，但小股東自106年起長達數年的股權喪失，已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本案凸顯了公司法實務中，大股東利用減資程序進行權利濫用之風險，監委期盼商發署日後在審查過程中，應重視小股東權益保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商發署書面審查過程中，應負起把關責任</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過程中發現，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間申請分割，其資產負債表中之負責人、經理人與主辦會計由同一人核章，顯然有違常情；另在龜○○○○○○股份有限公司之新設登記資料中，相關欄位除由董事長一人核章外，更疑似刻意以2種不同字體之印章分別核章。監委強調，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資本額，雖授權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商發署實務上採取之「形式書面審查」，並不代表登記主管機關可完全不必承擔審核之責，對於書件形式上之矛盾與異常，仍應負起把關責任，此部分亦要求商發署檢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對於確保監察人制度能發揮其功能，主管機關責無旁貸</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提及，商發署知悉有公司監察人似未能依據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行使其監督公司業務職權情事時，該署如經檢視案件相關佐證資料後，認有證據不足情形時，允宜適時與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與溝通，以力求審慎與周全。對於維護法紀與法令尊嚴，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確保監察人制度能發揮實質監督功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新申請案件審查概況，允宜適時與陳訴人溝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關於東○○○公司於114年再次申辦減資、變更章程、增資等變更登記，針對此案件之審查，主管機關表示已參酌陳訴人指訴內容，多次要求該公司檢附相關文件申復說明，至今仍在審核中，調查報告建議商發署允宜適時與陳訴人妥為溝通，俾杜質疑。</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63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3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Jun 2026 06:5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嚴正駁斥花壇鄉公所不實指控，顧勝敏鄉長不思改過，彈劾案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事證明確無涉政治操作]]></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54</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15年6月11日就鄉長顧勝敏彈劾案發表之言論，指稱監察院「選前政治操作」、「失格」等語，監察院今日發表嚴正聲明，強調監察委員辦案一向秉持超越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本案經過長期且詳實之調查，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花壇鄉公所混淆視聽、意圖轉移焦點之說法，監察院深表遺憾並予以嚴厲譴責。</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提出以下三點事實以正視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認定職場霸凌，違法濫權事證確鑿</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顧勝敏鄉長於108年至113年間，對清潔隊員進行密集懲處（包含1年內密集懲處28次、單月發布10項懲處），且3度違法解僱屬員，均被法院判決敗訴。此外，彰化縣政府防護委員會已審議認定該行為構成「職場霸凌」，嚴重侵害基層勞工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假公濟私圖利特定土地，遭貪污罪起訴</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顧勝敏遭檢舉於112年4月間，假借職務指示清潔隊動用資源幫忙私人土地清運垃圾與竹木，且未依照規定收費，導致公帑損失。經調查，該私地涉及顧勝敏持份，且檢察官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其起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嚴正駁斥政治操弄</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依法享有獨立的彈劾權，本案經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於115年6月2日經彈劾審查會全數(同意13票)通過彈劾，程序完全合法。監察權針對行政違失究責並與司法權並行，絕無所謂選前操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強調，本案違失情節重大，已依法移送懲戒法院，以維公務紀律。</p>]]></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Jun 2026 02:43: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陳訴人鄭文逸為併購目的，而爭取大同公司之經營權，卻遭受不白之冤，相關院檢應研議平反，以保障陳訴人之權益]]></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5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證人意見之規定，於三審審理期間已公布施行，惟三審刑事確定判決竟未予適用。陳訴人既於二審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已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並據以聲請法院調查，而二審以自由心證而駁回證據之調查，非無疑義。另於三審審理期間，新制既已生效，即應適用新法規定，三審應撤銷發回二審重新裁判。且同合議庭於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亦指出各級法院均應採程序從新之意旨，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何以本案卻為相異之處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復本院諮詢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世淙（註1)之意見認為：一、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9條，要適用新程序，三審未比較適用，判決應撤銷發回。二、鄭文逸不服三審確定判決的原因，係三審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請專家學者鑑定，三審判決應予撤銷發回二審。三、三審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程序從新原則，且誤合法為不合法，是無效判決，故為保障陳訴人之權益，院檢應從新檢視本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委員又指出，三審刑事確定判決認為二審判決共14項違背法令之事由，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之無害瑕疵法則。據本院諮詢吳燦教授（註2）之意見認為：一、無害瑕疪不能適用的太擴張，顯有影響判決結果，就應撤銷發回更審。二、二審判決「未告知罪名」之程序瑕疵，侵害被告之防禦權。又有學者指出，本案究係接續犯或集合犯，係屬於刑事實體法之適用錯誤，不應適用刑事訴訟第380條之無害瑕疵。是則，三審確定判決涉及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無害瑕疵之爭議，且涉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院檢應從新檢視本案。</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委員再指出，三審刑事確定判決認為，陳訴人意圖炒作及操縱大同公司股票。惟據本院諮詢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及劉連煜教授（註3）之意見：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不法炒股的意圖，不能單以看到被告的客觀行為，就認定違法操縱股價，例如使用竊盜罪，外觀上的行為上是竊盜，但沒有為自己或他人有竊盜的意圖，就不成立竊盜罪。又陳訴人在大同公司股價高檔之階段，亦未有大量出售股票之舉，仍致力改善大同公司之經營，自不能以105年9月1日至106年3月6日止之期間，有買進及賣出股票之行為，而認定有不法操縱股價之意圖。又三審確定判決認定陳訴人操縱股價之主觀意圖與併購的目的並存，惟在刑事審判之邏輯上，如同對使用竊盜行為，不可能分拆行為過程中一部分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可成立竊盜罪，另一部分則認屬使用竊盜而無罪一般，顯未諳證券市場投資實務經驗，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傳詢學者及鑑定證人，本案應給予陳訴人公平審判之機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綜上，最高法院審理被告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證人意見之規定，已違背程序從新原則；又三審確定判決認為二審判決共有14項違背法令之事由，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擴張無害瑕疵法則，侵害被告之防禦權；又三審確定判決認為鄭文逸非法操縱大同公司股價，惟據本院諮詢學者專家的意見，認為鄭文逸並無操縱股價犯意或製造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與動機。是則，相關院檢應研議本案之平反，以保障陳訴人之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註1：陳世淙係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前庭長，最高法院大法庭前法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註2：吳燦係東吳大學教授，最高法院前院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註3：劉連煜係政治大學、臺北大學及世新大學之兼任客座教授，見善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4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Jun 2026 02:11: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交通部觀光署所訂外籍生來臺實習要點，大幅放寬「6+6」實習期間為學制的一半，然因實習權益保障密度不足、訪視與稽核機制未臻完善，且未建構學生、學校及實習單位間具拘束力之三方契約關係下，造成外籍實習生替代正職勞工情形日益嚴重，逐漸質變為「假實習、真工作」之制度性濫用。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同交通部、經濟部通盤檢視新修訂之要點，應確保實習制度成為人才引進之有效配套，勿流於填補基層勞動力缺口之權宜手段]]></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51</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調查「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權益疑有受損」案，經監察院交通及及採購委員會於115年6月9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strong>指出因應國內旅宿業缺工困境，近十年來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高度集中於旅館業，且交通部觀光署114年另訂外籍生來臺實習要點後，大幅放寬「6+6」實習期間為學制的一半，實習規模持續快速增加，然監管作為卻高度依賴申請業者自律，缺乏跨部會協調及追蹤機制，造成部分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出現「假實習、真工作」制度遭濫用之現象。監察院就整體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制度及執行面缺失，促請行政院督同交通部、經濟部通盤檢視改善，確實檢視實習制度之目的、落實外籍學生勞動權益保障、強化監管機制，以及維護實習品質，以確保實習制度成為人才引進之有效配套，勿流於填補基層勞動力缺口之權宜手段</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賴鼎銘調查指出，原係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而訂定的「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要點」（下稱實習要點），基於緩解國內旅宿業缺工困境及特殊需求，行政院遂於113年決議由交通部觀光署針對該產業另訂要點，並將實習期限由原則性的「6+6」個月，大幅放寬至學制之一半。綜觀<strong>修正前之實習要點多偏重於申請程序及資格要件，對於涉及外國籍實習生核心權益保障之密度顯屬不足，導致執行後引發「假實習、真工作」制度濫用疑慮，恐已扭曲跨國實習人才交流初衷，形同以教育名義掩蓋實際勞動行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調查報告也指出，我國業者藉由引進外國籍實習生替代正職勞工之情形日益嚴重，有違跨國實習精神，且實習簽證已成非法規避移工配額管道。</strong>根據外交部實習簽證審查發現，自疫情後實習簽證申請數量驟增，<strong>且實習生來源國與移工來源國高度重疊，產業類別主要為觀光旅宿業，亦擴散至餐飲、運輸及加工等服務及勞力密集型產業，究其根源為國內缺工問題嚴重及聘用外國實習生之人事成本較低廉之誘因。 &nbsp; &nbsp;此外，實習簽證審查拒件原因中，高達40%為入學及在校文件造假，甚有以假學生身分申請實習之情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三位監委表示，<strong>行政院為因應國內特定產業缺工，在配套及監管措施未臻健全下，即鬆綁「6+6」模式，放寬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招收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門檻，在「實習」與「勞務工作」界線未明確區隔下，易造成外國籍實習生以實習名義來臺，惟實習內容卻與正職勞工幾無二致，復在未有明確監管機制下，恐將複製「假實習、真工作」及勞力剝削之學工模式，恐淪國際人權保障之破口</strong>。為遏阻執行亂象，行政院已於本院調查期間之114年間已責成勞動部再次召開跨部會會議，全面研商並修訂實習要點規範，<strong>交通部（觀光署）及經濟部並於115年修正完成相關實習要點，嚴格規範學生資格、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實習時間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等規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然監委指出，<strong>上開修正顯已承認外國籍實習生存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基於保障其勞動權益方增設最低工資與工時限制，惟仍未強制外國籍實習生應加入社會保險，且需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加上主管機關強調外國籍學生是來臺「實習」而非「工作」，故予以排除勞動法令之適用，相關保障密度實有不足</strong>；又實習要點雖明文禁止扣留護照及代辦收費，然<strong>監委實地履勘仍發現外國籍學生護照遭扣留，且遭收代辦費用之情事；另現行實習要點僅消極要求實習單位配合機關聯合訪視時提供相關文件，相關訪視與稽核機制至今仍未臻完善</strong>。行政院允應就交通部與經濟部修正完成之實習要點，強化研謀上述未臻完善之機制措施，以有效保障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之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又調查發現，現行制度，<strong>經濟及交通主管機關僅以審查業者申請文件是否齊備為主要作為，並未確立規範權利義務且具約束力的三方契約關係，也欠缺對於外國籍學生長期實習期間之追蹤機制，形同高度依賴申請業者之自律，缺乏跨部會協調及追蹤機制，使外國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落入「假實習、真勞動」之不利處境。詢據外交部駐外館處曾在簽證核發階段，拒絕過某物流業者申請外國籍實習生簽證，因申請學生均非物流相關背景、皆明言實習內容與所學毫無關係，主觀認知為一份工作。駐印尼代表處認為業者大量引進非相關科系學生，從事長時間勞務，有濫用實習制度之嫌，亦有規避我國勞動法規及違反我國移工政策之虞，故向主管機關提出警示與建議</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審酌認為，縱使主管機關於本案調查期間已修正相關實習要點，要求提供實習單位與實習生校方之合作文件，惟仍有：<strong>權利義務不明、制度空窗以及形式化審查工具等問題，尤其未明確建立規範實習單位、實習學校及外國籍實習生權利義務之三方契約關係，使外國籍實習生權益仍面臨風險，也無法阻止企業或校方規避責任。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參考我國學生赴海外實習所依循之海外實習手冊及建教生專法，明定各方責任、強化前端把關、契約明確與後續追蹤機制，以確保外國籍實習生權益獲得實質保障，並降低制度被濫用的風險</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監委強調，校外實習課程本質上係屬於學校課程教學之延伸，<strong id="isPasted" style="font-weight: 700; color: rgb(65, 65, 65); font-family: sans-serif, TW-Kai-Cy;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orphans: 2;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idows: 2;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u>實習之本質重在「學習」而非「勞務替代」</u></strong>。<strong>而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制度，</strong>其核心旨在鼓勵國際大專以上優秀人才來臺，<strong>透過實務參與作為學校教育與專業學習之延伸，深化跨國產學交流，進而儲備未來延攬國際人才之量能。惟據駐外館處實習簽證審查實務發現：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申請案之實習內容，與學生在母國學校所學專業關聯性顯屬薄弱，</strong>且申請實習生來臺之國內企業多屬勞力密集型產業，包括餐飲業、物流業及製造業等，且規模超出教學實習常態範疇，<strong>多屬<u>技術替代性高、單一性且勞力密集之重複性作業</u>，顯難落實「產學銜接」、「教育延伸」之目的</strong>。故各主管機關亟應跳脫過往之「形式文件審查」，強化對「實務培訓內容」與「專業系所職能」關聯性之實質審查機制，以有效達成延攬未來優秀國際人才之目標。</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NTEvNTAyYjE1ZGItNmFkYS00M2IwLWFiMDMtMDhhYmRlMDFmZGE0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外籍生來臺實習案-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2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Jun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彰化縣田尾國小教師潘松帶案調查竣事　監察院揭露威權時期「安全室」及「人二系統」保防及監控機制對社會之影響及憲政體制之侵害　函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研議納入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　建構奠基於法治與人權的歷史記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51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調查前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教師潘松帶曾於民國（下同）75年間，向時任教育部部長李煥反映彰化縣政府「論語教學實驗」不當，嗣遭該府「人二室」以越級陳情為由予以懲處，致疑未能獲得考績獎金及優良教師獎勵等情，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115年5月13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監察委員指出，本案雖緣於單一教師之陳情，然背後凸顯出威權統治時期（指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安全室」及「人二系統」對憲政體制、基本人權及民主政治發展侵害之深遠影響，亟需政府與民間就「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目標持續努力，建構奠基於法治與人權的歷史記憶，守護台灣民主轉型的珍貴成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從「安全室」到「人二室」：保防系統之沿革</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指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37年公布，政府播遷來臺後，<u>軍中保防工作</u>由<u>國防部總政治部政工系統</u>負責；38年<u>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u>成立而啟動<u>各社會體系保防</u>，除在該部及所屬單位進行之外，也涵蓋臺灣省各<u>機關學校、工礦及社會團體機構</u>。39年臺灣警備總部首見「人事清查辦法」業務；40年10月行政院正式建立各機關的保防與清查制度；42年1月依總統令將保防工作移交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並於3月成立「中央保防會報」，同時擴大將學校與公營事業等機構全面納入保防體系；最終在<u>44年</u>，該會報的秘書業務改由調查局接管，相關業務隨之調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政府於<u>46年頒布「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及「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由調查局直接辦理機關保防工作，各機關設置「安全室」</u>，並秘密布建工作員，引發<u>《自由中國》於47年1月1日（第18卷第1期）刊登〈異哉所謂安全室主任〉讀者投書</u>：「本學期南自高雄北至基隆，所有的中等學校，都添上了『安全室主任』這麽一個職位。&hellip;&hellip;儼然成為國民黨駐校的『派出所』」、「&hellip;&hellip;<u>他們可以調查一切人，他們可以控制一切人。學校的教職員們，皆敢怒而不敢言</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當時<u>安全室正、副主任多由調查局專任人員派任</u>，或由<u>具情治經驗幹部轉任</u>，基層人員則由機關內部人員兼任，原則上<u>每20至30人即布建1人</u>。錄取人員並須赴調查局幹部訓練所「展抱山莊」接受3至6個月專業訓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52年7月</u>，<u>蔣中正下令將調查局辦理之保防業務移由國家安全局接管</u>，並直接辦理機關保防的工作，國家安全局特別針對學校內的保防工作明確分工，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6組與各大專院校已設立的知識青年黨部負責；<u>54年7月復將保防業務移回調查局辦理</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59年4月</u>，行政院頒布「機關保防機構暨保防工作人員管理要點」。<u>保防工作人員的任免遷調納入人事行政局統一辦理</u>；惟各機關之機關保防業務<u>仍受調查局指揮</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61年間</u>，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認為<u>安全單位形象不佳</u>，下令將安全處、室整併至人事單位，<u>成立人事室第二辦公室</u>(即俗稱「人二室」)，並於<u>各級學校增設「安全維護秘書」</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76年7月15日解嚴後，77年8月<u>時任宜蘭縣長陳定南率先宣示凍結「人二室」並裁撤安全維護秘書，高雄縣縣長余陳月瑛亦予呼應</u>，加以大眾傳播媒體擴大報導，形成輿論壓力。77年9月，立委許國泰、余政憲、許榮淑、吳淑珍、黃煌雄、王聰松、邱連輝等7人書面質詢行政院，批評<u>各機關之人二室「箝制思想」與「監督言論」</u>，<u>要求各行政機關舉辦公聽會</u>，讓社會大眾決定「人二室」的存廢。迄至<u>80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後，行政院始函文正式廢止「人二室」</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81年7月1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公布施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依92年10月公布之<u>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u>，國家縱處<u>非常時期，對人民權利之限制仍不得逾越憲法保障</u>。「安全室」及「人二室」於動員戡亂與戒嚴制度下，<u>以行政命令對公務員及教師進行調查考核</u>，對人民思想、隱私與工作權之全面監控與查核，已<u>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23條保障之基本權</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一條鞭」指揮體系及「以黨領政」之保防體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u>「人二室」名義上編制於各行政機關人事部門，實際上卻受調查局指揮，形成獨立運作之指揮體系</u>。正副主管之任免須經調查局同意，職員之派用、解任及免職亦須送調查局備查，保防工作人員直接向調查局匯報，不受機關首長實質指揮，甚至負責監控機關首長。此種機關內部另行存在之監控體系，導致行政體系內部指揮扞格與信任瓦解，破壞行政一體與層級指揮制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為執行「臺灣地區保密防諜實施綱要」，設置「中央保防會報」作為全國保防業務的「最高指導決策」機構</u>。依44年2月之中央保防會報統計，全國保防體系共建立<u>4,396組保防組織</u>、<u>22,244名保防工作人員</u>（詳如附表1），遍及中央機關、地方政府、交通事業、生產事業、文教機構、社團、鄉鎮村里等領域。此種「以黨領政」之保防體系，已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益。</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保防監控與線民布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人二系統」透過布建「保密員」與「防諜員」，構成安全監控網。其中「保密員」由各機關公開指定，「<u>防諜員</u>」則<u>以秘密方式指派</u>。<u>以76年的臺北市政府為例，當年共布建了2,535名防諜員，平均每19個員工中就布建了1人負責監控同事</u>，他們皆建立有「登記卡」並使用化名，蒐集了高達十數萬件的忠誠調查與防諜資料。保防工作人員之<u>監控手段包括：言行觀察、布建義工、郵電檢查、訪談輔導，以及委請警察下班協管</u>等方式。據前促轉會及學者研究指出，將一般員工轉化為保防工作人員之制度，產生「紀律不良」、「專業不足」、「布建有名無實」、「違反行政中立」及「破壞人際信任」等諸多流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人二系統」透過「先查後用」，對公務員進用、升遷、調職進行限制與審查</u>，並將清查結果區<u>分為「忠實」、「本分」、「消極」、「動搖」及「匪嫌」等5個等級</u>，其中「動搖分子」係指「革命信仰喪失」，以此抽象標準作為人員任免遷調之參考依據。又藉防諜員制度，蒐集員工思想、言論、經濟狀況、個人秘密及交往情形等資料，將「不妥言論」層報調查局，再由機關首長進行「思想導正」。當事人完全無法查閱、更正相關紀錄，相關負面資料甚至伴隨一生。監察委員認為，此種制度不僅侵犯隱私與思想自由，更<u>造成「隔牆有耳、人人心中有個小警總」之恐懼記憶及噤聲社會，破壞公民社會賴以維繫之互信基礎</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四、海外學人之安全查核及監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64年至71年之「海鵬專案」，<u>對海外學人進行安全查核</u>，作為<u>能否聘任與入境</u>的依據；65年至71年之「光華專案」，則負責定期清查各機關<u>已聘用的歸國學人</u>，並由情治機關確認當事人是否涉嫌。<u>71年合併為「海光專案」，每週召開一次會報，由調查局副局長主持</u>，<u>總政治作戰部、調查局、警備總部、警政署、教育部、青輔會及國民黨海工會等機關與會</u>，協力有關機關學校執行安全工作，嗣於76年至84年期間，基於保密需求更名為「維民專案」，主要查核對象聚焦於中共滲透、暴力臺獨及特定外籍人士。</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在實際運作中，無論是機關自行聘任或經青輔會推介的求職案，皆須<u>由各機關團體的人二室彙送保防體系，函請情治機關清查當事人資料</u>。查核資料經彙整研判後會提請會報討論，並做出「同意推介、聘用」、「暫緩處理」、「協調不予推介、聘用」，或「協調境管單位管制入境」之決議。<u>維民專案存續的8年多期間，總計查核超過6.6萬人次，其中有162案因「涉嫌情節重大」遭協調不予介聘</u>，且無論最終是否應聘，當事人皆會被列入專案長期監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以維民專案進行偵防調查的歷史，<u>本院業於112年8月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行政院</u>，指出當時的<u>監控資料多屬片面說詞、用語抽象且理由牽強，存在嚴重的黨政不分現象</u>，不僅違反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更實質侵犯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聲譽與求職等基本權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五、校園與司法全面監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人二系統」亦深入校園與司法體系。<u>教育行政體系與情治單位透過「春風會報」及「學校安定協調執行小組」，建立校園安定組織體系及高密度線民網絡</u>，針對大學師生進行政治布建與情報蒐集（如附表2）。<u>69年間全國大專院校布建人數達3,005人，布建人數占全校師生比例達千分之8</u>；<u>73年間接受春風會報指揮之校園工作同志達4,744人</u>。情治系統滲透訓導處、課外組、收發室、警衛與工友等關鍵職位，並吸收、訓練學生線民，監控異議性社團與「偏激教師言論」。例如<u>72年間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黃爾璇，即遭春風會報定調為煽惑學生，並施壓校方將其解聘。宜蘭暨羅東社區大學創校校長張捷隆</u>亦自高中二年級起，因一篇作文批判教育、反共宣傳，被校方長官們約談、做筆錄，並<u>遭監控超過50年</u>；61年至金門高中擔任「特別師範科」導師，因教學及帶領方式自由、開放，惹怒了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u>以「影響學生心理傾向」&nbsp;為由將其解聘</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為監控學生與黨外人士或社會團體的聯繫與交流，更<u>成立「安苑專案」，於異議性社團內部安插線民，以「請喝咖啡」進行試探吸收</u>，<u>透過行政系統對家庭施壓，甚至於軍中服役時延續監控</u>。</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司法方面，「人二系統」則負責<u>監控法官、檢察官及法院職員</u>。例如73年間，<u>宜蘭地院法官演講主張「國家、政府、政黨為不同觀念」</u>，即遭指稱言論不妥並啟動約談與內部調查；調查局要求繼續秘密瞭解其平日言行與動機，並「設法俟機加以疏導」。<u>75年間吳淑珍、陳文輝案</u>，<u>調查局</u>更直接<u>要求司法院人二</u>處<u>提供承辦法官</u>與<u>書記官</u>之<u>風評資料</u>；76年間，臺北地院法官揚言加入民進黨，調查局亦函請司法院預採防制措施。此種政治忠誠查核與思想監控，已<u>實質干預司法獨立</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80年8月23日「人二系統」廢止後，又歷時20年，「<u>法官法</u>」方於100年7月6日公布，明文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u>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六、潘松帶陳情遭申誡處分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指出，彰化縣政府於71年間通令全縣小學實施「論語教學實驗」，<u>田尾國小教師潘松帶於75年2月26日致函教育部部長李煥反映該實驗弊端</u>，卻遭<u>彰化縣政府「人二室」於同年9月16日，以「越級陳述不循行政體系」為由核定申誡1次處分</u>；其後教育部國教司司長方炎明函復潘松帶稱其受處分「誠始料所未及、願致慰忱」，而彰化縣國小校長會議亦於76年間決議取消「論語教學實驗」。</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表示，彰化縣政府與教育部立場明顯矛盾，<u>凸顯威權統治時期對體制內異音之壓制及行政裁量之恣意性</u>，形成寒蟬效應。又申誡處分雖非促轉條例所稱「行政不法」，惟非捨棄真相調查與歷史還原之理由；<u>彰化縣政府於114年4月30日頒發褒揚狀予潘松帶家屬</u>，性質上已近似平復「重大人權侵害」以外之行政不法；至於陳情人所訴<u>未獲3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u>部分，據彰化縣政府復以：相關名單已逾保存期限銷毀，尚無實體檔案可稽(仍由本院請教育部持續追蹤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七、保防體系政治檔案管理與保存缺乏系統性</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院另就檔案局提供之907卷（共105,430頁）「人二系統」政治檔案進行分類統計，發現相關檔案數量龐雜，保存與管理缺乏系統性，內容呈現零散片段情形，檔案局允應<u>強化保防體系政治檔案之蒐整、分類、編排及檢索機制，以利歷史真相釐清及後續研究參考</u>。</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八、結論</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自42年4月起，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接辦臺灣地區保防工作並成立「中央保防會報」，歷經「安全室」至「人二系統」之演變，直至81年9月改制為政風機構為止，此一體系運行長達38年。威權統治時期政府耗費難以計數之人力及資源，於各機關及校園以「對國民黨忠貞與否」進行綿密之布建查核，長期侵害憲法保障之自由、言論及工作權，對民主憲政體制造成深遠傷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我國雖於76年結束戒嚴，然「人二系統」遲至5年後方完成改制，顯示出威權體制轉型之艱辛。監察委員強調，轉型正義的過程中，還原歷史真相是釐清責任、平復創傷、重建社會信任的重要基礎，也是臺灣清理威權遺緒的必經之路。保防系統影響人民自由、言論及工作等憲法保障之權利長達41年，惟長期的歷史真相模糊，不僅導致社會認知分歧，亦面臨加害者責任難以釐清的困境。為使社會達成真正的和解，亟需政府與民間就「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目標持續努力，建構奠基於法治與人權的歷史記憶，守護台灣民主轉型的珍貴成果。</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1MTIvZWY0OTQ5NzQtNzgzNi00ZTY1LWIxZmEtNGIyYzUzMGI2NmJiLnBkZg%3d%3d&n=6ZmE6KGoMS7lkITkv53pmLLpq5Tns7vntYTnuZTlu7rnq4vmg4XlvaLntbHoqIjvvIg0M%2bW5tOW6le%2b8iS5wZGY%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附表1.各保防體系組織建立情形統計（43年底）">附表1.各保防體系組織建立情形統計（43年底）.pdf</a></l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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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2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04 Jun 2026 06:0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食藥署就乾燥枸杞產品重金屬換算依據有欠明確，且與國際現行管理方式有異，監察院請衛福部偕同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7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去（114）年8月18日公布，送驗30件市售枸杞產品檢驗結果，全數檢出重金屬鎘、鉛。衛福部回應表示，按「農業部網站」所載4倍枸杞乾燥率回推換算，該送驗結果均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枸杞重金屬限值。然枸杞等兼具食品用途之中藥材，廣見於食補藥膳，甚至零食果乾等，國人頻繁攝取，其品質之良窳，以及是否潛藏重金屬、農藥殘留等，尤應重視。監委田秋堇及蔡崇義因此於去年9月即先行函詢相關單位進行瞭解，並於同年12月立案調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期間，農業部函復監察院表示，食藥署所稱「農業部網站」，實為一般民眾或網友交流之「農業知識入口網」，並非農業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試驗文章。食藥署於約詢時方表示，該4倍換算係為回應輿情，作為風險溝通參考，稽查時將由業者提供乾燥倍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食藥署對枸杞等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即藥食兩用品項）之重金屬限量基準及相關規範，有未盡周延之處。調查報告指出，<u>我國只規定生鮮型態枸杞之重金屬限量基準</u>（鉛限量為0.1 [mg/kg]、鎘限量為0.05 [mg/kg]），<u>但市售枸杞食品均以乾燥型態為主，生鮮枸杞含水量、枸杞乾燥倍率皆必須回推換算</u>（假設該枸杞產品係由含水率70%脫水至15%，則乾燥率為2.8倍，換算後乾燥枸杞之鎘限量基準為0.14 [mg/kg]、鉛限量基準為0.28 [mg/kg]），<u>致對於合規與否之判定，易因換算標準不一而衍生爭議</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徵諸歐盟、</u><u>Codex</u><u>、日本、韓國等國際間稽查乾燥食品規範，除要求業者提供加工資訊外，亦會參酌或建立明確換算依據，又或針對常見及高風險乾燥加工食品，訂定可逕行適用之標準</u>（見簡報P.8）。</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然本案消保協會送驗30件枸杞產品均檢出重金屬一事，食藥署未查明，即草率引用網路論壇某民眾表示之乾燥倍數，據以判定案關產品全數合格，且對違法宣稱可供飲用之黑枸杞及部分產地標示有疑義之產品，疏未落實稽查，均有未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亦指出，衛福部自105年起，明定<u>枸杞等</u><u>18</u><u>種藥食同源品項</u>，其市售中藥材之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均比照食品標準及規定辦理，但該等品項<u>仍得另以「飼料」、「中藥製劑原料」及其他「免食品輸入查驗」之途徑進口，經查</u><u>105</u><u>至</u><u>114</u><u>年期間，計有</u><u>10</u><u>萬公斤之枸杞以「供飼料用」名義進口</u>。據查，以「食用」名義進口，均須由食藥署先抽批查驗始得放行，若以「飼料用」進口，則由農業部負責，並無規範枸杞等藥食兩用食材之重金屬限量基準，亦未進行相關檢驗（見簡報P.12）。以不同名義輸入所適用之管理強度大不相同，易衍生不法流用至食品之可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對於進口數量龐大之枸杞食品，至111年始於邊境查驗重金屬含量情形，關於市售枸杞，近10年間亦僅查核13件，顯見邊境及市售監測機制均有不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食品有關重金屬鉛、鎘之限量基準雖然相對嚴格，但管制項目卻少於中藥材，致使現行枸杞等藥食同源品項，反而不用檢驗重金屬砷、汞含量（見簡報P.14）。擔任諮詢委員之專家學者表示，考量到民眾日常攝取食品的頻率與劑量遠高於中藥材，基於健康風險預防原則，應將中藥材標準中較嚴格的管制限值與項目，沿用至食品法規標準中。衛福部允應偕同農業部，就該等藥食同源品項統一源頭管控標準，俾減少後端稽查負擔，並保障國人食安與健康。</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0NzkvYjIyNmE2OGYtNWFjMC00MTUzLWI4NjEtODVkZWExMjc1ODdh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0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un, 31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委員施錦芳、蕭自佑巡察臺南市 關切轄內工業發展情形]]></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7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蕭自佑</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蕭自佑於115年5月29日赴臺南市巡察，關心臺南市工業發展情形，並受理民眾陳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巡察臺南市近10年轄內工業發展情形，就轄內中央及地方開發之工業區概況、各工業區土地開發及招商情形、各工業區貢獻歲收情形、水電供應規劃與現況、事業廢棄物之管制及處理、各工業區發展對臺南市之影響，及未來展望等，進行瞭解，除肯定市府多年招商實績外，同時對轄內事業廢棄物目前及未來之處理能量與規劃、工業用電面臨之困難與配置、園區進駐廠商與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關係、市民近年薪資所得之變化、事業廢棄物之統計與源頭管理、自行抽取地下水之納管等問題提出詢問與建議，期許市府團隊持續深化智慧機器人產業聚落與半導體聚落之雙引擎動能，以吸引國際企業投資及帶動在地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並兼顧生態發展，打造具創新動能、永續環境與國際競爭力之智慧韌性城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當日並於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受理民眾陳情，傾聽陳情人之訴求，對案情爭點詳予瞭解，並將案件攜回監察院依規處理。</p><ul><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115.5.29_施錦芳委員於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受理民眾陳情"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78/ea6c2f9f-83f5-4d79-b719-58d507622e89.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78/ea6c2f9f-83f5-4d79-b719-58d507622e89@80x60.jpg" border="0" alt="115.5.29_施錦芳委員於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受理民眾陳情"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115.5.29_蕭自佑委員於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受理民眾陳情"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78/c61c9175-2f63-4770-bf65-c4e5ac69b58a.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78/c61c9175-2f63-4770-bf65-c4e5ac69b58a@80x60.jpg" border="0" alt="115.5.29_蕭自佑委員於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受理民眾陳情"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29 May 2026 07:4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臺中市政府針對「臺中棒球隊教練性侵案」，容有誤解，監察院特予澄清]]></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5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媒體後續報導，將焦點轉移至「良民證制度」漏洞，容有誤解，特予澄清如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良民證非唯一查核標準：</strong>本案調查報告指出，良民證僅具初步查核性質，並非唯一標準。涉案教練因緩刑期滿，致其良民證呈現空白，但校方依法仍負有「實質比對義務」，應透過行政查詢掌握其前科紀錄。校方僅憑空白良民證即免除查核責任，顯屬違法失職，特此澄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未落實不適任人員查詢機制：</strong>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校方在進用人員時，應主動透過「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查核。然本案中，校方未依規定查詢，致使有猥褻前科之教練仍能進入校園，顯示查驗機制存在重大漏洞，亦特此說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監督不周：</strong>該局對所屬學校之監督顯有不周。不僅未落實不適任人員通報與查詢，甚至在涉案教練證照已逾期情況下，仍違法續聘，反映行政管理之缺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調查委員特此澄清，本案糾正核心在於校方與教育局未依法落實查核與監督。至於良民證制度是否需改善，另有討論空間，各界應正視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之責任，不容以制度漏洞為由轉移焦點。</p>]]></description><pubDate>Wed, 27 May 2026 09:22: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任由何姓執秘長期違法持有「衛生局管理者」高權限帳號，暴露出弱勢個資保護及社安系統管理重大漏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積極偵辦性侵案件，致被害少女陷入再度被害風險。監院通過糾正高雄市衛生局、警察局，並促請衛福部全面檢討資訊系統管理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5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起因於去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心衛中心前執行秘書何姓男子(下稱何員)，遭控疑似利用職務接觸及查詢相關資訊系統所得資料，私下聯繫服務對象的未成年女兒A女，並誘騙及性侵害，目前已遭檢方起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調查報告及<strong>糾正案，指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受理報案後未積極完成相關保護與偵辦程序，遲未完成報案筆錄，令被害少女A女再度接觸行為人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再度陷入受害風險之中；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管理之精神照護資訊系統，長期存在高權限帳號管理失控、帳號共用及異常查詢監督不足等問題，使本案不僅涉及性侵害案件，更暴露出弱勢個資保護及社安系統管理的重大漏洞，糾正高雄市衛生局、警察局。</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除了糾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衛生局之外，<strong>並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下稱精照系統)、自殺防治通報等相關資訊系統涉及弱勢服務對象隱私個資，迄今仍未建置異常查詢標準及相對應之即時警示功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的資安管控抽查、強化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以及心衛中心專業人員聘用查調事宜，均請衛福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指出，精照系統之「衛生局管理者」權限，每縣市以2個帳號為限，僅開放地方政府衛生局正式職員(正式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申請。<strong>查何員系統權限應屬「衛生局使用者」，然其任職期間一直以來均為「衛生局管理者」，明顯違反「系統帳號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之規定。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資訊系統長期存有帳號共用、將精照系統綁定他人信箱及未及時註銷人員帳號等資訊系統管理違失，核有欠當。衛福部歷次督導竟均未發現異常。</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名監委另調查指出，未成年兒少遭性侵害案件屬於重大刑案，警察機關依規定受理言詞告訴或告發時，應當場製作筆錄並積極偵辦，必要時應通知專業人士到場協助詢（訊）問。<strong>惟查本案A女被害後，於114年7月1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並赴醫院驗傷，該局於7月4日即鎖定何員所駕駛之小客車，卻未積極偵辦，後續並以A女情緒不穩定，無法製作筆錄為由，未協請專業人士協助，遲未完成報案筆錄，致A女於114年7月14日因情緒不穩，被員警護送至何員任職之心衛中心分區，令A女再度接觸何員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陷入受害風險之中，遲至114年8月5日始製作筆錄完成並指認犯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核有疏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結果另發現如下事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縱刑事偵查結果尚未確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社會局應本於職權積極查證完整究責，俾維護公共秩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 &nbsp; &nbsp; &nbsp;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心衛中心何員，綜理心衛中心分區業務且具社會工作師證照，涉及熟知A女身心狀況及真實年齡，卻鎖定她並上網查找個資，並於114年6月30日予以性侵，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起訴在案。<strong>詢據何員否認係透過相關資訊管理系統查找被害A女，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刑事裁定指摘何員係透過精照系統查得被害少女資訊，藉以聯繫見面並實施性交行為。</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 &nbsp; &nbsp; &nbsp;&nbsp;<strong>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14年8月8日接獲高雄地檢署通知後，旋於隔(9)日召開114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進行審議，認定何員之行為已嚴重損害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決議予以1次記2大過之行政處分，並於114年8月11日核布，同日終止契約並解聘。但因該局未予何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該局迄今仍無法確知何員係透過哪個系統查找被害少女，顯見未善盡行政調查，核有欠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 &nbsp; &nbsp; &nbsp;&nbsp;<strong>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知悉本案後，卻遲至115年1月2日以何員行為已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社會工作師法及專業倫理等相關規定，決議裁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衛福部亦撤銷其112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績優督導獎項</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均應加強資安管控抽查、安排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強化相關人員法治觀念，以為根本之道：</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 &nbsp; &nbsp; &nbsp; 檢方在查扣的手機發現在高雄家防中心工作的何妻和何員的通聯紀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接獲檢方通知何妻疑似洩密情事，即針對通報當日(114年8月5日)進行保護資訊系統清查，<strong>該日查詢A女通報資料共計9位，分別係高雄市家防中心8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桃園市家防中心)1人。高雄市家防中心於8月5日有2人輪值同仁見通報表單相對人姓名跟何員同名，誤以為僅是同名同姓，故告知何妻，該局並已予以記過或申誡不等之懲處，他縣市家防中心則為誤觸。</strong>上情顯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均應加強資安管控抽查、安排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強化相關人員法治觀念，以為根本之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衛福部允宜督導高雄市政府就心衛中心專業人員聘用查調事宜檢討改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 &nbsp; &nbsp; &nbsp; 監委王幼玲、葉大華指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就聘用何員之前、任用期間並無定期查調其適任與否，然查何員有○○刑案資料，並曾於104年擔任社會局特約社工人員期間，即有與未成年人不良紀錄之事實；何員任職心衛中心執秘期間，負責社會安全網相關個案管理與處遇服務之職務，卻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治療師業務，並擁有被害人、加害人等敏感個案資訊系統權限，此情涉及角色衝突，對被害人保護有潛在不利影響；又，何員職務雖非法定主管職位，卻具有實質主管職務職權，是否適合由聘用人員擔任是項職務，容待商榷，衛福部允宜督導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59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9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26 May 2026 05:3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不要讓工讀替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的就業」 監察院關注業者以校園代表列計身障定額進用 呼籲企業應該提供真正工作機會]]></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52</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通過「定額進用案」調查報告，指出部分科技企業以「校園代表」模式招募仍在學的身心障礙學生，並列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名額，此類模式若長期被容許，恐導致企業以形式上符合法定名額之方式，取代提供真正就業機會，進而弱化定額進用制度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就業之政策，偏離原始立法目的。&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的調查發現，某科技企業近三年自全國63所大專校院招募身心障礙學生擔任校園代表，112年至114年間共計517人，其中不少學生僅領取最低工資，加入勞健保，工作內容偏向校園推廣與行政協助，與一般企業內部正式職場工作存在明顯差異。&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指出，校園代表模式中，常見由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資源中心或學校端協助媒合，工作內容與工作場域多由校方安排，企業未必實質提供職務指導、績效管理或職場互動；因為招募過程未公平透明，以致發生有大學承辦教師向學生要求薪資回捐，教育部已將此學校這名老師移送地檢署偵辦，教育部已要求學校要建立公開甄選的管理制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企業願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工讀與職場體驗，值得肯定，但身心障礙定額進用的目的是期待企業真正提供核心職場，提供可長期發展、可累積能力、具升遷可能性的正式工作機會，使身心障礙者進入一般職場、建立穩定職涯與經濟自主能力。&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出，目前勞動部對於「校園代表」是否符合定額進用精神，尚缺乏完整統計與查核機制，教育部對於此類模式是否影響學生職涯認知與未來職場適應，也未建立明確評估指引。&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因此，監察院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共同檢討制度設計，建立更清楚的「教育輔導」與「正式就業」界線，並研議讓校園代表制度真正成為身心障礙學生進入正式職場的橋梁，例如建立「實習轉正」、「畢業銜接就業」與企業支持機制。&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王幼玲表示，不是反對企業提供工讀機會，而是希望不要讓「工讀」變成「就業」的替代品。真正的共融，不是把身障者列入定額就業的名單裡，而是放進職場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王幼玲強調，台灣最具代表性的科技企業，長期強調ESG與企業社會責任（CSR），社會也因此有更高期待。她指出，真正有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不只是提供工讀、活動或形式支持，而是願意調整職場、給予合理調整，建立支持系統、培養主管與同儕文化，讓身心障礙者能在企業中真正工作、被看見、被肯定。</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9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5 May 2026 07:39: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因地震風險難測，極端氣候更加劇天然災害，且核能電廠發生事故多屬複合性災害，其狀況往往在預期之外，爰核災「緊急應變場所」應盡可能避開災害潛勢區域，以減少不可預見的災難變數。倘核二、三廠重啟，因核能電廠老化影響，核災風險恐較過往為高，緊急應變計畫是否足以應變突如其來的核災事故仍屬未知，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請核安會審慎檢討]]></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4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日本福島核災後，我國核安會於100年核定公告「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Emergency Planning Zone, EPZ)」為8公里，涵蓋轄區包含新北市(核一、二廠)、基隆市(核二廠)及屏東縣(核三廠)，共68個村里行政區。新北市、基隆市及屏東縣政府並訂定「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報請核安會核定，據以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及民眾防護行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審計部</u>依據台電公司112年6月提出之「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u>運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3D災害潛勢地圖」分析結果，發現新北市、基隆市及屏東縣政府防護應變計畫規劃之「緊急應變場所」，有位於淹水潛勢區、土石流潛勢區、海嘯溢淹潛勢區、斷層帶、火山災害潛勢區或土壤液化潛勢區等災害潛勢區域等情形</u>。嗣後，<u>屏東縣政府</u>於113年5月修訂防護應變計畫，增設13處集結點、刪除4處集結點及5處登記編管處所，惟<u>增設之集結點，仍有6處位於土壤液化中、低潛勢區</u>。<u>基隆市政府</u>於114年7月修訂防護應變計畫，增設1處避難收容處所、刪減1處避難收容處所，惟<u>增設之避難收容處所，雖未直接位於淹水潛勢區域及岩屑崩滑、落石潛勢區，惟其鄰近500公尺範圍仍存潛在風險</u>。新北市政府防護應變計畫則在修訂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王幼玲、田秋堇、施錦芳監委調查發現，有關上開審計部查核發現事項，雖經核安會聲復已協助地方政府規劃替代地點或盤點備援量能等，惟<u>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指出</u>，核能電廠發生事故多是複合性的災害，會遇到計畫外的問題。例如，<u>日本能登半島地震後，要疏散時發現道路是毁損的，有集結點也沒用、有車輛也沒用，因為載不出去</u>。且複合型災難的狀況都是在預期之外。道路毁損、房屋毁損，若有海嘯，沿海、港口可能也無法使用，陸運、海運可能都有問題，在避難計畫中，這些都存在漏洞。<u>爰緊急應變場所仍應盡可能避開災害潛勢區域，以減少不可預見的災難變數</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100年福島核災事故當時日本政府宣布進入「核能緊急事態」，撤離核能電廠方圓20公里內居民約18萬人，並呼籲核能電廠方圓20至30公里處居民於家中掩蔽；<u>113年日本能登半島地震</u>，導致道路毀壞無法通行、沿海海嘯警報、<u>港口隆起無法使用、許多孤立聚落連直升機都飛不進去，陸海空避難皆不可行，且超過8,000棟房屋全毀、15,330棟房屋半毀，無法待在室內避難，毀壞的房屋也無法阻擋輻射，停電、停水也無法久待</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對此，核安會說明，如遇道路損壞，會引導民眾由安全的替代道路疏散，或積極搶通受損道路，亦會考量透過海運、鐵路等多元疏運方式；如遇通訊中斷、停水停電，除積極搶修外，會協調電信業者調整基地臺覆蓋範圍、調度行動基地臺車支援，架設臨時供電線路及調派緊急發電機，調派自來水公司水車支援或補給臨時供水站等；緊急應變計畫區的地方政府，除與在地客運業者簽訂開口合約，並透過年度核安演習，與中央相關部會共同演練車輛載具的盤點、調度與跨區支援，以滿足疏散載具之需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惟監察院約詢時，<u>監委詢問：地方政府雖與客運業者簽訂開口合約，倘路斷了過不去，是否使命必達？聘僱司機時，業者是否與司機充分溝通說明，必須於核災發生時，趕赴現場載運民眾？是否為司機備妥防護衣及碘片？若車輛遭輻射污染需報廢，業者是否事先瞭解、是否明訂於合約中？</u>屏東縣政府說明，在運輸業者的防護部分會再補充、加強，特別是司機個人安全的部分，會就防護裝備、藥片等納入加強。新北市政府則說明：運輸車輛各公所都有簽訂開口合約，對於司機的防護及藥片，以後會注意。顯然均未考慮司機的防護及意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爰3位監委表示，倘核二、三廠重啟，因地震風險難測、極端氣候加劇天然災害風險，以及核能電廠老化影響，核災風險恐較過往為高，核安會、台電公司及地方政府雖稱核能電廠仍比照營運期間之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整備應變作為，且因應福島核災強化應變機制，惟是否足以應變突如其來的核災事故仍屬未知。故此，核安會為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的專責管制機關，宜檢討並落實緊急應變機制，參考國際經驗，審慎預測各式災害，俾使在最壞的狀況下，確保公共安全，並督導地方政府確實疏散、安置民眾。</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94"><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5 May 2026 03:59: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南投縣政府辦理「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安全檢查作業」，其結果攸關旅客安全，然縣府多年來未曾主動公開資訊，罔顧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且111年以後未登記及陸續核准登記業者，多未納入安全檢查作業，輕忽清境地區旅宿安全，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另，交通部觀光署允宜研議建立相關撤離疏散等應變機制，並定期辦理演練，以保障旅客安全，確保觀光產業永續發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0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齊柏林導演102年「看見臺灣」紀錄片上映後，清境農場問題曾引發廣大重視，監察院於104年底就清境地區民宿管理及違章建築處理展開調查，並於106年提出糾正，南投縣政府即辦理「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安全檢查作業」，至今已逾十年。田秋堇、蔡崇義監委立案調查發現，根據該安全檢查作業，清境地區民宿多數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位於「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地區」，在強降雨或地震威脅下，存在安全風險。</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南投縣政府雖依「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辦理「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安全檢查作業」，惟歷年來不僅在「列管家數」與「安全檢查作業家數」間存在落差，且111年以後查勘發現未登記及陸續核准登記者，多未納入安全檢查作業，明顯輕忽清境地區旅宿安全，核有缺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2位監委表示，清境地區乃我國熱門觀光景點，南投縣政府為瞭解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所存在的地質安全風險，以公帑委託廠商進行勘察評估，完成「南投縣政府辦理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安全檢查作業成果報告書」，並依評分標準劃分為A(有立即危險者)、B(現況有局部缺失)、C(現況無顯著缺失)等3級。根據成果報告書顯示，清境地區C級(無顯著缺失)之業者，僅占約1成，且C級家數逐年減少，然消費者對此皆無所悉，毫不知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u>本院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消費者知情權，多年來曾多次函請縣府主動公開該安全檢查作業分級成果</u>，惟<u>該府屢次回函拒絶，致消費者對攸關其安全之訊息毫不知情，縣府確有疏失</u>。</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院調查期間諮詢專家學者認為，「清境地區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地區安全檢查作業」成果報告，乃縣府委託專家進行勘估調查所得之成果，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自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且據該法第18條但書，只要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或公益的政府資訊，即應主動公開。是故，2位監委認為，南投縣政府應儘速依法公開清境地區旅宿業安全檢查作業分級成果，以保障民眾選擇安全旅宿的知情權及公共安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本院約詢時表示，鑒於對清境地區旅宿業災害風險的管控，建議應建立撤離、疏散之應變機制，並定期演練等。本院諮詢專家學者認為，應優先考量前往休憩的民眾生命安全，建議位於地質敏感、災害潛勢地區被歸為B級之旅宿業，應依周邊環境條件提出相關緊急疏散、防災或救災配合計畫，並至少每年演練一次。(清境地區114年已無A級業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我國地震頻仍，且在極端氣候下，颱風暴雨加劇，對位於地質敏感、災害潛勢地區之旅宿業，交通部觀光署為觀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允宜研議「旅宿業建築物周邊安全檢查作業」現況有局部缺失(B級)者，促其落實各項監測管理，建立撤離疏散、防救災等應變機制，並定期辦理演練，對有立即危險之A級業者，宜輔導其改善或停業，以保障旅客安全，確保觀光產業永續發展。</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0MDQvNjYzMWQ0MTItMDQ4ZS00OGExLTkyMTgtMGExZDc4NGExN2Y2LnBkZg%3d%3d&n=5riF5aKD57Ch5aCx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清境簡報.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4959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49589"><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un, 24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部分市售「蘿蔔糕」疑未添加蘿蔔原料，且食品標示未揭露原料含量，影響消費者知情權及健康，監察委員田秋堇申請自動調查]]></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30</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媒體多次報導，部分市售蘿蔔糕廠商為節省成本及製作時間，以化學澱粉製作，甚至未實際添加蘿蔔卻自稱「蘿蔔糕」，不但消費者難以辨別，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據審計部審核指出，截至114年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特定食品品項（如:果蔬汁、調製乳品及包裝米粉），公告須標明主成分百分比，惟國人日常食用之「蘿蔔糕」，消費者極易對其中「蘿蔔」含量及營養價值產生合理期待，卻無法從產品標示得知蘿蔔原料實際用量，不但影響消費者知情權，且易衍生消費風險。監察委員田秋堇對此甚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表示，部分業者以化學澱粉或其他替代原料製作蘿蔔糕產品，卻未揭露實際原料用量，恐涉違反食安法。本院根據「監察法」多次函詢衛生福利部，請其說明有關蘿蔔糕相關管理及標示規範，並經審計部追蹤，惟歷經將近2年，衛福部對於蘿蔔糕原料含量揭露、產品名稱使用及消費者辨識等疑義，仍未能充分釋明。究現行蘿蔔糕產品標示資訊，是否足以讓消費者清楚辨識主要成分實際添加用量？主管機關有無強化原料含量揭露及管理規範之必要？因事涉消費者權益及國人健康，實有深入調查之必要。</p>]]></description><pubDate>Sat, 23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傅朝樞之女陳訴，70年代執政當局以未能依限期建築執行照價收買作業，嚴重侵蝕憲法財產權之「存續保障」核心，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函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研處]]></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35</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訴，傅朝樞君於威權統治時期擔任台灣日報社長，因與執政當局發生衝突被要求強制離台。時值臺北市政府辦理私有土地限期建築及照價收買工作，傅君以陳訴人及家人之名義登記之大安區9筆土地因抵押權設定糾紛繫屬法院審理中，致無法如限建築使用，卻仍遭臺北市政府逕為照價收買，並予以變賣出售，究臺北市政府於七十年代執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作業，是否有以照價收買為由行沒收人民財產之實？是否涉有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迫害情事？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9日決議函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研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爬梳本案歷史脈絡指出：傅朝樞於63年10月出任「台灣日報」董事長，嗣與當時政府協商出讓台灣日報後，於68年10月16日赴美轉港創辦「中報月刊」雜誌。70年5月間，傅朝樞赴美參加「中國統一問題座談會」，批擊我政府反對「三通」、「四流」，同年8月26日潛赴大陸地區與鄧小平、廖承志密談，並於返港後致函我軍政要人黃少谷、王昇等人，經當時政府認定傅朝樞宣揚中共武力強大，反攻無望，並陰謀為中共併吞鋪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警備總部乃於71年7月1日發布通緝並陸續凍結其位於臺北市、原臺北縣名下財產，直到解嚴後方於77年5月間撤銷其財產凍結處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范巽綠深入調查後發現以下問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臺灣第1次照價收買，</strong><strong>手段粗暴未能循序漸進</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為防止土地囤積炒作、促進地盡其用，平均地權條例針對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實施照價收買，固非無據。然人民財產乃憲法嚴格保障之基本權，在法制另具備加徵空地稅等侵害程度較輕微之替代手段下，政府施政若未能循序漸進，並證明上開措施無效，即逕行照價收買剝奪私有空地所有權，實屬對財產權之「最重大侵害」，不僅動搖法治國之私產制度信賴，更嚴重侵蝕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存續保障」核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臺北市逾期建築認定，輕忽法律及事實障礙</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臺北市政府為導正土地市場機能，健全都市正常發展，於70年間以1年為限劃區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並於70年9月至72年6月，分7批辦理照價收買私有空地117筆、面積1.9221公頃。然查，該府忽略陳訴人甫屆成年，其父又因故不能返台處理本案，且未查明該土地因抵押權糾紛，導致資金斷絕未能開發之「不可歸責事由」，即逕予照價收買，將「私權爭執之遲延風險」轉嫁予受處分人承擔。且調查發現照價收買土地逾半數為多人共有土地，甚有包含台糖公司、台電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國泰建設公司、中國信託公司等法人土地之不合理現象，顯係輕忽因產權複雜可能產生較高之處分障礙，事實認定背離社會真實經驗，手段與目的之間嚴重失衡，加上被照價收買土地部分轉作非建築使用，以及政府照價收買後拍賣獲取鉅額價差，不僅逾越抑制投機的必要程度，更產生行政機關假「照價收買」政策工具之名、行沒收財產之疑慮，應予深度檢討並研議救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本案涉及威權統治假「照價收買」之名剷除異己，有政治掠奪與身分歧視疑慮</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陳訴人所述其父傅朝樞以陳訴人名義登記之土地遭政府不法照價收買等情，涉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假「照價收買」之名剷除異己，遂行政治掠奪與身分歧視之高度疑慮，嚴重悖離平等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院允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及法治國原則，查明本案處分有無選擇性執法之政治背景，並研議平復行政不法，踐行返還原物或相當補償之權利回復義務，以昭公義。</p>]]></description><pubDate>Fri, 22 May 2026 08:18: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委紀惠容、王麗珍調查臺中市甲國小棒球隊教練性侵53位孩童案，揭校方漏查行為人猥褻前科、違反性平法！依法糾正甲國小及臺中市教育局，並請教育部與衛福部後續共商「兒少工作證」事前預警機制以完善兒少保護]]></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29</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5)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之調查報告，依法糾正臺中市甲國小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中教局)。甲國小棒球隊外聘教練松男自107年10月至113年10月任職甲國小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與球員對其師長的信任，於學校宿舍、教室、貨櫃屋、移地訓練住宿點及私家車內，共對數名未滿14歲幼童實施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並多次架設手機偷拍性影像，受害人數眾多，嚴重侵害兒少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臺中地院一審已針對其90罪行判處各罪3年6月至8年6月不等之有期徒刑，續經臺中地檢署第二、三波起訴，累積受害總人數已達53人。</p><p><strong><u><span style="font-size: 1.4375em;">校方漏查行為人前科 門禁防範重大違失</span></u></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王麗珍調查發現，甲國小辦理棒球隊外聘教練松男之進用流程，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確實查詢松男有否不適任情事，致對其具有猥褻前科竟絲毫未覺，且任教練證逾期仍予續聘，校園門禁防範機制嚴重失靈，核有重大違失；中教局身為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之監督顯有疏漏，致使校園安全防護網出現重大缺口，核有嚴重違失。</p><p><strong><u><span style="font-size: 1.4375em;">空間管理流於形式 督導考核怠失</span></u></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外，二位監委指出，甲國小未妥善管理棒球隊訓練時間及生活空間，導致松男輕易利用棒球休息室、貨櫃屋及校外宿舍等密閉空間，作為對多名學生遂行性侵害行為之場所；該校亦疏於察覺松男與學生深夜在校內外留宿等高度危險情境，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形同虛設，核有嚴重違失；又中教局對校園空間安全督導考核流於形式，核有怠失。</p><p><strong><u><span style="font-size: 1.4375em;">忽視結構權力風險 預防機制闕無</span></u></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據調查報告，本案顯示甲國小長期忽視棒球隊權力過度集中於單一教練的結構性風險，對於松男與學生長期不對等權力及特殊依附關係，缺乏機先察覺之敏感度，致使校園安全防護網產生嚴重疏漏。這起集體侵害多發生於深夜、凌晨及教練住家或宿舍等私密封閉空間，顯見受害者家庭恐受限於訓練賽程及照顧資源匱乏，校方卻未能關注此類需求，反將本應由家庭承擔的夜間照護與監護職責移轉予教練，讓松男替代了部分家庭功能，進而成為家長心理依附與過度信賴之對象。校方卻從未察覺學童處於環境不利的情境，反任由教練利用優勢地位構築具高度服從性的集體生活環境，導致學生在缺乏外部支持下陷入孤立無助，家長亦因資訊不對等而未及時發揮親職功能；而中教局卻未能督導學校落實高風險對象之「風險辨識」與「預防機制」，案發後，亦未能及時專案統籌心理諮商、司法扶助等資源以協助跨學年度的眾多受害者，處置顯有怠忽。中教局允應借鏡本案，正視轄區內各行政區親職資源分配不均之現況，深入盤點並連結適切資源，落實家長辨識風險教育，避免福利需求學童及其家庭再次落入結構性風險，以補強現行制度分配的疏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王麗珍強調，為落實《CRC》之「兒童最佳利益」核心意旨，教育部後續允宜協調衛生福利部，研議將現行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系統與「兒少工作證」機制相互對接。期盼透過跨部會的資訊整合，強化事前預警機制並消彌各教育場域間的查核漏洞，建構從兒少工作者進入校園前即啟動的防禦體系，確保其具備合格兒少服務資格，以此完善國家保護兒少之責任。</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0MjkvZTQ4NThkNzQtM2ViZi00MTA1LThjMzktYjNhMzc1ZjUwMTRi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實地勘察甲國小棒球教室現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29/c0b76417-21bc-4d5a-b54b-9a07743c5766.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29/c0b76417-21bc-4d5a-b54b-9a07743c5766@80x60.jpg" border="0" alt="實地勘察甲國小棒球教室現況"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實地勘察甲國小棒球場現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29/fb75d9df-8982-4c2d-bf35-b2a8c910c1bf.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429/fb75d9df-8982-4c2d-bf35-b2a8c910c1bf@80x60.jpg" border="0" alt="實地勘察甲國小棒球場現況" /></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58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22 May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先是學生，再是運動員」  針對我國體育班學生學力落差及訓練正常化議題， 監察院函行政院通盤檢討，以保障學生基本權益]]></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28</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5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針對我國高中以下體育班所潛藏之待改善問題、部會權責分工、基本學力落差、課業輔導機制困境及訓練正常化等議題，促請行政院督飭檢討改進。</strong>&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葉大華指出，為落實我國體育班宗旨，教育部前於110年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等相關規定，<strong>期強化體育三級銜接培訓制度，改善過度訓練，並落實教學正常化等目標</strong>；惟<strong>本院歷來相關調查案發現</strong>，部分基層體育界潛藏「師徒制」威權與封閉特性，或權力不對等狀態，且受「奪牌導向」潛在文化影響，部分學生在研究倫理及人權保障屈居弱勢，均待主管機關積極正視；甚且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曾遭受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涉及性別事件等不利處境，惟因受限領域未來發展等無形壓力，恐致申訴等機制失靈，實有待通盤檢討；又，運動部已於114年9月間成立，逐步提出變革計畫，<strong>爰未來仍有待教育部及運動部積極改善校園長期對學生運動員衍生之「權力不對等」、「重訓練輕學習」等問題</strong>，強化畢業銜續發展與生涯規劃機制，及落實教練與教師研究倫理規範等準則，改革權威式管理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期兼顧學業發展與運動技能養成，並保障學生運動員之基本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運動部雖已成立，但與教育部間部分權責分工未臻明確，參酌兩部會之詢問及查復資料，就「體育班整體督導情形」、「體育班訓練時數、教學正常化」及「原住民體育生」等關鍵議題，過程中<strong>竟均認屬對方權責</strong>，並以「非自身權管」、「係對方轄管」或「待協調地方」等理由未積極回覆，益徵整體轄管並無實質結論，遑論涉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基層學校體育班與其基本學力相關事務之管轄權限，<strong>後續亟待跨部會積極會同解決</strong>。</p><p>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strong>體育班學生基礎學力落差問題亟待正視</strong>，依教育部111至113學年度國中教育會考體育班學生表現顯示，<strong>英語及數學兩科成績呈現「待加強（C）」之比率均逾5成，且其中113學年度棒球專長學生「5C」（5學科皆未達基礎門檻）更達35.85%，遠高於全體考生（平均為6.62%）</strong>；且調查發現，<strong>目前亦未就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進行單獨之學力研析</strong>。是以，教育部迄未正視前揭問題，學力監控之權責劃分未明，復未積極掌握體育班學生補救教學（學習扶助）之實況與困境，顯未善盡管考督導義務，不利於體育生未來之社會適應與職涯發展，實難謂符「憲法」及「教育基本法」等一般保障意旨，核有怠失；又國家體育人才培育不應以犧牲基本學力為代價，亟待教育部評估橫向機制，會同檢討學力培育與學習扶助機制，維護學生重大權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明，為確保學生基本學力，雖多數學校稱已訂定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惟據113年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相關訪視成果報告書載明，<strong>實務上仍存在諸多困難亟待解決，如課業輔導時間因受限選手訓練或出賽時程，僅能利用午休或下課短暫補課，或有因政府補助經費撥付與核銷時程之延宕，致課輔師資難尋或無法常態化聘任，且整體未有明確依循基準與配套措施等情</strong>；況部分學校以「比賽在假日並不影響上課」等由，爰<strong>未落實或僅部分實施課業輔導與賽後補課事宜</strong>，難謂已善盡法定課業輔導責任等情，足見我國體育生課業輔導政策之相關查察機制未明，迄未見解決對策，另有經費補助等共通性困難，均待教育部會同釐清解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委員強調，「體育訓練正常化」為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管理核心目標之一</strong>，有關我國高中以下體育班學生訓練時數、出賽日程及其教學正常化現況，係依「國民教育法」等規定查核；惟教育部近3年視導結果顯示，<strong>國中部分查有3校體育班違規</strong>，包括未依課表授課、校隊學生未學習部分課程、未訂體育班參賽補課具體措施，及體育課挪為專項訓練等情。高中計有67校違規，然未能單獨分析體育班細項，難謂已盡督導之責，應通案清查；至為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已明定體育班訓練時數（如：國中小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小時為限；高中至多以3小時為原則）、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惟調查顯示，<strong>112學年查有9校體育班之培訓或出賽情形未符規定</strong>，有待會同清查並積極督導改善，以符法令意旨。</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21 May 2026 01:3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臺南市龍崎國小違法終止教保員進用契約及隱匿性平案；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監督不周與違法辦理入校訪查侵害教師權益，監察院依法糾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與龍崎國小]]></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27</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5）年5月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strong>針對110年間起臺南市龍崎國小違法終止教保員進用契約及隱匿性平案；臺南市教育局涉有監督不周與違法辦理入校訪查侵害教師權益，糾正臺南市龍崎國小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南教局)</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調查指出，龍崎國小附設幼兒園110年6月間為處理園所職務安排事宜，當時懷孕中的C教保員主張留任原班級，惟其意見與其他同事相左，又C教保員上簽呈反映意見時，主張「該校時任徐校長未按其意將批核意見置於簽呈第一頁，以致『主管決行欄位空白』而無法確認核簽意見」，徐校長遂指示召開專案考核會議處理，故110年6月8日做成「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C教保員進用契約」行政處分，嗣經C教保員向教師工會及議員陳情，南教局與勞工局介入後，該校旋於同年月11日通知C教保員「撤銷原處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表示，<strong>龍崎國小前揭作法顯與比例原則未洽，且所做二次行政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更未符合行政行為須合法及具安定性之基本原則</strong>；南教局身為主管機關，卻未確實查察該校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僅憑該校後來副本告知「撤銷C教保員終止契約之處分」即不了了之，顯失其監督學校、保障工作權益之立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111年間，<strong>龍崎國小處理學生畢業旅行期間之代理教師(下稱K師)性騷擾事件</strong>，除了因延遲至112年5月始通報，方由<strong>南教局</strong>懲處裁罰徐校長與時任學務組長外，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校早自111年12月由學務組長逕行訪談女學生時，已知有學生反映不喜歡被K師摟肩膀碰觸肢體，且<strong>K師行為不受部分女學生歡迎，然該校竟未予詳查且未妥為保存K師在畢業旅行時執意進入女學生房間拍攝之影像內容，未依法完整保存證據應予糾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糾正案文亦指出，<strong>南教局以「112年間接獲龍崎國小6名教師共計15案檢舉事件」為由啟動龍崎國小入校訪查案</strong>；惟該局112年6月13日不預警到校，致受訪教師顯受突襲，有損害其程序上利益之虞，與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未洽；<strong>該局訪查後遂行文要求龍崎國小辦理前教師A、B二人之成績考核，該校考核會囿於該局公文拘束，而分別對於前述二人做成「申誡3次」、「申誡7次與記過1次」之重懲，實際會議過程徒具「程序合法」之形式，與考核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未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又南教局對於A師、B師被檢舉涉有教學方面違失，未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以「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審查會」等法定程序與政策工具處理，</strong>且對B師做成「涉有刑法誣告罪嫌」、「研判媒體資料係由B師所提供」等不確定或推論式認定，更因A師無法應付該局命其補繳資料事宜而委託B師代繳資料，衍生該2人均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再受懲處情事，進而陷入行政救濟訟累，該局作法顯有未當，故予糾正。監委表示，<strong>南教局辦理之龍崎國小訪查案，恐生寒蟬效應及恣意懲處教師之錯誤示範，教育部允應積極介入處理並予導正，以維政府形象</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兩位監委另調查發現，<strong>112</strong><strong>年間龍崎國小幼兒園兩位教保員有多起管教爭議，包括：拍攝「警察影片」用於教學時恐嚇兒童、對幼兒講話大聲、不耐煩、冷漠以對，本院審酌認為兩位教保員使用之教學手段與管教方式，帶有恐嚇、忽視教育需要、取笑和傷害兒童的情感</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恫嚇幼兒之目的，屬精神暴力</strong><strong>，</strong><strong>有違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揭示之教育目的及正向管教原則。惟這類不致身體外觀傷害的爭議事件，不易查證，故南教局對教保員相關調查認定皆屬「不構成違法」。</strong>因此，<strong>監察院要求南教局，對於龍崎國小時任曾有教學爭議的教保員，應續行審慎評估其適任情形並予積極處理。</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另南教局處理前述112年間兩位教保員管教爭議，皆指派1名非具幼教專長的約僱人員進行調查</strong>，臺南市政府對此表示「案情簡單明確的事情依法可由該名約僱人員調查，且會審酌社工的報告加以認定」，教育部也稱「尚屬適法」；然監察委員認為，<strong>幼教是教育領域一門專業分支，「正向管教」的內涵亦非社工專業，因此雖然教育部與南教局皆表示「尚屬適法」，仍促請教育部應慎重研處其妥適性，以維兒童最佳利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監委表示，<strong>本調查案尚涉及龍崎國小前教師B師投訴其於110年3月31日遭任時任校長強制就診身心科、前教師A投訴其於112年7月間擬申請「休假養病」遭時任校長多次退回假單刁難等數起事件，均核有徐員作法欠妥之處，應由該員深自檢討</strong>；然龍崎國小早自徐員初任校長108年到任前，學校內部即因匿名檢舉、或教職員工間互有告訴，氣氛長期不佳，<strong>故評價該校各爭議事件以及徐員時，不應忽視該校長年存在內部不和諧之背景，監委認為制度的建立更為重要，應由南教局以本案為鑑，對校務經營困難之學校，設置專案管理機制進行管考與協助。</strong></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0MjcvYWYwYjAxOTEtNDU1Yi00YjEwLWE3NjQtZGY1NTYwYjg1MzcyLnBkZg%3d%3d&n=6Ie65Y2X5biC6b6N5bSO5ZyL5bCP5qGI57Ch5aCx5qqULTExNTA1MjDlhazlkYrniYgucGRm&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臺南市龍崎國小案簡報檔-1150520公告版.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21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怠於處理某二疑未立案補習班，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教育局。 並就全國各縣市政府刻面臨之補習班管理問題， 促請行政院全面督導研議，以維兒少權益! ]]></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17</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5年5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該府督飭改善，並函請教育部督同妥處；本案並就地方政府所提通案問題，促請行政院督導研議。</strong>　</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指出，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管理準則之意旨，為確保安全學習環境、<strong>保障兒少基本權益</strong>，爰規定我國短期補習班屬特許行業，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建築、消防及教育等相關法規審核通過後，始得立案經營；查112-114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裁罰違規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如罰鍰、停辦）共計45件，<strong>惟針對轄內某二所疑未立案補習班之檢舉案，自113年9月間起陸續接獲民眾陳訴，函文多次往返，仍未依法令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復未積極進行實地（或聯合）稽查評估</strong>，以查明實際營業狀況及其適法性外，且整體補習教育管理作為及適法性尚存疑義、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分歧，如<strong>以業者已辦商業登記為由，逕自排除應立案登記之相關規範</strong>；況經教育部及經濟部多次函文釋疑或行政指導，仍未澈底妥處，相關案件懸而未決，足見該局未能會同釐清相關規定，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恐致現行規範形同具文，衍生逸脫管理密度或安全等重大疑慮，罔顧主管機關職權，均核有怠失，<strong>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該府督飭改善，並函請教育部督同妥處</strong>。&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strong>隨社會變遷與各類親子活動型態多元化，現行短期補習班管理實務已面臨嚴峻挑戰</strong>，教育部雖多次函釋地方政府應以私人或團體辦理有無「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收費、授課及課程期限達30日以上」等具體事實，依規立案，如未符要件則非屬補習教育範疇；惟就通盤調查結果顯示，鑒於各類新興活動界定模糊，<strong>部分型態難以直接適用</strong>，或採部分課程拆分、不同辦理名義等疑似規避情事，實務顯難僅就上述要件逕行認定、查核或予以處分，<strong>衍生執法窒礙</strong>；此外，個案聯合稽查形式亦屬困難，同時涉及兒少保護、公共安全、產業或經濟活動管理密度之衡平，<strong>亟待行政院督導相關機關積極評估</strong>，或強化認定標準及處理方式等具體指導意見，俾消弭灰色地帶，建構安全之補習教育環境。&nbsp;</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教育部及經濟部多次申明相關規範，包括部分業者已商業登記「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等4大行業，且<strong>實質已涉補習班業務行為，應按權責就所涉樣態，依法及實務專業經驗判斷處理及事實認定</strong>，落實立案及督導管理等情；惟據教育部資料載明，<strong>近5年全國僅5縣市查有回歸本業或補辦短期補習班業登記之案件，整體現況未明</strong>，且本案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之相關稽查作為未臻落實，對於法規尚存誤解，均待各機關積極查察及強化宣導，俾符法令意旨，<strong>移請行政院併予督導研議</strong>。</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59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0 May 2026 03:22: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基地聯外道路僅寬3公尺仍准建10層集合住宅，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失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14</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施錦芳、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大雅區○○段（下同）1685地號集合住宅建築許可案，未經毗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逕於他人土地指定建築線供通行使用，復未整體檢視建築基地與聯外道路通行條件，僅以基地內私設通路即認定符合通行需求，遽予核發高層集合住宅建築許可，造成基地內外通行系統無法銜接一致，影響出入安全及消防救災。監察委員施錦芳及蔡崇義調查認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涉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19日通過兩位委員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表示，民法第765條明定，所有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惟都市發展局為該集合住宅興建需要，未經1672、1673、1683、1688及1669-1地號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逕自於其土地指定建築線供通行使用，形同以行政處分課予第三人供公眾通行義務，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顯逾必要程度，並有圖利之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建築線指定屬公法上建築管理措施，其目的在於界定建築物與道路之關係，以維持建築秩序及確保公共安全，而非作為創設道路或擴張公共通行範圍之工具。本案都市發展局無視相關土地均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法應供農業使用，既未經使用許可程序，亦未審酌使用限制，即以中心線向兩側退縮方式指定建築線，將其視為當然可供開闢道路之用，顯與法規意旨不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另表示，本案基地聯外道路現況寬度僅約2.9至3.49公尺，惟都市發展局未整體檢視建築基地與聯外道路之連接條件，僅以基地內已留設6公尺寬私設通路，即率予認定符合通行需求，並核准興建地上10層、地下2層之集合住宅。該局未就建築規模所衍生之交通負荷、避難疏散及消防救災需求審慎評估，反透過指定建築線及要求退縮等方式，企圖將原不具道路性質且現況未供通行使用之私人土地作為通行範圍，造成基地內外通行系統無法銜接一致，影響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之有效運作，核有未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委員最後表示，農業局就1688地號農牧用地申請部分變更作私設通路使用，經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定符合規定而同意辦理農業用地變更，尚非無據；惟都市發展局辦理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築許可，相關認事用法與審查作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並移請臺中市政府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0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60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20 May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從不遣返原則到基本生存保障：監察院促完善我國庇護制度與人權保障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1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有關臨時外僑登記證（下稱臨外證）申請案件的調查報告。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表示，本案源自緬甸籍人民因軍政府政變逃離家園來臺尋求庇護，自民國（下同）112年5月起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提出臨外證申請後，長期未獲准駁，因此向監察院陳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調查發現，申請人在等待審查期間處於法律地位不明、基本生活保障不足的狀態，部分人迫於生存只得從事非法工作以維持生計，凸顯我國現行制度在審查程序、法律地位與跨機關協作上仍有改善空間，也形成「不遣返但也不是合法」的灰色地帶。</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提到，近年國際人權法制已逐步將「不遣返原則」及庇護程序保障視為各國應落實之基本義務，各國應建立明確審查程序與救濟機制，以避免申請人因制度不備而陷入生存困境。二位監委指出，我國現行制度仍以個案裁量方式處理臨外證及庇護申請，審查程序、法律地位、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濟途徑欠缺一致性，與國際標準存在落差，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難民法》立法，明確規範庇護及臨外證制度，以落實人權保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高涌誠強調，依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院會通過協商新增附帶決議，明確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商協助尋求庇護個案之基本生活照顧；另外，移民署亦曾表示相關申請案經核准可享有工作、納保及就學等權益，已使申請人形成政策期待，但實務上卻延宕逾2年半未作准駁決定，截至115年1月通知的12件申請案中仍無人獲核發臨外證。監委認為，現行制度欠缺明確規範與一致判準，審查結果多數未予認可，實際制度運作與人權保障期待仍存落差，亟需檢討修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提醒，現行制度對尋求庇護者審查期間的法律地位尚無明確規範，部分人因失去合法身分，面臨生活與醫療費用壓力，甚至衍生非法工作風險。參酌國際實務，多數國家承認審查期間特殊保護，並提供最低生活支持，例如：日本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申請人，得核予「特定活動」資格，使其得以合法停留，並視個案提供有限生活支援或相關協助，部分情形並得取得工作許可；法國則是透過「庇護申請者生活津貼」提供基本生活支持及住宿安置，並於一定條件下賦予工作許可，以維持申請人基本生活需求。我國制度尚未建立此類保障，顯與國際通行作法存落差，亟應檢討強化。</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紀惠容、高涌誠呼籲，尋求庇護案件跨機關處理涉及內政、勞動、外交、衛福等權責，但生活支持及權益措施啟動仍高度仰賴單一機關認定個案身分，致制度連動與標準化不足。監委認為，應由行政院層級統籌制度架構，明確界定各機關權責分工及協作機制，並建立身分認定與行政措施連動原則，以健全跨機關治理。</p>]]></description><pubDate>Wed, 20 May 2026 01:0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柴油儲油槽管線鬆脫，致113年12月間滲漏柴油達23.6公秉，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且處理費用預估高達上億元，監察院通過糾正並要求監督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督飭該院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07</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鴻義章、林文程</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化學工程研究所（下稱國原院化工所）設置柴油儲油槽之管線鬆脫，於113年12月間滲漏柴油達23.6公秉，經監察委員鴻義章、林文程調查發現，國原院化工所應自行檢查儲槽本體及相連接管線有無破損或滲漏，然卻未落實日常管線自主檢查且流於形式，未能及時發現異狀，或於油料滲漏當下及時發現，以阻止災情擴大，遲至同年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通報前往稽查後方發現滲漏情事，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並影響石門大圳取水安全。雖事件發生後已積極進行緊急應變作業以阻絕油污流入石門大圳，且於114年1月24日恢復石門大圳通水，以供順利展開春耕，但經估算本事件執行緊急應變處置、污染調查及整治費用至少高達新臺幣上億元，明顯徒耗人力、物力及虛擲公帑，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因國原院為行政法人並受核能安全委員會監督，故要求監督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督飭該院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鴻義章、林文程表示，國原院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會以掌理全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遲未對於院區儲油槽及相關設施之安全管理作業訂定一致性規範，致國原院各所處實施檢查項目及頻率不一；復於國原院化工所發生儲油槽管線滲漏事件後，猶未確實清查全院儲油槽設置情形，致部分儲油槽漏未納管，未能及時加強管控可能危害風險，甚至再度發生物理研究所儲油槽滲漏事件，相關內部管理及稽核機制嚴重失靈，爰一併要求核安會落實監督管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鴻義章、林文程指出，國原院於本事件後清查全院共設置30座儲油槽，供日常業務用油及緊急發電機用油，惟據審計部查核指出，部分儲油槽設置連結管線輸送油料，或儲存油量高於安全存量，潛存油料滲漏風險，為減省維護管理成本及提升使用安全，核安會允宜督促國原院通盤檢視儲油槽設置目的、使用頻率、油料耗用及補注需求等，持續優化管線布設及油料管理作業，尤應落實日常管線檢查、保養與維護，俾自源頭提升安全管理及降低意外發生風險，防杜滲漏事件再度發生。</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601"><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9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19 May 2026 08:3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據訴尚志剛涉猥褻多名女學生案後棄保潛逃，監院調查發現尚師於性平會進行調查而檢調機關尚未受理前即潛逃海外，且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嗣經南檢承辦檢察官查得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方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監院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機關，應正視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保全並提早告發、狼師退休金追繳修法避免脫產，以及錯過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權益保障]]></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405</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調查退休教師尚志剛(下稱尚師)性侵多名學生案，調查報告指出，尚師於64年初任教師，於93年8月1日辦理退休，歷經臺中市、臺南市等多所國小任教，長達近30年。其任教期間利用擔任高年級導師機會，對多名未滿14歲女童分別予以強制猥褻行為，經被害人甲女成年後於109年5月間向人本基金會求助，尚師惡行始曝光。<strong>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清查，尚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11案，不當體罰學生3案；臺中市政府則因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逾保存年限，無從清查。經臺南地檢署接受事件國小告發，於111年2月8日分案偵辦後，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歷審，尚師遭判有期徒刑8年6月，於114年10月1日判決上訴駁回後，全案定讞。</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115/05/14)通過葉大華、王美玉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就</strong><strong>尚志剛涉猥褻多名女學生性平案，其於學校性平會啟動調查期間且檢調機關尚未受理前即潛逃出境，</strong><strong>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strong><strong>嗣經南檢承辦檢察官查得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方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strong><strong>，</strong><strong>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機關，應正視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保全並提早告發、狼師退休金追繳避免脫產，以及錯過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權益保障。</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相關調查報告有以下調查結果及發現：</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本案及類案為鑒，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害犯罪之刑事追訴期違反公平正義之問題：</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及揭露，關鍵在於權力不對等，學生恐懼於教師權威，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亦凸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逾行政罰之裁處權及刑事追訴權時效，造成被害人於成年後揭發事件卻無從處理之困境。</strong>憲法法庭刻正受理性暴力犯罪僅20年追訴期是否違憲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本院亦曾於114年5月間發布新聞稿呼籲。是以，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本案及類案為鑒，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害犯罪之刑事追訴期違反公平正義之問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各級教育機關允宜提升教育人員法律意識及敏感度，對於重大校園性別事件應盡早依法通報，俾利檢警能提早介入，保全證據並進行犯罪追訴：</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王美玉指出，尚師於任教期間，對多名未滿14歲之學生犯強制猥褻等案，經<strong>被害人甲女分別於109年9月14日及10月9日向勝利國小及日新國小提出檢舉後，兩所事件學校依性平法展開調查，然學校未意識此案為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且涉及追訴期時限之法律意識及敏感度，於性平會調查完畢後，方於111年1月24日及111年1月26日分別將性平會調查報告函送臺南地檢署，該署於111年2月8日始知本案並分案偵辦，人本基金會並於111年7月召開記者會，非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稱第一時間即知本案，該局容有誤解</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且自被害人向學校檢舉至學校函知臺南地檢署啟動調查止，已間隔1年餘，尚師於性平會進行調查而檢調機關尚未受理繫屬前，於110年11月7日即潛逃海外，且在追訴期時限急迫性下，兩所事件學校並未及時提供被害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造成臺南地檢署為調取真實姓名對照表，耗費行政作業時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u>嗣經臺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審酌資料發現，除庚女外，查得未經性平會調查且仍在刑事追訴期限之被害人○女，得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尚師提起公訴，凸顯性平會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接軌議題。是以，就本案函送告發之時機是否妥適，詢據法務部建議本案之教育機關如於受理申訴之初或於調查期間發現有被害人眾多等情況而認屬重大校園性別事件，即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性平法第22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之規定通報主管機關、社政機關，或向檢警機關提出告發，檢察官即得依法偵辦。</u></strong><strong>故各級教育機關允宜提升教育人員法律意識及敏感度，對於重大校園性別事件應盡早依法通報，俾利檢警能提早介入，保全證據並進行犯罪追訴</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教育部允應研議修正退撫條例，提早追繳，避免脫產問題：</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王美玉調查發現，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退撫條例)第80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因案被通緝期間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本案尚師涉及性侵害案，經臺南地檢署於111年8月29日起訴後，遲至最高法院於114年10月1日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查尚師自64年初任教職至93年8月1日退休，自退休起已支領約1,520萬餘元。</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雖自111年12月司法通緝起，停發尚師退休金，惟尚師早已移轉個人財產，已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追繳，僅取得執行憑證。<u>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教育部允應研議修正退撫條例，俾利提早追繳，避免脫產問題。</u></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nbsp;<strong>四、行政院允宜關注逾性侵害案件刑事追訴期之被害人服務需求及整合轉介機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針對性侵害被害人輔導保護及服務協助，事涉社政、教育、衛政及法務等相關機關/單位，所提供之資格限制、期間及服務類型均有所不同，多數單位並不限制逾性侵害案件刑事追訴期之犯罪被害人資格。惟據訴，<strong>目前相關制度上對於被害者之諮商輔導協助等資源尚有不足，且無法全面性支援被害者。行政院允宜關注這類被害人接受服務需求及整合轉介機制，責成權責機關就被害人之諮商輔導協助提出全面性之檢討規劃，以維護其等權益。</strong></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0MDUvZDhmNjNiZGMtNWY4OS00MmI3LWI1NDUtNmM3NjdkM2I3NGZk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8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ue, 19 May 2026 06:36: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醫師涉非法仲介病患境外器官移植遭判刑 監察委員田秋堇申請自動調查，瞭解現行境外器官移植管理機制與行政調查落實情形]]></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371</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據悉，陳姓醫師於任職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期間，因多次有償仲介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提供手術指導，涉違反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此案引發外界對於部分醫師涉及仲介器官移植、違反醫療倫理之質疑，監察委員田秋堇對此表達高度關切，歷經數月函文相關單位持續了解，目前已正式申請自動調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田監委表示，世界醫師會《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等國際規範，均嚴正反對器官移植旅遊及強摘器官等危害人權行為。鑒於器官移植深切關乎病患之生命權與器捐者之基本人權，且醫師執業承載高度社會信任與倫理責任，如有嚴重違反醫療倫理規範之行為，將對醫界形象與人權價值影響甚鉅。究我國對於國人赴境外移植器官之溯源機制是否健全？現行相關規範有無缺漏或應予改進之處？主管機關就法院判處陳醫師所涉違反醫師倫理規範行為有無確實行政調查？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p>]]></description><pubDate>Sun, 17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臺灣女性肺癌患者中，高達9成以上皆無吸菸史，母親節前夕，監察院呼籲衛福部正視不吸菸女性之肺癌成因研究，並規劃有效預防措施、強化相關衛教宣導，以降低女性罹患肺癌之風險]]></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319</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肺癌死亡人數自民國93年起，即取代肝癌成為國人癌症死亡原因首位，迄今已逾20年，肺癌發生率逐年上升，且歷年女性肺癌個案更高達9成以上均未有吸菸史，顯示非吸菸者之肺癌危險因子，已成為我國肺癌防治應關注之重點領域。然而，衛福部補助辦理肺癌相關研究計畫，卻未將女性不吸菸者罹患肺癌之成因納入研究範疇，亦未建置針對女性不吸菸者之有效肺癌防治策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福部研議針對不吸菸女性之肺癌成因研究及對應防治策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依國際研究指出，70%肺癌死亡個案可歸因於「吸菸」，且相較於未吸菸者，長期吸菸會增加10至30倍的肺癌風險，故多年來肺癌防治核心策略多側重於菸害防制，臺灣亦自86年起實施菸害防制法，以維護國民健康。然而，縱使我國菸害防制法施行迄今已近30年，吸菸人口逐年下降，<u>肺癌新發生人數仍逐年持續增加，其中女性肺癌標準化發生率增幅明顯較男性更高，且歷年女性肺癌個案9成以上均未有吸菸史</u>，意即多數女性罹患肺癌之成因，並非吸菸造成。</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表示，參照<u>「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政府訂定保健政策時，應正視婦女健康權利，按性別分類出可靠的數據，以及研擬預防性及治療性措施</u>。為落實性別健康實質平等，針對我國高達9成女性肺癌患者均非吸菸者，衛福部允應釐清不同性別導致肺癌之危險因子差異，並規劃菸害防制以外之有效預防措施及強化相關衛教宣導，以降低女性罹患肺癌風險。</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因肺癌早期發現及治療，不但可提升個案存活，亦可降低醫療成本負擔，衛福部自111年7月1日開辦肺癌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LDCT）檢查以來，除「重度吸菸者（50至74歲，吸菸史達30包-年以上，仍在吸菸或戒菸未達15年者）」外，亦將「具肺癌家族史者（男性50至74歲、女性45至74歲，其有血緣關係之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經診斷為肺癌者）」納入篩檢對象，屬於上開高風險族群且有意願戒菸之民眾，均可至國健署審核通過的肺癌篩檢醫院接受2年1次免費LDCT檢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然經2位監委調查發現，衛福部開辦肺癌LDCT檢查的政策立意雖佳，但完成檢查人次僅達預期數量1至3成，且重度吸菸者或因不願戒菸、缺乏動機、健康識能不足等情而篩檢意願低落，致早期診斷之政策目標不易落實。而目前得以巡迴方式執行肺癌篩檢之行動電腦斷層醫療車僅1臺於去（114）年啟用，難以照顧交通不便及偏鄉地區之民眾需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臺灣9成以上女性肺癌個案未有吸菸史，諸多導致肺癌之風險因子猶待釐清，衛福部現行僅將重度吸菸者及具肺癌家族史者納入肺癌篩檢計畫之作法，覆蓋率及保護力仍有不足，仍待衛福部強化民眾接受度及篩檢可近性，以提升篩檢效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日前衛福部已回復本院，115年度研究計畫已針對尚未被納入肺癌篩檢對象的民眾(不吸菸且無家族史)，進行深入研究與分析，建構風險預測模型，期能找出高風險民眾，擴大肺癌篩檢覆蓋率及保護力。國科會亦表示，將加強盤點我國不吸菸女性肺癌成因及防治議題相關研究計畫，並將成果送衛福部作為施政參考，以強化研究成果落實於政策應用，促進全民健康福祉。</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zMTkvZGZkM2YzOTgtMzFmZS00ZDlhLWJmNWUtM2VjNWNmZDIwZTZjLnBkZg%3d%3d&n=MTE16IK655mM6Ziy5rK76Kq%2f5p%2bl5aCx5ZGK5qGI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調查報告">115肺癌防治調查報告案.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43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at, 09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巡察臺北市，關切文資重點區域內危老重建案之公益捐贈與容積調派規定、因應超高齡與少子化校舍整合社區需求推動情形]]></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316</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下稱監委)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臺北市，關切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對於文化資產重點區域內危老改建、都市更新案整體評估流程，及舊校舍因應超高齡、少子化社會再利用情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上午實地瞭解霧裡薛圳第二支線明渠、菊元百貨等文化資產現況，並聽取副市長林奕華率市府團隊簡報文資重點區域內危老改建、都市更新案整體評估流程，及未來城市改造發展模式等議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就臺北市文資重點區域未來管理政策思維、周邊層級管制與都市計畫變更過程、城中區整體風貌管制規範、跨局處協調處理文化資產重點區內危老改建案整體評估程序、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容積移轉情形、臺北市水源文化資產保存、城中區內文化資產管理維護、霧裡薛圳第二支線明渠在都更後的管理計劃與水源監測等問題，請市府提供相關說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特別關切具有歷史保存價值之古蹟與歷史建物所面臨的困境，在巡察重慶南路一段附近(文化資產重點區內的文資古蹟16棟及歷史建物7棟)時發現，古蹟歷史建物之保存對都市景觀整體發展至關重要，但現行法規下，如何進行適宜之容積調派方面，需要中央與地方積極協調找出突破方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下午視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並聽取副市長林奕華率市府團隊簡報舊校舍因應超高齡、少子化社會，再利用、改建規劃等議題後，請市府說明舊校舍整合醫療照顧與再教育情形、忠義教育社福園區老幼共學期程、舊校舍較少改建社會住宅原因、樂齡中心分布等事項，並期勉市府持續打造友善市民環境。</p><ul><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霧裡薛圳第二支線明渠現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2afc26cb-a3de-43d0-97e0-a704b83c4183.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2afc26cb-a3de-43d0-97e0-a704b83c4183@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霧裡薛圳第二支線明渠現況"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菊元百貨等文化資產現況"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3383c272-407a-4c66-a444-9ac9aa76d9fc.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3383c272-407a-4c66-a444-9ac9aa76d9fc@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菊元百貨等文化資產現況"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0695bccc-dbdd-4848-a655-e4b45711e103.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0695bccc-dbdd-4848-a655-e4b45711e103@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b4eb0936-3172-4e35-9bbc-52b9b9d61060.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b4eb0936-3172-4e35-9bbc-52b9b9d61060@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a></li><li><a class="fancybox-buttons" rel="fancybox-thumb" title="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href="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1ec7b006-c603-41a2-8e8f-a28d4a2bebdc.jpg"><img src="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pic/8912/37316/1ec7b006-c603-41a2-8e8f-a28d4a2bebdc@80x60.jpg" border="0" alt="監察委員范巽綠、田秋堇於115年4月30日巡察忠義教育社福園區"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08 May 2026 01:4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農業部防檢署建置之禽流感防疫業務資訊系統登載資料有錯漏，未能完整列管應予監測與健康訪視之禽場，致影響防疫作業之完整性及效能等，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監委張菊芳、王幼玲及施錦芳調查報告，函請農業部檢討改進]]></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31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張菊芳、王幼玲、施錦芳</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昨（6）日通過張菊芳、王幼玲及施錦芳等3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針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建置之禽流感防疫業務資訊系統登載資料有錯漏，未能完整列管應予監測與健康訪視之禽場，致影響防疫作業之完整性及效能等，函請農業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br>&nbsp;&nbsp;<br>調查報告指出，農業部畜牧司依畜牧法及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及「畜禽飼養登記」，並建置「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將各市縣政府畜政單位之系統集中管理，其中飼養家禽畜牧場之資料可匯出「家禽場登記名冊」。至防檢署每年9月至翌年3月實施「秋冬禽流感強化防疫措施」，於養禽場確診禽流感時，加強確診場半徑3公里內的養禽場監測及管制，降低病毒傳播風險，並為動物防疫檢疫需要，建置「牧場整合資訊管理系統」，該系統亦登載養禽場之資料，能匯出「家禽畜牧場基本資料清冊」，惟因該系統建置時，未與已建置之「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進行資料庫介接，兩系統各自依管理目的分別建置資料，故初期養禽場之歷史資料已不一致，且因後續同屬農業部轄屬之畜牧司及防檢署欠缺橫向聯繫，對於部分停業、停業展延、歇業、逾期失效等之畜牧場（或飼養場）資料未予處理或排除，系統間又未進行勾稽，造成「家禽場登記名冊」中之1,249場養禽場未納入「家禽畜牧場基本資料清冊」，致動物防疫機關依據「家禽畜牧場基本資料清冊」監測與健康訪視確診場半徑3公里範圍內的養禽場時，未能完整列管而有疏漏，有417場未納入監測與健康訪視範圍，影響防疫作業之完整性及效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並指出，農業部為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資訊安全及服務發展，並強化農業數位轉型，將原先設置之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負責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共用資訊基礎設施與系統之整體規劃、資通安全政策之擬訂與推動，以及農業數位治理與資訊系統數位整合之規劃與協調等。然而，現行農業部之農業資料仍分散於不同系統平台，且系統規劃未以資料治理為導向，致案內同屬農業部之畜牧司與防檢署產出之養禽場數量此一性質相近之統計資料出現明顯落差，凸顯農業部轄屬機關對於資料庫間之整合、串接機制及權限管理，尚有不足，難謂已落實農業數位治理與資訊系統數位整合，應予檢討改進，俾建構完整之農業資料治理體系。</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亦指出，按獸醫師法之規定，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防檢署為辦理獸醫師跨區執業之申請，已建置「獸醫師執業繼續教育暨跨區執業申請系統」，提供執業執照更新及跨區執業線上申請功能，免除實體換照作業。惟目前市縣政府仍得以紙本方式受理跨區執業申請，相關核備資料分別留存於各市縣，需以人工方式比對申請紀錄方得掌握某獸醫師實際跨區執業狀態，且跨市縣資料無法即時勾稽。另因跨區執業資料未完整登錄於系統，致「全國獸醫師執業、診療機構開業查詢」網頁未具備全國一致之即時查詢機制功能，民眾無法透過線上系統查詢相關資訊，增加行政重複及資料遺漏風險，使系統整體效益受限，亟需檢討改進。</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7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07 May 2026 03:0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監察院調查發現跨境電商平台投資審查、第三方支付監理及店到店物流管理涉國安與消費者權益風險，促請相關部會參處改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91</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振昌、賴鼎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賴振昌、賴鼎銘自動調查跨境電商平台在我國投資審查、第三方支付及電子支付監理、跨境個資保護、洗產地防杜機制，以及店到店與無人取貨據點衍生之物流與國安風險等事項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現行經濟部投審司實務審查多以股權比例為核心依據，高度依賴形式文件與投資人揭露資料，對於跨國企業常見之多層控股架構、董事會影響力、策略決策權、資金依賴程度等「實質控制力」之判斷，尚乏具體操作準則，現行審查機制恐難以充分掌握；況且核准後持續監理與股權變動追蹤機制流於被動，亦不足以防範投資結構變異風險。是以經濟部允宜持續參酌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制度(如最終受益人揭露機制)之作法，建立穿透式審查機制及明確判斷指標，以精進跨境投資穿透分析及強化對隱性控制關係之辨識能力，並研議引進風險導向審查方法，建立常態化監測、資料串接及風險預警制度，強化查核權限與資訊揭露要求，以因應新型態資本結構之挑戰，及時掌握股權變動與實質控制變化，確保投資案持續符合法規及國安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指出，經濟部投審司審核蝦皮投資案是否為陸資之審查機制，係先採數次函詢相關機關，並多次函請申請人補正資料以釐清爭點，審諸各機關資訊掌握差異，及審查流程反覆往返，且對關鍵疑義未形成具拘束力之整合判斷，決策責任分散，亦影響審查嚴謹性，嗣該司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整合意見後方作成決定。惟自申請至核准歷時逾半年，較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所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案件2個月之處理期間為長，雖該司得以申請資料尚未完備、須待補正及跨機關釐清後始得起算法定期間為由，仍顯示跨機關整合意見與審查效率尚有精進之必要。經濟部允宜檢討投資審查跨機關協作啟動時機、資訊整合方式及審查時程控管機制，逐步建立制度化作業模式，以兼顧審查品質與行政效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二位監察委員認為，面對大型電商平台蒐集大量國人資料，並可能涉及跨境流通之情形，現行對跨境資料傳輸之具體管制及風險分級機制仍屬有限，數發部允應確實檢討相關制度，並研議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以強化資料安全與使用者權益保障之監理效能。又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差異可能誘發高關稅產品經由第三地轉運，並透過變更產地標示或簡易加工，以規避關稅之「洗產地」風險，面對國際貿易環境變動、跨境供應鏈複雜化及違規轉運模式演變，實有持續強化風險預警、跨機關資訊整合及國內外市場監測連結等機制之必要，以進一步維護我國貿易秩序與國際信譽。</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目前蝦皮購物平台廣設店到店及無人取貨據點，結合跨境電商及集運物流形成高度分散且深入末端之配送網絡情形，經本院諮詢學者專家指出，於犯罪防制、治安維護、違禁物流通、集運查核及戰時物資運輸等面向，仍可能衍生潛在風險，顯示現行分散式管理架構於整體風險辨識與橫向跨機關資訊整合上，實尚待強化，相關主管機關允宜從國家安全及公共治理角度持續檢討精進相關治理機制。另隨電子商務發展及資金流動模式改變，部分業者透過調整資金流動方式及交易結構，致其實際經營規模與監理分類間出現落差，現行以「一年日均餘額」為核心之單一監理指標，對於反映短期資金流量及整體風險承擔能力，易形成監理密度及實質經營規模與風險程度未完全對應，顯有其侷限。數發部及金管會允宜在兼顧制度穩定性與產業發展之前提下，持續觀察市場變化，審慎評估是否引入補充性風險指標或多元判斷機制，以提升監理分類與實質風險之對應程度，避免產生監理落差，並確保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7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Wed, 06 May 2026 08:2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高雄市113年間發生1歲男童遭母虐死案，監委葉大華調查指出高雄市政府未確實完整評估生母施虐風險、面對生母持續迴避家訪未積極依法尋求警察機關協處，涉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高雄市政府，並籲請衛福部、警政署加強跨體系協作]]></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47</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葉大華</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高雄市發生1歲男童(下稱甲童)於接受高雄市政府脆弱家庭服務期間，於113年11月遭母虐死之不幸案件。甲童於死前，曾因疑似受虐經兩度通報至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卻未被適切評估與協助，引發外界質疑。<strong>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糾正高雄市政府於訪視、評估及服務執行涉有諸多違失。另指出</strong><strong>近年社安網脆弱家庭申請警政協尋案件逐年增加，113年已超過兒少保護案件，顯示脆弱家庭服務中所面對之兒少行蹤不明、失聯、困難訪視之情形均不亞於兒少保護案件，衛福部允應針對困難訪視及行方不明案件持續加強警政、衛政與社政之跨體系協作，正視脆弱家庭全齡服務下，社工面臨的實務挑戰與限制，成為第一線社工人員之強力後盾，落實對兒童生命權之保障。</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甲童歷經二度通報及安置評估，高市府卻均未確實評估甲母施虐風險</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甲童家庭是因經濟陷困及幼兒照顧問題，於112年8月起由高市府開案提供脆弱家庭服務，但在此之前，甲母於111年3月即有疑似施虐甲兄之紀錄。當時甲兄由高市府家防中心攜至醫院驗傷且開案服務，並通知甲母須接受親職教育，但甲母未完成親職教育即失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後續甲童於112年12月及113年3月二度疑似遭甲母施暴，並被通報兒少保護案件。<strong>高市府家防中心因聯繫困難，首次訪視即委請左營社福中心前往，且透過社福中心社工轉述，未進一步尋求專業醫療評估甲童傷勢，也未察甲母過去曾以「自撞」方式解釋甲兄傷勢，即逕予評估甲童為意外受傷。</strong><strong>第二次通報則延宕多時才實際訪視甲童，錯失評估實際傷勢之時機，且於風險評估表中未確實評估甲母過往施虐紀錄，故評估為低度風險，致甲童雖屢經通報，卻均不予開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甲母於服務期間，一度提出希望能安置甲童，但<strong>高市府於甲童之安置團體決策會議中，也漏未研搜甲童家庭完整資訊，致使團體決策會議著重討論甲童家庭經濟陷困之單一事件，忽略甲母過往施虐、照顧意願低落、失聯未完成親職教育之紀錄及拒絕接受服務等高風險因子，從而決議不予安置，終致甲童於遭虐死前均僅由社福中心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性服務，未獲兒少保護資源介入。</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表示，<strong>高市府對兒少保護事件之調查訪視未臻確實，安置決策過程怠於收集完整家庭資訊，脆弱家庭與兒少保護體系之協力不彰，致未能識別甲童受虐風險並落實風險評估，嚴重損及兒童權益</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高市府面對甲母迴避家訪遲未積極依法處置，致甲童死前5個月持續陷入無法探視之僵局</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葉大華說明，我國為落實社政機關對兒童處境之評估，<strong>兒少權法已明定社工訪視兒童如遇困難，得尋求警察機關介入，衛福部於109年即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少通報調查及處遇期間兒少行方不明之處理流程」，且後續於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介接警政協尋功能，以利社政及警政及早協作確認兒少人身安全。</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本案<strong>高市府自113年6月7日訪視甲童後，即遭甲母強烈拒絕服務，後續113年9月雖重獲聯繫，但甲母仍一再迴避家訪，且對甲童照顧情形交代不清。對此，高市府卻未依兒少權法尋求警政協助或積極處置，以致甲童死前近5個月雖有聯繫甲母，卻均未能訪視甲童確認照顧狀況，</strong>忽略本案係以兒少具不利處境而開案服務，<strong>凸顯該府社政及警政協作有待檢討。且督導機制亦未發揮作用，終致陷入持續未能探視甲童之僵局，實有怠失，應深切檢討。</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葉大華提醒，<strong>近年脆弱家庭申請警政協尋案件逐年增加，113年已超過兒少保護案件，顯示脆弱家庭服務中所面對之兒少行蹤不明、失聯、困難訪視之情形均不亞於兒少保護案件。衛福部允應正視現況，針對困難訪視及行方不明案件持續加強與警政署之協作</strong>，成為第一線社工人員之強力後盾，以落實對兒童生命權之保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甲童二度轉介幼兒專責醫師均未完成收案，凸顯社政與衛政合作仍待精進，衛福部應關注社會安全網下無法發聲的幼童及社工人員處境</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葉大華表示，醫療院所為發現兒童受虐、協助兒童傷勢辨識之重要服務體系，衛福部自109年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並於113年將脆弱家庭等社政個案納入指定收案，旨在結合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體系，強化弱勢兒少照顧。惟本案甲童經二度轉介幼兒專責醫師，卻因甲母意願低落及就醫習慣等因素未能成功收案，故少了幼兒專責醫師一同關注甲童的機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而甲母於案發前雖拒絕社工探視，但仍定期至診所就醫，診所紀錄顯示甲童體重減輕等徵兆，顯見衛政資訊為發掘兒童疏忽或未獲適當照顧之重要指標，現行機制卻仍欠缺有效之跨網絡合作追蹤機制。<strong>衛福部允應持續統籌整合社政與衛政資源，針對低意願、高風險家庭，除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亦應研議如何於既有各級醫療服務體系中，藉由與社政之緊密合作，強化早期辨識，以達即時介入之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葉大華呼籲，幼兒因生心理發展未臻成熟，又受限語言能力，難以為自己發聲，於社會與家庭結構下，其脆弱處境更易遭受忽略。本案凸顯強化社會安全網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下，服務之焦點容易過度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端傾斜，衛福部允應正視全齡服務下社工面臨的實務挑戰與限制，從制度面支持一線社工人員，<strong>避免服務評估自「以家庭為中心」限縮為「以成人為中心」，</strong>不但影響兒童權益，也恐致一線社工人員持續面臨實務困境與風險。</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yNDcvYmRjYjBiOWEtNWYwOS00MDhkLTgxYzctNWQ2MWUyZjQ0NTU5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5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5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04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民眾違法輸入蟻科有害生物，高雄地檢署卻以有害生物未經公告、民眾難以知悉為由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增加我國防疫檢疫管理難度，並造成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破口之虞，確有檢討改進必要]]></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45</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我國為島嶼型生態，生態穩定度較為脆弱、敏感，任何外來物種皆有可能造成不可測之風險。多年來，福壽螺、紅火蟻、綠鬣蜥&hellip;&hellip;諸多外來物種，已造成各種困擾及危害。</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112年間，民眾蕭君於中國大陸淘寶網購買螞蟻，以他人名義委任報關，報關單上所填輸入品項為「塑膠裝飾品」，藉空運快遞包裹自桃園國際機場輸入。關務人員開箱查驗發現實際貨物為活體螞蟻，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將螞蟻取樣送請鑑定，確認本案螞蟻屬有害生物之收割家蟻屬（Messor sp.）等螞蟻後，全案移由警檢調偵辦。然113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卻逕以「收割家蟻等螞蟻未經主管機關公告，難使公眾知悉為有害生物」等情為由，予以蕭君不起訴處分。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農業部、關務署均應就本案缺失研議、檢討及改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表示，過往多起輸入「臺灣未有紀錄且未經公告之有害生物螞蟻」，偵查後檢察官均作成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惟本案高雄地檢署卻逕以案內螞蟻「過往於臺灣未有紀錄」、「未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有害生物」、「被告無主觀犯意且不知悉輸入螞蟻為有害生物」等為由，予以蕭君不起訴處分，認事用法與過往類此案件迥異，恐增我國防疫檢疫管理難度，造成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破口之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經本院調查發現，<u>蕭君本有線上報關帳號、於案發前後曾多次使用，卻於本案冒用他人帳號進行線上委任報關，報單上並偽報輸入貨品為「塑膠裝飾品」，與實到貨物螞蟻完全不符</u>，蕭君行為是否全無違法主觀犯意，檢察機關容有再為審酌空間。</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田秋堇、蔡崇義指出，農業部目前對於《植物防疫檢疫法》所定義之「有害生物」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公告之「有害生物清單」，二者名詞並未明確區別，易使部分檢調人員對於相同違法要件之認定產生歧異，難以杜絕不法輸入境外有害生物之行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u>防檢署現行僅以輸入檢疫物重量是否達70公斤作為裁罰基準，而螞蟻本身體積小、重量輕，數十至數百公克蟻巢所含螞蟻數量已可達上萬隻</u>，致違法輸入有害生物螞蟻者，如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後續由防檢署裁處，多數僅需繳納最低金額行政罰鍰，實難有效嚇阻違規行為，農業部應一併檢討改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農業部針對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之管理，邊境檢疫由防檢署主責，境內發現之外來生物則歸林保署權管。然<u>昆蟲體積微小，難以於邊境全數查獲夾藏情事並銷燬；而如查獲國內民眾自行持有、飼養有害生物，依現行法規亦難以進一步究責，致使有害生物之防堵困難重重</u>。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要求，農業部應審慎檢討並強化《植物防疫檢疫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有害生物及外來種之輸入、持有、繁殖、飼養、買賣等規範，以避免臺灣既有生態遭有害生物等外來物種侵入破壞。</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經分析108年起迄今案例，有害生物輸入，多以「塑膠產品」或「容器」等名義為虛偽申報，且違規產品以來自中國大陸者居多，為利日後評估輸入風險及辦理通關抽驗，關務署應儘速完成有害生物違規案件資料庫建置。此外，監委於本案實地履勘時發現，臺北關通關業務繁重、關務人員辦公空間狹小且人力不足，工作環境難謂完善，恐不利國門把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田秋堇、蔡崇義強調，網路購物已成民眾消費常態，惟現行諸多冒名報關及非法輸入有害生物案件，顯示跨境電商平臺輸入貨物之管理仍有闕漏，農業部及關務署均應以本案為鑑，完備相關監督及查核機制，以免類案再生。</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yNDUvYzlkMWNiMmUtNDJlNS00MzlhLWExZGEtMDQ2ODk3MzEzZDhlLnBkZg%3d%3d&n=5p2x5pa55pS25Ymy5a626J%2b76Ly45YWl5qGI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東方收割家蟻輸入案簡報檔">東方收割家蟻輸入案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0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Sat, 02 May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鳳山警便衣越轄緝毒抓錯人，當街強制盤查並強押女教師返所查證且言語羞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大華調查糾正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並促警政署檢討便衣執勤與裝備規範]]></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18</link><description><![CDATA[<p>監察委員：葉大華</p><p id="isPasted">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員警(下稱忠孝所)於114年4月17日越轄至苓雅區高雄市文化中心查緝毒品通緝犯時，因通緝犯駕車衝撞逃逸，竟將在場之1名女教師(下稱林女)誤認為通緝犯配偶，逕予強制盤查後，隔日遭林女於社群媒體爆料引發輿論撻伐，嚴重斲傷警察執法形象。</p><p><strong>監察委員葉大華立案調查，發現忠孝所員警未依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及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strong><strong>，</strong><strong>報告主管及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且便衣查緝卻未攜行警械等應勤裝備。另又貿然徒手欲開啟查緝對象駕駛座車門，嚴重違反勤務安全規定</strong><strong>，</strong><strong>且無視苓雅分局凱旋派出所所長已協助查明林女身分，並明確告知「無前科素行」</strong><strong>，</strong><strong>卻仍以「公務倫理」及「主偵單位慣例」等內部行政理由</strong><strong>，</strong><strong>執意依警職法強押林女返回忠孝所進行查證，並對林女多所言語羞辱。</strong><strong>另秘錄器顯示，員警在現場即強勢阻斷林女請求就近於凱旋所進行人別查證及聯繫家人，且也未依規定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忠孝所員警自身執法不當導致群眾圍觀，反過來以此作為發動警職法強制帶回之理由，顯係倒果為因濫用公權力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核有違失。</strong><strong>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21日審議通過糾正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strong><strong>，</strong><strong>並促警政署檢討便衣執勤與裝備規範</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指出，<strong>忠孝所員警跨轄執行高風險查緝任務時，未依規定向主管及當地轄區警察機關通報</strong>。<strong>且員警以便衣身分執勤，卻以「僅為勘查」為由，未攜帶警械與微型攝影機等應勤裝備，讓自身暴露於高度風險中</strong>。此外，員警在人潮眾多的文化中心停車場，貿然徒手開啟駕駛座車門發動逮捕，<strong>缺乏敵情觀念與戰術部署，導致犯嫌駕車衝撞柵欄逃逸，嚴重違反勤務安全規定</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另調查發現，員警在目標流失後，轉而於人潮眾多之廣場包圍盤查與通緝犯配偶特徵相似之林女，且未善盡查證義務。當時<strong>轄區凱旋派出所所長已協助查明該名女教師身分並明確告知無前科素行，但忠孝所員警仍以「公務倫理」及「主偵單位慣例」等理由無視客觀事實，執意依警職法將該名女教師強制帶返忠孝所。過程中，員警強勢阻斷該名女教師聯繫家人及就近至轄區派出所查證之請求，甚至對其施以「妳在裝什麼，裝小白兔啦」、「還會選，妳以為在進香喔」</strong><strong>、</strong><strong>「這個藥吃到腦袋不好了，藥臉很重」等充滿偏見之言語暴力，且以半推半拉方式將林女強押上警車帶回忠孝所繼續查證長達2個多小時，又於限制林女人身自由期間，未依規定即時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葉大華表示，<strong>便衣執法雖可提升偵查效能，人民卻難以透過外觀第一時間辨識執法者與一般路人甚至是潛在犯罪者的區別，因此人民的防衛本能與國家的強制力極易發生誤判與碰撞。且在詐騙頻傳的社會氛圍下，民眾對不明人士抱持高度防備乃合理防衛本能。</strong>除本案外，臺灣近年發生數起便衣員警在未攜帶應勤裝備且未完備自身之身分表明程序、對於被盤查人之查證程序亦未落實之情況下，<strong>因誤認對象而發動強制力拘捕案件</strong><strong>，</strong><strong>顯示員警在「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觀念上之內化不足，以及對於便衣執勤時之身分表明與民眾溝通技巧極度缺乏。</strong>此類事件不僅造成無辜民眾的身體傷害與心理創傷，更嚴重侵蝕社會大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基礎，也<strong>暴露出基層員警在勤務紀律、法治觀念以及裝備配賦上的結構性缺失。</stro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委強調，<strong>警政署</strong>長期容任派出所員警以「便衣」身分執行高風險勤務卻缺乏明確裝備規範，使員警在遭遇突發狀況時恐陷入無應勤裝備之險境，允<strong>應檢討相關勤務裝備規範，以杜絕類此「裝備空窗期」情事再次發生</strong>。<strong>另亦應深切檢討並強化員警之法治教育、情緒管理及溝通技巧情境訓練，同時引入多元外部人士進行跨領域對話，消弭警民認知落差</strong>，避免類案再次發生。</p><ul><li><a href="https://www-ws.cy.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y9yZWxmaWxlLzg5MTIvMzcyMTgvMDg3NWE2OTgtNWRiYS00OGUxLWEyMzUtNzhiODQ0MTdlZTIyLnBkZg%3d%3d&n=57Ch5aCx5qqULnBkZg%3d%3d&icon=..pdf" TARGET="_blank" title="簡報檔">簡報檔.pdf</a></li></ul><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546"><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45"><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7 Apr 2026 00:57: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制定指引及作業程序，使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存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影響社會福利服務之品質及效能，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生福利部]]></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16</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4年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報告中指出，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制度存有服務費用編列標準不清、合約設計前後矛盾、招標流程及履約管理不周等缺失，衛生福利部卻未有積極作為。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的調查報告，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社會福利服務多透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委辦或補助提供，惟得標的社會福利團體於執行過程中頻傳諸多不合理之處，工程會於114年「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報告指出，現行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制度確實存有多項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或窒礙之處；衛福部於工程會專案稽核後，本院進行調查期間方著手規劃草擬相關指引及修訂契約範本等措施。衛福部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卻長期輕忽社福團體執行的困難，怠於制定指引及作業程序，又未適時檢討或提供協助，影響我國社會福利服務之品質及效能，核有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衛福部長期以來未能建立明確分際，致使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類委託採購時，將補助與委託之觀念、經費編列及契約用語混淆；復未針對委託辦理性質採購之事項另訂明確之適用標準及操作指引，肇致地方行政機關發生法定業務委託社福團體辦理時卻未足額編列招標預算，將法定福利服務成本轉嫁給民間社福團體，使民間團體必須募款來辦理政府委託的法定服務業務，影響服務品質，衛福部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社會褔利基本法第14條條文意旨在於藉由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使「服務提供者」有機會表達專業建議，「服務使用者」亦能反映實際需求，以確保採購可行、符合民眾需求。惟衛福部遲未訂定溝通協商機制之指引或標準作業程序，以致地方政府與社褔團體無可供遵循之依據，而事前溝通協商機制更流於形式，未能符合該條文立法精神，衛福部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部分縣市政府辦理社褔勞務採購案之價金給付方式採「總包價法」，但行政機關仍有針對部分項目註明實作數量結算並要求檢據核銷，致衍生契約約定與實際給付矛盾之情形，有違「總包價法」精神，造成承包廠商極大困擾，並屢為社福團體所詬病，衛福部允應正視並研議合理可行之處理方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再者，社福團體指訴我國社福服務採購案迄無社會福利非營利查核標準的會計準則憑以適用於該類標案之經費核銷，衍生地方政府與社福團體的困擾，且因多數社會福利服務類標案標書或契約內容不合理，不利於社福團體執行，衛福部允宜檢討妥處。</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53"><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52"><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27 Apr 2026 00:50: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收賄823萬、護航8.6億工程圍標，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提案糾正高公局]]></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13</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嫌長期收受廠商賄賂高達823萬元，洩漏採購機密並護航特定廠商詐術圍標高達30件、總金額逾8.6億元之工程。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深入調查後，發現高公局不僅內部採購與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案發後更對賴員輕縱准予復職，嚴重打擊政府廉潔信譽。監察院除已另案通過彈劾賴榮俊外，並提案糾正高公局，嚴正指出三大嚴重行政違失，必須澈底檢討改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工程契約違法包裹勞務需求，派駐人員淪為貪官「私人洗錢工具」</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高公局長期便宜行事，於工程契約中編列「工務作業費」，逕行要求得標廠商提供「派駐人員」進駐機關協助行政庶務，且明訂廠商人員不得拒絕機關指派。此舉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區分採購性質之精神，使廠商人員得以長驅直入機關內部接觸機密。賴榮俊即利用此制度漏洞，將廠商派駐人員廖嵐卿視為私人秘書，前後11次指示其攜帶現金前往銀行，替賴員及其配偶存匯達479萬元（其中368萬元為賄款），嚴重混淆公私分際，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底價核定權力過度集中於首長一人，淪為利益交換籌碼</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底價核定攸關國庫支出與採購公平，然高公局各分局長期放任分局長擁有底價核定之絕對權力，未成立客觀獨立之「底價審議小組」進行實質審查。賴榮俊隻手遮天，配合圍標廠商需求肆意洩漏及墊高底價。經查，本案30件圍標案中，存有高達12件於減價後，決標金額竟與底價相同，另有多起精準命中底價98%以上之異常現象，顯見底價資訊已遭嚴重外洩與操控，致使國家重要公共工程淪為特定廠商圍標獲利之禁臠。</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面對涉貪重罪竟輕縱復職，官官相護嚴重打擊奉公守法士氣</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前分局長賴榮俊收賄823萬元，且違法亂紀長達8年，案情經檢方起訴且事證明確。然高公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時，竟無視其犯行對機關聲譽之毀滅性打擊，以13票對1票之懸殊比例，決議僅予「一次記一大過」，未採免職處分。況賴員停止羈押後，高公局消極不行使公務員懲戒法賦予之「先行停職」權限，反率准其復職，並安排擔任局本部「主任工程司」之簡任要職。此種「官官相護」之處置，不僅未能彰顯政府肅貪決心，更嚴重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之士氣。</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強調，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高公局長期縱容主管廉政風險控管失靈，致使國家採購公信力遭受嚴重侵蝕。高公局應痛定思痛，全面檢討工程契約人力派駐之適法性，並建立底價異常檢核與覆核機制，杜絕「內神通外鬼」之貪瀆弊端再生，以昭公信。</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4&s=49527"><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28"><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Fri, 24 Apr 2026 06:45: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桃園市警政環保機關防弊機制不彰亦乏橫向聯繫 多名基層人員涉貪瀆與風紀違失 監察院糾正桃園市政府暨警察局、環保局  並促中央檢討防弊機制]]></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12</link><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鴻義章</p><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鴻義章調查「桃園警環貪瀆弊案」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表示，桃園市政府未建立警環跨機關聯合防弊機制，導致基層員警與環保稽查人員集體貪瀆、濫權洩密及偽造文書造假。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5年4月21日審查通過委員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暨所屬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要求督飭所屬，將涉案違失人員依法懲處；另針對中央政策與地方執行落差，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國土管理署及環境部確實檢討改進。監委調查指出，本案共有四大嚴重違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一、桃園市政府跨域治理失靈，執法防線遭業者整合擊破</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桃園市政府未能及早體察非法棄土犯罪涉及交通與環保之跨局處特性，案發前未建立常態性警、環情資交換或聯合查緝平台。各單位各自為政，致使不法業者吳○○得以同時向警察局及環保局基層人員行賄，輕易打通「交通攔查」與「環保稽查」兩大防線。市府疏於監督整合，內部考核與政風查察不力，導致多名警政及環保人員深陷貪瀆弊端，嚴重斲喪政府公信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二、警察局漠視風紀預警，績效審核與資安稽核形同虛設</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黃國文、朱忠強等人，長期收受土方業者每月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之賄款，藉此包庇不予取締，並濫查車籍資料洩密予業者。更甚者，刑警大隊小隊長陳鎮勳與偵查佐陳郁銨，為爭取專案績效，竟由警察出資供友人假下注，虛構檢舉筆錄並向警政署詐領5萬元獎金；復假借職務之便，違法查詢民眾個資，洩漏予具有幫派背景之人士。警察局內控機制嚴重失靈，績效考核功能不彰，衍生造假流弊，嚴重敗壞官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三、環保局廉政控管明顯不足，行政調查草率且無視旋轉門條款</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環保局環境稽查科約僱助理張志豪利用職權向業者按車次索賄，合計收受逾14萬元。環保局政風室接獲檢舉後，因稽查員未依規開啟密錄器無影像可查，竟輕信其辯詞即草率簽結。張志豪離職後，更無視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當日即無縫接軌轉任該不法業者之環保顧問。環保局缺乏離職後追蹤列管，且密錄器使用規定留有後門，難辭監督不周之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四、中央政策與實務存有落差，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策進</strong></p><p style="margin-left: 20px; text-align: justify;">針對中央法規與制度流弊，監察委員指出，內政部警政署雖已簡化刑事績效考核制度，但造假誘因仍存，應澈底檢討獎勵金核發查核機制；另應加速導入人工智慧科技輔助稽核，落實資安零信任管控，防範員警濫查個資。此外，環境部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雖已規劃全面推動電子聯單及GPS即時追蹤餘土，但對於業者利用「跑空單」(有軌跡無實質倒土)規避查緝之手法，仍存有執法盲點，亦應強化運用科技有效辨識異常行為，並建立更具體之技術指引，確實落實餘土源頭管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強調，本案涉案基層人員違法失職情節明確且重大，桃園市政府應移請各該主管機關確實依法懲處，以正官箴；中央與地方政府亦應通力合作，補正制度破口，杜絕環保與警政貪瀆事件再次發生。</p>]]></description><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44:00 GMT</pubDate></item><item><title><![CDATA[空軍防砲指揮部中士蔡學良槍擊死亡命案，前經國防部委託專家進行實彈鑑測結果，已可排除係因國造T65K2同類步槍及子彈所致，且本案尚有諸多疑點仍待司法釐清，今監察院完成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轉囑檢察機關應善盡科學查證之責，並請國防部全力協助檢方查明事實真相，而未來遇有軍中非自然死亡案件，宜秉持「原則解剖，暫不火化」的防線機制，並適時導入「修復式司法」作為，據以落實軍人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義，重建人民對國軍及司法體制的信任]]></title><link>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amp;s=37211</link><description><![CDATA[<p id="isPasted"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蔡崇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防空砲兵指揮部第954旅第625營第1連中士蔡學良於民國97年間因槍擊死亡，當年部隊與軍法機關迅速以「蔡員於打靶持T65式步槍自裁死亡」定調結案，引發家屬質疑不滿並四處陳情，後經行政院責成國防部於108年委託臺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進行實彈測試與鑑定，鑑定結論指出「蔡學良所受槍傷可排除係因國造T65K2步槍及子彈所致。」蔡母尤瑞敏女士嗣向臺東地檢署指控時任高姓連長持點45手槍殺人，惟該署檢察官仍於112年2月將本案予以簽結。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受理尤女士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於115年4月23日(星期四)提經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19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函請法務部及國防部檢討辦理，並請法務部轉囑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見復。</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蔡崇義委員指出，本案由國防部委託臺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於108年7月30日主持並率其研究團隊執行實彈測試及出具鑑定報告，全程並在蔡學良家屬親友、委任律師及國防部軍法等相關督導人員共30餘人見證下公開進行，整體鑑測過程至為科學、嚴謹、慎重，足以展現國家對於重大軍中人權事件的高度重視。李教授本案測試設計係以測試射入口的槍傷型態為目的，觀察射入口皮膚的灼傷情形，如此可不受頭顱係數差異的影響，符合科學實驗具備重複性與再現性的要求。而現代鑑識科學核心精神在於「可驗證性」與「可再現性」，檢察官若欲否定此等科學實證，理應以「更精確的科學實測結果」予以推翻，而非僅憑部分未經實測的專家意見即率爾全盤否定。</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蔡崇義委員認為臺東地檢署前於104年8月，曾對尤女士提告案發當時在場的連長高○○、安全督導官劉○○、彈藥軍官鍾○○及第1靶位助教梁○○等4人，以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該4人涉有合謀殺人等犯行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駁回家屬的再議而告確定。惟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規範意旨，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僅及於受調查的特定對象，且尚難以此推論本案不存在其他涉案人員，更不能以此為由遽然排除他殺的可能性。爰為澈底化解家屬及社會長年疑慮，檢方允宜跳脫既有的偵查框架，窮盡科學查證之能事，引進具備素有聲望或公正的鑑識機構，使用與案發現場同型或類似的T65步槍進行嚴謹的實彈射擊測試，以客觀科學方法釐清真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蔡崇義委員調查發現，本案肇發迄今已近18年，家屬對「蔡學良持T65步槍自裁」的結論仍存有諸多質疑，從致命凶槍究為繫案T65步槍或點45手槍，進而衍生諸如子彈射出口大小，顱內鉛雪風暴成因，嘴部四周及左手瓣狀火焰燒灼痕有無，步槍槍身及彈匣指紋採集枚數不足，口含槍管唾液及血液跡證闕如，未於靶場屋頂發現任何貫穿孔或金屬彈著痕跡，現場亦未能尋獲彈頭，死者鋼盔內查無子彈碎片，亦無遭子彈撞擊的痕跡，且本案作為認定自殺佐證之一的疑似遺書，存在「非現場尋獲」、「墨水來源不明」、「鑑定基礎薄弱」及「文風迥異」等多重疑點。且監察院諮詢本案多位法醫與鑑識專家間見解亦有嚴重歧異，均有待檢察官針對各項爭點善盡科學查證之責，戮力探求真相持續不懈，並提出合理可信的說明，以昭公信並息民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監察委員強調，軍方與軍事檢察官在蔡學良槍擊案中，以極為倉促的方式發交遺體火化，致使足以判定致死槍枝種類的遺體金屬碎屑與彈道軌跡等核心物證滅失殆盡，造成事後家屬對調查結果嚴重的不信任。為記取本案未解剖遺體且草率火化，因而付出龐大司法與社會成本的慘痛教訓，監察院函請國防部與法務部研議通令所屬，未來遇有軍中非自然死亡案件，應秉持「原則解剖，暫不火化」的防線機制。且於解剖程序前充分與家屬溝通，並妥善保全遺體，以確保證據得以完整留存，期藉由現代法醫病理的科學解剖，讓證據說話，方能從根本杜絕家屬質疑與外界爭議，真正落實軍人人權與司法正義的最基本保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此外，本案肇案部隊幹部未能切實履行靶場安全規範，從而衍生在場15名官兵竟無1人目擊蔡學良舉槍枝過程的可能性，而此一「集體盲區」的特殊現象，亦係事後家屬合理懷疑「現場遭軍方刻意布置」、「現場官兵集體掩蓋真相」的癥結所在。針對本案幹部未能恪遵靶場安全規範，肇生「指揮官擅離崗位」、「槍彈同置且無人看管」及「違規提前發放彈藥」等嚴重違反靶場紀律情事，國防部亟應深切檢討改進，並嚴格督導各級部隊落實靶場安全管控機制，杜絕類案再次發生。</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最後蔡崇義委員呼籲，本案歷經近18年的訴訟波折，相關司法與行政機關多囿於傳統的責任追究與事實鑑定框架，未能適時導入「修復式司法」機制，尋求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痛苦及不安，致使死者家屬深層的心理創傷長期未獲正視與撫平。本案不僅社會高度關注，且先後經相關單位關切並提供必要協助，為避免類案困境重演，法務部與國防部允應積極研議於現役軍人傷亡案件中，適時導入「修復式司法」機制並建立常態化標準作業流程，透過實質的修復對話，協助家屬走出傷痛，彰顯司法程序對人性尊嚴的應有關照，進而重建人民對國軍與司法體制的信任。</p><ul><li><a target="_blank" href="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49540"><img src='images/Icons/link.gif' alt='' border='0' /></a></li></ul>]]></description><pubDate>Thu, 23 Apr 2026 08:25:00 GMT</pubDat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