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策劃並處理本院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事宜,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
五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
或其授權人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一)本院所屬人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防護或職場霸凌防治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防護委員會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院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
會員身分者三人,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防護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
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院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院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審計部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得就審計部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
等事項提供建議。
(十二)督導其他涉及本院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四、防護委員會幕僚業務由秘書處負責,本要點之研修事項由人事室負責
,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由各單位依「監察院安全及衛生
防護應辦事項權責分工表」(如附表)辦理。
五、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自我檢查執行情形。遇有緊急安全及
衛生防護之事件發生,或為辦理相關職場霸凌申訴、檢舉案件及調查
報告之審議,應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防護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始得加入任一方以達
半數同意。
防護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
定委員代理之。
六、防護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有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所需費用,在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