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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審計部
發布機關: 監察院
發布日期: 115.07.24
發布字號: 院台綜企字第1154030619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容:
第 4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
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
,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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