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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104年1月21日舉行第5屆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15件,其中4件計裁處罰鍰新臺幣32萬元,11件不予處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調查案件(委員調查)1件不予處罰;審議通過其他案件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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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鍰處分案件,提起訴願1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處分案件,提起訴願2件;政治獻金法罰鍰處分案件,提起訴願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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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4年1月31日止,104年度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計6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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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法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許可者共有1戶。(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政治獻金專區→政治獻金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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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擬參選人依法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許可者共有7戶,其中第8屆立法委員補選5戶、第17屆彰化縣線西鄉鄉長重行選舉1戶、第20屆宜蘭縣頭城鎮鎮民代表補選1戶。(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政治獻金專區→政治獻金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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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治獻金法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103年11月29日)後3個月內(至104年2月28日止)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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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第76期廉政專刊,業於104年1月30日出刊,內容包括:立法院立法委員丁守中等100人次之財產申報資料,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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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出門 平安回家 監察院守護民眾行的安全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新聞插報:「晚間10時,國道3號南下路段發生滿載旅客的遊覽車爆胎並擦撞小客車,同時發現小客車駕駛疑似酒駕,未能及時反應,而釀成事故,造成多人受傷緊急送醫。民眾行經此事故現場請配合警方管制與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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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臺觀光及國人旅遊的熱潮持續發燒中,少數旅行業者雖規劃極豐富行程,卻無顧慮大客車行駛安全。監察院為保障民眾安全,針對觀光旅遊議題進行調查,促使相關交通法規增修,以提升旅遊安全品質。監察院於調查遊覽車交通意外事故案後,促成交通部觀光局於102年4月22日訂定「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增訂每日行駛里程上限為250公里,且每日出發至行程結束不得超過12小時,並要求旅行業使用裝設有GPS之遊覽車。另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1年11月1日起實施遊覽車全面大體檢作業,並於102年4月底完成相關作業,受檢業者家數910家,受檢調查登記34,821人次,受檢車輛14,257輛,初驗不合格車輛均於102年7月底前責令改善,並已完成複檢。
另對於歷年連續假期期間,酒後駕駛肇事率都有明顯增加,造成自身或無辜第三者傷亡事件頻傳,監察院乃針對酒駕議題進行調查,經持續追蹤後,交通部於102年6月13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酒測值只要超標0.25毫克,至少判處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酒測值達0.15毫克,未達0.25毫克,處15,000到90,000元的罰款。據統計,102年1到5月取締酒駕50,326次,移送法辦19,174次,而因酒駕死亡人數已經比前一年同期減少51人。
酒後駕駛的錯誤行為,除讓駕駛者自身陷入危險之中,更侵害用路人之安全,也極有可能造成雙方家庭難以彌補之傷害。監察院為守護民眾行的安全,督促交通部修正相關法規,呼籲相關行政機關應從加強國人有關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教育著手,讓國人知道飲酒與社會責任、家庭關係等之牽連,期望能從根扭轉飲酒文化,避免酒駕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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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困頓的花樣年華 監察院與您打造安心的教育環境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高中生應該有著怎麼樣的生活樣貌?是馱著沉重的參考書,徘徊在補習班,日以繼夜與升學的怪獸角力;亦或是揚著銀鈴般的笑語,飛舞在社團,恣意的在青春的畫布上揮灑?然而這些在我們的記憶中覺得理所當然的片段,對林熊大(化名)而言卻是鏡花水月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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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出生於單親家庭,獨立撫養他長大的父親難逃金融風暴的浩劫,長期失業。熊大高中第一年,當同學抱著一把吉他寄情詞曲,他卻必須四處打探工讀機會;高三那年暑假,父親的工作仍然沒有著落,當同學開始如火如荼準備學測,他卻為三餐溫飽,鎮日奔走、揮汗如雨。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說:「教育是脫貧的階梯」,熊大求學之路如同走在迷霧的森林,步步艱辛,但卻不知道現在的努力是為了下一餐的飽食,還是那遙不可企的大學殿堂;教育的階梯搖搖欲墜,脫貧的未來又在何方。熊大不是個案,在社會的角落尚有那一段段漩渦中的嘶吼,正在等待救援。
像熊大一樣經濟弱勢的孩子,雖成績已達接受高等教育之錄取標準,但卻因經濟因素而無機會就學,政府提供助學措施,以落實教育機會平等,實有其必要;但政府各類助學措施,原只有低收入學生學雜費減免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是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皆以身分作為條件給予補助,如原住民、農漁民子弟……等,而經濟弱勢學生卻未必具有低收入戶或其他身分。
監察院關心部分學生忙著打工籌措學費及生活費用,無法專心學業的困境,對行政機關舉措積極展開調查,經調查後,目前教育部已訂定就學貸款精進方案,增列實施對象包含「中低收入戶」,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相關措施包括延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還款期限,降低每月還款額度;放寬其申請緩繳門檻及生活費貸款,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提高至8,000元,中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4,000元,減輕就學期間生活費負擔。另完成圓夢助學網系統改版,加強審閱資料正確性和即時性,並增設身分選取功能,加速民眾篩選符合本身條件之獎助學金資訊。助學措施的改善是不斷提升的進程,監察院將持續關注,與行政機關共同努力創造平等的教育機會。
村上春樹在《國境之南,太陽之西》一書中寫道:「我覺得世界上有可以挽回的事和不能挽回的事。而時間的經過,就是一件不可挽回的事。」孩子每一個階段性成長只有一次,每次受教育的機會,都是他們滋長的關鍵,幫助弱勢孩子脫離貧困的迴轉木馬,給予他們抗爭的籌碼-教育,是政府及社會不可推諉的責任,讓我們攜手打造安心的教育環境,還給孩子屬於他們的花樣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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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關心消防安全 讓人人過好年 ●監察調查處
春節即將來到,國人在歡度佳節之餘,也要重視防災;於104年1月20日發生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案,無情的祝融惡狠很的吞噬了6名年輕消防生力軍之寶貴生命,他們再也無法盡情揮灑生命繽紛色彩,對此無力回天之憾事,我們除了悲憤之外,應思考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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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次數、原因統計,103年1月至11月全臺共發生1,275件火災,其中有402件為電器設備使用不當(如:插頭、插座鬆動、未適時汰換老舊電線等),造成傷亡,監察院關心民眾消防安全,於101年調查「慈心堂火災造成6死1傷慘劇」案時,已提醒臺北市政府依據消防法第6條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調查意見,使民眾於災害時,有充裕時間,得以逃生。此案經過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已促成消防署頒布「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而截至102年12月31日全國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戶已達30萬763戶;消防署並規劃「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在106年12月31日前需完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裝設。
而由近日媒體報導也可知道,違章建築存在消防風險,監察院曾在98年2月調查「地方政府處理違章建築未能落實執法」案,經提出調查並持續追蹤後,行政院已於100年3月14日核定「違章建築處理方案」,嗣由內政部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內政部於同年7月22日修正發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及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對於相關違建及違規使用,分別增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改善或回復原狀之義務;「新違章建築立即處理資訊系統」已於101年7月1日正式上線啟用。透過上開措施杜絕違章建築,避免違章變危樓,危及公共安全。
另狹小巷道亦會影響救災時效,監察院調查新埔鎮住宅火警案,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內政部消防署規劃「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納入190輛小型水箱消防車、293具氣墊之購置;該部營建署也在102年7月22日修正「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明定「私設通路」、「狹小道路巷弄」消防管理權責機關之分工事項;新竹縣政府也辦理新埔鎮育賢街38巷會勘,並於會勘協調後完成狹小巷道劃設禁停標線。
此外,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大火案,經監察院調查追蹤改善後,臺南市政府已函頒「推動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督導考核執行計畫」,衛福部亦修正「醫院評鑑基準」,將9項防火消防安全列為重點條文,並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關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復修正公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嚴加規定一般護理之家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總數與住民人數,不得低於1:15,且24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再者,內政部消防署於101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之1,規範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等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場所,除避難層外,其他各樓層應分隔為2個以上防火區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又於同年5月1日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明定護理之家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及火災自動警報設備。且自103年起,將避難弱者場所(醫院、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防火管理及避難驗證,列為消防機關加強執行項目,更函頒「103年度強化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及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暨評核計畫」。
人命無價,重視人權的政府,應該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列為優先選項,而面對星星之火、足以燎原的問題,公、私部門都應以預防為先,自源頭消弭災害;監察院為人權院,尤關心全民消防安全,除調查中的「新屋大火」案,已積極展開調查外,對於已提出調查報告的案件,也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確實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讓人人年年過好年,日日都是平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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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巡察國立故宮博物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蔡召集委員培村、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包委員宗和、江委員綺雯、陳委員小紅、章委員仁香、劉委員德勳等8位委員,於104年1月15日下午巡察國立故宮博物院,由該院院長馮明珠率同相關業務主管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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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巡察重點係針對「大故宮計畫」及南部院區推動情形;文物典藏、徵集與維護、盤點等機制;文創商品開發、委託銷售及招標;院藏文物數位化、授權與防弊;國際及兩岸交流業務辦理情形等議題,於聽取故宮馮院長簡報,及說明本院未結糾正案改進情形後,巡察委員並就大故宮擴建之安全問題、大故宮計畫預算編列情形、防止民間盜版故宮文物、改善參觀動線、確保參觀品質、數位化專業人才之培養、賡續努力主導中華文物的詮釋權、故宮與學術單位合作情形、文物資產維護具體作法、打造南部院區成為南北雙星亮點等,提出多項建言與問題請故宮說明。
除由馮院長即席答覆及業管單位補充說明外,故宮另於會後提供詳細說明資料,以利巡察委員深入瞭解,並持續監督各項業務之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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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宜蘭縣頭城鎮鎮民代表缺額補選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於104年1月6日發布選舉公告,第20屆宜蘭縣頭城鎮鎮民代表缺額補選,訂於104年2月14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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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補選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惟擬參選人應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本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
為因應上開選舉擬參選人申辦政治獻金專戶,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提供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空白申請表格及範例,俾便擬參選人下載參用。參選是項選舉之人員,如欲收受政治獻金者,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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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守護勞工工作權 保障勞工權益 ●監察業務處
朱小姐受僱於臺東縣的某餐飲公司,但上班一陣子後發現,公司不但未替所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還要求勞工超時工作,甚至請假、休假等權益也未明定於勞動契約內,她覺得自己的權益遭到嚴重剝削,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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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朱小姐向監察院陳情並請求協助;監察院受理陳情後經初步研判,認為聘僱朱小姐的餐飲公司可能已涉及違反相關勞動法規,隨即函請臺東縣政府依法查明。經臺東縣政府派員到被投訴的餐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確認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依法對其開罰。朱小姐受雇主剝削的委屈獲得了平反,監察院亦促請臺東縣政府正視勞工權益的保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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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28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者計2件,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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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訴,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疑對受刑人之健康管理照護不當且延誤就醫,致渠夫入監3個月即告死亡,嗣渠向該所申請提供相關事證,詎該所未及時提供完整資料,疑推諉卸責,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訴,為國防部未依正當行政程序,在未曾與陳訴人進行協商前,即逕以訴訟方式處理,導致渠等合法擁有建物所有權之住戶須拆屋還地,損及渠等權益等情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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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104年1月最新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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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愛心會舉辦捐血活動
監察院愛心會於104年1月27日下午特請捐血中心派捐血車到院,讓監察院同仁共同參與捐血活動。同仁們相繼挽袖捐熱血,共捐出24袋250c.c.救人的鮮血,幫助更多有需要的朋友。該中心對監察院能定期舉辦捐血活動,同仁踴躍捐血,表示誠屬難能可貴,非常肯定。
想熱情參與捐血的朋友們,歡迎一起加入捐血行列,相關資訊請查看各地捐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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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院校、社會組佳作:蔡偉銘 |
 國中、高中(職)組佳作:莊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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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ol Yuan reinforces its supervision by enhancing its circuit inspections of local areas as needed to monitor the quality of administration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to evaluate their conduct and performance.
監察院加強地方機關巡察業務,以貫徹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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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守護臺灣‧守護人權」專欄撰稿人
經監察院調查之陳訴案件,不乏有為陳訴人洗冤白謗、回復權益或能彰顯監察職權等之個案,為加強宣導監察院職權行使概況以及落實政府資訊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將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以報導文學方式撰寫「監察院守護臺灣‧守護人權」專欄,徵求報導文學撰稿人,期能透過作家生動之筆,彰顯監察職權行使績效,並吸引更多讀者。
徵求資格不限個人或廠商,撰稿人需具有撰寫報導文學著作之經驗,具有採訪、法制背景或出版過報導文學著作者尤佳,敬請提供作品參考。意者請將個人履歷及撰寫案例構想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監察院聯絡人,審核後擇期面洽。
聯絡人:監察院綜合規劃室包靜怡小姐或陳顗小姐; TEL:(02)2341-3183轉532或135; E-mail:[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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