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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鉅額賄賂 重創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政策 監察院通過彈劾前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

  • 日期:104-01-08

葉世文於100年至103年擔任營建署署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辦理機場捷運A7站及桃園縣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等規定,監察院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方萬富提案,彈劾葉世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提案監委蔡培村、方萬富指出,葉世文一路由基層公務員獲拔擢至內政部營建署長(97年8月29日至102年6月3日),退休後旋於102年7月15日再經延攬為桃園縣副縣長,掌握都市計畫及住宅等業務之大權,對於政府為消弭「十大民怨」之首的都會地區房價過高問題而苦心推動合宜住宅政策,當知之甚詳且應忠心努力,竟辜負國家重託及民眾的殷殷期盼,先在營建署署長任內之100年間,藉督導核辦A7 站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遠雄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再於擔任桃園縣副縣長督導核辦八德合宜住宅招商案時,因A7 站收賄未遭揭發致貪念更深,而續向投標廠商遠雄建設公司要求2,600萬元鉅額賄賂,再於介入該公司與桃園縣政府間有關案內停車位售價爭議後,於103年間實際取得其中1,600萬元賄款,違失情節重大,有辱官箴,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
葉世文對於前述收賄情節,均已向監察院坦承並表示悔悟之意,另外存放在葉世文陳姓友人戶頭內3,317萬餘元的可疑財產,葉世文一改他在檢察官訊問時的否認態度,也已坦然承認這些財產大部分為其所有,但是由於葉世文仍不願對這些財產的來源為合理之說明,明顯置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本分於不顧(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故一併彈劾,至於這些可疑財產是否涉及其他不法行為,後續仍有待司法機關之處理。
提案委員最後語重心長表示,「清能律貪夫」,公務員既然選擇進入公門服務,本應潔身自愛,清廉自持,杜絕貪念。葉世文因貪念驅使,除自毀前程,令人不值外,已嚴重破壞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殊不足取,雖然他在監察院詢問時一再表達悔悟之意,並直言貪念之可怕,然均為時已晚。提案委員期盼公務員引以為戒,並喚起民眾唾棄賄賂之不法惡習,共創廉能政府,並對臺北地檢署及廉政署等機關偵辦本案之努力與成果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