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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因未依法究責A機構不當管教人員,於111年遭監察院糾正,然後續仍未加強對A機構之監督與改善力道,致發生更嚴重之機構內強制猥褻案件;花蓮縣政府對安置於A機構之個案置之不理,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監督地方政府督導改善之責,監察院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衛生福利部

  • 日期:113-03-26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委員所提,針對「臺東縣政府督導A機構之後續改善案件」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指出,監察院曾在111年8月因臺東縣轄內某兒少安置機構(下稱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註),糾正臺東縣政府,但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仍未加強力道監督A機構改善、究責機構不當管教人員,致後續發生更嚴重之機構內強制猥褻案件,且社會處事後檢討違失人員責任全數歸咎於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嚴重打擊基層人員士氣

監察院於113年3月5日通過對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並於20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次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另,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對安置在A機構的個案置之不理,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監督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兒少業務之責,一併通過糾正花蓮縣政府及衛福部。

監委們表示,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亦未通知相關地方政府知悉並邀請加入團隊共同處理,致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對事件毫無所悉,仍持續轉介兒少個案入住A機構計13名;且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對A機構裁處12萬元並限期改善6個月,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且僅憑A機構所報改善計畫即同意備查,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經本院糾正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11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有受害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

調查報告指出,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監察院已促請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議處失職人員,惟社會處檢討事件責任竟全數歸咎於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致社工人員及科長選擇降調或辭職,紛紛走避,109年9月至112年6月底期間計調離職17人,不乏有資深且工作多年之社工人員流失,卻未見相關主管有因督導不周而被懲處究責,嚴重打擊公部門基層士氣,對基層社工人力及專業打擊甚深,均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監察院於111年8月甲男事件調查報告中,當時已提醒衛福部應督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研議如何強化機構評鑑制度加強監督力道,提升機構照顧人員對性暴力議題之認知及專業自律能力等情,惟針對臺東縣政府未積極審認A機構工作人員違失,並致生後續工作人員強制猥褻及不當對待兒少事件,均未見衛福部善盡監督臺東縣政府妥處,衛福部亦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花蓮縣政府歷年迄今轉介至A機構共計14名兒少個案,為A機構安置個案來源之大宗。其中由花蓮縣政府主責個管之○姓少年,在A機構發生多次與院生間之性議題,A機構因發生甲男事件後,處理專業及工作人員量能均有所不足,遂2度向花蓮縣政府表達希望將○姓少年個案轉安置,花蓮縣政府卻置之不理;對主責個管之○姓少年在A機構長期遭到不當對待求助無門下,因而合理化受虐行為,社工非但未察覺,也未積極協助輔導轉安置,嚴重損及兒少個案權益,亦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臺東縣饒縣長之胞妹饒慶宜任董事的寶桑教育基金會,111年標得臺東縣政府70萬元計畫,因未於招標文件中揭露和饒慶鈴關係,遭監察院裁罰1萬7,000元在案,已有前例;而饒縣長父親自92年起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慈善基金會」之董事,係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該基金會與臺東縣政府簽訂「臺東縣政府委託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兒童及少年行政契約書」、臺東縣政府協助層轉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涉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後續將移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理。據此,衛福部針對地方政府層轉相關團體申辦補助計畫時,亦應監督把關相關團體與地方政府公職人員之關係,避免誤觸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表示,當原生家庭無法再照顧、保護兒少,政府將他們送往安置機構,故兒少安置機構為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政府機關更應依法善盡監督兒少安置機構,讓兒少避免再度受到傷害。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揭示政府機關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並有效的監督。監委們並指明,當安置兒少在機構一再遭到不當對待,卻求助無門時,將造成嚴重的機構背叛情形,導致兒少合理化其受虐行為,傷痛更形加重。三位監委後續仍將持續監督政府機關加強對兒少安置機構的監督力道,落實兒少人身安全的保護,將破漏的社會安全網縫補起來。

註:A機構於109年9月間發生林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事件(下稱甲男事件),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相關公務人員對該事件核有保密、未依法通報及處置等諸多違失且情節重大,於111年8月4日審議通過彈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侯弘偉法官等人(詳見監察院111年劾字第15號)。且因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以機構管理不當,將涉不當體罰之行為人裁罰涵蓋於對機構之裁罰,僅對A安置機構裁罰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限期改善,悖於兒少權法規定,漠視作為兒少權法主政機關負有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生存發展權益之責,以及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並未加強監督力道,管理方式欠缺策略性與積極性,實有重大違失,經本院111年8月10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在案。